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6年
2016安全生产八项
2016安全生产八项2016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安全生产八项重点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八项重点工作。
第一项,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要求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项,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企业必须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项,加强事故隐患排查。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定期检查、自查、第三方审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项,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机构和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六项,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八项,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这八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是中国政府在2016年提出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中国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政府和企业要共同努力,全力落实这八项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人民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标准化2016
安全生产标准化2016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责任。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2016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首先,安全生产标准化2016年的重点在于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安全生产标准化2016年还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监管和检查。
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此外,安全生产标准化2016年还强调了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和管控。
企业要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最后,安全生产标准化2016年还提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评价和认证。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将得到国家的认可,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信誉度。
总之,安全生产标准化2016年的出台,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和生产现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章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第七章安全生产奖惩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新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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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 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 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 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 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 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 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 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 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 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32号文2016
安全生产32号文2016《安全生产32号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16年制定并发布的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文件。
全文共有45条,包含了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要求。
下面,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该文件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即通过预防措施来消除和减少事故隐患,同时结合治理手段来控制已经发生的事故,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文中还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划分,要求各方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在安全生产的规范要求方面,《安全生产32号文》提出了许多关于企业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要求。
其中,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三同时”控制措施必须到位,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特殊行业和领域有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以此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32号文》还特别强调了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测和监管。
对矿山、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化工、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业和领域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督导,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此外,文件还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促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面,《安全生产32号文》提出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技术支持和安全培训等措施,增强安全生产的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文件还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32号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01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一、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管理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三、安全检查制度四、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七、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管理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层层把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特制定本制度。
1.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行业主管癌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1.2领导和管理公司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1.3批准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企业安全总目标,并督促实施。
1.4接受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定期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措施的执行情况,接受员工代表反映的情况。
1.5审批安全生产必需资金和劳动保护措施的专项资金,支持和审批职工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1.7对重大伤亡事故,亲自参与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2.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2.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2.2协助总经理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行使总经理授权的职责。
2.3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4组织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听取安全职能部门工作汇报,支持有关部门使用安全否决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发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3-01点击数: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6日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0号令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6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一)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整改验收、资料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
(四)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制造车间、机加车间)及各岗位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并认真落实。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一)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
(二)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排查,排查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定期排查。
(三)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一)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分级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二)对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的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组织立即整改。
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下属单位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 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和访客,包括安全生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一线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员工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者漏报虚报安全生产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理各类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调查分析和防范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员工的紧急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由专人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并整改。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应当建立纪录,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台账,以备日后查阅。
2016安全生产32号文件
2016安全生产32号文件2016年安全生产32号文件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该文件发布于2016年10月21日,是国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有效推动了中国的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该文件总结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该文件首先指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是坚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
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的安全。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对危化品、矿山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
三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处理,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参与。
五是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要求及时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六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七是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该文件有效推动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文件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领导,企业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有所提升。
同时,安全生产监管也得到了强化,事故隐患得到了较好的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化建设也有所完善。
这些措施和要求的实施,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共计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以下是关于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责任主体。
1. 企业领导层,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和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监督检查。
3.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目标,确保零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安全生产培训,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6. 安全生产奖惩,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所有。
以上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希望能够对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32号文2016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32号文20161、如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初看此项规定,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延续,但细读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却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2016年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应注意税制转换交替期的特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5月份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四)奖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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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编号:mdgs/zd-002B实施日期:2016年8月签发人:岳阳市明达物流有限公司目录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3.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8)4.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2)5.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7)6.GPS安装、使用及监控管理制度 (19)7.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2)8.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4)9.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26)10.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8)11.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 (31)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32)13. 隐患排查整改计划及实施制度 (35)14.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36)15. 消防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 (37)16.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39)17. 危险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 (41)18.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3)19. 夏季行车安全措施 (45)20. 冬季行车安全措施 (47)21. 车辆安全例检制度 (49)22. 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51)附录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2)2.押运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3)3.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5)4.安检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6)附录2:明达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部门、岗位、从业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和活动等。
2.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3.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3.1 检查的内容(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
(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查事故隐患。
(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7)查其他事项。
3.2 检查的方法和时间(1)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有综合检查和专业检查。
(2)检查的方法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等。
(3)检查的时间分为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4.隐患的处理程序(1)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2)检查过程中发现不能当场立即处理的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再针对性地制定隐患处理方案,消除隐患。
(3)处理程序包括:隐患的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及整改方案制定(包括整改计划、资金落实、实施操作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的复验。
5. 监督检查档案或台账的记录要求记录要求应包括:安全检查日期,检查部位或场所,发现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相应整改措施和完成整改时间,负责记录部门或人员及签名等。
6.需明确的其他内容本制度符合国家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更改,本制度将及时修订。
7.附则(1)本次制度由岳阳市明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以及来公司务工的临时工和实习人员等。
2.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执行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公司根据需求,对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教学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教育培训方案和计划,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培训计划为年度计划。
4.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4.1 培训的形式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公司内部组织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特殊教育、外来实习和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培训的内容(1)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公司常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职业危害及事故预防措施。
(4)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
(5)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6)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8)应急处置知识和应急设施与设备操作使用常识。
(9)异常情况紧急处置、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要求。
5.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台账的记录要求(1)培训时间和地点。
(2)授课人及培训内容。
(3)参加培训人员签名。
(4)考核时间、试卷、答案、成绩及阅卷人。
(5)违章违纪处理情况等。
6.需明确的其他内容(1)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应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3)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到会的,应提前向公司请假。
(4)缺席人员由公司采取发放学习资料或微信群传送学习内容、单独召集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补课。
对无故缺席和不参加补课的从业人员,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待岗和解聘的处理。
7.附则(1)本次制度由岳阳市明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人员。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公司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人员的聘用、审核、奖惩、解聘、劳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等工作。
4.招聘内容及要求4.1 工作流程(1)提交拟聘用从业人员信息的申请。
(2)制定、发布招聘公告。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
(4)招聘考核和录用。
(5)规定试用期的人员管理及车辆使用要求。
(6)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
4.2 相关要求(1)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件(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应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条件、驾驶证、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和业务技术要求(驾龄、安全行车经历、违章违纪记录)等。
(3)面试合格后需参加公司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几个:(1)姓名(2)性别(3)年龄(4)身份证号码(5)准驾车型(6)取得驾驶证时间(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8)主要家庭成员(9)通讯方式(含主要家庭成员通讯电话及家庭住址)(10)其他需要说明事项5.资格证管理程序5.1 申请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2 审核5.2.1 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4)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5)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6)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5.2.2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学历证明及复印件;(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5.3 办理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安排考试,并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对考试合格人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4 备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6.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和安全活动记录公司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和安全活动,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7.违法、违章、违纪情况公司从业人员出现违法、违章、违纪行为,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要求给予处罚,并记入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记录应包括违法、违章、违纪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处理情况等。
8.辞退的条件、标准及程序8.1 辞退的条件、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秩序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4)从业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记满分的;(6)驾驶、押运人员诚信考核不合格的;(7)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2辞退的程序(1)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解聘说明;(2)将解聘说明,报告安全科进行审核;(3)审核结果报告主管领导;(4)主管领导同意,依据相关法律,解聘劳动合同。
9.管理档案或台账的记录公司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或台账的记录应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2014)分类建档,动态材料应确保及时更新。
10.需明确的其他内容(1)公司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2)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3)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4)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5)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6)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7)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公司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