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办法】绥芬河市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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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黑交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17〕10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现将《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8月1日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航务局、运管局、高管局、路政局、高建局、质监站、黑龙江省航运公安局等厅直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市(地)县(区)(以下统称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工作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工作属性分为若干类别.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颁布.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第十二条隐患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第十三条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第十四条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条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专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六)应急处置措施;(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报备申请材料包括:(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二)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三)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四)验收报告及结论;(五)下一步改进措施.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定期组织对本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员工岗位绩效考核.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明确双方隐患治理责任.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包项目或出租场地.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减少和消除隐患.第四章重大隐患报备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信息系统或文字方式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的完整性.第三十五条重大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三)可能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五)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第三十六条重大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重大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隐患专项档案,并规范管理.第五章隐患治理督查督办第四十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第四十一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隐患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档案台账等建立、执行情况;(三)重大隐患报备及统计分析情况;(四)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隐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责任追究情况.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督促按照有关要求整改.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四十四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督促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对下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挂牌督办,要求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第四十六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式确认,并对形式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不通过的应责令继续整改.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隐患治理监督抽查、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备重大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第四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第五十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条件,或未按督办要求整改重大隐患,或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隐患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治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主体责任.第五十二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履行督办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省政府对省直部门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省本级派出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一、省本级行政执法单位派出机构(31个)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哈尔滨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牡丹江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佳木斯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鸡西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伊春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七台河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鹤岗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河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绥化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哈尔滨航务管理处齐齐哈尔航务管理处佳木斯航务管理处黑河航务管理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牡丹江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佳木斯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庆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伊春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鸡西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双鸭山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鹤岗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七台河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绥化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二、有关要求(一)本通告发布的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建招[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19日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文件及制度、职责

文件及制度、职责

文件及制度、职责目录一、文件管理制度 (2)1. 文件分类与归档 (3)1.1 各类文件概述 (4)1.2 文件归档标准与流程 (5)1.3 文件保存与备份规定 (6)2. 文件发放与回收 (7)2.1 文件发放范围及流程 (8)2.2 文件回收时机与方式 (9)2.3 文件传阅与签收要求 (11)3. 文件使用与保密规定 (12)3.1 文件使用权限划分 (12)3.2 保密文件标识及保护措施 (14)3.3 文件外借与销毁流程 (15)二、制度建设与完善 (16)1. 制度建设总体要求 (17)1.1 遵循法律法规原则 (19)1.2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19)1.3 定期评估与调整制度 (20)2. 制度建设流程与实施细则 (22)2.1 立项申请与审批流程 (23)2.2 制度起草与征求意见环节 (24)2.3 制度审核、批准及公布步骤 (26)三、部门职责划分 (26)1. 行政部门职责 (28)1.1 行政管理职责概述 (29)1.2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 (30)1.3 财务管理与物资采购任务 (32)2. 技术部门职责 (32)2.1 技术研发与创新工作方向 (33)2.2 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提供任务 (35)2.3 技术文档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36)一、文件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文件的管理流程,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特制定本文件管理制度。

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文件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发放文件时,应建立《文件发放登记表》,记录文件名称、份数、领取人等信息。

文件回收时应检查文件完整性,对破损或遗失文件应及时向文件管理部门报告并作相应处理。

归档文件应填写《文件归档清单》,详细记录文件名称、日期、份数等信息。

文件保管期限应根据文件性质和公司规定进行确定,确保文件长期可用。

文件废止时应注明废止原因,并将废止文件妥善销毁,避免泄露公司机密。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确保文件的有效传递和妥善保管。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精选5篇)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精选5篇)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精选5篇)第一篇: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完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

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确认,并计算申请人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二章退休申报第五条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应于申报退休前取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提前退休。

第三章受理审查第七条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至少应提前30日申报。

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申报退休人员较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视情先组织预审,以工作需要并减少企业事务性负担为原则,可以实行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合审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黑交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5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2023年广西普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广西普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最广西普法考试试题及答案1.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为宗旨。

单项选择题A、人民安全B、政治安全C、经济安全D、社会安全题目详解【答案】A2.每年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单项选择题A、4月17日B、4月15日C、4月20日D、4月25日【答案】B3.领导全国武装力气,打算军事战略和武装力气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公布有关打算和命令。

单项选择题A、国防部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D、题目详解【答案】C4.依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拥有的权利不包括。

单项选择题A、起诉权B、控告权C、批判建议的权利D、检举权题目详解【答案】A5.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以下不负有此项义务的是。

单项选择题A、台湾公民张某B、香港某科技公司C、美籍华人李某D、在美留学生刘某题目详解【答案】C6.依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

单项选择题A、恐惊主义、霸权主义B、霸权主义、民族主义C、恐惊主义、极端主义D、民族主义、极端主义题目详解【答案】C7.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供给任何。

单项选择题A、资金B、帮助C、资助D、以上全是题目详解【答案】D8.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单项选择题A、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B、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C、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D、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题目详解【答案】C9.以下哪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

单项选择题A、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效劳的工程B、对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工程C、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的工程D、可能影响不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工程题目详解【答案】D10.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单项选择题A、注册制B、报备制C、审批制D、核准制题目详解【答案】C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展房地产开发的,必需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的土地用途、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为规范我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从事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等人员,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规划和认定标准;负责对本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黑工商〔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黑工商〔2017〕38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理念,着力营造守约践诺的信用环境,深入推进“诚信龙江”建设,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根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5〕54号),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参加省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1.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2.企业成立已满3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4.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已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5.在公示年度之前3年内,未发生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因企业违约等自身原因在仲裁、诉讼中的败诉记录;6.使用的下列合同中含有格式条款的,已按照《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备案:(1)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2)物业管理合同;(3)旅游合同;(4)供用电、水、气、热合同;(5)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6)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7)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8)省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内外关系协调要求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内外关系协调要求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内外关系协调要求措施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目的及意义 (4)1.2 范围与定义 (5)二、工程建设项目内外关系协调的重要性 (6)2.1 对工程建设的整体影响 (7)2.2 对项目参与各方的益处 (8)三、工程建设项目内外关系协调的基本原则 (9)3.1 诚信原则 (10)3.2 整体利益优先原则 (11)3.3 协作共赢原则 (13)3.4 风险控制原则 (14)四、工程建设项目内外关系协调的具体要求 (15)4.1 与业主或发包方的协调 (16)4.1.1 明确合同条款 (17)4.1.2 及时沟通汇报 (19)4.1.3 积极解决问题 (20)4.2 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21)4.2.1 充分沟通需求 (22)4.2.2 确保设计质量 (23)4.2.3 协调设计变更 (25)4.3 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26)4.3.1 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 (28)4.3.2 加强施工进度监控 (29)4.3.3 协调解决施工冲突 (30)4.4 与监理单位的协调 (31)4.4.1 明确监理职责 (32)4.4.2 支持监理工作 (33)4.4.3 及时处理监理反馈 (35)4.5 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 (36)4.5.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7)4.5.2 及时申请审批手续 (38)4.5.3 主动配合政府检查 (39)五、工程建设项目内外关系协调的措施 (40)5.1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41)5.2 完善合同管理 (42)5.3 加强风险管理 (44)5.4 强化团队建设 (45)六、结论 (46)一、内容综述工程建设项目内外关系协调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其要求措施涉及多个方面,旨在通过有效的沟通、协作与整合,实现项目目标。

内部关系协调强调项目团队成员之间的协同合作,这要求明确各成员的角色与职责,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在团队内部畅通无阻。

培养团队精神,鼓励成员间的互相支持与帮助,以共同应对项目中的挑战。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黑卫人函[2014]382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卫人函〔2014〕382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高级职称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3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纸质材料上报时间:2014年10月20日,地址:哈尔滨广瀚宾馆,哈尔滨市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

各市(行署)及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的具体时间见附表4。

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一)执行标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

(二)学历与资历1、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还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各级别的学历证明:如为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如为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包括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难点与解决办法

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难点与解决办法

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难点与解决办法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难点与解决办法姓名:专业:工程管理入职时间:部门:工程管理部目录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难点与解决办法 (1)一、接受工程结算审核任务的前期准备 (2)(一)了解自身能力与项目规模 (2)(二)坚持独立性原则 (2)(三)编制、审核造价咨询方案制度 (2)二、审核程序质量控制 (3)(一)熟悉项目情况 (3)(二)异议的处理方式 (3)(三)推行沟通制度 (3)(四)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3)三、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控制的重点 (3)(一)搜集、整理好结算所需资料 (4)(二)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动态 (4)(三)工程量的审核 (4)(四)现场签证的审核 (4)(五)材料的审核 (4)(六)定额套用的审核 (5)(七)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的审核 (5)(八)取费的审核 (5)(九)变更项目价格审核 (5)(十)甲供材的审核 (6)(十一)附属工程、追加工程的审核 (6)四、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 (6)五、预结算审核的内容 (7)(一)、工程量的审核 (7)(二)、套用单价的审核 (7)(三)、费用的审核 (8)六、结算审核的方法 (8)(一)、全面审核法 (8)(二)、重点审核法 (9)(三)、对比审核法 (9)(四)、分组计算审查法 (10)七、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后的质量控制 (10)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法摘要工程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是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并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的重要手段。

作为结算审核人员,必须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对审核的程序进行控制,再把握审核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找出解决方法,最后认真总结审核工作的心得和体会。

关键字:结算审核目标管理造价控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承包的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指造价咨询机构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是核实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对办好工程竣工结算有现实意义。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黑人社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53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9月29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为建立健全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际办案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文书及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证据。

第二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损失的,应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应当享受的除失业保险金外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黑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黑自然资规〔2019〕1号各市(地)、县(市)、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大兴安岭地区的加格达奇区、呼中区、新林区、松岭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7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管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本省分支机构执业的律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做到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律师必须依法执业。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必须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倡导律师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志愿服务,构建与司法人员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努力优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黑交发[2012]459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2〕459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简称“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依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黑工商发[2012]275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75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党组“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的理念,进一步整合全省工商系统内法律专家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决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省局决定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团领导小组的组成。

省局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李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玉华、马文博、周建家,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承波,副巡视员赵恩泽同志担任,成员有王伟群、杨晶、马秀宽、修福田、王树海、张立新、张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王树海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张立新、张平、牛帼英、王秀东同志担任,成员有西洋、朱晓明、毕国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律师团日常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律师团成员组成及职责。

律师团成员由全省工商系统内具备法律从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附件1)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附件2)所赋予的职责承担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

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对于提升全系统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商机关要统一思想,提升认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律师团工作,认真听取律师团工作建议,同时加强对律师团每名成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律师团工作水平。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为强化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行为的权威性、公平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参加。

评审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主任委员:刘玉华省工商局副局长成员:李冰省政府法制办财经商贸处处长陈伟华省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刘宝库哈尔滨仲裁委仲裁员王树海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孙立辉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于伏龙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会栋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王金凤省工商干校副教授郭文林省工商局网络与合同处调研员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以及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特殊、疑难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并形成审议意见。

具体点评将临时聘请行业协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审议意见可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格式条款审查的参考依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网络与合同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尚志东、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志东、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志东、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黑10行终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秀玲魏明李慧宇【审理法官】赵秀玲魏明李慧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尚志东;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罗新利;绥芬河市福隆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阜宁镇建华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尚志东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罗新利绥芬河市福隆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阜宁镇建华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尚志东罗新利【当事人-公司】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绥芬河市福隆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阜宁镇建华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张瑞增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张瑞增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亮张瑞增【代理律所】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尚志东【被告】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罗新利;绥芬河市福隆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阜宁镇建华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当事人提交的该证据是复印件,并未提供原件核对,落款日期也在一审判决作出的日期之前。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反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本案系对行政机关为尚志东核发林权证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之间就案涉地块存在争议是引发本案诉讼的原因,但并非本案审查的对象。

因罗家墓地的位置与尚志东的林权证中林地的位置存在重叠,罗新利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尚志东关于本案必须先行解决权属争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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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办法】绥芬河市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
订合同审查办法
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
签订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绥芬河市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的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并能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招商引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投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合同等。

第二条绥芬河市政府授权绥芬河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合同审查机构,履行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职责。

第三条合同送审时间为合同条款达成后,合同生效前。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达成后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后;合同生效前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前或合同内容实际履行前。

第四条送审合同为格式合同的,审查时限为1个工作日;送审合同为非格式合同的,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格式合同是指: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测绘合同、城市规划设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勘察、施工、监理合同等。

第五条对审查合格的合同,由法制办审查人员加盖审查合同专用章;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由法制办审查人员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再行报送。

第六条修改后的合同到法制办再次送审时,送审单位应提供法制办对原合同的修改意见。

第七条合同领取人应为合同起草人或合同负责人,对领取人非合同起草人或合同负责人的,法制办不负责对合同修改部分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对送审合同的形式要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合同文本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二)有从合同及附件的,对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主从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字号及内容是否对应进行审查;
(三) 送审的合同有需要到其他部门进行备案的(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到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后,再到法制办审查;
(四)对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是否明确、完整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格式文本的可使用格式文本合同。

第九条对送审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合同主体签订本合同时是否超越法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合同送审时,送审人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一式两份);
(二)证明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签订方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应为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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