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邯郸城市规划(第四期)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与作用邯郸市曾进行过三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邯郸的历版城市总体规划都是在特定的城市发展背景下完成的,针对当时城市发展的需求,或对重大项目选址,或对行政区划调整等做出了相应的安排。
对指导当时的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邯郸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的加速,人口与用地规模均已突破了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
本次规划在上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针对城市新的发展形势,对城市的区域经济地位、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城镇体系结构以及城市化格局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邯郸和谐社会的能力。
2. 按照《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邯郸市在河北省城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充分发挥其区域中心城市作用。
基于邯郸市域各城镇的现状条件和发展潜力,合理布局城镇。
按照梯级推进思路,加快发展中心城区,积极培育中小城市,择优扶持重点镇,逐步完善城镇体系。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文明生态村建设为依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 根据《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
结合邯郸市发展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区与郊区的统一规划。
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河北省南厢地区以及市域地区、城区与郊区、旧区与新区、平原地区与山区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好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4. 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
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邯政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8日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的征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邯政字〔2017〕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邯郸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北至青兰高速,东至绕城高速-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一线,南至绕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调总干渠,即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9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市、区政府分别组建由法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认定小组,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级征收部门,认定经费计入征收成本。
第四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或宅基地的合法性认定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委会,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认定;(二)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区认定小组进行审核;(三)由区政府做出认定结论。
单元控规
1.经验借鉴目前国内几个主要城市(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武汉、济南等),在《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积极的、有意义的尝试和探索,提出了一写新的方法、思路和控制体系,这些都为控规编制技术与管理方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比较这些城市控规编制的思路与创新内容,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根本性转变:1.1.由“技术理性”向“公共政策”的思维转变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使城乡规划工作面临深刻的变革。
政府角色由管理者逐渐向服务者的转变,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也逐步开始显现。
从国内几个主要城市的发展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思路正逐步由原有的“技术理性”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变。
而这种转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由“运动员”向“裁判员”的角色转变。
通过建立分层的控制体系,实现由单纯的追求“地块指标赋值科学性”向制定“单元总量动态平衡规则”的思维转变,由“关注比赛结果”向“制定游戏规则”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控规从“技术成果”向“管理政策”的价值转换。
第二,强化公益性设施的控制和保障。
比较国内主要城市的控规编制办法,控制内容上均重点突出了强制性内容的控制,强调优先控制和保障各类公益性设施的布局,更体现了关注民生、民权的政策倾向与公平性,因而更凸显公共政策的属性特征。
1.2.由“刚性控制”向“刚柔并济”的方法转变比较北京、南京、武汉、成都、广州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可以看出,整体的控制方法正逐渐由“刚性控制”为核心向“刚柔并济”的方向转变。
第一,明确分类控制内容从编制内容来看,几个城市均将控制的核心内容划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有效的避免了传统控规“什么都管”、“控制过死”的问题。
北京(新城)在新城总规之后,增加了街区层面的控制内容,街区层面的控制指标作为强制性控制指标,是地块层面指标落实的依据,在管理方面,街区层面作为控详的公示内容,同时是地块指标修改的最小编制范围。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邯政办字【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质量提升;注重市场需求,提高供给质量;聚焦创新引领,助推质量强旅。
加快推进我市旅游由快速向质量、由规模向效益、由产品向品牌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市旅游业发展质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旅游供给质量明显改善;旅游服务和管理质量显著提高;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游客满意度稳步提升;“有内涵·不简单——邯郸”旅游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全市接待海内外游客达到8000万人次以上,旅游业总收入突破750亿元。
国家5A级旅游景区达到3家以上、4A级旅游景区达到13家以上。
过夜游客人均消费突破1200元,旅游及相关产业对地区生产总值的综合贡献率达到10%以上。
三、实施旅游质量提升工程(一)乡村旅游质量提升工程。
1.重点培育一批旅游特色小镇。
充分发挥粮画小镇寿东村、教育小镇王桃园村示范作用,以国家大力推进特色小镇为契机,深入挖掘全市乡村旅游特色资源,按照产业定位特而强、功能集成聚而合、建设形态精而美、制度供给活而新的要求,重点培育一批旅游特色小镇,促进产业、文化、旅游、社区等多功能融合发展,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31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97-09-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邯郸 主城区将新建4座污水处理厂
邯郸主城区将新建4座污水处理厂
届时污水处理率将达100%本报讯(记者李海涛通讯员张志军)记者从市污水公司获悉,2020年前,主城区将新建4座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能力27.5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100%。
目前,主城区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3座,总处理能力26万立方米/日。
其中,西污水厂和通用污水厂
处理能力各10万立方米/日,东污水厂处理能力6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1.7%。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2020年前将陆续建设处理能力6万立方米/日的东部新区人民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3万立方米/日的东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7万立方米/日的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5万立方米/日的北部新区黄粱梦污水处理厂。
届时,主城区7座污水处理厂的总处理能力将达到53.5万立方米/日,完全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需求。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开工建设南部污水处理厂和黄粱梦污水处理厂。
人民东污水处理厂和东北部污水处理厂,将根据东部新区建设情况,适时启动建设。
各污水处理厂收水所需配套污水管网,将随污水厂建设同步铺设。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年07月30日)市政府各部门:经我办认真核对市政府发文登记本,查找出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初步确定了初步清理的责任单位(附后)。
为进一步加快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文件分工是按以下原则确定的:1、原则上按“谁起草,谁负责”确定;2、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原起草部门不存在的,以“谁执行,谁负责”确定。
3、考虑到应急管理和行政审批类文件的特殊性,此类文件原则上确定为政府办(应急办)和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单位应当认真核对文件名称和内容,对附后文件名称、文号有误的,分工不准的,有遗漏的,或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8月5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三、本次政府本级(含政府办)文件清理范围不仅包括附后文件,还包括《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邯政[2007]15号)文件确定保留的政府文件。
各单位在报送初步清理结果时,应当从中查找属于本部门清理的文件,一并报送。
四、考虑到文件的时效性,2005年5月1日以前的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特殊情况确有保留必要的,应当重点予以说明。
五、各单位应当于8月20日前将初步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
填报时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0]121号)文件附表二填写。
六、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具体清理目录,同时将邯政[2007]15号文件附后。
七、近期接到举报,部分事业单位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邯政字〔2015〕1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邯政字〔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0日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城市规划调控作用严格商品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根据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布局规划和《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公园绿地和广场游园。
严格落实《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控制要求,不得突破和随意调整,确保居住环境舒适宜居。
严格落实《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等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物业用房、门诊所、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场所、便民店、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学校及幼儿园、公厕、垃圾站、警务室、警卫室等配套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管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市场需求,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优化住房用地计划,科学安排出让节奏、时序和规模,合理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以满足刚性需求,足量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同时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支持合理自住和改善型需求,科学规划商品住房用地性质,加快土地出让速度。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
其中,精品钢材、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装备制造、新材料、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文教体卫和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适当放宽。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现代物流业空间布局总体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现代物流业空间布局总体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邯政字〔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现代物流业空间布局总体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邯政字〔201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中心城区现代物流业空间布局总体规划(2018-2025年)》已经2018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6日邯郸市中心城区现代物流业空间布局总体规划(2018-2025年)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邯郸市区位优势突出,交通条件优越,产业基础雄厚,经济发展较快,物流业规模壮大,聚集发展态势显现,具备物流产业发展的良好条件。
(一)发展基础。
1.区位优势突出,交通条件优越。
邯郸市位于河北省南端、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一小时经济圈”覆盖中原经济区13个市,“两小时经济圈”直通石家庄市、太原市、郑州市、济南市四个省会城市,区位优势突出,发展腹地广阔。
邯郸市是晋冀鲁豫交界区域唯一具有铁路交叉、公路交汇、高速纵横、机场通航综合交通条件的枢纽城市。
“十三五”时期,邯郸市综合交通条件将进一步改善,“三纵两横一环”高速公路网络全面建成;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等加快建设,构建与公路、航空顺畅衔接、纵贯南北、东出西联的铁路网络架构;与沿海港口合作进一步加强,推动公、铁、空、海多式联运,确立邯郸市在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区域的交通枢纽地位。
2.产业基础雄厚,经济发展较快。
邯郸市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全国工业经济41大行业中邯郸有36个,钢铁、煤炭、电力、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基础雄厚,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白色家电、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势头迅猛。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邯政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邯政规〔2018〕13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奖励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模式新征经营性用地土地收储实行“统一计划、区级做地、市级出让、收入分成、考核奖惩”模式。
土地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主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储备土地做地工作(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征收、收回、收购、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土地前期开发和管护,达到净地供应条件的相关工作),市级统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市、区按比例分成,对主城区“四区”做地工作实行考核奖惩。
二、明确土地储备和出让职责分工(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制订政策、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及协调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储备办公室是我市唯一经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对各做地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三)主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做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做地项目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管护及资金筹措、支付等工作。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5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承担任务,按照“四个干”工作法,以动为先,强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对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任务,围绕构建大城区格局,着力加快东区建设、提档升级老城区、推进城区间快速连接,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围绕打造洁净城市,着力推进美丽城中村、美丽小区创建和历史文化街区塑造,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围绕创建文明城市,着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围绕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着力加强执法监管,继续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围绕县城扩容提质,着力推进县城新区建设,深入开展县城建设攻坚行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建设。
二、主要目标——东区建设。
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96个城市路桥、城市配套、园林水系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32个项目年内竣工投用;重点推进中央商务区和河北工程大学新校区周边27个商贸地产项目开工建设。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围。
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示。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8日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2〕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有关意见的函》精神和要求,遵照2012年3月19日第九次市委常委会议议定意见,现就我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近三年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纲领,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冀中南重要经济增长极、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镇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和一些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实施,充分发挥好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空间资源布局,促进资源节约,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加大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邯郸。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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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
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
通知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2013-2015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2〕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有关意见的函》精神和要求,遵照2012年3月19日第九次市委常委会议议定意见,现就我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近三年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纲领,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冀中南重要经济增长极、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镇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和一些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实施,充分发挥好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空间资源布局,促进资源节约,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加大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邯郸。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组团城市发展新格局,初步建成城市功能完善、产业重点突出、生态环境良好、社会稳定和谐、城市特色鲜明、历史底蕴深厚、文化魅力彰显的现代化大城市。
三、工作任务
(一)统筹城乡,优化城镇发展格局。
以中心城市“1+6”为重点,深入推进全市域规划统筹。
1.编制《邯郸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2013-2030年),加快基础设施对接,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2013年完成规划修编并经市政府批复。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调整《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近期建设规划》(2013-2015年),对照四期总体规划各项指标,重新审定、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013年上半年完成调整任务。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深化控规,在完成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的基础上,完成由单元控规到地块控规的深化,逐步建立控详规动态维护更新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将“1+6”卫星城纳入市中心城区控规编制范围。
2013年完成深化更新任务,2014年建立运转正常的动态更新机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二)完善体系,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布局。
编制完善综合类、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各类专项规划,实现各类专项规划一张图,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
1.编制《邯郸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邯郸市主城区早夜市规划》。
实现环卫基础设施项目健全,便民早夜市布局合理,方便广大环卫工人作业需要和市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2013年完成修改完善工作,2014年完成报审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编制《邯郸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排水工程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供热工程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人行过街通道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做到统筹考虑,提前谋划,尽早安排,满足城市行洪排沥需要和广大市民用气、供热、通行等需求。
2013年完成编制、修改、论证、完善工作,2014年完成报批审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3.编制《邯郸市天然气利用规划(2012-2020年)》。
2013年完成编制、修改、论
证、完善工作,2014年完成报批审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