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使用管理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2年11月5日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18周岁。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保障无线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余无线电操作技能培训和考试,对通过考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操作技术能力证书。
第四章设置、使用要求第九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参数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应当负责电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章电波秩序维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余无线电频段,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无线电活动无关的信号。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
正文:
---------------------------------------------------------------------------------------------------------------------------------------------------- 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设置和使用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必须事先向邮电部或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证明文件后,方可设置和使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的无线电台,由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遵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未经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机构许可,不得任意变动。
第六条船舶电台应自船舶进入港口时起,飞机电台应自飞机着陆时起,立即停止使用,直到船舶驶出港口或飞机起飞后,才能恢复使用。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电台使用管理制度
电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台使用管理,维护广播秩序,保障广播设备的正常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使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台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相关使用者。
三、使用管理1.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电台设备,严禁私自改动设备设置。
2.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广播节目内容管理规定,不得播放具有辱骂、色情、暴力、煽动性质的节目内容。
3. 电台使用期间,应保持设备整洁,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维修。
4.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电台频率,严禁无线电频率扰民。
5.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调频发射功率,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发射功率限值。
6.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不得私自使用未经许可的无线电设备。
7. 电台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广播法规和相关广播行业法规,保持广播内容的合法合规。
8.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广播调频设备,不得私自调频。
9.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广播电话设备,不得私自使用广播电话设备进行违法活动。
10. 电台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节目录制要求,不得录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节目。
11. 电台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12.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国家广播法规,不得私自使用非法广播设备。
13. 电台使用人员应注意节约用电,合理使用电力设备。
14.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电台节目内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播放违法内容。
15. 电台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广播频率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更改频率。
16.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调频发射功率管理规定, 不得私自调节发射功率。
17.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音频设备,不得私自使用音频设备进行非法活动。
18.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广播行业法规,保持广播内容的合法合规。
19.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无线电设备,不得私自使用未经许可的无线电设备。
20.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广播法规和相关广播行业法规,保持广播内容的合法合规。
21.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广播调频设备,不得私自调频。
2023年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2023年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无线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无线电的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频谱资源浪费、干扰他人通信、非法操作等。
为了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保护公众利益,2016年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无线电的管理和使用。
以下是2023年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内容。
一、频谱资源管理1. 非法窃占频谱资源:(1)未经批准使用卫星通信频段:一经发现,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2)未经批准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段:一经发现,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3)非法占用配给给其他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致使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一经发现,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2. 干扰他人无线电通信:(1)恶意故意干扰他人合法无线电通信:一经发现,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2)因技术失误导致的干扰他人无线电通信:一经发现,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 违反频率协调要求:(1)频率协调不符合要求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2)拒不整改或者违规使用频率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备管理1. 非法制造、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1)非法制造无线电发射设备:一经发现,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召回设备;(2)非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一经发现,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3)违法制造、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给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2. 未经允许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1)未经许可使用能产生较强电磁场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且造成干扰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2)未经许可使用较低功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且造成干扰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无线电台规范管理制度
无线电台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线电台的管理行为,加强无线电台的安全运行,保障通讯质量,保护电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无线电台的管理,包括固定站、移动站、船舶站等。
第三条无线电台管理应依法、规范、安全、高效、节能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无线电台管理应遵循“放射无线电频率资源有限,运用管理要高效,频率资源开展要合理,使用单位及个人应依法合理使用” 的原则。
第五条我公司无线电台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无线电台管理应注重环保,不得污染环境。
第七条无线电台管理要注重节能、降耗,提高无线电台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无线电台的设置与变更第八条无线电台的设置、变更必须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应的电台执照。
第九条无线电台一经设立,必须按规定技术要求连续使用,否则必须按照规定报废。
第十条无线电台变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无线电台的资料变更、技术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无线电台的临时性变更必须事先向所属电台管理机构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无线电台的技术要求第十三条无线电台设置要符合国家无线电规划的安全距离要求,严格执行无线电台技术规范,保证通信质量。
第十四条无线电台的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通过相关设备的检定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无线电台应定期维修和保养通信设备,确保无线电台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无线电台应严格遵守无线电干扰的规定,确保无线电干扰的最小化。
第十七条无线电台应定期对无线电的电磁辐射进行监测并报告。
第十八条无线电台不得擅自更改无线电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无线电台的所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无线电台设备的日常操作与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无线电台设备严禁私自拆卸或更换零部件。
第二十一条无线电台设备在发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12.03•【文号】•【施行日期】1994.12.0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第七章无线电管制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十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无线电台规章制度
无线电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台的管理,保障通信秩序,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台、便携台、移动台等各种类型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的规定,确保通信安全。
第四条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通讯秩序,保障正常通信。
第五条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必须保障电波的合理利用,严禁乱发乱用,确保通信质量。
第六条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必须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无线电台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无线电台必须依法设置,获得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运行。
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无线电台。
第八条无线电台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无线电台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通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无线电台必须根据不同的通信需求和使用范围,合理规划频率和功率,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无线电台的管理责任由设台单位或个人承担,确保无线电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无线电台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无线电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可超范围或超期使用。
第三章无线电通信的操作规范第十四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频率、时段和方式进行,确保通信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符合信道管理规定,不得造成频率干扰或私串行为。
第十七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保障通信安全和保密性,不得透露通讯内容。
第十八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注意通信礼仪,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遵守通信禁令和技术规范,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四章无线电台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设台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无线电台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质量。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5篇)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____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____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2)是指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具体的处罚规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处罚规定:1. 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对其违规情况进行记录。
2. 罚款:对于违规较严重的情况,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数额一般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3. 暂停使用无线电设备:对于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以暂时禁止其使用或者许可其使用特定频率的无线电设备。
4. 撤销无线电许可证: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撤销其无线电许可证,并终止其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权利。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
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第三条: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
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
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
根据我国情况,日前只准设置集体业余电台。
第四条:业余电台只能与规定的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
第五条:业余电台活动由各级体委(对外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属各级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省、市、自治区以上体委可用所辖之集体业余电台播发无意义通播报,组织业余无线电训练或竞赛。
第七条:在正常情况下,业余电台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团体传递信件、公文及业务文件。
在遇到“SOS”或抢险救灾时可应急担任临时通信任务,但事后必须报告。
第二章设置使用第八条:业余电台的设置、使用、迁移、停闭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设置业余电台时必须由设台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的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条:业余电台的发射设备,如需在市区内设置,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说明理由,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
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家体委和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57323部队备案。
第十二条;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业余业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以及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业务仅限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个人或者单位开展,且不得通过该业务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本办法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电台。
除非明确说明,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包含与空间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无线电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但不包含空间业余无线电台。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第四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频率划分以及其他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可用无线电频率见附件1。
使用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划分用于业余业务的频率无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设置、使用具备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申请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许可要求、许可证照样式等事宜执行有关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和相关实际操作经验;(三)有能够保证业余无线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经检测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五)设置、使用业余信标台、业余中继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的申请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相关业余无线电台有明确具体的用途,技术方案可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题注】国务院令第128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无线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无线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细则无线电是指以无线电波为媒质传送信息的通信方式。
作为现代通信的重要手段之一,无线电台在各个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有序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无线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本文将介绍无线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一些基本情况。
首先,无线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无线电台的设立、使用、管理与监督。
无论是公共无线电台,如政府机构通信用的警报台、应急通信台等,还是私人无线电台,如业余无线电台、企事业单位的无线电台等,都需要依据相关规章制度来设置、使用和管理。
其次,无线电台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设立无线电台需经过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无线电台设备信息、使用目的以及频率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供无线电台运行计划书,并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和质保金。
然后,无线电台的使用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无线电台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频率使用知识,且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取得合法的操作证书。
其次,在使用无线电台时,需严格遵守频率使用规定,避免频率干扰和无线电频谱浪费。
此外,无线电台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再次,无线电台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无线电通信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无线电台的管理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控制系统,对无线电通信进行实时监测和干扰源定位,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无线电台管理机构还需定期组织检查,对无线电台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无线电通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行为,无线电台管理机构将依法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频率错误设置、频率干扰、频率占用过度等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用等处罚手段。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如用无线电台进行非法广播、传输非法信息等,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无线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无线电通信秩序和安全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第四章设置、使用要求第五章电波秩序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
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业余无线电台可以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
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
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的制式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方可投入使用。
但信息产业部规定不需领取电台执照者
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射机、接
收机、或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三种,由信息产业
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无线电台执照由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电台审批权限和各类
无线电台的有关管理规定核发;或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五条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方可获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无线电台执照须妥善保管。
遗失电台执照,必须追查下落,并。
无线电台使用管理规定
无线电台使用管理规定无线电台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无线电通信行为,保障通信秩序和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文主要从无线电台使用的基本原则、无线电台的管理要求和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解析,希望对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一、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所有无线电通信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的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2.使用有序:无线电台使用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功率、调制方式等进行,不得随意占用或干扰其他频率资源;3.省电节能:无线电通信应根据实际需要控制功率,尽量减少电磁辐射,推行节能技术,保护环境;4.保密安全:无线电通信过程中涉及到涉密信息的,必须采取加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侵入。
二、无线电台的管理要求1.办理手续: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年检;2.安装规范:无线电台的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3.频率协调: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频率资源范围,与其他无线电台进行协调和分配,避免频率冲突;4.干扰处理:如果发现自己的无线电通信行为对其他无线电台造成了干扰,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5.日常维护: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的工作状态;6.抢险救灾:无线电台使用者在遇到重大灾害事故或重要活动时,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通信保障工作。
三、处罚措施1.警告:对于违反无线电台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首先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2.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并要求整改;3.暂停使用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暂停使用许可证,并要求整改;4.吊销使用许可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行为,可以吊销使用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对无线电台使用管理规定做了详细的说明,希望使用者能够严格遵守规定,保证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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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
无线电台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安保部的正常工作通联,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无线电使用规定》要求,特制订《某某有限公司无线电台使用管理规定》。
1、应工作需要指定人员可领取使用电台,非电台领用人员无权擅自使用,使用人员应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
2、使用者应对所领用电台的安全、维护承担全部责任。
严禁借用他人。
所有手持无线电台应由安保部长负责监督管理。
3、电台附件(充电器)妥善保管,按时充电,保证电台正常使用。
4、电台故障须在24小时以内报修,无法短时修复可在领导审批后借用新电台,根据维修时间界定借用时间。
5、电台无故延误正常使用者,按天数实行惩罚规定,每天20元,最低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6、电台发生人为损坏,可维修由责任人担负费用,不可维修照原价赔偿。
500元/台。
7、电台发放前频率键盘都已锁定,出现错频现象属于个人行为,每次处以10元罚款。
8、安保部部长应每月一次进行电台统一维护检查,发现故障隐瞒不报,致使机器非正常工作故障扩大的,除担负维修费用并给予双
倍罚款。
保卫部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