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上市企业单位业务操纵申请常见问答
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目录一、一般要求 (5)1、[★★★]什么是业务操作?上市公司对于业务操作要承担什么责任? 52、[★★★]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办理业务操作申请? (6)3、[★★★]哪些业务事项涉及业务操作?办理业务操作事项需要提交什么公告和什么《业务申请表》? (6)4、[★★★]为什么必须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填写业务申请表? (7)二、停牌与复牌 (7)5、[★★★]哪些情形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其证券停牌和复牌?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其证券停复牌而未申请,有何严重后果? (7)6、停牌申请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8)7、[★★★]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办理停牌申请?提交停牌申请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8)8、[★★★]早间和午间紧急停牌申请对提交时间分别有何具体要求? .. 109、什么是独立停复牌?哪些公告类别允许添加停复牌申请并一起提交? (10)10、[★★★]上市公司提交了与停复牌相关的公告,但未同时提交停复牌申请,公司股票能实现停复牌吗? (11)11、[★★★]临时停牌或紧急停牌一天后,上市公司如需继续申请股票停牌,还需要另行提交停牌申请表吗? (12)12、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如何进行复牌? (12)三、股份上市 (13)13、[★★★]上市公司申请股份上市,应当提前几天向本所提交股份上市公告和《股票上市业务申请表》? (13)14、[★]在哪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提交公司盖章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签字确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13)四、权益分派 (14)15、[★★]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应当如何提交业务申请?应注意哪些事项? (14)16、[★★★]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517、[★★★]如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且该可转债已进入转股期,其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16)五、股东大会 (17)18、[★★]为什么上市公司必须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股东大会相关公告? (17)19、[★★]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申请表时,应当注意核对哪些数据信息? (17)20、[★★]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增加提案等公告,有何时间要求? (18)21、[★★]同时出现股东大会通知更正、股东大会延期、增加或取消提案情形的,上市公司提交公告时应当如何登记公告类别?如何提交业务申请? (18)22、[★★]如果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列表与授权委托书中议案列表的序号和内容不一致,对股东投票会造成什么影响? (19)23、[★]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和监事的议案,应当怎样分成不同议案组? (20)六、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上市公司发行的仅在本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如发生回售,应如何操作? (20)25、[★★]公司债券利率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20)26、[★]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跟踪评级,公司除需要披露评级结果公告外,哪种情形下还需提交信用评级调整业务申请表? (21)27、如何办理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 (22)28、[★★★]申请股票停牌,可转债和转股代码也需要同时申请停牌吗? (22)29、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有哪几种主要方式?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转股代码停牌有何特殊之处? (23)30、[★]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时有何特别关注事项? (23)七、其他 (24)31、[★★★]上市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风险警示标准时,有何需特别关注的事项? (24)32、沪股通公司在实施股权再融资、股份回购、现金选择权等业务时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24)附件一:业务操作申请事项一览表 (26)附件二:上市公司证券停复牌常见情形 (33)注释:根据涉及业务操作的重要程度,常见问题分类为特别重要、重要、关注,分别对应[★★★][★★][★]一、一般要求▪上市公司是业务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告类别准确登记是风险防控的基础▪停复牌操作是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1、[★★★]什么是业务操作?上市公司对于业务操作要承担什么责任?答: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经上市公司申请,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予以办理的证券停复牌、股份上市、权益分派等业务。
上交所 3号指引 解读
上交所3号指引解读摘要:一、上交所3号指引概述二、上交所3号指引的主要内容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加强风险管理3.优化停牌制度4.强化上市公司治理三、上交所3号指引的实施意义四、对投资者的启示正文:【上交所3号指引概述】上交所3号指引是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停牌制度等方面发布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指引旨在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上交所3号指引的主要内容】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交所3号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指引还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2.加强风险管理上交所3号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此外,指引还明确了风险事项的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面临重大风险时及时进行披露。
3.优化停牌制度上交所3号指引对上市公司停牌制度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期限及复牌要求,旨在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强化上市公司治理上交所3号指引强调上市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股东权益。
此外,指引还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其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上交所3号指引的实施意义】上交所3号指引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投资者的启示】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上交所3号指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公司在风险管理、停牌制度等方面的合规情况。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3、沪市发行人查询业务介绍
2. 推送内容:
T2无限售流通 股前100名
T2全部证券类 型前200名
T6名册 (适用于债券)
T3无限售流通 股前100名
T3全部证券类 型前200名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
股东名册的常见应用:
(1)召开股东大会:T1、T5 (提前5个工作日发起申请)
T1、T3
(2)证券交易异常变动: T1、 T3、T5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
T6 => 债券回购质押专用账户明细数据
• 主要特征:对符合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标的证券,该名册为登记结算系统债券回购 质押专用账户总持有数量与对应投资者申报转移占有入质押库数量的汇总数据。 • 主要用途:主要针对符合交易所和我公司相关规定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债券 发行人,方便可转债等债券类发行人结合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 信用账户)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 发送频率:权益登记日日终、根据发行人的申请不定期发送;每月定期推送名册。 • 参考文件:《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T1
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特征
未进行任何合并
T2 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T3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户全体/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B股 仅合并普通账户
对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均合并
B股全体证券 持有人名册
T4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股东名册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明细
股本结构查询 :年报披露等原因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发行人书面凭证
发行人提供查询对象的姓名/名称、账户号码、证件号码等信息应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各市场参与人: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落实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优化深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体系,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本所结合最新监管规定和实践,在吸纳本所原有并购重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指引》),现予以发布。
《重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深证上〔2016〕639号),及《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9月30日第四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年9月30日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年9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方(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宜,应当遵守《重组办法》《26号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和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交所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为统一披露口径,我部制作了“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一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
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修订)【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12.06【实施日期】2013.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6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三期)——直通车实施的有关问题2021年7月1日,“上证直通车”正式实施。
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要紧涉及“上证直通车”实施以来上市公司公告提交、公告类别选择、公告内容等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供各上市公司参考。
一、公告提交和停复牌申请1.某上市公司将相关联的多个公告分不同批次提交,致使本应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董事会公告(非直通车类公告)以直通车方式发布。
正确做法:依照《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上述公告应当在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提交。
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
原那么上,拟于同日披露的多个公告(即便不存在关联),都应当在同一信息披露申请中提交。
由于特殊缘故无法在同一信息披露申请中提交的,上市公司能够分不同批次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2.某上市公司提交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为ZIP紧缩包。
正确做法:依照《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的规定,上市公司上传的公告(包括中介机构报告)格式仅限于WORD、TIF/TIFF、PDF和ZIP格式的文件,其中ZIP格式仅限于XBRL实例文档。
系统暂不支持JPG、EXCEL、RAR等其他格式的文件。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选择“3403 XBRL实例文档”披露不属于XBRL实例文档的其他文件。
3.某上市公司提交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涉及多个公告,其中部份为非直通车公告,在分管人员审核反馈后公司欲终止部份公告,但未进行终止操作,致使其他公告无法确认发布。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涉及多个公告的,假设部份公告需要终止,上市公司应该在分管人员退回后完成终止操作,然后将其他公告进行确认发布。
信息披露系统判定同一批次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是不是直通,以第一次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为基准。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2015年第八次修订.)。
浅析如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浅析如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摘要: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和监管日益规范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整体水平上有了质的提升,但也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此,本文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性着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外部监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以期能为从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同仁们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所谓信息披露,就是上市公司将自身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在指定媒体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的桥梁,是投资者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如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值得上市公司深思的重要课题。
一、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性(一)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树立上市公司形象2013年7月,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始推行信息披露直通车,监管手段从“事前审核”逐步转变为“事后审核”为主,2016年中国证监会又进一步确立了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监管理念,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虽然事后审核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上市公司更大的权利和自由,但也给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挑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上市公司只有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才能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者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加之网络媒体信息的快速传递,部分投资者具备了高水平、专业化的上市公司信息分析解读能力,这就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股份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是指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一)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条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公告:(一)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六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签署时间;(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三)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6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等,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第七条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
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
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的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一、请各上市公司在新会计准则衔接及运用过程中,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第2次工作小组会议纪要(见附件)。
二、公司以合并报表数据编制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影响数应当在差异调节表中单独列示。
三、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制订(确定)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
会计准则赋予公司董事会选择权,且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通常应将上述变更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
四、上市公司在拟定2006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考虑新会计准则相关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的影响,避免出现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2007年财务报表上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出现负数的现象。
五、根据财政部财企〔2006〕67号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
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
考虑到原《公司法》第177条对公司计提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建议将公司2005年12月31日法定公益金的余额转入法定盈余公积。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15日制定、2011年12月30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管理事项,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
二、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我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一)获悉公司被收购;(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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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资料填报业务指南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
填写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关联关系勾选所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情形,并在“其他说明”栏中填写具体的股权关系(关联法人)、职务或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填报关联自然人时,应当做到每人一条记录。
第八条 与上市公司具有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如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应当通过“关联关系”填报其中每个层次的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情况。
如控股股东B持有上市公司C 75%的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C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关系”中创建以下两条记录: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组织机构代
码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精确到两位小数) 其他说明
A公司 A的组织机构代码 B公司 B的组织机构代码 80
B公司 B的组织机构代码 C公司 C的组织机构代码 75
第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关联人名单填报后,系统将对上市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校验。
第十条 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及提交》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前条所述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公司一部”)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6、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8、前述1至7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通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栏目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完成填报的同时即做出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候选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资料提交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候选董秘报送”栏目,提交候选董事会秘书相关文件及信息,并及时关注公司一部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
的“候选独立董事资格申报”栏目,提交候选独立董事个人信息,并及时关注公司一部的反馈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独立董事信息的维护工作,当候选独立董事成为在任或未获选任、在任独立董事任期结束或提前离职时,及时对其任职变动予以更新。
第六章 其他资料填报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者召开说明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的要求,在采访、调研或者说明会结束后,及时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填报相关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关市场中介”栏目,填写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信息。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如需向公司一部报送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信息披露沟通文件、专项报告、案例等文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其他文件报送”栏目进行提交,并及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备忘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