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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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佛教协会的各项工作,引导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X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信教群众、佛教工作者、佛教研究者和其他热爱佛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坚持佛教原旨,弘扬佛法,普度众生,促进佛教事业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当地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为当地宗教事务部门。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团结、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佛教优良传统。

(三)协助政府管理佛教事务,参与佛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四)推动佛教教育、研究、文化交流等活动,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众生。

(六)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佛教界的和谐与团结。

(七)其他与佛教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爱佛教事业,为佛教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四)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佛教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佛教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佛教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佛教协会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决策。

2.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3. 秘书处设立以下部门:(1)办公室:负责协会内部文件的起草、收发、归档等工作。

(2)教务部:负责佛教教育的规划、实施及管理。

(3)外联部:负责协会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等工作。

(4)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制度1. 会议制度:(1)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秘书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部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 文件制度:(1)所有文件必须经过秘书处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规范。

(2)文件传阅、归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人员管理制度:(1)协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3)工作人员请假、出差等事项需提前向秘书处报告。

4. 财务管理制度:(1)协会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财务报表每月进行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

(3)协会资产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严禁私自挪用、侵占。

5. 教育培训制度:(1)协会定期举办佛教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会员素质。

(2)协会鼓励会员参加各类佛教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四、监督检查1. 理事会对协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秘书处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佛教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以上是我校开展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的自查报告,今后我们还要继续落实好上级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禁止有偿补课,把我校的各项工作办的更好。

确保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僧制管理制度

僧制管理制度

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僧制管理工作,保障寺庙管理有序、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寺庙僧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寺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信教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寺庙应坚持宗教活动与社会生活经济建设相结合,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寺庙应当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寺庙应当发扬良好的僧团精神,严格遵守僧规戒律,积极投身宗教实践。

第七条寺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宗教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加强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寺庙设立僧务委员会或僧团,由住持、方丈等僧尼和戒律师、戒律员等宗教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和僧制维护工作。

第九条僧团应当遵守宗教法规,维护佛教戒律,组织佛事活动和僧教教育工作。

第十条住持是寺庙的领导人,负责管理寺庙的工作,领导僧团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住持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严格遵守戒律,履行职责,保障寺庙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注重信教人员的参与和监督。

第三章宗教活动第十三条寺庙应当举办佛事活动,组织佛教教育和僧教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依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寺庙应当加强对僧尼的教育管理,提高宗教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和宗教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寺庙应当注重宗教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结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佛教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八条寺庙应当依法遵守税收法规,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保障地方宗教事务与社会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寺庙应当依法开展募捐和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义务规定第二十一条寺庙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年审的义务,定期报告宗教活动和财务状况。

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制度

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寺院僧众人员管理,维护寺院正常秩序,促进佛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僧众合法权益。

2. 坚持依法管理,加强僧团建设,提高僧众素质。

3. 坚持民主管理,发挥僧众积极性,增强寺院凝聚力。

4. 坚持以德治寺,弘扬佛教优良传统,培育僧众道德品质。

三、组织机构1. 寺院设立僧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工作。

2. 僧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3. 各寺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僧务处,负责僧众日常管理。

四、僧众管理职责1. 僧众管理领导小组:(1)制定寺院僧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负责僧众招聘、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3)协调解决寺院僧众间的矛盾和问题;(4)组织僧众参加宗教活动,开展佛教文化研究;(5)负责寺院僧众福利保障工作。

2. 僧务处:(1)负责僧众的日常管理,包括僧人住宿、生活、学习等方面;(2)负责僧众纪律教育和宗教知识培训;(3)负责寺院财产管理,确保寺院财产合理使用;(4)负责寺院内外联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僧众招聘与选拔1. 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2)信仰佛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身心健康,具有良好品行;(4)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2. 招聘程序:(1)寺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2)应聘者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僧众管理领导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4)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5)确定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僧众培训与考核1. 培训内容:(1)佛教基础知识;(2)佛教戒律;(3)寺院规章制度;(4)宗教政策法规;(5)佛教文化研究。

2. 考核方式:(1)定期组织僧众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2)根据考核结果,对僧众进行奖惩;(3)对考核不合格的僧众,进行整改培训。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协人员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佛协的工作人员和职员,对于领导干部和基层员工都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佛协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激励奖惩、权责相对、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奖惩制度、绩效考核、职业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是佛协人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佛协人员管理的重要制度文件。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节人员录用第六条佛协人员录用应遵循择优录取原则,按岗位要求和能力素质选拔人才。

第七条佛协人员录用应经过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佛协应建立完善的招聘制度,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节人员培训第九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

第十条佛协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发展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到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佛协应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经验交流会、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三节人员考核第十二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应主要以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为评价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人员奖惩第十五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奖励优秀员工,惩戒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奖惩制度应公平公正、明确规定奖励和惩罚标准,保证奖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佛协应定期评选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并公示奖励名单。

第三章职称评定第一节职称评定第十八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职称评定。

第十九条职称评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职业素质等方面进行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佛协应实行职称评定的公开透明制度,让员工了解评定标准和程序,并提供申诉途径。

第四章人事变动第二十一条佛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效益,合理进行人员的调动、职务调整。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协人员管理,明确权责,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佛协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和职工,以及人事代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佛协人员管理以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激励人才与严格管理为宗旨,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佛协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佛协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佛协人员管理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原则,秉承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分类考核、绩效激励、公正评定、用人用岗与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佛协人员招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择优录用,公平公正,竞争上岗原则。

第六条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行。

第七条招聘程序应当经过公开公正的考核和资格审查,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在招聘程序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考核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九条佛协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注重人才的激发与使用,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佛协人事管理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每一位员工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对于优秀员工,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工作不力的员工,应当进行岗位调整或者辅导培训。

第十二条佛协应制定完整的岗位说明书和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岗位培训第十三条佛协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佛协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给予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

第十五条在岗位培训过程中,应当注重员工的实际学习效果,对培训成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六条佛协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和价值。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应当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福利挂钩,对绩效突出的员工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以下统称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第五条成立宗教团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

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宗教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性培训,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认定或者解除,应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仰宗教的公民;(三)有信仰宗教的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僧侣的管理制度

僧侣的管理制度

僧侣的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佛教僧侣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佛寺、僧团、宗教管理部门等。

佛寺是僧侣们的生活和修行之地,也是佛教教义的传播中心,因此佛寺在管理机构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僧团是由一定数量的僧人组成的团体,负责统一管理僧侣的活动和修行,宗教管理部门则是负责监督和指导佛教僧侣的官方机构。

二、规章制度为了规范佛教僧侣的行为和修行,佛教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戒律、僧规、律学等。

其中,戒律是最为重要的一项规定,包括了僧侣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礼仪和禁忌等内容。

僧规则定了僧侣的修行规范,包括了出家、手谕、禅修、诵经、施舍等内容,律学则是佛教法律的学习和研究,这些规章制度为佛教僧侣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准则。

三、管理方式佛教僧侣的管理主要以默许与自律为主,佛寺及僧团对僧侣的管理主要通过传统的教育和规范进行。

同时,宗教管理部门也会对佛教僧侣进行定期的考核和督促,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和思想符合佛教规范。

除此之外,佛寺中一般也有一些长者或高僧担任佛学导师,提供精神指导和修行帮助。

佛教僧侣的管理主要依靠内在信仰和共同规范,通过自我约束和内心的修行来维护佛教的纯洁和正统。

四、管理难题古往今来,佛教僧侣的管理也并非没有问题,例如出现了一些散乱无序的僧寺,或者部分僧侣违反戒律和僧规。

由于僧侣大部分时间都在佛寺内修行,要求佛教僧侣的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佛教不断的加强对僧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提高僧侣的宗教素养和自我修养。

综上所述,佛教僧侣的管理制度是一个相对严格的体系,其核心是依靠戒律、僧规和律学来规范僧侣的行为和修行。

另外,在现代社会中,一部分宗教管理部门也逐渐加强对佛教僧侣的监督和管理,并加强对僧侣的教育和指导。

相信在宗教管理部门以及僧团和佛寺的共同努力下,佛教僧侣的管理将更加完善和规范。

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18•【字号】•【施行日期】1993.1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并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场所。

第三条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在该场所内组织的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及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实施的活动。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其一切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为主管部门,不设宗教事务部门的,授权有关部门主管。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登记。

新建、重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重建寺观教堂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九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四)有经相关爱国宗教团体认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教务人员;(五)有管理章程或管理办法;(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佛协寺院规章制度

佛协寺院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寺院的管理,规范佛教活动,维护佛教界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佛教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佛教寺院,包括寺院管理、宗教活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寺院管理第三条寺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寺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僧尼的职责,确保寺院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第四条寺院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寺院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寺院内部问题,确保寺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寺院应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寺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寺院内部安全。

第六条寺院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寺院的历史、文化、财务、人员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三、宗教活动第七条寺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佛教传统,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包括诵经、讲经、拜佛、法会等。

第八条寺院应定期举办佛教培训班,提高僧尼的佛教素养和宗教技能。

第九条寺院应加强对宗教活动的宣传,引导信众正确理解和践行佛教教义。

四、人员管理第十条寺院应严格按照佛教戒律选拔僧尼,确保僧尼的品德、学识和修行。

第十一条寺院应加强对僧尼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僧尼的素质,培养具有时代精神的佛教人才。

第十二条寺院应建立健全僧尼考核制度,对僧尼的修行、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考核。

五、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寺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确保寺院财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寺院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寺院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寺院建设和宗教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寺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寺院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寺院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寺院应加强对僧尼的安全教育,提高僧尼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佛协寺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具体条款一、寺院名称及地址1. 寺院名称:XXXX寺2. 寺院地址:XXXX省XXXX市XXXX县XXXX街道XXXX号二、寺院性质1. XXXX寺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宗教活动自主权。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佛协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佛协)人员的管理,以提高佛协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佛协所有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职工和志愿者。

第三条佛协各级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佛协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各级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人员录用与聘任第五条佛协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录用原则是公开、竞争、择优、慎重。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录用必须符合佛协的需要和发展方向,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领导干部的聘任应遵循公开招聘、民主选拔、考试笔试和面试的原则,确保人员选拔公平、公正。

第八条领导干部的聘任采取正式的文书形式,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第九条工作人员的录用应符合佛协的需要和工作岗位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工作人员的录用采取招聘、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人员的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佛协对志愿者的招募应立足于岗位的需求,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进行录用。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限第十二条佛协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职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擅自拓展职权。

第十三条佛协各级人事部门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应具备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不得私欲腐化、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职责,做到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十六条职工应遵守佛协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佛协各级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应根据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奖励和激励,鼓励其再接再厉。

第二十条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较差的人员,应及时纠正和完善,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调整。

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制度

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制度

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寺院的管理,保障僧众的正常生活和修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佛教教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寺院僧众管理制度适用于寺院内的僧人和尼姑,以及在寺院内进行教育、禅修和修行的学员。

第三条寺院僧众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僧众的生活、学习和修行,促进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僧众的权益,营造和谐的僧众关系。

第四条寺院要建立健全的僧众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入寺申请第五条欲入寺参学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并接受寺院的面试和考察。

第六条经面试和考察合格的人员,经寺院同意后可以入寺学习佛教知识和修行。

第七条入寺的僧人和尼姑应当遵守佛教戒律,尊重寺院的规定,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

第八条寺院对入寺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宗教信仰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九条寺院为僧众提供食宿、穿戴等基本生活条件,要求僧众保持清洁、整齐,遵循规定的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

第十条寺院鼓励僧众进行禅修和修行,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擅自离开或打扰他人。

第十一条寺院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僧众的身体健康,对患病的僧人给予及时的照顾和治疗。

第十二条寺院鼓励僧众进行学习和研究,提供图书、资料和教育资源,支持僧众的学术研究和宗教活动。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僧众要遵守佛教的教义和戒律,不得违背佛教的戒律和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僧众要尊重师长和其他同修,不得进行侮辱、欺凌或者排斥他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僧众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购买、持有违禁物品,不得参与社会上的非法聚会和活动。

第十六条寺院禁止任何形式的聚众闹事、斗殴、吵闹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寺院建立僧众委员会,负责处理僧众内部的事务,维护僧众的权益,促进僧众的团结和协作。

现代僧团的管理制度

现代僧团的管理制度

现代僧团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代僧团的管理,规范僧团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现代僧团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僧团成员,对于僧团的运行和管理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条现代僧团管理制度遵循尊重僧团成员个人权利、保障僧团运行安全、维护僧团的正常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现代僧团管理制度由僧团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并经僧团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僧团设立僧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僧团的事务管理办法、制度、规章和决定。

第六条僧团管理委员会由僧团长、副僧团长、行政主管等组成,任期5年,经过全体僧团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僧团管理委员会设立巡查组、监督组、财务组等,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第八条僧团设立僧团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僧团按照业务需要设立办事处、道场、学院等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僧团成员管理第十条僧团成员应当遵守现代僧团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僧团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安排。

第十一条僧团成员应当履行僧团的义务,积极参与僧团的各项活动,为僧团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僧团成员如果有违反僧团章程的行为,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僧团的财务收支由僧团财务组负责管理,确保财务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僧团的财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捐赠、项目资助等,必须用于僧团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僧团开展的具体项目和活动必须进行资金预算,确保合理使用,并进行定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僧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总务组负责,包括会议安排、文件管理、活动组织等。

第十七条僧团的活动必须提前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僧团的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僧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与并支持僧团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评议与监督第十九条僧团设立评议组,负责对僧团工作进行年度评议,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僧人聚餐管理制度范本

僧人聚餐管理制度范本

僧人聚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僧人在聚餐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团体活动的秩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院内组织的僧人聚餐活动。

第三条聚餐活动应当遵循节俭、安全、卫生、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保证聚餐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聚餐活动应当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及寺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聚餐活动的组织第六条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寺院管理者提出申请,并说明聚餐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寺院管理者应当审核申请,确定聚餐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八条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确定的安排,提前准备所需物品,并安排工作人员协助。

第九条在聚餐活动前,组织者应当向参与僧人说明聚餐活动的注意事项,确保大家能够共同遵守。

第十条聚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做好清理工作,保持聚餐场所的整洁。

第三章聚餐活动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条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确保食品安全,选择新鲜、无污染的食材,并在食品加工和储存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规定。

第十二条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对食品加工和储存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在聚餐活动中,禁止食用过期食品、生食或变质食品。

第十四条聚餐活动中,禁止产生明火,禁止酗酒、吸烟或擅自点燃火柴等行为。

第十五条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确保聚餐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聚餐活动的卫生管理第十六条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做好餐具的清洁消毒工作,确保餐具的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在聚餐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八条聚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对餐具、餐桌等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聚餐场所的卫生。

第五章聚餐活动的文明礼仪第十九条参与聚餐活动的僧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礼貌待人,互相尊重,保持文明礼仪。

第二十条在聚餐活动中,禁止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第二十一条参与聚餐活动的僧人应当自觉维护团队的凝聚力,共同营造和谐、友爱的氛围。

僧团管理制度

僧团管理制度

僧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僧团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保障僧团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僧团,涉及僧团内的管理和服务,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法规遵守、日常生活等方面。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僧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僧团管理水平,促进僧团的良好发展。

第四条僧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传统和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和谐,依法行使宗教活动。

第五条僧团应当注重对僧侣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其宗教信念和道德修养,促进僧侣的健康成长。

第六条僧团应当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保障僧团的持续发展。

第七条僧团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八条僧团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僧侣的招聘、管理和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僧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僧侣,按照其宗教信念和道德修养,经过考察和培训后方可进入僧团。

第十条僧团应当重视对僧侣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宗教知识、道德修养和管理能力,促进僧侣的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僧团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僧侣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激励其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僧团应当加强对僧侣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其正确看待宗教信仰,坚守宗教道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僧团应当加强对僧侣的生活照料,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僧团应当加强对僧侣的社会联系,引导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僧团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核算,依法进行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安全。

第十六条僧团应当依法申报财务和纳税,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僧团应当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财务的公开和透明,维护财务安全。

第十八条僧团应当加强对财产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僧团的合法权益,防范经济风险。

第十九条僧团应当加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效运用资金,促进僧团的良性发展。

僧舍管理制度

僧舍管理制度

僧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僧舍管理,保障僧舍秩序,提高僧舍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宗教团体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僧舍,包括寺庙、道观、禅院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以“服务僧众,维护僧舍稳定”为宗旨,确保僧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各类僧舍均设立僧务委员会,由住持或主持担任主任委员,僧舍管理人员、住持助理、法师等担任委员,负责僧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僧务委员会对僧舍的规划、发展、财务、人事等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僧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六条僧舍的僧侣人事管理按照《宗教人事管理条例》执行,严格按照合格的法师申请、住持推荐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成年僧人,需遵守僧舍的规章制度,尊重住持或主持的管理,参与僧舍的宗教活动,保持修行的积极性。

第八条未成年僧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接受住持或主持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僧舍财务按照《宗教团体财务管理条例》进行执行,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的规范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条僧舍财务收支均应当有详细的账目,定期进行财务核对。

第十一条僧舍对外捐赠、募款等行为,需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宗教活动第十二条僧舍宗教活动按照《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进行执行,保障僧舍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住持或主持有权决定僧舍的宗教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其他僧人应当服从其安排。

第十四条僧舍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严禁诋毁他人宗教信仰,宣扬封建迷信等行为。

第六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僧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僧人的行为规范、僧舍的管理制度等,并向僧人进行宣讲和教育。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的修改须经僧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僧舍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类僧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僧舍管理部门定期对僧舍进行考核评估,对业绩突出的僧舍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僧舍提出整改要求。

僧众规章制度

僧众规章制度

僧众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僧众行为,维护寺院秩序,弘扬佛教文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佛教教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寺全体僧众,包括出家僧人和在家居士。

三、僧人入门要求1.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心健康;(2)信仰佛教,有出家意愿;(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4)有基本的文化素养,能够适应寺院生活。

2. 入门程序:(1)申请人向寺院提出出家申请;(2)寺院审核申请人资格;(3)申请人接受寺院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4)试用期满,寺院审核合格,正式剃度出家。

四、僧人日常行为规范1. 早晨起床后,按时参加早课,诵经拜佛;2. 遵守寺院作息时间,不得随意离寺;3. 保持寺庙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4. 不得饮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5. 不得参与邪教活动,不得传播迷信言论;6. 不得参与商业活动,不得以佛教名义谋取私利;7. 不得干涉世俗事务,不得参与政治活动;8. 不得诽谤他人,不得搬弄是非;9. 不得穿着不整,不得佩戴饰品;10. 不得在寺院内吸烟、喧哗、打闹。

五、僧人修行要求1. 严守戒律,恪守五戒、十戒、菩萨戒等;2. 精进修行,勤奋学习佛法,提高自身修养;3. 参与寺院各项法事活动,如法会、讲经、放生等;4. 亲近善知识,虚心求教,不断提高自己的佛学水平;5. 发心利他,关爱众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僧人晋升制度1. 僧人晋升需经过寺院僧团评议,具备以下条件:(1)修行精进,戒行严谨;(2)学识渊博,有佛学造诣;(3)有良好的品德和群众基础;(4)对寺院发展有积极贡献。

2. 晋升程序:(1)僧人向寺院提出晋升申请;(2)寺院僧团评议;(3)寺院长老批准;(4)晋升仪式。

七、处罚措施1.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僧人,寺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责令退院等处罚;2. 对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僧人,寺院有权将其开除僧团。

八、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寺院僧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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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一、僧团山东省重点寺院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僧团组织。

僧团除住持外,有四大班首(序职),八大执事(列职)。

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

八大执事即:监院(综理全寺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维那(掌管宗教仪式的法则)、僧值(管理僧众威仪)、典座(管理大众饭食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来去的僧人)、衣钵(辅助住持照应庶务,调和人事)、书记(职掌书翰文疏),专管全寺各项事务。

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班首和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

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界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住持、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务委员会主任由住持担任,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
参加。

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述寺务会议,任期1年。

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

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四条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

寺院主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

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

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僧籍
山东省佛教寺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

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
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

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由所在寺院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

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寺院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山东省各寺院常住僧人共计255人,其中济南市29人,青岛市80人,淄博市31人,烟台市26人,济宁市23人,日照市16人,聊城市10人,菏泽市21人,枣庄、临沂、威海市各6人,德州市1人。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

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度弟子。

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
出家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

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已出家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

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

第七条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

僧尼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出参学期间,其度牒、戒牒由留禅寺院暂行保管。

第八条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戒牒。

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对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理者,一律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僧籍,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九条颁发度牒,收回、收缴度牒,不得营私舞弊,
挟嫌报复。

如遭排挤报复,当事人可向上级佛教协会直至中国佛教协会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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