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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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南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应当认真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培训计划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县及以下。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 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 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二章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 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 准。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 负责同志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 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X市财政局、中共X市委组织部、X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14〕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模板】

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模板】

XX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1—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保障培训工作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省级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省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合理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合理、节约,确保培训效果。

(三)透明度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效益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培训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费用预算(一)各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二)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章培训费用开支第六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

(二)住宿费:参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用。

(三)交通费: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

(四)资料费:培训所需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培训费用报销(一)参加培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

(二)报销单经培训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一)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应及时结算培训费用,确保费用支出与预算相符。

(二)对培训费用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培训费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培训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应予以修订。

福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福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具体如下:(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单位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培训费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2. 目的机关单位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必须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

因此,培训费管理的目的如下:- 合理安排培训经费的使用,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培训效果。

- 保证培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财务不规范行为。

- 规范培训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 促进机关单位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提高组织人员素质和能力。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内的培训费使用和管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

4. 管理流程机关培训费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4.1 培训需求确定-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发展计划,提出培训需求。

- 培训需求由部门主管审核并上报给财务部门。

4.2 培训费申请- 负责人在申请前填写培训费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培训计划、费用明细等。

-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进行预算控制。

4.3 培训费审批- 经过财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将提交给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 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向申请人发送培训费审批通过的通知。

4.4 培训费报销-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填写培训费用报销表,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进行财务结算。

4.5 培训费用统计和分析- 财务部门按照部门和培训项目对培训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

- 根据统计和分析结果,进行培训经费的调整和优化。

5. 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和审核培训费申请。

-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表、审批培训费,以及报销和财务结算。

- 领导:负责审批培训费申请。

6. 注意事项- 培训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确保合理性和合规性。

- 培训费用必须与培训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不得存在浪费和冗余。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第六条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省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省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省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行[2014]33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332号 201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第六条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2014年4月2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省直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机关培训费的管理,确保培训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机关培训是提升公务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合理使用和管理培训费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2. 定义机关培训费:指用于机关组织公务人员参加培训的经费,包括培训费用、差旅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

机关: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单位。

3. 培训费使用原则合理性原则:培训费使用必须符合培训目标,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

公平公正原则:培训费使用应公平公正,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位公务人员均能享受培训机会。

省费原则:培训费使用应尽量节约成本,合理选择培训方式和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经济效益。

禁止浪费原则:培训费使用禁止浪费现象,严禁虚报冒用,确保培训费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培训费管理流程4.1 培训需求确定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人员个人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

4.2 培训计划编制机关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提交上级审批。

培训计划应结合工作需要和公务人员的个人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活动。

4.3 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公务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需要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报销凭证。

报销申请应包括培训费用明细、报销金额、报销原因等内容。

4.4 培训费用审批机关财务部门对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审查报销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4.5 培训费用支付经财务部门审批通过的培训费用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支付。

4.6 培训费用监管财务部门应建立培训费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培训费用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5. 培训费用使用要求培训费用应用于公务人员参加具有培训资质和合法经营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正规培训活动,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上应与公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相适应。

培训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的伙食费、差旅费等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支出。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与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陕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陕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四条省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省级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省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省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适用本办法。

适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1)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分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2)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的,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已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议审批。

第六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

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省直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2)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同意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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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简单理解,培训约等于教学,即对某项技能的教学服务,如一些专业的培训班,也可以理解为培训即提供教学。

山西省如何进行培训费管理的?下文是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简单理解,培训约等于教学,即对某项技能的教学服务,如一些专业的培训班,也可以理解为培训即提供教学。

山西省如何进行培训费管理的?下文是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2014年4月2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省直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2014年4月2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省直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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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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