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桂建人〔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桂建人〔2023〕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现将《2023年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一、认真贯彻培训政策。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2014〕2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4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培训考试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人〔2016〕2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教学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二、规范培训费用支出。
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
临时新增的培训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单位(部门)组织开展培训的通知文件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会签或备案后方可印发。
培训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8〕3号)执行。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培训经费支持的培训项目,各培训主办单位(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培训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含培训通知盖章扫描件、课程安排、学员名单等)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归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课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是为了提高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而设立的。
为了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合理的课酬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课酬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培训内容、培训周期、培训形式以及培训效果等因素,以确保课酬标准科学合理,切实反映培训的实际情况。
一、培训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多个方面。
针对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会有所不同,例如高级技术人员可能需要接受更深入、更专业的培训。
在制定课酬标准时,应该根据培训内容的复杂度和难度进行合理的划分,以保障培训人员的权益。
二、培训周期培训周期也是确定课酬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培训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培训人员的时间安排和经济收入。
较长的培训周期意味着培训人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短期培训也不能因此而降低课酬标准,因为短期内集中的培训也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培训形式培训形式的多样性也需要在课酬标准中得到充分考虑。
传统的课堂授课、实地考察、案例分析等形式都需要考虑到其特点,确定相应的课酬标准。
实地考察需要考虑到交通和住宿等额外的费用,而案例分析可能需要更多的准备时间。
在制定课酬标准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培训效果培训效果也是决定课酬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培训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如果培训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那么相对应的课酬标准应该更高一些。
这样不仅可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更加认真地参与培训,还能够鼓励培训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培训服务。
在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课酬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全面发展。
五、参与人员的级别除了培训内容、周期、形式和效果外,参与培训的人员级别也是决定课酬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师培训有关政策精神和工作安排,为做好2024年中小学“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情况及承担单位广西2024年“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共有广西农村小学初中优秀教师培养项目(第二年)等12个子项目,计划培训教师(含党组织书记)882人,由广西师范大学等6家单位承担。
具体项目信息见附件1,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培训安排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9月。
各培训项目具体时间、地点以开班通知为准。
有关内容请在广西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查看。
三、实施要求(一)严格做好学员精准选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条件要求和名额指标,结合本地培训需求调研结果推荐学员参训,并适当向边境地区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学校倾斜。
原则上每位教师年度内参加同类培训项目不超过1项,近两年参加过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同类培训项目的教师不予选派,近三年选派后无特殊情况未参训、被劝退、未结业的学员不予选派。
若无法足额选派学员或已报名学员未参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或予以调换。
学员在参训过程中无故迟到早退或不遵守培训纪律的,三年内禁止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培训。
跨年度或连续培养项目学员原则上须与上一年度保持一致。
对于不积极配合精准选派参训学员的地市,将逐年减少同类项目参训名额分配。
(二)务必确保精准培训。
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开班前2周将培训方案报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核备案,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项目实施。
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全文5篇)

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全文5篇)第一篇: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问题说明1、培训期间还有差旅补助吗?如:外出培训或市内长时间的封闭脱产培训。
答:培训班期间没有差旅补助。
但往返是可以按照差旅费报销的。
2、参加党校学习、挂职是否还有差旅补助?答:没有了。
旧的差旅费办法是有的,新办法参照财政部做法已经取消。
3、单位举办培训班,可以不安排参加培训的人员食宿费用吗?而是由被培训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
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4、参加收费的培训班如何报销?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我们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
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对培训通知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同意按培训班要求报销;对培训通知上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议住宿费比照《办法》标准报销。
培训期间均没有伙食、交通等现金补助。
5、参训者称主办方收取的费用不含食宿,回单位后要求报销食宿。
如何处理?答:培训《通知》上没有写着“食宿自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食—1—宿费。
若《通知》上明确要求“食宿自理”的,参照问题4处理。
6、课酬标准是否偏低,对培训班效果有影响。
答:我区制定的培训班课酬标准与全国保持一致,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财政部解读,公职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利用上班的业务知识给学员培训,属于分内之事。
只是考虑到备课需要付出精力等因此给予一定补助。
7、单位内部培训班,本单位人员可否作为授课老师,是否给予课酬?单位领导给单位人员上党课是否给予课酬?答:根据培训内容需要,本单位人员可以作为授课老师。
是否给予课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党支部内开展党课教育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9、第五章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时,讲课费签收单应当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那么单位在支付授课教师的课酬时,是否可按讲课费签收单就以现金方式支付教师课酬,不用开具税务部门的培训劳务发票?答:《办法》确定的课酬标准为税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_)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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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培训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培训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数量和培训时间,降低培训成本,控制培训费支出。
二、关于培训班人数的计算问题根据《办法》第八条,培训举办单位在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但是不含授课老师(授课老师的交通、食宿是在第八(七)点“其他费用”中统筹解决),也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
三、关于培训班费用列支渠道问题(一)培训班相关开支应当作为培训费整体列支,不应拆分列入其他经济分类科目。
(二)随着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培训费标准的不断提高,原则上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针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全区性培训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推进教师培训提质增效和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努力造就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队伍,现就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以下简称国培、区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把握项目实施重点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十四五”教师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基础教育“五育工程”(育新秀、育骨干、育优师、育名师、育大家),分级分层分类分学科合理设计培训项目,以梯级培养培训完善教师发展路径。
按照当前教育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切实把握教师培训改革重点,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域和边境地区开展高质量教师培训,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县,扎实推进国培、区培项目工作。
二、科学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一)持续发挥师范院校主体作用。
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师范院校、综合性大学积极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和学科建设,建立健全与政府、中小学、幼儿园联合培养培训教师的新机制。
(二)深化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4.12
•【字号】桂价费〔2017〕19号
•【施行日期】2017.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培训质量、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协商确定。
二、各相关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学区域的醒目位置和收费地点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未按公示内容提供培训的不得收费。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培训、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19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4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_)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桂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差旅费制度执行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审批、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各职务级别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
二、关于差旅费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
今后年度,自治区财政将按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一)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2017年3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2015-2016年区直单位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度调研,各单位对区内400元、区外450元(含讲课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普遍反映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区举办的培训,180元的住宿费难以保证需要。
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我区2014年培训费综合定额区内标准为400元/人·天(含讲课费),经统计测算,2015-2016年的讲课费支出占整个培训费支出的8%-10%,为此,本次修订后,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基本满足了区内培训的需要,因为不含讲课费,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实际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区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由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提高至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增幅约37.5%,与中央三类(处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一致.【拟定方案】在我区2014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区外450元/人·天(含讲课费);包括贵州、云南、四川、广东、浙江在内的全国大部份省份旧的培训费标准均为400—450元/人·天(含讲课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桂工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工发〔2018〕3号各市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区总各部门、直属单位、直管基层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第十二届第八十四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2018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桂政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有利于中央和自治区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我区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当前,我区各级财政收支缺口和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矛盾并存。
必须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长期闲置存量资金,合理调整使用方向,有序投入亟需的领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部门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细化部门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和规范预算资金管理。
各部门要制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具体措施,分单位、分项目落实预算执行工作任务、责任人和执行时间,明确考核指标,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财政预算批复到部门后,部门要及时按工作进度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必须坚决打破部门预算资金属于部门所有的传统观念,树立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职的正确理财理念,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统筹推进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不断改进完善管理措施办法,指导督促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不断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县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计划、备案和组织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标准和结算管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机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备案。
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第八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各单位一般应选择在内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确需在外举办培训的,应报单位领导办会议批准。
第九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条各单位在培训机构举办培训,每次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00人。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严禁借培训之名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组织高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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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一)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2017年3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2015—2016年区直单位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度调研,各单位对区内400元、区外450元(含讲课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普遍反映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区举办的培训,180元的住宿费难以保证需要。
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我区2014年培训费综合定额区内标准为400元/人·天(含讲课费),经统计测算,2015-2016年的讲课费支出占整个培训费支出的8%-10%,为此,本次修订后,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基本满足了区内培训的需要,因为不含讲课费,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实际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区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由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提高至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增幅约37.5%,与中央三类(处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一致。
【拟定方案】在我区2014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单位:元/人·天说明:1.我区2014年标准为区内400元/人·天(含讲课费)、区外450元/人·天(含讲课费);包括贵州、云南、四川、广东、浙江在内的全国大部份省份旧的培训费标准均为400-450元/人·天(含讲课费)。
2.通过互联网查询,目前已新修订出台《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省份有海南省、山东省,通过电话咨询,已初步拟定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有四川省、湖南省,以下提供上述几个省份的新培训费标准,供参考。
【一】四川省2017年标准(征求意见稿)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
今年,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区还进一步加强了一般性支出预算管理,对区直部门2017年年初部门预算中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13项经济分类科目的一般性支出按5%的比例进行了压减。
会议费、培训费不仅属于一般性支出,还属于“三公两费”,社会关注度较高,近几年来都是按照“零增长”的原则安排预算。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自治区本级部门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桂财预〔2017〕136号)精神,2018年部门预算将继续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会议费、培训费预算。
因此,本次修订后,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提高了,各单位应相应压缩培训人数及规模,特别是要减少区外培训的次数。
(三)根据中央《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讲课费单列。
需要支付讲课费,是培训与会议支出的重要区别。
由于讲课费与按照人均测算的综合定额标准没有关联性,把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标准不尽科学合理。
实际执行中,参训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管理,一方面挤占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的基本开支,另一方面带来合班授课、一次授课从多个培训班领取讲课费等变通现象。
此次按照中央做法,将讲课费从综合定额中单列出来。
2.提高讲课费标准。
各方面普遍反映,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半天的讲课费标准偏低,难以请到优秀师资,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同时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1、2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
中央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500元/学时,正高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学时。
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我区讲课费标准拟调整与中央一致。
3.将培训类别范围由原规定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修改为“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
主要是考虑一一列举难以涵盖全部培训类别,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培训类别有新的拓展,并已作出明确规定。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
4.删除“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的要求。
考虑到培训伙食费、场地费等成本不会随着培训天数增加而递减,时间长的培训一般会安排异地衔接教学,相应会增加一定的培训成本,不再对30天以内的培训降低综合定额标准。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5.在培训机构优选范围中删除"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等表述。
主要是为了配合下一步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
6.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调整为“10%”。
主要考虑与会议工作人员规定相衔接,也是为了满足培训工作特别是小班教学的需要。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7.明确提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针对个别培训机构在举办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班时,还向学员收取一定费用的不规范现象。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8.调整培训计划报送时间。
为便于各单位培训计划拟定时间与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时间有效衔接,将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方案一﹑解读形式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同时按要求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渠道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解读。
三、解读时间自《办法》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解读材料(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修订后的《办法》分为七章(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附则七个章节。
与《旧办法》相比,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我区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3.讲课费单列。
需要支付讲课费,是培训与会议支出的重要区别。
由于讲课费与按照人均测算的综合定额标准没有关联性,把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标准不尽科学合理。
实际执行中,参训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管理,一方面挤占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的基本开支,另一方面带来合班授课、一次授课从多个培训班领取讲课费等变通现象。
此次按照中央做法,将讲课费从综合定额中单列出来。
4.提高讲课费标准。
各方面普遍反映,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半天的讲课费标准偏低,难以请到优秀师资,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同时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 1、2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
中央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500元/学时,正高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学时。
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我区讲课费标准调整与中央一致。
5.将培训类别范围由原规定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修改为“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
主要是考虑一一列举难以涵盖全部培训类别,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培训类别有新的拓展,并已作出明确规定。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
6.删除“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的要求。
考虑到培训伙食费、场地费等成本不会随着培训天数增加而递减,时间长的培训一般会安排异地衔接教学,相应会增加一定的培训成本,不再对30天以内的培训降低综合定额标准。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7.在培训机构优选范围中删除"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等表述。
主要是为了配合下一步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
8.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调整为“10%”。
主要考虑与会议工作人员规定相衔接,也是为了满足培训工作特别是小班教学的需要。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9.明确提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针对个别培训机构在举办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班时,还向学员收取一定费用的不规范现象。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10.调整培训计划报送时间。
为便于各单位培训计划拟定时间与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时间有效衔接,将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机关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计划备案、培训组织、培训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报销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