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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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1.09.28•【文号】国烟法[2001]560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烟法[2001]560号2001年9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境外引进烟草种子登记表2.《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3.《烟草品种审定办法》4.《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附件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广应用优良品种,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烟草生产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草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种子,是指各种烟草类型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和良种。

育种家种子是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是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是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的第一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四条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

第五条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

第六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决定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证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决定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子经营许可事项流程图
个人提出申请
县市区林业局审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 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3.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 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5.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6.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一份;
7.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8.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9.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0.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实景照片一份;
11.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2.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13.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一份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4.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企业提供。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林木种子(苗木专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法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林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林木种苗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4)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6)苗木生产地无检疫对象证明;(7)生产经营(苗木)主要树种目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申请林木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林木种子(种子专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法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4)林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林木种苗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5)具有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相应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仪器设备;(6)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采种林分证明;(7)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8)林木种子生产地无检疫对象证明;(8)生产经营(种子)主要树种目录;(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办理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法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得存款证明;(4)林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林木种苗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5)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采种林分证明;(6)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7)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地无检疫对象证明;(8)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还应有相应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仪器设备;(9)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目录;(10)林木良种审定(定)证书,并加盖提供来源单位章。

另外,从事生产经营油茶良种无性系嫁接苗的,要提交江西省定点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证明。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范本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范本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范本)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地址: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E —MAIL:审核报告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农种经申字()第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请项目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申请条件注册资本力兀固定资产万元科研育种人员中级职称名,高级职称名种子检验人员名种子加工人员名种子贮藏人员名种子生产人员名检验仪器台(套)检验室面积平方米加工成套设备吨/小时加工厂房面积平方米仓库面积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晒场面积平方米干燥设施吨/小时科研实验室面积平方米种子生产基地亩自育品种申请单位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核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批情况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经办人许可证编号及公告文号年月日年月日联系人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3.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说明:1. 初次申报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复印件;2. 重新申报的应提交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3.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 万元;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 万元;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 万元;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 万元;4.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育苗许可证办理说明

育苗许可证办理说明

河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规范为了规范本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办证机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办。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厅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厅核发。

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一)生产、经营种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分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经营繁殖材料,具体指生产、经营林木的籽粒、果实、种穗、种条、种根等。

申请此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须填写种子专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一、表三)。

另一类是生产、经营种植材料,具体指生产、经营造林、绿化、经济林用的苗木及花卉等,申请此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须填写苗木专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表四)。

受理申请时,承办人应指导申请者正确选择填写申请书。

(二)申请条件1、种子专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3)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

附件 1:申报类型目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检验室按检验项目分设,检验制度健全,水、电、控温设施齐全,面积 45 平方米以上。

仪器能满足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四项主要检验项目检验要求,主要仪器包括:种子扦样器、钟鼎式分样器、横格式分样器、0.1g 天平、 0.01 g 天平、 0.001 g 天平、光照种子培养箱、 0-250℃电热鼓风干燥箱、快速水分测定仪、小型粉碎机、电泳设备、台式高速离心机、酸度计、手持放大镜、 100 倍以上望远镜、高压灭菌锅、冰箱及各种玻璃器皿等。

检验制度健全,水、电、控温设施齐全,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

仪器能满足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四项主要检验项目检验要求,主要仪器包括:种子扦样器、钟鼎式分样器、 0.1g 天平、0.001 g 天平、光照种子培养箱、0-250℃电热鼓风干燥箱、小型粉碎机、电泳设备及各种玻璃器皿等。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杂交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项---------------精品文档---------------证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依据 GB/T3543.1~7-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按照种子企业检验设施应与生产、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要求,并根据种子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申领主要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 500 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库,仓库前不少于 500 平方米水泥晒场,有专用种子加工厂房并安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加工设备单机应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分级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等。

申请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 200 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库,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功能配套的种子加工单机。

常规粮食作物种子加工设备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

棉花种子加工设备包括脱绒机、烘干机、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仅供参考学习第 2 页包衣机、计量包装秤的成套设备和加工车间。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员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办公(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验资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藏、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生产经营涉及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的,需要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申报材料附件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申报材料附件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申报材料附件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修订稿)

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修订稿)

申请领取组织培养(一)基本设施。

第六条30平方15平方米以上;生产经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所30平方米以上,自5年)建设的设施大棚5亩以上。

有或租用土地建设的设施大棚5亩以上。

(二)基本设备。

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的,应具有超净化工作台、高压灭菌锅、空调、冰箱、电子天平、培养架和培养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生产经营二级种苗和无性繁殖种苗1.取消“瓶苗”和“袋装苗”,与一级种苗、二级种苗没有直接关系。

2.取消对超净化工作台25台(套)以上的要求,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苗、二级种苗没有直接关系O(二)基本设备。

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超净化工作台25台(套)以上、及高压灭菌锅、空调、冰箱、电子天平、培养架和培养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生产经营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等。

配置和购买。

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的育苗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生产经营柑橘类种苗(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2.取消对“租期不少于5年”的表述,统一写到第九条第四款中。

3.删掉“连续3年以上挂果”。

4.将生产生产经营其它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改为“3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改为“30平方米以上”,育苗基地“2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IOO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以上;生产经营柑橘类种苗(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20亩以上,固定苗圃5亩以上,连用土地的育苗基地10亩以上,其中固定苗圃2亩以上,母树园(采穗圃)1亩以上。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发范围与机关第五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应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并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第六条经营林木种子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再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林木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一)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生产主要林木其他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一)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种苗示范基地、苗圃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二)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第一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暂行)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照片;3、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聘用合同;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加工、检验、贮藏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各仪器设备照片;5、营业执照,章程(个体户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6、申请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协议;7、生产、经营主要林木种苗的种类(属于良种的列出品种名称和良种编号)清单。

生产油茶种苗的,除提供前几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属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⑴油茶采穗圃位置图(1∶10000地形图)(1份);⑵油茶采穗圃种植图谱(1份);⑶生产质量承诺书(1份)。

2、属油茶繁殖圃生产、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⑴油茶穗条来源证明(与提供穗条单位签订的合同)(1份);⑵生产质量承诺书(1份)。

第二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6年4月19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办理苗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苗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苗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一篇:办理苗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办理苗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市林木种苗站:本人是市区镇村的村民,为了发展经济,本人已从年月开始在承包亩土地从事花卉、盆景、城镇绿化苗木、经济林苗木和造林苗木等品种的生产种植和经营,目前苗圃已初具规模。

为了更好的做大做强花卉苗木产业,经村、镇和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附同意的证明)。

特此申请办理苗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请给予实地审核和办理。

特此申请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代表证明3、技术员和检验员证明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5、产地检疫证明6、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名录7、生产用房和仪器设备证明8、资金证明9、林木良种来源证明(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证明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4、技术员和检验员证明5、经营用房和仪器设备证明6、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7、资金证明8、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和提供材料要求说明(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专用)申请表。

可在许昌花卉协会网站(上下载);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须提供公司工商执照、机构代码证、自然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技术人员须提供与林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或专业资格证复印件,检验人员提供省林业厅核发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复印件,属外聘的应附聘书复印件。

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须提供租地协议、林权证、土地证、专业合作社土地入股协议或合作育苗协议等之一的复印件。

5、生产地检疫证明。

须提供由所在地县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

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04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2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6.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1、2、3、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 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3.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 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5.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6.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一份;
7.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8.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9.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0.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实景照片一份;
11.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2.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13.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一份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4.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企业提供。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篇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程序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程序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机构:市农业局办理地址:市种子管理站办理人员:咨询人员: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申办条件(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条件1、具有与生产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地点(所生产品种对应的检疫对象) ,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3、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具有农学或者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4、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检验设施;5、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不育系通过鉴定)、且不属于退出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XX第3号XX年8月25日)第七条;2、《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XX]25号)。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条件(非主要农作物)1、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50万元;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有专职种子技术人员、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含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见表格下载)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产权证明);5、仓库300平方米以上(产权证明),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产权证明);6、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7、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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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暂行)
来源:自治区种苗管理总站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照片;
3、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聘用合同;
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加工、检验、贮藏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各仪器设备照片;
5、营业执照,章程(个体户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协议;
7、生产、经营主要林木种苗的种类(属于良种的列出品种名称和良种编号)清单。

生产油茶种苗的,除提供前几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属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油茶采穗圃位置图(1∶10000地形图)(1份);
⑵油茶采穗圃种植图谱(1份);
⑶生产质量承诺书(1份)。

2、属油茶繁殖圃生产、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油茶穗条来源证明(与提供穗条单位签订的合同)(1份);
⑵生产质量承诺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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