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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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结果考评办法

富阳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结果考评办法

富阳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结果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富政〔2007〕7号)、《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函〔2008〕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考评对象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具体管理责任人。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建设单位应及时编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书》,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可后,该《任务书》作为考评依据。

三、考评时间项目竣工并完成财务决算批复的当年。

四、考评内容(一)项目资金管理1、项目概算管理结果评定项目概算是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管理、控制项目投资的主要依据。

项目完工,财政部门批复的财务决算金额小于或等于项目概算金额的,项目概算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优秀;财务决算金额超概算金额5%(含)以下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良好;财务决算金额超概算金额5%—10%(含)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合格;财务决算金额超概算金额10%以上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或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而引起概算额调整的,以发改、财政等部门同意调整的概算金额进行考评。

2、工程预算管理结果评定项目工程预算是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工程施工完成,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金额小于或等于工程预算金额的,工程预算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优秀;工程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5%(含)以下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良好;工程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5%—10%(含)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合格;工程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10%以上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或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而引起工程预算金额调整的,以发改、财政等部门同意调整的工程预算金额进行考评。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实施日期】2018.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建设、国土、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

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富政办〔2007〕37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1—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土地开发整理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拓展用地空间,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也是改善农村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垦造耕地项目、农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垦造耕地项目即土地开发项目,分杭州市以上代垦项目和用于本市占补平衡的本市项目;农地整理项目即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包括宅基地整理项目、废弃矿山等其他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开发、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富阳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立项、初验和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管理以及验收后土地的有效利用。

富阳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必须符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现状地类必须与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相衔接。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

垦造耕地项目区坡度小于25度,项目面积应在20亩以上,单块面积在5亩以上。

农地整理项目平原地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山区半山区连片面积50亩以上,单个项目总面积不少于375亩(25公顷)。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萧政发[2003]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五日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廉洁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1、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负债的公共建设项目;3、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4、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拼建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区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

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

(二)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杭审投〔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审投〔2011〕9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职责,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以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第三条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和拆迁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交通、林水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投资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建设项目资金可行性审查第一条政府性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区发展计划局组织可行性方案论证时,区财政局应会同对投资资金可行性和投资效益进行审查,并出具“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资金审查表”),作为区发展计划局项目立项依据。

第二条非区级财政预算直接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由相应部门出具“资金审查表”:区级部门自筹资金项目50万元及以下,钱江世纪城、湘湖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副城区镇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其他镇街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本级财政或本部门财务出具“资金审查表”;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并在“资金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第三条以区政府或政府部门信誉担保的市场化运作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区财政局出具“资金审查表”。

第四条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拼建项目,视同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

第五条“资金审查表” 由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发展计划局作为立项依据。

立项框算原则上不能超出资金审查额度,如需超出,需补办资金审查手续。

第二章建设项目概算审查第六条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概算,必须以区发展计划局立项文件为依据,按规定经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下称审价中心)审核。

第七条政府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由建设单位编制报送审价中心。

概算包括项目前期经费、工程建设投资、固定设备、后期配套和管理费用等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浙发改投资〔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精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2月22日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自然灾害损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四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做好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工作。

富阳建设局文件 富建2011-33号文

富阳建设局文件 富建2011-33号文

富阳建设局文件富建设[2011] 33号转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式的通知各招标代理、施工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式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0]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招投标活动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式以本文件后附表式为准。

二、从2011年3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其工程量计价依据应执行2010版定额。

三、有关单位特别是招标代理企业必须预先做好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财政预算核准函送审工作。

关于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式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0]4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建市〔2010〕284号《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杭州市招标投标活动实际,对《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的部分计价表格格式进行修订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主要修订的表格内容如下: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中的表1-1-1、表1-1-2、表1-3-A、表1-3-B;招标控制价计价表中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竣工结算计价表中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2、将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中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3-1)、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3-2)、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3-3)和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3-4)进行合并,同时修改调整其内容,具体详见表1-3-A-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浙财预〔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试行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科学安排政府投资,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前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县(市)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城乡建委作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初步设计审批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概算审查并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概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概算审查和批复、概算执行和调整等环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杭财基[2010]77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分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和全过程代建确定不同的总额控制标准。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 、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 、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 、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5 、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6 、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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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区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拼建的项目,视同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

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项目的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算管理、资金审查(拨付)、财务决算及其他资金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七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八条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区财政局意见。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九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初编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查。

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需报区人代会批准。

第十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区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但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调整手续。

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报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资金使用计划。

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有调整的,需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必须以区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前期经费、土地费用、政策处理费用、工程建设投资、固定设备、后期配套、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管理费用等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

项目概算实行标准化控制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实行审核制。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核,概预算审核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审定概算在区发改局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以内的,由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重新修改调整,将概算压缩在批复投资额度内。

无法压缩或经压缩后仍超过批复额度的,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区财政局以项目批复及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部分为依据进行预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若超过概算中相应的建安工程投资额,则退回重新修改设计图纸,将预算造价压缩在批复投资额度内。

若无法压缩或经压缩后仍超过批复投资额度的,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预算审核按《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分项目核算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前,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拨付应严格控制在以下限额内:
1.园林绿化、公路、市政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0%(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

2.工程中标价1亿元以内的桥涵、房建等以钢筋、混凝土为主材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0%(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工程中标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桥涵、房建等以钢筋、混凝土为主材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5%(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

3.工程设计、勘察、监理、代建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4.合同约定项目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调价的,工程人工、材料及机械补差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凭审核结果清算工程款项,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无息)。

质量保证金纳入履约担保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六章结算决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送审,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复,未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项目批复的概算金额内,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出项目批复概算所发生的支出,区财政不予安排。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中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二)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开户的;
(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
(五)为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九)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按照区委区政府授权,履行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出资建设或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2号)、《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3号)同时废止。

已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无约定的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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