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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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所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且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同时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作为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难点

(一)本存款账户在开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无法确认该企业正常开业所应具备的各类证件。如特殊企业如煤业公司开办是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公司开办的是否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开户银行不能详尽掌握该企业的相关情况,无法确保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二)《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

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三)关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人中“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界定问题。《办法》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由于《办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很多单位的下属或内部机构都希望以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为由,要求多开一个或数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办法》的解释,不具备独立的营业执照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要包括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等。那么,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自然人承包)、工程项目部、销售中心等,如果其隶属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这些部门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人认为,为

了防止单位利用多开基本存款账户套取现金,银行应严格执行《办法》关于“一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除了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外,单位其他下属或内部机构都不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这些附属机构如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单独的注册登记。

(四)关于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的开户条件问题,《办法》规定,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14类资金存款人

可以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但开户时必须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文。同时,《办法》也规定,除了上述14类资金外,“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也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哪些资金,开户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明,对于存款人自己认定的、需要专项管理的属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能否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办法》中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开户银行也很难把握。目前,由于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而专用账户中的绝大部分账户都可以支取现金,其中部分账户支取现金还可以由存款人自主掌握,无须经人民银行的批准,因此有的存款人往往在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之后,仍要求开立一个甚至多个专用存款账户。对于这些存款人的要求,开户银行又应该怎么办,本人认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已是当前账户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五)关于异地存款人开立临时账户的问题,《办法》规定,异地施工及安装单位有工程项目的,可凭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施工、安装合同,在施工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以施工或承包单位的名义开立,保持营业执照、账户名称、预留银行印章“三个一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异地施工或安装单位要求不以单位的名义而是以单位下属的“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理由是中标公司远在异地,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都只有一枚(公安部门规定每个具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只能刻制一枚公章和一枚财务专用章)。如果以中标公司的名义在施工地开户,每次款项划拨和支付都必须到异地加盖中标公司的印章,这是一件很不现实的事情。本人认为,异地施工或安装公司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的资格,但困难也确实存在。建议在异地施工或安装公司承接工程后,如果公司能出具同意下属“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正式文件,同时又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在施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银行可以考虑为“项目经理部”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六)关于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的问题,《办法》规定,企业法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交营业执照正本,理由是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只有一个,而副本有多个。为了保证存款人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要求企业法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正本。但

是,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营业执照的正本只用于用玻璃镜框镶好后悬挂于营业场所,副本则用于办理各种证件和事务,包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营业执照正、副本都只有一个,而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将同时收回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并不存在只重视收回正本而不重视收回副本的现象。根据这一情况,我认为,企业法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既然要求存款人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的理由事实上并不存在,从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应对这一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存款人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即可办理。

(七 ) 关于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问题,《办法》规定,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支取现金不需要人民银行的批准。这一规定无疑大大减轻了人民银行的工作压力,但也将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符合开户规定不过的存款人主要是异地公司,在目前银行之间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客观的说未必能严格执行国

家现金管理规定,一旦放松对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管理,将很有可能为企业异地套取现金提供机会。

(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而在实际操作中,应纳税如何界定以及银行是否有权利及义务审核经营人是否已纳税,仍有待审定。我建议,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组织联席会,协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税务部门有关政策衔接和配合的问题,并与税务部门建立长期密切伙伴关系,定期聘请税务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对账户管理人员就税收政策等有关知识进行培训。

(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此规定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事实上,单位只有变更单位抬头、法人或者注册资金时才会主动来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同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而事实上此类账户的存款人很少主动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导致这些账户只能长期处于久悬状态,无法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加大了账户系统的运行压力,影响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效率。我认为应改变久悬类账户销户的规定。对于存款人营业执照已注销、久悬标识已

设置2年以上的基本存款账户,金融机构在其行内系统中也已作销户处理的,通知其存款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若存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销户手续,或多次联系但仍无法与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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