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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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2018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试题与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2018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试题与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代号: 2110
座位号rn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18 年春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题
2018 年 7 月
得分 1 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 下列案件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 15
B. 20
D. 60
C. 30
6. 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张某的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
像机。对此,( )。
A.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B. 国家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责任
C. 国家承担大部分行政赔偿责任
D.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7.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由(
A. 因人民政府对某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引起的纠纷
B. 因政府制定关于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文件引起的纠纷 C. 因某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某公务员的降职决定引起的纠纷
D. 因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引起的纠纷
·2.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
A.
C.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3.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得分 1 评卷人
五、论述题 (15 分)
27. 论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得分 1 评卷人
六、案例分析题 (15 分)
28. 案情介绍: 2015 年 3 月 2 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
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 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铸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死亡。同年 3 月 16 日,杨某被依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
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县境内的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后来,该村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以处罚抵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该村村民甲、村民乙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1)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县政府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第一,该决定的适用对象是某村,对象特定;第二,该决定只能适用一次,不能反复适用。(2)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理由是:第一,乡政府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并执行。
2004年7月4日,某区公安分局雇用的治安联防队员刘某在办公室发现正在等候传唤的自己的仇人李某,并对其进行了殴打;虽经其他在场民警的劝解,李某仍受轻伤。(1)刘某的行为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为什么?刘某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原因在于:刘某的行为与行政职权相关;不以设定刘某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并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李某可否要求国家赔偿?为什么?刘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原因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A驾驶自己的汽车发生车祸,某市公安局B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由于汽车严重变形,A被卡在里面无法施救,现场的警官无奈之中只能用特殊工具将车门撬开(汽车因此受到严重破坏),但发现A已经死亡。A的妻子C以侵犯财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本案中某市公安局B派出所的施救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合理。理由是生命重于财产,某市公安局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A汽车受到严重破坏,但出发点是为了救A的生命。同时,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了采取其他手段已经没有可能性。(2)本案中的原告是A还是C?为什么?原告是C。理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018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全

2018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25分)(案情一):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 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

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

J厂的代表人表示:……(略)请问: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答: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①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生产的行政法律关系。

②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③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因合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三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有:①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而民事法律民事关系依据民事法律规范。

②主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属监督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③内容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施处罚是A县农牧渔业局的权力,反之接受处罚是H兽药门市部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民法院作为监督主体,对A县农牧渔业局作出的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其的权利,反之,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依法实施审判,就是其义务。

而作为原被告双方的H兽药门市部和A县农牧渔业局双方都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要履行诉讼义务,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不是相同的。

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被告负有法院的举证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为H兽药门市部购买J兽药厂劣质兽药而引起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平等主体双方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答: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_电大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_电大

案例分析(15分)案例一:案情: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 300元罚款,杰克不服,向上级海关中请复议。

上级海关作出维持原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

为什么? 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 3.杰克能否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什么?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 5.杰克能否请其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为什么?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其一,没收与罚款均属行处罚,是可诉性具体行行为(1分);其二,在法定期间内起诉。

2.应由原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诉法规定从地域管辖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

3.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因为根据行诉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与罚款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

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定条件。

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

5.杰克不能委托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反映了司法主权的特点。

案例二: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

李某不服,意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帮他解答以下问题:(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谁(哪一个)?(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答案:(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

该公司在2005年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已建成多个住宅小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8年,某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拟对该公司的土地进行征收。

该公司不服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认为该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于是,该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二、案件事实1. 征收决定作出前,某区政府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

2.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公告。

3.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4.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5.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6.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先补偿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区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征收决定被法院撤销。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局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

该村共有村民300户,土地面积2000亩。

征收范围涉及该村全部土地,补偿方案由规划局制定。

在征收过程中,规划局与该村村民就补偿问题产生分歧,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征收。

随后,村民联名向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市规划局经复议后,维持原征收决定。

村民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此,规划局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但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开始实施征收工作。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规划局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原用途、区位、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仅考虑了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因素,未充分考虑市场价值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列出各项补偿费用,且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该区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某对此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某的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章程和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场所和设备。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其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其房屋价值。

针对此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某市环保局作为负责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类污染企业的监管。

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超标。

经过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缴纳相应的罚款。

然而,该化工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保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双方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二、案件事实1. 违法行为:某化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到外部环境中,导致周边地区环境受到污染。

2. 行政处罚: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 行政复议:某化工企业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环保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三、争议焦点1.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2.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某化工企业认为,10万元的罚款数额过高,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1.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向某化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环保局也充分听取了某化工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因此,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程序合法。

2.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近五年十次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最近五年十次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最近五年十次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说明:试卷号:2110课程代码:01712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六、案例分析题29.案情介绍: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

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

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

201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和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

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不合法。

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

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

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

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而非乡政府处理。

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

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移送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2017年7月试题及答案六、案例分析题29.案情介绍: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

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

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2018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试题与答案-案例行政法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2018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试题与答案-案例行政法
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Clo 分)
二、案例题(共 50 分)
【参考答案要点】
4.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张某作为一名警察,赋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
安全的法定义务。《人民警察法》第 2 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 活动。第 19 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因此其行为为依职责行为,即公务行为。 (15 分)
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分)
2. 市政府可以撤销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因为市政府是市公安局和桂
花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有权撤销它们的行政行为。 (15 分)
3. 被收回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主
体违法行为的侵害。 (5 分)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也可
1. 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0 分)
2. 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为什么? (15 分)
3. 被收回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如果可以,以什么程序提
【答题要求】
(1) 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 00 分)应当以国家赔偿的方式予以承担。《国家赔 偿法》第 17 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0 分)

成人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成人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民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

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批准砍伐秸秆回家喂猪被镇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裴庄镇冠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上的救济?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不合法。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

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2、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阂楼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阂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B.不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市政府在规划一处城市公园时,出现了与周边居民的纠纷。

居民认为该规划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要求政府停止该规划并进行听证。

政府则认为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并拒绝居民的要求。

于是,居民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法分析1. 政府的权力来源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城乡规划制度,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发展、公开透明的原则。

”因此,政府有权制定城市规划,并且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居民的权益保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政府应当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确认其无效的一种诉讼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特定客体、对象和主体、明确内容和效力、导致特定后果的行政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居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分析1. 诉讼请求居民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政府停止该规划并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权请求停止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居民可以请求停止该规划。

2. 证据要求在提起诉讼时,居民需要提交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并经过质证。

对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推定或者认定。

”因此,在本案中,居民需要提交真实、合法、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2篇)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一栋高层建筑。

该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的高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A区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于2018年6月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A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规划局经审查,维持了A区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A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2. 市规划局是否超越职权作出了维持A区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3. A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A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A公司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市规划局是否超越职权作出了维持A区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在本案中,市规划局对A区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作出了维持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市规划局有权对下级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决定。

因此,市规划局未超越职权。

(三)A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审查事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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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四)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

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五)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

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

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六)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七)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

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

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

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

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八)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

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

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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