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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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养工》国家职业标准(新)

《公路保养工》国家职业标准(新)

《公路保养工》国家职业标准(新)一、岗位介绍公路保养工是指在公路养护领域从事现场巡视、设备维护、道路修复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公路保养工需要具备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能够根据工作要求进行维护和修复工作。

二、职业能力要求2.1 基本技能要求1. 具备公路保养工基本技术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常用工具和设备。

2. 具备常见公路保养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包括道路巡视、设备维护、道路修复等。

3. 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2.2 专业知识要求1. 掌握公路养护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不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特点。

2. 熟悉常见公路损坏类型和处理方法,能够准确判断和修复道路问题。

3. 了解公路保养工作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2.3 组织协调能力要求1.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他人协调工作、共同完成任务。

2. 能够按照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三、素质要求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2.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能够与别人有效地进行交流和合作。

3. 具备承受工作压力和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

四、工作环境和安全要求1. 公路保养工作一般在户外进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户外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2. 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施工质量。

根据以上《公路保养工》国家职业标准(新),公路保养工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知识素质和职业素养,以确保公路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证。

同时,公路保养工也应关注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合规经营。

公路养护工职业标准.doc

公路养护工职业标准.doc

筑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6-23-09-02)公路养护工二〇〇七年七月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公路养护工。

1.2 职业定义使用工具、机械设备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外、噪声、有毒、有害。

1.5 职业能力特征有学习、计算能力;有空间感、形体知觉和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多媒体教室。

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能满足培训需要,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 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城市道路施工养护筑路工职业技能标准

城市道路施工养护筑路工职业技能标准

城市道路施工养护筑路工职业技能标准4.1职业要求4.1.1职业技能五级筑路工的职业要求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职业技能四级筑路工的职业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职业技能三级筑路工的职业要求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职业技能二级筑路工的职业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4.1.5职业技能一级筑路工的职业要求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4.2职业技能4.2.1职业技能五级筑路工的技能要求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职业技能五级筑路工的技能要求4.2.2职业技能四级筑路工的技能要求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3职业技能三级筑路工的技能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职业技能二级筑路工的技能要求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5职业技能一级筑路工的技能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职业技能•级筑路工的技能要求1.1.13培训考核1.1.2培训考核条件1职业技能五级应为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者。

2职业技能四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职业技能五级培训合格证后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2)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及以上;3)取得技工学校、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职业技能三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职业技能四级培训合格证后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2)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及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4)取得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

4职业技能二级应为取得本职业技能三级培训合格证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及以上者。

5职业技能一级应为取得本职业技能二级培训合格证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及以上者。

1.1.3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形式应包括笔试、实际操作两种。

1.1.4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2021年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2021年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Always have hope for life, and face difficulties and tribulations with a smile.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 引用标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 定员3.1 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 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1.2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 0)人;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 5)人。

3.1.3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0.08.20
•【文号】人社厅发[2010]77号
•【施行日期】2010.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2010年8月20日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
6-23-09-02 公路养护工※
注:带※号的表示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公路养护标准

公路养护标准

公路养护标准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定员3.1 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 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1.2 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 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 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 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a. 汽车驾驶员:每辆为(1.0~1.2)人;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0.5~1.0)人;c. 维修工人:每辆(台)为(0.3~0.7)人。

2022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第一次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湖南省)

2022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第一次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湖南省)

2022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第一次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湖南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职业能力建设正文2022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第一次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湖南省)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工作安排和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公路养护工第一次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告》要求,现就公路养护工第一次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定时间和地点理论知识考试时间:3月19日上午9:00~11:00技能操作考核时间:3月19日下午13:00~18:00;3月20日全天(暂定,根据报考人数再调整,在理论知识考试后10天内完成)认定地点: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干杉校区二、认定级别认定等级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三、考生报名(一)报考条件:从事公路养护相关工作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人员)。

各等级具体申报条件,依据《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2010年版)》所明确的内容(见附件1)。

(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审核:将符合报考等级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含申报表、考生照片电子档、身份证、培训学时证明、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等)发至指定邮箱(*****************),由鉴定机构指定专人审核。

现场报名审核:将符合报考等级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申报表、考生照片电子档、身份证扫描件、培训学时证明、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等)交至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香樟路校区(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110号)进行现场审核(报名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提交报名资料截止时间:3月6日17时。

(四)认定费用:根据《关于公路养护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职考函【2021】431号)并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拟定认定费用如下:初级工/五级:260元/人中级工/四级:320元/人高级工/三级:380元/人四、考试大纲及教材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站上查询、免费阅读和下载。

《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新)

《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新)

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公路养护工1.2 职业定义使用工具、机械设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动作灵活、协调;具备学习能力、色觉和空间感。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配备投影仪、电脑、播放设备和常规的土工、建材实验室。

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具有相应设备和仪器的公路养护实习基地。

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累计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定员3.1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1.2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a. 汽车驾驶员:每辆为(1.0~1.2)人;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0.5~1.0)人;c. 维修工人:每辆(台)为(0.3~0.7)人。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1.22•【文号】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施行日期】199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定员3.1 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 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1.2 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 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 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安康市公路局公路养护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操作技能

安康市公路局公路养护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操作技能

安康市公路局公路养护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操作技能一、公路养护工职业简介:职业名称:公路养护工职业定义:道路养护就是对道路的保养和维护道路养护工的工作职责便是维护道路及道路上的构筑物和设施尽可能保持道路使用性能,及时低复破损部分,保证行车安全。

舒适、畅通,节约运输费用和时间果取正确的技术。

提高工程质量,延长道路的使用年段,推迟重建时间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线和构筑物及沿线设施进行分期改善和添建,逐步提高道路的使用性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全社会对道路的要求。

二、公路养护工职业等级:公路养护工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公路养护工报考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等职业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定员3.1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1.2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a. 汽车驾驶员:每辆为(1.0~1.2)人;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0.5~1.0)人;c. 维修工人:每辆(台)为(0.3~0.7)人。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定员3.1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1.2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a. 汽车驾驶员:每辆为(1.0~1.2)人;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0.5~1.0)人;c. 维修工人:每辆(台)为(0.3~0.7)人。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定员3.1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1.2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a. 汽车驾驶员:每辆为(1.0~1.2)人;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0.5~1.0)人;c. 维修工人:每辆(台)为(0.3~0.7)人。

公路养护标准

公路养护标准

公路养护标准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定员3.1 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 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1.2 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 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 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 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a. 汽车驾驶员:每辆为(1.0~1.2)人;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0.5~1.0)人;c. 维修工人:每辆(台)为(0.3~0.7)人。

公路隧道工国家职业标准

公路隧道工国家职业标准

公路隧道工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公路隧道工。

1.2 职业定义从事公路隧道施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隧道内、外;常温、高温;噪声、粉尘;潮湿、有害。

1.5 职业能力特征身体健康,具有学习、计算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空间感、形体知觉和色觉;四肢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应具有可容纳20 名以上学员的多媒体教室;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实训场地。

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 年以上。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第21号——关于颁布公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第21号——关于颁布公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第21号——关于颁布公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7.01
•【文号】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第21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
第21号
关于颁布公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通告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职业素质,规范职业行为,依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公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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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公路养护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工具、机械设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动作灵活、协调;具备学习能力、色觉和空间感。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
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配备投影仪、电脑、播放设备和常规的土工、建材实验室。

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具有相应设备和仪器的公路养护实习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累计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以上,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地市级以上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5)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以上,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地市级以上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口试等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获得评审委员简单多数为通过。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不少于60分钟,中级不少于90
分钟,高级不少于120分钟,技师不少于120分钟,高级技师不少于12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公路养护现场,须提供必要的工具、机械、仪器和材料等,并符合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培训工作站相关要求。

2.基本要求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自觉履行各项职责。

(3)工作认真负责,严于律已。

(4)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文化素质。

(5)谦虚谨慎,团结协作,主动配合。

(6)严格执行工程文件,保证质量。

(7)重视安全、环保,坚持文明生产。

2.2 基础知识
2.2.1 公路组成
(1)路基的组成结构和作用。

(2)路面的分类、组成结构和功能。

(3)桥梁、涵洞的分类、组成结构和作用。

(4)防护工程和附属设施的分类、组成结构和作用。

(5)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分类、组成和作用。

2.2.2 公路常用材料
(1)填筑路基常用岩土的种类和工程性质。

(2)砂石材料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

(3)水泥、石灰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

(4)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

(5)沥青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

(6)沥青混合料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

(7)钢材和木材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

(8)路用工业废料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

2.2.3 公路测量的基本知识
(1)距离丈量和直线定向的方法和要求。

(2)角度测量的方法和要求。

(3)水准测量的方法和要求。

(4)公路中线测量的方法和要求。

(5)横断面测量的方法和要求。

(6)工程放样的方法和要求。

2.2.4 工程识图
(1)道路工程制图的国家标准。

(2)识读简单道路工程图纸。

(3)简单绘图知识。

2.2.5班组生产与管理
(1)班组管理工作。

(2)定额与作业计划、生产图表绘制。

(3)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与评定。

(4)资料整理。

(5)计算机操作知识。

2.2.6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知识
(1)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公路养护环保知识。

(3)安全用电知识。

(4)安全防火知识。

(5)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应急知识。

(6)急救知识。

2.2.7公路工程养护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规定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基本知识。

(2)公路工程养护技术的基本知识。

(3)公路养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公路养护的目的和职责。

2.2.8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初级
3.2 中级
3.3 高级
3.4 技师
3.5 高级技师
4.比重表4.1理论知识
4.2技能操作
参考文献:
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2.《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3.《沥青路面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4.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JT/T 27-1993《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养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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