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范文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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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

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渝五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徐沾全,男,194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石荣相,女,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诸彦文,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略)。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区长。

委托代理人辛华,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1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X年12月24日受理后,

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

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徐沾全、石荣相、诸彦文,被

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沾全等12人于201X年10月15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府对国房局伪造“假方案”引发安置争议进行协调的申请》。被告

在原告起诉之前未进行协调。

原告徐沾全等12人诉称,201X年4月24日被告批复同意了永川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并公告的201X年3月18日《永川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批准的安置办法、原

则是货币安置或联户自建。但在201X年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实施过程中,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伪造了一个假方案并强行按此方案执行,即201X年4

月22日《永川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将安置办法、原则篡改为货币安置或统建安置,而没有“联

户自建”。原告等人四处反映并曾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X年4月22日的“假

方案”,但法院认为该请求实际是针对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施

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异议,应先申请协调,并待裁决后才能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于201X年10月15日向被告书面申请协调,但被告至今未予协调,也没有任何答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原告徐沾全等12人的申请收到,但原告不是对补偿安置方案

提出异议申请的协调和裁决,而是对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的是统建安置还是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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