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卫生防疫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3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2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50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500至1000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100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100元。
(八)药品检验费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
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一类:600至800元;二类:500至700元;三类:300至500元;四、五类:200至300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
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1]物价局
鲁价费发[2001]215号⽂[1]物价局⼭东省物价局、⼭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07⽉05⽇鲁价费发[2001]215号省卫⽣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我省卫⽣⾏政主管部门卫⽣防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有关监测、检验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律废⽌。
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按《⼭东省⾏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级价格⾏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通知的贯彻,对本辖区卫⽣⾏政主管部门和卫⽣防疫机构的收费情况进⾏⼀次彻底清理整顿,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票款分离”条件的收费项⽬实⾏“票款分离”。
本通知⾃2001年8⽉1⽇起执⾏。
省物价局、卫⽣厅、财政厅(88)鲁卫计字第67号⽂同时废⽌。
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卫⽣监督机关和防疫机构收费⾏为,促进卫⽣防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东省⾏政区域内各级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
第三条卫⽣监督、防疫服务的收费项⽬包括:(⼀)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品申请审评费;(三)卫⽣防疫监督管理证件费;(四)卫⽣防疫监测和卫⽣质量检验费;(五)预防性体检费;(六)预防接种劳务费;(七)委托性卫⽣防疫服务费;(⼋)疫情处理费。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徐政办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04号2014年6月12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今年6月中旬至10月上旬,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省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总要求,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消除重大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南京青奥会、十八届省运会圆满召开,为全市改革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企事业单位”)。
重点检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含轨道交通)、城市燃气、消防、水上交通、民爆、特种设备、旅游、农业机械、渔业、水利、民航、铁路、电力、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等20个重点行业领域。
三、时间安排6月中旬至10月上旬,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5日-7月10日)。
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生产自查。
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本单位的自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监督,并上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25施行日期2007.01.25文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认,下列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行〔2001〕2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徐防领〔16〕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操作规程〉的通知》(徐财综〔2001〕47号)《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型乡镇企业和私营经济贷款贴息资金办法〉的通知》(徐财农〔2002〕76号)。
2007年2月26日二、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省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徐房发〔2000〕52号);《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30号);《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45号)《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意见》(徐房发〔18〕75号);《关于在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中对房屋权属证书处理意见的批复》(徐房发〔1〕8号);《关于一九九七年度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 16号);《关于三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41号);《关于发放〈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房发〔18〕53号);《关于严格房产档案借阅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4号);《关于集资建房办理权属证件等有关规定》(徐房发〔2001〕61号);《关于市房改办实施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中部分非住宅向社会出售的处理意见》(徐房发〔2002〕30号);《关于鼓楼区与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调整后房管业务理顺的通知》(徐房发〔2002〕3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发布〈徐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徐州市人事局、徐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6号);《徐州市市区17年度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改办发〔17〕23号、徐价房管〔17〕127号);《18年度徐州市市区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改〔1〕4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东苑居住区新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56号);《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租住直管公房减免租金的实施意见》(徐房发〔2002〕6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徐房字〔10〕73号);《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租、转让、联合经营使用直管公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徐房发〔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的通知》(徐房发〔11〕44号);《关于严格禁止随意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和擅自拆改装修房屋的通知》(徐房发〔15〕60号);《关于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徐价费字〔13〕87号、徐房发〔13〕51号);《关于非住宅公房租金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徐价费字〔13〕1号、徐房发〔13〕0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通知》(徐房发〔16〕2号);《关于重申〈徐州市国有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办法〉的意见》(徐房发〔1〕51号);《关于加强房产经营机制转换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徐房发〔18〕44号);《关于加强公管行政用房管理的通知》(徐房字〔188〕43号);《〈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房字〔18〕12号);《关于加强公房修缮、翻建建筑执照手续的通知》(徐房字〔187〕81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房发〔2000〕75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集中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集中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徐价检[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集中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徐价检[2007]96号)2005年以来,我市各级价格部门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开展了以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群众的赞誉、企业的欢迎和上级的肯定。
为了巩固成果、再创佳绩,实现价格服务进万家各项工作目标,推动价格服务进万家深入持续开展,经研究决定将于2007年5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集中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价格服务水平为目标,以“七进”活动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价格部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紧扣“宣传、帮扶、维权”的功能定位,通过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百姓,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不断提升价格主管部门的公众形象,着力推进服务型、廉洁型机关建设,为建设小康徐州、实力徐州、和谐徐州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活动主题全市价格服务进万家集中服务月活动的主题是:价格服务、关注民生、促进和谐。
三、活动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实际情况,在继续巩固2006年价格服务进百家社区、千家企业、万家农户的“百千万”工程的基础上,将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全面扩展到价格服务进学校、进医院、进景点、进商场。
通过集中服务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拓展价格服务领域,创新价格服务手段,提高价格服务质量,提升价格服务水平,推动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朝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苏价费(1996)417号
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江苏省卫生防疫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几点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张巾公布上述收费规定,实行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公开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所收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凡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或不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卫生防疫工作规范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包括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涉字(88)63号、苏财行(88)92号、苏卫防(88)43号文以及省、市物价、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同时一律废止。
附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2、《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3、《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卫生防疫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检查所、省其他有关单位附件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
其中: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件(件)3000元。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徐州市各医疗机构等级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徐州市各医疗机构等级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徐价费[2005]177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徐州市各医疗机构等级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费[2005]177号)市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213号)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等级或参照管理级别的通知”(徐卫医[2005]51号)精神。
现对我市各医院经批准执行的等级价格标准和经备案允许上浮价格的二级以上及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见附表)并就省文件中需市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急诊诊查费(编码为11020003)最高标准为三级医院3元,二级医院2.50元,一级医院0.5元。
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编码:11020004)最高标准为三级医院5.40元,二级医院4.50元,一级医院2.10元。
(护理费不上浮的医疗机构按三级5.10元,二级4.20元,一级1.90元执行。
)三、病房取暖降温费允许收取的时间范围为:冬季11月中旬至3月底、夏季6月10日至9月10日。
在此期间,各医疗机构根据气温情况确定具体的开放、关闭时间,不开放不得收费。
凡采用单独空调降温、取暖的病房因气温原因患者事先声明不需开放空调的,医院不得计费。
四、允许各医疗机构上浮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是指《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政府指导价所列分类别项目。
即护理项目,编码为1201;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编码为2102、2103、2203;手术治疗项目,编码为33。
其他项目价格标准不分医院类别,所列价格为最高标准,允许医院向下浮动,但一律不得上浮。
徐州市卫生局疾控处、徐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关于开展全市艾滋病筛查
徐州市卫生局疾控处、徐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关于开展全市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现场督导检查及二级以上医院、主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检验现场质控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徐卫疾控函[2012]29号、徐卫医函[2012]166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卫生局疾控处、徐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关于开展全市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现场督导检查及二级以上医院、主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检验现场质控活动的通知(徐卫疾控函〔2012〕29号、徐卫医函〔2012〕16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各企业卫生处,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工作平衡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医院临床检验管理水平,保证检测质量。
根据《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及《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2012年徐州市临检中心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定于近期对全市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对二级以上医院临床
检验进行现场质控考核(具体见附件)。
一、督导检查及质控内容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督导内容包括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操作规范性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方面;同时请各艾滋病实验室按照要求开放相应的场所并提供所有的相关数据和文件资料。
对临床检验室现场发放质量控制样品。
二、检查方法
主要通过听汇报、核实资料、现场查看等方法。
三、检查时间
具体检查时间电话通知。
主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验收的通知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徐卫疾控[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验收的通知(徐卫疾控〔2012〕24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夯实免疫规划工作基础,巩固星级门诊创建成果,加快推进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和《2012年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要求,全市继续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和管理,在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创建五星级预防接种门诊的基础上,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建成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
为此,市卫生局将于近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的符合建设标准的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组织开展第一轮综合评审验收。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必须达到《徐州市星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徐卫疾控〔2009〕5号)的五星级预防接种门诊的条件,同时满足《徐州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要求》(详见附件)。
二、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1月20日前将申报的首轮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验收名单及自查评估报告,报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同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科。
各地要严格创建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上报。
三、市卫生局将抽调市及各县(市)、区相关专家参加评审验收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宋晓哲,联系电话:85956786,189****2133,电子信箱:****************。
附件:徐州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要求徐州市卫生局2012年11月14日附件:徐州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要求1.实现预检登记、取号排队,根据语音呼叫和大屏提示信息,进行有序接种,解决排队拥挤现象,打造和谐门诊环境,满足更高层次的服务需求。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26•【文号】价费字[1992]31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产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6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疾控收费标准
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江苏省卫生防疫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几点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张巾公布上述收费规定,实行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公开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所收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凡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或不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卫生防疫工作规范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包括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涉字(88)63号、苏财行(88)92号、苏卫防(88)43号文以及省、市物价、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同时一律废止。
附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2、《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3、《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卫生防疫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检查所、省其他有关单位附件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
其中: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件(件)3000元。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附件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4、使用设备加收表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修订后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送《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送《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27•【文号】卫计发[90]第193号•【施行日期】199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送《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卫计发(90)第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为了深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一九八五年以来,随着卫生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但是,由于有关卫生工作改革政策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作规定如下:一、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础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卫生事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
医疗卫生单位所有经济活动内容要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一)继续加强财会机构的建设,充实财会队伍,提高现有财会人员专业管理和核算水平。
县及县(含区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独立的财会机构,在院、站(所)长的领导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
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3.01•【文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1988年3月1日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适应社会对卫生防疫防治工作需求不断扩大的新情况,加强卫生防疫防治专业机构的经济管理,组织合理的收入,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各级卫生防疫防治专业机构,是法定的疾病防治、卫生监督监测和检验机构,负责进行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预防性体检、计划免疫等项工作,各被检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下简称检测费)。
第三条凡属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提供下列服务项目均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或收取一定的劳务费:1.各种卫生监督、监测;2.消毒、杀虫、灭鼠;3.预防接种;4.防治疾病专业门诊;5.预防性体检;6.产品卫生质量鉴定;7.各种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学评价;8.原材料的卫生检验和精密仪器的测试;9.卫生业务咨询、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转让;10.其他委托检验和卫生预防项目等。
第四条根据不同的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收费:1.定期的卫生监督监测可按收费标准收费;2.不定期的卫生抽查检测,合格者不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3.凡属委托性质的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开展监督监测检验工作增加的收入应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开展监督监测检验的消耗和发展卫生防疫防治事业以及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其分配比例由各地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国家不减少对其正常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各被检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检测费用。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苏价本[2006]2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苏价本[2006]2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徐价本[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苏价本[2006]2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本[2006]111号)各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成本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本[2006]203号“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农本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农产品调查品种目录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
我省自2006年起,取消大豆、肉鸡等调查品种。
为此,我市丰县、铜山县、邳州市不再把大豆、肉鸡列入本县(市)农本调查品种;取消沛县的花生品种。
调整后的具体品种目录见附表。
二、增设地方特色农产品调查品种。
根据苏价本[2006]203号精神,各市要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列入农本调查品种,进一步为发展地方农业经济服务。
为此,我市将增设牛蒡、大蒜、红薯为农产品调查品种,分别由丰县、邳州市和新沂市物价局承担调查任务。
增设调查任务的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查样本设置,保证所设置的调查户在三户以上。
特色品种各项调查数据和分析材料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5日前上报市局价格成本监审队。
三、加强对调查户登记工作的指导。
目前,我市调查户原始数据登记,仍存在着漏记、误记、补记等问题,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今年下半年省局将部署物质费用专项调查工作,对调查户的数据登记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各县(市)须加强对调查户登记工作的指导、核查与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原始数据的登记质量,并根据本地的农业结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调查样本,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四、推荐评比“农产品调查先进户”。
为提高调查户的工作积极性,总结农本工作经验,各县(市)物价局要根据近三年调查户工作情况,做好“农产品调查先进户”推荐准备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防疫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防疫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苏价费[2000]272号、苏财综[2000]131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防疫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价费[2000]272号、苏财综[2000]131号2000年7月25日)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1996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下达了《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1996]41号、苏财综[1996]153号,以下简称“省防疫收费规定”)。
省防疫收费规定下发后,对加强卫生防疫收费的监督管理,促进卫生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近来发现由于地方部门业务管理与省防疫收费规定衔接不够等原因,造成有关卫生防疫监督行为不够规范、收费偏乱、偏高等问题。
为了尽快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减轻企业、个人负担,经研究,现就规范卫生监督部门防疫、防治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监督收费问题。
最近,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发文要求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必须向防疫部门申请,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后方可立项,并比照省防疫收费规定收取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委托评价费。
这种将收费性质由企业自愿委托变为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同时,委托评价工作不够规范,收费标准偏高。
鉴于此,原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委托评价费标准暂缓执行,近期将组织调查研究另行制定。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二、关于食品检测收费问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防治“非典”有关费用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防治“非典”有关费用等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5.04•【字号】苏价电传[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防治“非典”有关费用等问题的紧急通知(苏价电传[2003]22号2003年5月4日)各市物价局:为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加强与“非典”防治的有关收费管理,统一规范收费行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苏政发[2003]3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和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文件精神,现将“非典”防治期间有关费用等问题明确如下:一、防治“非典”期间强制消毒不得收取消毒等有关费用。
对车站、机场、码头的候车、侯机、侯船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内部及自用车辆,以及公交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营运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负责消毒或委托消毒,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卫生防疫机构、医疗机构也不得强制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消毒处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非典”预防期间消毒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一律实行免费体检。
体检项目包括测量体温、血常规检验、拍摄X胸片、测试血压和脉搏等医生认为必须检查的项目。
三、为保证“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加快疑似病人的收治确诊,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持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后,不再由患者交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帐制。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明确“非典”预防期间消毒收费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明确“非典”预防期
间消毒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4.26
•【字号】徐价费[2003]84号
•【施行日期】2003.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明确“非典”预防期间消毒
收费标准的通知
(徐价费[2003]8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卫生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非典”预防期间消毒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属消毒单位在“非典”防治期间消毒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凡属政府指令性安排的公益性消毒预防任务,一律不得收取消毒费。
二、对自愿委托疾控中心开展“非典”预防性消毒的单位,可收取消毒费用(含药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
其中:药剂费0.40元/㎡、消毒劳务费
0.10元/㎡。
三、按上述收费规定开展非典预防性消毒,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药剂,消毒剂的使用浓度及剂量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要
求。
请各县(市)、区接通知后立即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徐价费[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费[2008]14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费(含磁带)、簿本费、讲义费、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暖费。
除此之外,各地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二、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一)代办费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学生代办教材、簿本等,可收取代办费。
代办费应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
各地要加强对教材选用的监管,严禁使用《江苏省2008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苏教基[2008]13号)以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学校代办项目所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学期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结算清单。
2008年秋季高中代办费具体收费标准为:1.教材(含磁带)费:高一每生每学期280元,高二每生每学期240元,高三每生每学期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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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卫生防疫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价检[2004]224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0.25
【实施日期】200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卫生防疫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徐价检[2004]22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苏价检发[2004]12号)文件及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徐政办发[2003]1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
切实把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我市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卫生防疫部门的收费开展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这次卫生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从2004年10月下旬开始到2004年底结束;检查共分二个
阶段实行,第一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为10月28日~12月15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