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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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旧城改造控制规划 上海虹桥开发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背景
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和港台地区的土地分区管制(区划)原理,根 据中国城市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具体的定性、定量、定位和定 环境的控制和引导,形成了控规编制的初步框架。1991年9月编制的《城市 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次在国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明确了控规的地位。 1992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搞好规划,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城市土地出让和 开发活动的通知,对温州市编制控规引导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做法进 行了推广。1992年底又颁布了建设部第22号令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制定控规,此后控规 逐渐得到普及。
解读《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
2013年3月
内容提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认识 控规面临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解读 《福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简介 控规编制需注意的事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认识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城乡规划
城镇体系 规划
城市规划
固体废气物控制 其他
强制性内容要求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 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 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 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2006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
条文中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 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 容。
强制性内容要求
2006年6月1日《关于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
[2006]165号)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与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
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
•从规划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 •从规划到实施——控制、引导、监督。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
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规(分区),下接修详 (设计); •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 •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与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
要手段。
•从二维到三维——平面控制与空间控制的结合; •从规划到设计——规划要求与设计条件的结合; •从消极到积极——控制与引导的结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
策平台。
•从个体到群体——利益协调的平台; •从分歧到统一——公共政策的具体化。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强制性内容的确定应满足以上三项及其他 相关规定的要求。
控规面临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现行控规尚待解决的问题
缺乏通盘考虑导致委托的随意性和衔接困难。(以中小城市为甚)
存在问题: 委托随意性问题,委托边界随时改变甚至有所重叠。 是否应该全覆盖?覆盖到什么程度?如何覆盖?
解决思路:
规划编制的系统性和计划性(年度编制计划、专门 的编制研究中心)。
现行控规编制方法
编制程序
• 前期研究 • 用地规划及工
程规划 • 用地细分 • 指标确定 • 成果编制
控制内容
• 土地使用 • 建筑建造 • 设施配套 • 行为活动
控制方式
• 指标量化 • 条文规定 • 图则标定 • 城市设计引导
赋值方法
• 形体模拟 • 经验归纳 • 调查比较
土地 使用 控制
土地 使用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百度文库
控制性详 细规划
修建性详 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背景
控规的诞生、发展与土地出让紧密联 系在一起。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 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 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的 《土地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进一步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为适应土地有偿使用的要求,温州、上海 等地改革了传统“摆房子”式详细规划的 编制办法,提出了“地块控制指标+图则” 的做法,成为控规的雏形。
文件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 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 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 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 品住房项目。
分区与标准分区的划定与衔接,统一的用地编码系 统。
覆盖程度与编制深度的对应,重视与近期规划衔接。 覆盖深度的区分与转换。
现行控规尚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层次与深度
存在问题: 上位规划有年限,而控规无年限。上位规划越来越注重宏观调控与公
共政策属性,真正落实需要具体指导。 前期研究普遍达不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导致控规编制的依据不足。专
项规划严重滞后带来不确定性和大量前期研究工作。 控规的表达方式要求简单规范,难以审查前期研究的工作。
解决思路:
在《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或地方的控规编制《统一技 术措施》中明确规定这一方面的内容,将相关研究的结论纳 入控规的编制成果。

公共

设施

配套





交通
活动
控制
行为 活动
环境 保护 规定
给水设施 排水设施 供电设施 交通设施
其他 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设施 文娱体育设施 附属设施
其他 交通组织 出入口方位及数量 装卸场地规定 噪音震动等允许标准值
水污染允许排放量 水污染允许排放浓度 废气污染允许排放量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建筑 建造
环境 容量 控制
建筑 建造 控制
城市 设计 引导
用地边界
用地面积 用地性质 土地使用相容性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人口密度
绿地率 空地率 建筑高度 建筑后退 建筑间距 建筑体量 建筑色彩 建筑形式 其他环境要求 建筑空间组合 建筑小品设置
设施 配套
市政 设施 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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