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2)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2)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二】摘要: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然而,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多,可以说说各持己见。
因此,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商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构建商法统一规范体系的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极为重视,并涌现出了大量相关研究成果。
然而,纵观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可以说是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这一方面昭示了近年来我国商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
本文试图在检讨既有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营业”范畴的引入,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重构,以期对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界定商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1.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
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商两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价值、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若干差异。
因此,商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应当是商法独特性质的标志,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混淆了民法与商法的各自特质,是对商法独立性的无视与损害。
因此,在确定商法基本原则时,我们不应将民法基本原则包含其中,虽然某些作为一般私法之表征的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适用于商法规范。
2.商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具体规则的关系问题。
商法的具体规则是仅存在于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领域的准则,如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
商法的具体规则仅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某些类型或某些方面,而不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所有种类或所有方面。
因此,商法具体规则与商法基本原则不能等而视之,我们既不能将商法的具体规则人为地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商法的基本原则人为地贬低为商法的具体规则。
3.商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问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论文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论文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二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
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
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
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
浅谈商法的基本原则
务的法制 原则 。维 护商事活动公平 必须要遵守平 等互利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平等不仅仅 体现在法律地位 上 ,权利 与义务方 面也 样要追求平 等 。诚 实信 用是指在 交易和商事活 动中必须遵 守 诚 实和信 用理念 ,维护交易公平 。
一
须要注意 国际商贸对商事法 规的影 响。 3现代 商法 的基本 原则 内容 3 . 1 商 事 主体 规 范 化 商事 主体 规范化原 则主要表 现在对商事 主体 的严 格法律界 发 展 。 定上 ,商法 中对商 事主体 的设 立以及具体 事宜有着 强行性 的规
3 . 5 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保 护交易安 全是为 了减 少和消除商 事交易活动 中的不安全 因素 ,以保 障交易活动 的安全。商法对 商事活动 中的重要文件 都规 定 了统一 的格式 ,避免出现疏漏 问题 。商事活动 双方必须 告知 对方关 于对方利益 的客观事实 ,以减少损害 。同时 ,商法 对商 事活动 的交易人规定 了严格的义务 和责任 ,负责人 必须严 格履行所承担 的义务与责任 。 4结语 商法 的基本原 则是 由一个 系统化体 系构 成 ,各项原则 相互 联系相互 补充 ,缺一不可 。我们 在商事 活动中应坚持这些 基本 原则 ,发挥 商法 在 市场 的真 正作 用 ,维 护商 事活 动 的正 常秩 序 ,广泛 学习借鉴 外国商法 的长 处 ,促进商法 的进一步完 善和
2 0 1 4 年3 月下半 月刊
浅 谈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蔡要通
( 西北民族 大学法学院 甘 肃兰 州 7 3 0 0 3 0 )
[ 摘 要】 商事法规 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就是 商法的基本原 则,也是 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 ,因此研究探讨 商法 的基本原 则 对 于完善商 法的立法 、实施 以及指 导交 易行为有着 重要 意义 。本文从 商法基本原 则的研 究价值 ,研 究概 况等不 同方 面浅谈现 代商 法一应具备 的基本原 则 【 关 键词】 商法 界 定标 准 基 本原 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法理论文
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摘要:营利性原则秉承着营利是商主体追求的最高目标价值,符合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因素与标准,应当看做商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是首要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营利性原则基本原则一、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必要性,与理念、价值的关系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成熟与完善,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单行商事法。
这些单行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此,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商法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商法具有与其它部门法相区别的基本原则。
在实质商法中,由于商法的价值和理念仍然是一种极为抽象的存在,因此商法的理念和价值需要以商法的原则为载体,并通过商法的原则表现出来。
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实质商法中理念的体现,应当成为全部商法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的所在。
【1】并且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立法的准则,也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
学界正是认识到了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理念、价值之间如此密切的关系,及基本原则在商法立法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广大的商法学者一直把”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当做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商法的营利性原则符合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因素与标准如何确定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涉及到了界定商法的标准问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主观的杜撰,而是商法在其发展中所形成的独特的观念、规则、制度的总和,体现的是商法所具有的精神。
【2】如何考量是不是商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觉得可以综合考虑以下的因素:1、是否能体现商法的独立性,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是否紧紧围绕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商法存在的目的:目的就是营利,或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2、是否是对商事行为规则最抽象、最凝练的概括;3、是否能具备同时规制商主体和商行为的因素;4、能否作为商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效力贯彻商法的始终;这个标准说起来容易,但是具体衡量起来比较难,但是显然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性生产关系,因此营利性的价值追求首先应当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营利性原则应当是商法的首要原则。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法治的原则为导向,坚持行政公平原则,促进市场均衡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维护商业自由和
市场竞争等。
首先,法治原则是以法治为基本准则,强调合法性与有
效性,行使权利与规避义务时遵照法律规定,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必须依法行政和涉企政策的实施,严格遵循公正原则;其次,要坚持
行政公平原则,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保障商业市场的公平运行,防止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助于消除贫富差距;第三,要促进市场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竞争和规范市场
秩序;最后,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尊重企业行为主体自由,维
护商业自由和市场竞争,以及维护商业安全投资环境,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试比较商法基本原则中的交易便捷原则与交易安全原则的关系
试比较商法基本原则中的交易便捷原则与交易安全原则的关系
便捷与安全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对立统一的。
一方面,二者时常发生冲突,交易便捷要求法律尽量简化交易形式,满足交易主体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而交易安全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的秩序,物权的转让应该局限于每一种可以预见的法律既定的形式中,当事人转让物权的形式也只有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又是统一的。
尽管在整个交易秩序中,交易安全具有更高的价值,交易便捷应服从服务于交易安全的要求,也只有在交易安全的保护下,交易便捷才有存在的必要,离开了交易安全,交易便捷也就无从说起。
物权变动交易便捷与安全的对立统一对立法提出了双重要求:一方面,不能只片面关注交易安全而忽视对交易便捷原则的维护,更不能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偏好而对不符合该制度价值的利益不给予保护。
毕竟,经济生活中的物权交易形式是多样的,法律不能无视多样的生活事实的存在而阉割生活事实。
另一方面,也不能为顾及物权变动便捷的要求而忽视了交易安全的维护,规定物权变动仅仅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直接发生,规定物权的转让作为权利人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的一种表现。
毕竟,生活不是法律,生活也代替不了法律,生活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于法律这个规范的秩序,法律也应该与调节的生活保持一定高度。
交易安全是立法者所持的一种价值取向。
这也是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具有支配、排它的特点,需要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所以,即使规定了当事人意思即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国物权法,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规定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内容,而在其它国家如德国,物权的转让还要求有更严格的如公证等程序。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拓展资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扰信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慧李渣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前悄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
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商法原则商法的原则商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商法的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自由进行,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干预。
论商法原则的确立标准及其内容
论商法原则的确立标准及其内容任何原则的确立,都应当按依照一定的标准,商法也不例外。
本文围绕着商法原则这一中心,探讨了其重要的意义以及确立标准。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及其重要性要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何谓基本原则及其属性和特点。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是被接受或者认可的行为准则,是根本的和一般的真理,是某种行为的根本准则和普遍规则。
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观察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问题时的准绳,是立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在从事法律活动或为法律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学各部门中均存在。
商法是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所以商法也具有其所特有的基本原则。
二、确立商法原则的标准1.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商法的本质,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其一、商法的基本原则应紧紧围绕着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存在的目的来确定。
部门法之间相互区分的标准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
商法是对商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所谓商事关系,是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的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内容所组成的。
既然其调整对象为商人,那么商事法律规范就不可能脱离“商”与“商入”这一本质,而商入主所以能从自然人、法人中独立出来,是因为他们有着自己区别于他人的独特之处:他们的存在目的就是赢利,或者说,其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商人从事一切商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商法产生于商人和商事活动,其目的就应该和这两者的目的相一致,商法指导着商人和商行为,其目的也必然与这两者的目的相一致,也即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针对这一点,我认为,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商人能否获利最多。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它一定不能称之为商法基本原则。
其二、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分。
在诸多部门法中,最易与商法相混淆的就是民法。
相应地,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也有所重叠和冲突,为了准确地界定商法基本原则,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弄清商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说到商法,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复杂,哎呀,这是什么高深的法律?其实商法就像我们生活中的调味品,虽然不太显眼,但缺了它,整个社会的商业活动就像没盐的汤,淡得很。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商法的基本原则,简单易懂,轻松愉快。
诚信原则这事儿可重要了,商场如战场,竞争可激烈了。
可大家想想,如果没有诚信,那可就像是在沙滩上建房子,风一吹就倒了。
做生意,咱们得讲究“言而有信”。
这可不仅仅是一个口号,真正的诚信是让买卖双方都能安心,彼此信任。
你说你今天给我送货,我就得相信你真会送到。
这就像朋友之间,信任是关系的基石,少了它,啥都没法谈。
公正原则也很关键,不能偏心哦。
就像打篮球,裁判得公正,不能只看好自己队伍的球员。
商法要求所有的交易都得公平公正,不能让某一方独占便宜。
想象一下,如果一方总是占便宜,另一方肯定会不高兴,结果可能就会吵起来,甚至闹上法庭。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可费时费力,谁愿意为了钱打得不可开交呢?所以,公正才是和谐交易的基础。
然后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自由原则。
嘿,这个大家一定听过,自由交易嘛。
大家都有自己的选择权,想买什么、卖什么,全凭自己高兴。
这就像在自助餐厅,你想吃什么随便拿,没人会来管你。
但是,自由并不是放任自流,做生意也得遵循法律的框架,不能让自由变成胡作非为。
这种自由就像驾驶汽车,得有交通规则,不然谁都可能出事故。
安全原则也得提一提,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网络交易越来越普遍,信息安全可不容小觑。
做生意时,咱们得保护客户的隐私,不能随便把人家的信息拿去卖,想想,如果你信息泄露了,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安全感是客户光顾你的第一动力,没了安全,客户就像看到鬼一样,转身就跑。
还有一个就是责任原则,听起来可能有点儿严肃,但其实很简单。
你做的每一笔生意都得对结果负责。
就像你在餐馆点了菜,如果上来的东西跟你想要的完全不一样,你肯定会找服务员理论嘛。
商法告诉我们,做生意的双方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随便推卸责任。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作者:刘启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多,可以说说各持已见。
因此,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所谓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总和,而在严格意义上,则又是指以商事方法而为主要调整手段,旨在于调整商事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与商行为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是否采之以商法典的形式可将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前者指基于民商分立立法体制之安排,并经立法程序而所产生的商法典。
后者指对于一国之商事关系实质上均起调整作用的全部商事立法。
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
商法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①一、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确定的必要性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法所确认的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商法基本原则不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商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而是商事关系客观要求的集中反映,是商法基本精神的科学抽象,是商法基本制度和一切规范的共同纲领。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作为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同时又作为司法、仲裁对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商事法规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极其重要的,他有助于指导我们如何在市场经济中更好的实现效益、公平,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二、研究概况及评价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各异,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①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摘要:根据古今中外商事立法规范,结合我国国情,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商法的概念及四项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商法;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汉语中“商”一词,英语为“Commerce”,德语为“Handels”,拉丁语为“Commerium”,日语为“商”。
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商”一词被引入经济生活,最初是与贸易活动联系在一起的。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演进、发展,人们对“商”的认识也随之拓展。
在现代社会,人们常常在不同层次上使用商一词,商的概念己逐渐发展成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多层次的概念。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商即用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1]. 但是,这并非商法意义上的“商”。
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亦称“第二种商”。
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提供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亦称“第三种商。
”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为第四种商。
显然,法律学上的“商”范围非常广泛,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越衍越广。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法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而界定其“商”的范围的。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作者:王旭琴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律法规能够形成的基础条件及有效依据,商法的基本原则占据了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位置,表现了商法的中心思想和价值体现。
本篇文章浅谈了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形以及结构都做出了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探析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商事行为的法律,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商法中重点包涵了两点,一是商行为的基本原则,二是商主体的基本原则。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稳固提升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商法也得以逐渐的发展到今天这种模样。
但是我国经济的确立比较晚,使得商法的发展时间较为短暂。
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着一定的杂乱、细节上不明确等一些缺漏,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商法发展受阻,作用不大的原因。
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它是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对于所有商事关系都有着引导作用,对于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的立法也是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商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商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商事法规的根本依据,是对于商事法规的本质体现和集中反映。
商事法规是随着商人阶级的出现并壮大而一并出现的。
以前的商事法规中的自由、诚信等一些基本原则都是在于一些买卖习惯中诞生的,也是以前法律所共有的,它体现了近现代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的特性,及一些商法的私法性特性。
原本在私法制度体系中,商法和民法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市场经济的出现,还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近现代西方社会商法基本理念和体系开始形成,商事法规制度体系也慢慢的成为了一种具有理念、原则、制度以及法律效应的完整体系。
一些商业行为对于法律的要求已经不再和民法完全一致了,所以商法被独立的区分了出来,成为了一种具有着独特效应的法律制度,它的出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与壮大的必然结果。
就在这商事法规逐渐形成的过程之中,商法的基本原则也在开始不断地积累与形成。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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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一】摘要:探讨了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指出商法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商事立法的宗旨与价值追求,是传统商法实践的历史积淀与现代商法发展总体趋势的法律反映,可将之归纳为营利性原则与互惠性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商法原则与民法、经济法原则之间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商法;民法;经济法;法学理论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在商品具体规则不甚完善的国家对于司法实践亦起到重要的司法指导作用,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商事法律原则。
现代各国商法理论均对其予以特别的关注,并将其作为构建商事法规范体系的基础。
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关系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力图从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角度出发探讨商法原则与民法、经济法原则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商法、民法与经济法的准确定位有所助益。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意义商法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基本原则为外在标表的独特的价值追求目标体系———其基本原则尽管是主观的,但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规律乃至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普通私法对于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的普遍性调整,为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了某种基础,作为特殊私法的商法有必要对经营性生产关系给予专门性调整。
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经营性主体所从事的谋取超出资本的剩余价值的经济活动正是社会积累和进步的源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能够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本身。
”人类社会的存在完全依赖于当初人类在这种动力驱使下的勤勉劳作。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中国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和基本原则。
在现代中国经济体系中,商业活动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商法的基本原则十分重要,它涉及到人们的经济利益以及中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那么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呢?本文将一一解释。
第一,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指的是企业在公正竞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消费者和供应商,以及决定销售价格和支付价格的能力。
自由贸易使得企业能够自由地决定向哪个市场销售产品和从哪个市场购买产品。
这种自由贸易的运作在我国商法中越来越普遍。
它使得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得以更好的发挥其竞争实力。
第二,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我国商法基本原则中的又一重要方面。
它指的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这意味着企业不应当采取各种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否则,企业行为会使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受到威胁。
在我国商法中,禁止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采取垄断、卡特尔、垄断价格和掠夺性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平等的条件下自由地签订和协商他们的交易。
这对于维护商业祥和秩序十分重要。
它能使商业行为的双方感到它们签订了一个公平无误的协议,并得到保护。
在我国商法中,合同自由是明确规定的,确保了商业合同的基本安全保障。
第四,商品的合法性。
商品的合法性指的是商品应当符合政府法规和行业标准,不能从事不当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以欺诈、欺骗、勒索等不法手段谋取私利。
这是我国商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的利益不可被侵犯。
在我国商法中,秉承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安全权和消费者隐私权等。
第六,合法权益。
商业合法权益是商业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包括商业合同权利、商业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权利、经济权利等。
这些权利是商业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保护商业合法权益是商业准则中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原则两千字
商法的原则两千字咱们来聊聊商法的原则。
这商法啊,就像商业世界里的一套神秘规则,它的原则可是非常重要的呢。
首先得讲讲商主体法定原则。
这就好比在商业这个大舞台上,谁能上台当主角,可不是随便说了算的。
商主体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类型、条件和程序来设立。
比如说,你想成立个公司,不能自己瞎琢磨个规则就开始干。
得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确定公司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满足注册资本啊、股东人数啊、公司章程这些条件,再经过工商登记这些法定程序,才能正儿八经地成为合法的商主体,开始在商业的海洋里乘风破浪。
要是有人不遵守这个原则,随便搞个所谓的“公司”就开始做生意,那就像没买票就想进电影院看大片一样,是不被允许的,法律肯定得找他麻烦。
再来就是商主体登记公示原则。
这就像是给每个商主体都挂个牌子,上面写着这个主体的基本信息。
你看啊,登记就是把商主体的相关情况,像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这些信息记录在官方的本子上。
公示呢,就是让大家都能看到这些信息。
为啥要这么做呢?这就好比你去相亲,肯定得先知道对方的基本情况吧。
在商业里,其他的企业、消费者要和某个商主体做生意,得先看看这个牌子上的信息,了解一下这个商主体是不是靠谱。
而且啊,这个登记公示还能防止商主体搞欺诈呢。
要是一个企业说自己有天大的本事,实际上登记公示的信息显示它就是个小虾米,那大家就不会轻易上当啦。
还有个重要的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商业交易就像一场场接力赛,每个参与者都希望能顺利地把接力棒传下去。
为了让大家都能安心地做交易,商法就得想办法维护交易安全。
比如说在票据法里,票据的流通性非常强,一张票据可能在很多人手里转来转去。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票据形式和流转程序。
要是有人伪造票据或者违反程序使用票据,那可不行,就像在接力赛里有人突然跑错跑道或者抢跑一样,得受到惩罚。
在公司法里也有体现啊,像公司的股东信息要清晰准确,公司的重大交易要符合法定程序,这样投资者、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者才能放心地参与到和公司有关的交易当中。
浅析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浅析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摘要:根据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的特点和功能,本文归纳总结我国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学说观点。
关键词:商法原则内容经济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商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
交易自由原则源自经济学上的经济自由主义,而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又源自哲学上的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哲学的基本内涵为:人生而平等、个人自由、追求幸福、获取财富,所有这些权利被视为天赋人权,人生来享有,不可剥夺。
这一哲学思想为经济学家所接受,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受到一只“无形的手”的牵引,即受到市场力量的控制和支配,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自由经济主义。
自由经济学家反对政府的干预,主张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掌控。
而经济学上的自由经济主义体现在商法里,即是私法自治,表现在商法的各个方面,交易自由原则便是其中一例。
自由交易的基本含义为: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范,行为人(当事人)即可自由决定其商事事物。
通常,自由交易的规范性特征表现为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自由经济,因此,政府干预越少越好。
商事主体的事情应由其自己解决。
但是,如果市场完全没有看护者,市场就会失灵。
因此,商事主体可以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即由市场进行自律。
市场自律的方式就是由商事主体自发组织起来,自己制定规章,实行自我约束。
如证券经纪商组成的证券业协会,期货经纪商组成的期货业协会等,这些自律性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进行监管,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2、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在商业社会里,一切商事主体皆为利而来,所有商事活动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一切交易行为都显露出浓烈的利己主义色彩,因此,为确保交易秩序,促进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商法必须采取措施维护商事交易公平竞争。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事交易行为,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交易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商事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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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
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
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
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
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
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
组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清析、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强化企业组织,就是要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
提高企业素质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法律制度。
例如,公司法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实行公司资本三原则制度,可以使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或者公司设立时拥有充足的财产和可靠的信用,从而具备必要的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要维护社会公平正当竞争,形成良好的优胜劣汰机制,该破产的要破产,不破不立,每天都有新的公司注册成立,也应该有亏损企业倒闭破产。
当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比较特殊,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和解重整或者组建集团公司、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等。
完善企业结构就是要完善法人内部的治理结构,它是企业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有“三心”(机关党委会是核心、企业管委员是中心、职工代表大会是民心)、公司有“三会”(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完善企业结构主要是通过投资者权利的明确界定,经营者权力和职责的科学配置、以及监督和责任机制的有效建立来实现的。
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真正让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此外,建立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要“揭开公司面纱”,揪出躲在面纱背后的不法商人,防止不法商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大肆侵吞或者掏空公司财产。
二、讲究经济效益经商做生意是为了赚钱,商人唯利是图,重利轻别离。
投资是为了回报,大本大利,小本小利,无本无利。
不管是从宏观的社会利益、还是从微观的企业利益看,讲究经济效益,就是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表示:“净利润==收入—费用”。
因此,必须建立利益保护和激励机制,风险分配和控制机制,以及便利交易、简化程序、加速物流和减少费用的法律手段和有效措施。
节约成本费用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包括节省时间和节约各种成本费用。
时间就是金钱。
要尽量缩短谈判和签约的时间,减少履约成本,在对方违约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能够调解协商的,就不必上法庭诉讼,因为打官司劳民伤财,程序繁琐,又难以执行。
三、维护买卖公平维护买卖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不公平交易,有些商人道德滑坡,缺乏诚信,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甚至在网络上公开销售假药),欺诈胁迫或者胡乱涨价等。
商法公平买卖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
买卖双方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如公司股东实行“一股一权”原则;合伙人之间基于人格平等的共同参与生产经营、共同参与管理。
公开才会公平,公平才会公正。
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商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禁止恃强凌弱。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实行地区、部门封锁销售,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强制交易行为”。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公开监督;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证券买卖。
《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必须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
诚信原则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作为商事活动的基础,是商法对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诚信精神和道德风尚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德国,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或者“超级调整规范”。
用于解释或者修正合同条款,以及对因情势变更引发利益受损的补救。
正如德国学者施塔姆勒所说的,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行为符合这种理想即符合诚信原则。
这种理想处在高于法律和契约的地位,诚信原则即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
诚信宗旨在于以一定可供依赖的道德基础上形成的一定均衡利益的秩序。
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具体的社会公正。
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
四、保障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与交易风险是相对立的。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风险是制约交易进行和成本大小的重要因素。
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突出。
各国政府为了应对各种政治风险、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纷纷设立了商业保险制度。
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还设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承保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三种政治风险,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德国的“信托与监察公司”、“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日本的“海外投资原本保险与利润保险”。
法律这种价值追求的矛盾集中表现为安全与效率的矛盾。
商事活动虽要求灵活、迅捷,但如果离开了交易的安全性,营利仍无法实现。
德国商法学家波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因此,维护交易安全就是商法的营利性原则。
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法则及严格责任等方面。
1、强制主义。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设置了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
这是商法自由原则的例外情况,体现私法公法化和国家对商事交易的规范与干预。
要式主义就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设立的特别形式要件或者特定的法律后果,以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避免当事人欺诈或疏漏而造成损失。
如对《票据法》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性质、方式、效力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对于公司章程、票据或保险单等重要商事文书,法律严格规定当事人必须作出“签字”等必要的记载事项。
2、公示主义。
它是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把有关事实公诸于世,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登记是将有关重要事实和相关文件记载和保存于法定登记机关,供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公告是通过一定媒体将有关重要事件及事实向公众宣布。
如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公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示;海商法上船舶登记的公告。
这些制度的主旨在于通过增强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以防止一般公众在交易中受到不测的伤害。
3、外观法则。
对于商行为的效力,各国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它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其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各国商事法关于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或类似股东者的责任,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都体现了外观法则的要求,赋予行为外观之优越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
如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因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失,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造成的损失。
现代商法还大量运用连带责任规则,为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赔偿来源。
如《公司法》的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损害的,与公司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等。
对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开空头支票、假破产真逃债),各国商法除了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
对违约金的数额,商法规定得比《民法》高。
5、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商品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
如《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总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商法的本质所决定。
目的在于规范、保障和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商法会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