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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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法制规范的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包括核实、审查和裁决几个阶段。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核实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事实查核和认定的阶段。

第五条行政复议的审查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阶段。

第六条行政复议的裁决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经核实查明事实有争议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的阶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地方海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第八条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海关工作、税务工作;负责解释适用本法。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与人民法院、检察院隶属统一的连系单位,并同级党委有严密的关系。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有监督权。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具备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特别的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律师可以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化解方案范本

行政复议制度化解方案范本

一、背景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2. 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制度的衔接,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3.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措施1. 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1)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2)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2. 规范行政复议程序(1)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期限和受理范围;(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审查机制,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公平、公正、公开;(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制度的衔接(1)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2)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解决;(3)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支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信访。

4.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1)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5. 推动行政复议便民化(1)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申请;(2)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3)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程公开。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 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3. 加强监督检查,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通过实施本方案,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为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03•【文号】国法字[1991]1号•【施行日期】1991.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国法字[1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的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搞好《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抓紧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我国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

行政机关尤其是承担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条例》,全面理解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并把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变成自觉的行动。

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行政复议条例》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做好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培训复议工作人员的任务列为一九九一年的重要工作内容。

通过培训,使承担复议工作的人员在熟练掌握《行政复议条例》基本内容的同时,熟悉有关法制、法规,以便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

二、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承担复议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抓紧建立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复议人员。

已经建立机构的要进一步完善,使之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要选拔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优秀干部担任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面依法行政,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制定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构建健全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1.修订完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规则》,制定行政复议实施细则。

2.发布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三、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1.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行政复议技巧。

组织开展定期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加强与法学院校、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推动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的专业化、精细化建设。

2.建立行政复议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复议决定的正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服务质量作为考核指标,激励行政复议人员积极履职尽责。

四、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1.明确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制定受理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对于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申请,要及时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复议申请的依据及途径。

2.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登记制度,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的精确统计、及时办理和有效管理。

完善信息化系统,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的电子化办理。

3.加强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确保申请人享有申诉、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

加强行政复议裁决的公开和透明,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结果,并明确法律救济的途径。

五、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明确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度。

建立行政复议执行督办机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复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即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抗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促进公共组织正确、合乎法律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因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

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对任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行为复议申请,确定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决定采取哪种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复议制度以复议审查为主,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因此既是司法审查也是行政审查。

行政复议的对象有限,只限于:1、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另外,行政复议的期限很重要,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书必须在本人知晓行政行为的十五日内提交,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就不予认可。

从而防止拖延,可以促进行政事务的正常运作。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协商解决分歧、维护正当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监督行政机关职能行使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性还需要完善,既要涵盖
更具体的内容,又要提高对申请人的保护力度,以便于有效地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目标。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抗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以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但还需要完善规范性,以便于有效地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目标。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我国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发生行政争议时,经提出申请,由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而实现维护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的保障等组成。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室和行政复议庭等。

2、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由原告和被告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发起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终结等。

3、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程序,依法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以保障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增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行政事务。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发生的行政争议而受理案件的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包括案件指定、案件受理、案件审查、审理程序等。

5、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裁定实施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定,原告和被告获得行政复议裁定后,必须本着依法执行的态度,按照复议裁定的内容办理的过程。

6、行政复议的保障:行政复议的保障是指行政复议制度在确保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认识自身权利义务并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真办理申请案件,保障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不够及时、案件审查不够严格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众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一、前言近年来,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复议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与推进。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本文将制定《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利民、高效服务。

三、建设内容与措施1. 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1)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设立行政复议工作专职人员,提供专业的行政复议服务。

(3)建立行政复议事项分级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2.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2)建立行政复议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3)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与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

3. 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水平(1)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标准,明确行政复议程序和办理流程。

(2)加强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

(3)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与完整。

4.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1)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电子数据库,方便案件的查询和管理。

(2)开发行政复议在线申请系统,提供便捷的申请途径。

(3)加强对行政复议信息的保护与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漏。

5. 强化行政复议公开与宣传工作(1)建立行政复议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2)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与解释工作,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3)建立行政复议案例库,形成一批典型案例,供公众参考。

四、组织实施与推进1. 组织机构(1)成立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制定与实施。

(2)设立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办公室,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四条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项。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是否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并告之补正注意事项。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已批准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即时交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

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第一条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乡级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部署,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的有效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构建统一、科学、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加快建设富强幸福美好新合水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改革措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分步实施的步骤开展,组织、编制、财政、司法、人社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1.集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外,县、乡(镇)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统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以县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改革后,县政府统一管辖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2.明确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水平。

第二章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主体为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时即时受理,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和材料,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发送审查通知书。

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查清案情,理顺问题,做出合法、公正的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案件审查需要保密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审查工作,并向当事人发出审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章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复议决定书。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申诉的内容等。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国大伟大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书面审查为主的制度。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国大伟大第二篇: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摘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字】行政复议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完善建议行政复议,就是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给予救济的活动。

作为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裁决行政争议、全面审查行政决定和减轻法院负担等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

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

一、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三)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四)司法最终原则 (五)有限调解原则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一)自由选择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这也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最普 遍的一种类型,对绝大部分行政争议,都可采 取此种方式进行救济。
(二)复议前置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行政复议前置的模式, 即必须先经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限。
第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 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 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受理 进行形式审查,在五日内作出处理。 1、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3、依法要求补正 4、复议申请的转送 5、督促受理
(三)审理
1、审理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复
议机关中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
2、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社会信任度提高
通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提高,更加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减少 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
07
结语
结语
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的领导下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确保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完善行政 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05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配套措施
健全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完善行政复议法
修订和完善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 议的范围、程序、审理方式、证据规 则等,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供法 律依据。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 复议中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复议 的具体操作流程。
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提高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 保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的激励机制,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
强化行政复议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复议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 复议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开展培训活动
定期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培训活动,提高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行政复 议工作的顺利开意识增强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提高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规范化建设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
02
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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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七)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复议机构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

(八)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九)申请当面质证、听证权: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

(十)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十一)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

(十二)举报权: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省、州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二)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四)申请人、第三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权利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一)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采纳的;(二)复议机构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很难正确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决定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人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经领导同意的;(三)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四条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定。

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第五条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复议人员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经领导同意后,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待有关部门作出审查意见后,再继续审理。

第六条复议人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被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否合法;(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被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2材料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但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在结案日期前十日,起草延期审理审批表,由领导批准是否同意延期。

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复议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本规定:(一)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二)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且事实清楚的;(四)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适用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一般程序审理并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六条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要求自行纠正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自行撤销的决定,并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明确主办人员负责制,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

第九条需要转入一般程序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简易程序期限届满前提出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

审理期限从复议机关受理之日起计算。

2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按一般程序要求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文书,并按原规定程序讨论、审批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适宜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工作,引导案件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理合法、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完成调解的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过程中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与精神。

第七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真诚的交换意见,以达到和解目的。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调解时,应以公正、合理为前提,做到不偏不倚。

第八条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坚持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久调不决。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在复议期限内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一)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但又不宜做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案件;2(四)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五)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六)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第十条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进行。

被申请人应当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及其经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不同案情,有针对性地探索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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