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范文word版 (3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beab54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92.png)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5•【字号】永川府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5日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维护全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按照深化平安永川建设总体部署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为期半年(2014年6月1日至12月20日)的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排查整治工作格局;26个重点整治地区刑事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5%以上;滚动排查治安乱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治安乱点地区不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乱点地区群众对整治工作知晓率和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侵财案件侦办、起诉、审结协作机制,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扒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群防群治力量得到进一步夯实,社会面网格化巡防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行业单位内部防控得到进一步强化,全年侵财犯罪同比下降10%以上,多发性侵财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安全感得到提升。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0d2fb3d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55.png)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92b6349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96.png)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bdfdb54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45.png)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杨礼群【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礼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涉案《回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以征地批复以及征地部门与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认定杨礼群应适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但与杨礼群在二审中提交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在查询信息载明的杨礼群征地农转非时间并不一致,永川区规资局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杨礼群办理征地农转非的过程和事实,因此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永川府发〔2020〕1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永川府发〔202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57fc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c7.png)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0〕3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后续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68号)等7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20日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备注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68号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15号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2号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2〕7号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195号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44号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113号——结束——。
蒋永田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永田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4ea7e0f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b8.png)
蒋永田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2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永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当事人】蒋永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当事人-个人】蒋永田【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永田【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本案中,萱花路派出所两次接警后均出具了受案回执,通过调查查明系亨通出租车公司与蒋永田为车辆所有权发生纠纷并制作了笔录。
次日由永川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并送达龙方元。
蒋永田向萱花路派出所邮寄依法履责申请书后,该所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蒋永田。
韩同友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同友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99e2513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80.png)
韩同友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渝05行终5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莉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邓莉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同友;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当事人】韩同友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韩同友【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同友【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经现场核实调查,了解到因征地拆迁,重庆永川区大安街道花果山村村民委员会受委托对韩同友承包地及地上植物进行拆迁补偿,因韩同友认为补偿金额过低,要求当时在进行清表作业的施工挖掘机不要挖其花椒树,出警民警现场调查走访,证实施工人员并非故意压倒其花椒树,并告知施工人员暂停对韩同友承包地上的施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最新-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精品
![最新-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19ac344f011ca300a6c390c0.png)
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永行初字第36号原告屈明波,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秀,女,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川,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虹,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于珑,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干部,住略。
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14日受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5月15日和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屈明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秀,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剑虹、毛于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4日向原告作出永公中决字[2019]第82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11月22日中午,屈明波与屈文双、蔡军等多人在永川区中国农业银行永川支行旁滨河路俊豪中央大街围墙施工现场处破坏施工围墙,扰乱施工秩序,致使施工单位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屈明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扰乱企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屈明波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被告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屈明波的询问笔录。
证明原告在施工现场推倒围墙的事实。
黄勇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勇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aad7903f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f2.png)
黄勇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华荣张小明【审理法官】应禧张华荣张小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勇;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黄勇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黄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维全【代理律所】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勇【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了相似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前述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的是依法查询制度。
在实践中,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调查取证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就查询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提出抗辩产生争议,从而产生诉讼。
自然资源部就规范不动产资料查询行为,明确查询主体、程序、要件,制定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双荣矸砖厂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永川区双荣矸砖厂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0f9cf1d2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06.png)
重庆市永川区双荣矸砖厂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龙贤仲【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龙贤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双荣矸砖厂;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双荣矸砖厂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双荣矸砖厂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能朝四川朝春律师事务所;谷存存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能朝四川朝春律师事务所谷存存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能朝谷存存【代理律所】四川朝春律师事务所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双荣矸砖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因环保政策性关闭而引发的行政补偿争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环保政策性关闭而引发的行政补偿争议。
2017年12月4日,永川区政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蓝天行动工作方案》、市经信委《环保关闭工作的函》两个文件的精神制定并发布了永川府发﹝2017﹞27号《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行政区域内三环高速公路内、外烧结砖瓦企业削减现有产能环保关闭工作的实施方案。
其中规定的补偿实施步骤为:先由拟关闭企业向镇、街提出书面申请,镇、街初审后分别报送区经信委和区环保局,再由区经信委牵头,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实地核查,各相关镇街指导企业拆除,最后区经信委等部门组成验收组组织验收后予以补偿。
本案中,双荣矸砖厂成立于2003年,2014年3月7日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双荣矸砖厂在无排污许可的情况下仍然生产经营,于2016年10月被永川区环保局责令停止排污。
张才和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才和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1f34cba3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2f.png)
张才和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6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张莉【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张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才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才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才和【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世梅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世梅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世梅【代理律所】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才和【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机器设备等财物系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并搬至存放处,公证机关制作了《现场记录》和《清点物品清单》并出具公证书。
张才和现向永川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归还张才和因征地拆迁、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遭强拆时被强行收去的住房内各种物品,家具厂内各种机器设施设备和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并以永川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申请事项的处理决定为由提起本案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才和的起诉,结果正确。
赖本富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赖本富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22a3c2ca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d7.png)
赖本富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8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永铭龙贤仲许鹏【审理法官】吴永铭龙贤仲许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赖本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赖本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赖本富【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鹏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鹏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鹏琨李蕊【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赖本富【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质证关联性合法性先予执行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第三人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上述证据材料,已经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其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本案中,第三人于2003年3月26日取得永川区中山路东外街片区救灾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赖本富位于拆迁房屋内的永川区东外街123号城市房屋实施拆迁,并于2003年5月6日与赖本富达成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
依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人作为城市房屋拆迁人,其实施的拆迁行为以及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赵中坤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中坤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a11dece6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9.png)
赵中坤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永铭刘佳佳张桦【审理法官】吴永铭刘佳佳张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中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赵中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中坤【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莫臣英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臣英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臣英【代理律所】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中坤【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赵中坤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江北区政府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江北区政府限期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权责关键词】违法【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中坤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江北区政府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江北区政府限期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行为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人民政府并不具备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
故赵中坤起诉要求判令江北区政府履行其诉称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法定职责,缺乏相应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同时,一审法院依法向赵中坤释明其所列被告不适格,但其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同意变更被告。
黄光华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光华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909b370c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c0.png)
黄光华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永铭龙贤仲许鹏【审理法官】吴永铭龙贤仲许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光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黄光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光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光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
本案中,黄光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永川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但是,黄光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且该强制拆除行为有可能是永川区政府所实施。
因此,黄光华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
另外,即使存在永川区政府强制拆除黄光华房屋的事实,黄光华在2016年4月8日就已明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但黄光华直至2019年4月14日才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黄光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18:02【二审上诉人诉称】黄光华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黄光华的房屋并非危房,房屋也并非自然灾害垮塌,而是人为强制拆除;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黄光华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永川区政府也并非因征地拆迁而拆除其房屋。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6763c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1.png)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113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4日永川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
(二)因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标准等事项发生争议的。
(三)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的。
(四)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的。
(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的。
(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不涉及法律规范运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
(三)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后,争议各方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提请区司法局进行协调。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对所发生的争议不自行协调或者不提请区司法局协调,相互推诿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单位提请协调的公函;(二)关于提请协调事项的情况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文本;(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f41671e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7f.png)
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7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林华曾平封莎【审理法官】文林华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昌良【当事人】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昌良【当事人-个人】徐昌良【当事人-公司】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阎静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周甜涛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阎静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周甜涛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阎静周甜涛【代理律所】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昌良【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作出本案行政决定的职权及行政程序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作出本案行政决定的职权及行政程序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案上诉人将承包的工程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昌华。
徐昌良由王昌华招用到该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
根据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永川区人社局认定上诉人对徐昌良的受伤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并无不妥。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王相碧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相碧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fa150df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14.png)
王相碧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相碧;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当事人】王相碧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王相碧【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焦文科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文科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焦文科【代理律所】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相碧【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永川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上,均有王相碧本人签字捺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勘验笔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本院经审理查证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魏延辉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延辉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c1aac687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5.png)
魏延辉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莉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邓莉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延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应会【当事人】魏延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应会【当事人-个人】魏延辉李应会【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魏延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应会【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之规定,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系本案工伤争议处理的适格主体,具有对其辖区内工伤争议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
永川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制作并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经生效民事判决证明李应会受伤时与原重庆市永川区桉诚木材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
永川区人社局举示的证据,可以证实李应会系在工作时间,在原重庆市永川区桉诚木材加工厂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上诉人魏延辉提出李应会系下班后弄风扇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上诉人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永川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永川府发〔2018〕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永川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永川府发〔2018〕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b199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dc.png)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永川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永川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永川府发〔2018〕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重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庆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渝府发〔2018〕2号)要求,为确保我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开展好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是我区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质量效益,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客观要求;是完善规划体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城乡自然资本加快增值的基本前提;是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打好“三大攻坚战”和扎实推进“八项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兴业兴城、强区富民”的基础工程,是推动永川经济发展重要举措。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永川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区全域国土。
调查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XXX保护状况;进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全面核查土地所有权,完成城镇和主要村庄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查清区域内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进行土地条件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耕地质量等别状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最新】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
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渝五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徐沾全,男,194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石荣相,女,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诸彦文,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略)。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区长。
委托代理人辛华,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1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12月24日受理后,
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
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代表人徐沾全、石荣相、诸彦文,被
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辛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沾全等12人于201X年10月15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府对国房局伪造“假方案”引发安置争议进行协调的申请》。
被告
在原告起诉之前未进行协调。
原告徐沾全等12人诉称,201X年4月24日被告批复同意了永川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并公告的201X年3月18日《永川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批准的安置办法、原
则是货币安置或联户自建。
但在201X年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实施过程中,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伪造了一个假方案并强行按此方案执行,即201X年4
月22日《永川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将安置办法、原则篡改为货币安置或统建安置,而没有“联
户自建”。
原告等人四处反映并曾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X年4月22日的“假
方案”,但法院认为该请求实际是针对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施
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异议,应先申请协调,并待裁决后才能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遂于201X年10月15日向被告书面申请协调,但被告至今未予协调,也没有任何答复。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原告徐沾全等12人的申请收到,但原告不是对补偿安置方案
提出异议申请的协调和裁决,而是对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的是统建安置还是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