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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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一、僧团山东省重点寺院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僧团组织。僧团除住持外,有四大班首(序职),八大执事(列职)。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八大执事即:监院(综理全寺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维那(掌管宗教仪式的法则)、僧值(管理僧众威仪)、典座(管理大众饭食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来去的僧人)、衣钵(辅助住持照应庶务,调和人事)、书记(职掌书翰文疏),专管全寺各项事务。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班首和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界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住持、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务委员会主任由住持担任,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

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述寺务会议,任期1年。

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四条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寺院主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僧籍

山东省佛教寺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

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由所在寺院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寺院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截止2004年12月31日,山东省各寺院常住僧人共计255人,其中济南市29人,青岛市80人,淄博市31人,烟台市26人,济宁市23人,日照市16人,聊城市10人,菏泽市21人,枣庄、临沂、威海市各6人,德州市1人。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度弟子。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

出家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已出家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

第七条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僧尼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出参学期间,其度牒、戒牒由留禅寺院暂行保管。

第八条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戒牒。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对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理者,一律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僧籍,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九条颁发度牒,收回、收缴度牒,不得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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