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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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合格评标专家资格;2. 遵守预定编制的评标规则和评标标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1. 评标专家的选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评标组织机构应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 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服务水平;3. 评标专家的考核: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4. 评标专家的奖惩: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由评标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登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评标经历等;2.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更新: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完善评标专家的信息;4.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使用: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查询和使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实施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五条评标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评标专家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2. 评标专家之间意见分歧较大;3. 评标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充分论证评标结果等。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评标能力和经验;2.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开展意见交流和协商,提高评标一致性;3. 合理安排评标工作的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包括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复评的专家),以及项目单位委派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的代表。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以年度为单位,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评标专家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评标专家学习培训,贯彻实施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对本市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等作出评价与考核;(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按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六)定期通报评标专家考核情况;(七)开展区域合作,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章评标专家管理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满4年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稀缺专业的专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满4年或同时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日常考核和管理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职业道德素养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的语音电话时,应认真听清语音通知内容,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

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随意缺席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在通知参加评标的时间1个小时后到达评标现场的,取消当次评标资格。

第十条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通知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前,主动向对应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端说明情况。

对应网络抽取端应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

评标专家因外出工作、学习或身体情况导致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相应列入备选,销假后1个工作日内列入正选状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向专家提供评标服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要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照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定期评估等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甄选入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评审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五)具有一定的评标实践经验;(六)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评标项目有关方面的请托。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履行评标守密义务,不得将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泄露给任何非评标人员。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评标工作的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中应当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评标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和质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文件的保密性,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文件外借给他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评标专家队伍,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出库。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从中抽取专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承担评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平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出库等管理;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入库初审、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初审;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入库复核、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复核,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评标专家现场行为,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导出评标专家信息。

第五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五)迁居外地工作的;(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九)专家外出学习或交流三个月以上,应登录《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专家管理系统申请请假;(十)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的义务和权益保障第五章评标专家考核和奖惩第六章评标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第七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和监管第八章评标专家库的退出和清退第九章评标专家库的监督和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选拔、管理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采购的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当依法规范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专家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评标培训和专业学习机会,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章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独立参与评标活动,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力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日期)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1. 评标专家申请表格2. 评标专家考核表格3. 评标专家退出申请表格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购人: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采购的组织。

2. 评标专家: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独立参与评标活动,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力的人员。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繁琐,难以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

解决办法:建立评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自动更新。

2. 困难:评标专家的选拔工作存在主观性,容易引发争议。

解决办法:制定明确的评标专家选拔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评标专家选拔过程的监督和公开。

3. 困难:评标专家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影响其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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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九)专家外出学习或交流三个月以上,应登录《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专家管理系统申请请假;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并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第十条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
(二)直系亲属有在被评的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三)与被评的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省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向省监管局请假;
不接受培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二)中途退出培训,且不请假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第十二条评标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制度。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各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

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应作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年度考评与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信用档案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评标专家
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基本信息、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

依据网络化和计算机辅助系统,对专家表现进行自动计分、评价,从而加强对评标专家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考评一次,并予以公示。

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评
标专家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记分,评标专家年度考评最终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年终考核分、表扬奖励加分和出勤率得分的总和。

第十五条日常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70分):
(一)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1.未按短信提示及时到达,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2.不在评标专家等候室等候而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3、将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的;
4、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5.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6.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的(其评分与平均分值相差20%的);
8、随意填报评标专业,而在评标时不懂该专业的。

(二)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
1、不仔细审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2、评标时,打分明显有差距,拒不说明理由的;
3、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4、对所付评标费有异议,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5、评标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公正评标的;
6、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引起投诉的;
7、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年终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3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2、三次参加评标迟到的;
3、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4、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5、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

(二)表扬奖励加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分/次),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1、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书面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出勤率考核,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经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标专家,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60%以上的加5分,出席率在20%以下的扣10分。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由省监管局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日常考评得分及奖励加分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年度进行综合考评,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为良好;
(三)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为合格;
(四)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五)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监管局给予警告或通报,并给予暂停半年至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一)在继续教育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年度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三)无正当理由5次以上不参加评标的,或一年中迟到5次及以上的;
(四)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操作评标的,将取消其一年评标专家资格;
(六)因评标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有效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七)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的;
(八)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的,由省监管局收回聘任证书,并清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再聘任。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省监管局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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