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解决问题和内 doc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解决问题和内 doc谢谢观赏《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解决问题和内容对照表序号 1现存问题《指引》规定行业协会在规范预付费交易模式中的地位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未得到明确,自律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2预付费交易双方当事人对交易风险均缺乏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应有预见,草率签约容易导致纠纷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3经营者不顾自身履约能力随意发放长期卡,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或不如实告知特许加盟情况,使消费者难以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预判风险、合理消费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4经营者对合同重要事项仅凭口头承诺,不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书面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取得维权证据,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纠纷难以解决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5经营者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利用格式第七条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设置对合同条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款的单方解释权规定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八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6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记录和消费凭据,引发纠第九条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纷,并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7经营者利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办卡消费,第十条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引发消费者签约草率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谢谢观赏谢谢观赏8 经营者不按照承诺履行合同,或者故意隐第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瞒、欺诈消费者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9 经营者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改变承诺的服务第十二条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10 经营者违约侵害消费者权益,但消费者无法第十四条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解除合同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解约费用擅自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谢谢观赏谢谢观赏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预付费用总额有效期限内天数11 经营者随意暂停营业或关门歇业,不提前告第十五条经营者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知消费者,也不补偿消费者损失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参照第十四条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并参照第十四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第二十条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 经营者常常以从业人员变动等为借口,拒不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履行有关承诺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13 经营者单方声明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不退,将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未消费金额据为己有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谢谢观赏谢谢观赏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14 经营者为消费者转卡设置障碍,或收取高额第十九条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转卡费用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15 发生纠纷后经营者依仗强势地位不与消费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者平等协商,或利用各种方式为消费者依法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维权设置障碍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谢谢观赏。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政府监管
工商、商务、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管工作。
加强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的自律管理
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手段与方法介绍
建立预付式消费登记制度
对预付式消费实行实名制登记,确保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资金监管
康发展。
04
预付式消费市场消费者权益保 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1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基本权利,包括知 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
《合同法》
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反不正当竞争法》
打击预付式消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预付式消费市场风险应对策略探讨
建立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明 确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风险应对过程中,要始终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积极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预付式消 费市场中的风险和挑战。
01
02
பைடு நூலகம்
03
04
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监 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流程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信息披露
要求商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
知情权。
强化资金安全保障
建立预付式消费资金安全保障 机制,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
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协会和商家自律组织 发挥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和标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8号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与兑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
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预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2021新版)
YOUR LOGO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2021新版)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2021新版)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024年度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1甲乙双方基本信息1.1.1甲方(服务提供方)信息: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1.1.2乙方(消费者)信息: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范围2.1服务内容2.1.1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描述。
2.1.2服务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2.2服务期限2.2.1服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2.2.2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可延长服务期限。
第三章: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3.1服务费用3.1.1服务的具体费用标准。
3.1.2费用包含的服务内容和期限。
3.2支付方式3.2.1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如转账、现金等。
3.2.2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时间。
第四章:双方权利与义务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甲方应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4.1.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4.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5.1合同的变更5.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5.1.2变更合同应书面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5.2合同的解除5.2.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2.2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3合同的终止5.3.1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5.3.2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合同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6.1违约定义6.1.1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等。
6.1.2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6.2甲方违约6.2.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6.2.2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双方约定。
6.3乙方违约6.3.1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Beijing consumer prepaid service transaction contract behavior guidelines (Trial)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不断优化提升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更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采用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费卡、预缴预存等方式收取消费者押金、会员费、课时费(课程费)等预付费用的消费模式,并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
预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信治的原则和方式,通过高强度监管、高科技应用、高水平服务,构建“一体化、智能化、市场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消费服务产业生态,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和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一、总则
1、本指引适用于所有北京市签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的市民,用户
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指引的各项内容,并在合同期限内合法支付服务
费用,以及享受服务的权利。
2、本指引适用于各类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具体包括租赁服务合同、保养服务合同、补胎服务合同等。
二、签订条件
1、订购预付式消费服务的用户应当不少于18周岁,拥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具有独立的法律行为能力,有权利和能力合法签订预付式消费服
务合同。
2、用户在签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时,应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
在市民注册系统中验证有效性。
三、预付式常见问题
1、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期限:不同服务种类的预付式服务合同期限
因服务种类、用户需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服务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租赁服务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2、预付式消费服务费用:合同中所涉及的费用应当由合同双方约定,用户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按照服务类型、服务期限等需求向服务提供商提出
各类要求,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报价。
3、购买保障:用户在购买预付式消费服务时可以选择购买完善的保障。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合同范本)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合同范本)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留预付费消费的明细记录,直至交易关系终止后满两年。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之前与消费者书面约定以下内容: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使用权限、使用地点、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因营业地址搬迁远离消费者住所或办公地址、经营项目发生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费服务内容,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办理退费手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30%的违约金。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
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15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经营者需要迁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
第五条储值或计次性预付费卡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且延展期限不得少于原有期限的一半。
第六条在有效期限内,实名制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会员资格,但应当提前告知经营者,并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服务水平的提升或消费环境的改善为由,拒绝向消费者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关行业标准及经营者承诺的标准。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经营者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限制条件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按照原价格、条件执行。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书行为指引(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书行为指引(合同范本) 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书行为指引(合同范本)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
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
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在传统交通运输方式(如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基础上,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支付手段,推出的新型交通服务形态,例如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
这些新业态的兴起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灵活的出行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与新业态运营者的合作,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一、纳入监管范围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
这些业态应当在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后,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并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
二、预付款管理1.预付款应当设立专用账户,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新业态运营者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资金流转和结算的账户信息。
2.预付款余额不得超过预付式消费金额的10%,当余额超过该比例时,应当及时退还超出部分的预付款。
3.新业态运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预付款余额查询、退还等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交通安全管理1.新业态运营者应当要求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进行报备,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2.新业态运营者应与保险公司合作,为从业人员和乘客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
四、信息安全管理1.新业态运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
应加强对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五、维权渠道和机制2.如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投诉,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的出台对于维护交通运输新业态的正常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新业态运营者应严格遵守管理细则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交通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新业态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京工商发[2011]第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第102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规范我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指引》施行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适用《指引》,规范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
要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指引》的社会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并根据双方签订的《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依据本单位职责,积极受理并依法调解消费争议。
合同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依据《指引》加强行业内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自律;对于预付费服务交易领域内的合同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予以查处。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做好《指引》的电话咨询工作,及时收集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依法受理相关申(投)诉并及时分派,按时限要求督办;注重对涉及《指引》内容的消费纠纷信息的采集、分析工作,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工作提示;积极引导绿色通道企业适用《指引》。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国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新业态业务的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3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用户资金安全;(2)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用户资金风险;(3)透明度原则:公开用户资金管理信息,提高行业透明度;(4)便捷性原则:优化用户资金存取、结算流程,提高用户体验。
二、用户资金管理要求2.1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用户资金管理职责,规范用户资金存取、结算、退款等流程。
2.2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用户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用户资金与平台自身资金分离。
2.3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与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资金存取、结算服务。
2.4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对用户资金进行审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2.5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不得挪用用户资金,不得将用户资金用于投资、融资等非业务用途。
三、用户资金风险防控3.1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建立用户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
3.2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户身份、交易信息的审核,防范洗钱、欺诈等违法行为。
3.3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关于资金的投诉、纠纷。
3.4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用户资金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用户资金管理措施。
四、用户资金信息公开4.1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向用户公开以下信息:(1)用户资金管理政策;(2)用户资金账户余额;(3)用户资金存取、结算、退款等操作记录;(4)用户资金风险防控措施及实施情况。
4.2 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示资金风险,提醒用户注意资金安全。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运营企业承担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银行承担保障本银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第二章用户资金管理第六条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与消费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非自有车辆的信息平台公司不得收取押金。
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运营企业须在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开设全国唯一的用户专用存款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收费要求)收费标准应在企业网站、APP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和预付资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等。
第五条(服务合同)运营企业与用户须签订书面(含电子信
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
交通、市场监管或行业组织应推荐格式服务合同范本。
第六条(风险控制)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七条(资金用途)运营企业收取的押金不得挪用,收取的预付资金实行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且只能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第八条(退费原则)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还押金和预付资金余额时,应当于服务协议规定时间内基于原路退还原则向用户退还款项。
第九条(报告机制)存管银行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运营企业提供上一月度用户资金存管报告。
运营企业和存管银行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共同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分别提供上一季度用户资金收取、使用等情况报告。
第十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运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账户,督促企业合法经营;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存管银行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运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经济犯罪处置;消费者协会负责用户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争议处置)用户和运营企业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双方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