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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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有哪些

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有哪些

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有哪些1、来自建设单位的风险施工单位需要仔细研读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承包合同,根据我们的经验,业主对材料采购通常会有如下要求:(1)需要提前一定时间向业主报告材料采购计划表。

如果因业主原因未能按此计划采购供应材料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导致材料价格上涨,这个计划表就是一份很有利的重要证据。

有的承包合同甚至会约定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报送材料采购计划表的不利后果。

对此,施工单位应予特别关注。

(2)需要按照业主的指定品牌或厂家来采购。

(3)如果是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施工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采购任务,则需注意对价格、品牌等取得业主认可。

特别是装饰工程中,常会因工程需要,临时对原采购计划做变动,或增加新的采购任务,此时施工单位在接到业主指令后,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就价格、品牌、厂家、型号等具体细节取得认可。

否则今后在结算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尤其在总价包干合同中,这些新增的东西可以作为突破包干范围的利器。

2、来自材料供应商的风险选择一个合适的材料供应商,对材料采购几乎就成功了一半。

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应考虑如下方面:(1)代理主体的合格施工单位通常是与代理商或销售员进行协商,但代理商及销售员也鱼目混珠,有不少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

施工单位在与代理商或销售员协商时,应注意审查其资格的合法性。

(2)产品质量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量及其相应的技术水平是采购方选择的重要因素。

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和稳定的货物生产过程和标准,并配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其连续性。

(3)供货能力供应能力,即潜在供应商的设备和生产能力、技术力量、管理与组织能力以及运行控制等。

这些因素旨在考虑供应商提供所需物资的质量与数目的能力以及供应商能否持续、稳定地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

(4)质量保证及赔偿政策原材料产品在检验的时候,由于抽样不科学或者检验技术、方法有问题,往往难以发现问题。

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现原材料存在严重问题,往往就会退货和要求赔偿。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代理(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代理(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代理(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代理的判断一、代理的判断1、哪些属于代理2012/53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考点:隐名间接代理、显名间接代理、诉讼中代理、居间思路展开1、命题点1:代理的三方结构。

(1)代理的两个层次含义。

代理是一种行为。

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本质为法律行为。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人、被代理人(又称“本人”)和第三人共同组成三方三种法律关系。

(2)典型代理的三方当事人、三方法律关系。

内部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协议关系(委托代理)或身份关系(法定代理)。

‚外部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表意关系,为法律行为。

ƒ结果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代理行为的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受。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了典型代理:《民法总则》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隐名间接代理+显名间接代理2、命题点2:隐名间接代理。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6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6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60一、1.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江南博哥)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新华网北京2018年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在全司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正确答案: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待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

所谓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对行政执法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是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推进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具体而言,政府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根据不得乱作为侵害人民利益。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分类模拟5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分类模拟5

[模拟]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分类模拟5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借期1年,月利率3%。

到了还款期限,甲归还乙21.2万元,利息按照央行同类贷款利率记取(月利率0.5%),比约定利息减少了6.0万元。

乙就此事向法院起诉。

法院予以保护的利息最高金额为______。

A.1.2万元B.4.0万元C.4.8万元D.7.2万元参考答案: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法院予以保护的利息最高金额为:20×4×0.5%×12=4.8万元。

第2题:李某拥有一处地段不错的商铺,王某欲承租,2006年2月15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2006年3月1日起租用。

同年2月20日李某又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并当日将该商铺交付给了张某。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租赁合同的成立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C.张某享有优先承租权D.两份合同均有效,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参考答案:D第3题:甲将自己临街的房屋租给乙作商铺,合同约定租期为25年,在第20年租期届满时,甲提出终止租赁合同,乙可采取的正确做法是______。

A.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B.与甲协商续订租赁合同C.要求甲赔偿损失D.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参考答案:B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因此,本题中如果乙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开展商业活动,就必须先与甲协商,续订租赁合同,且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4题:孙某承租了赵某的一套单元房。

租用期间,该单元房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管道由于老化漏水,孙某遂通知了赵某,但多日未见修复。

孙某便自行请工人维修,并支付维修费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王闯[编者按] 2006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闯法官应邀到东营中院讲学,为东营法院干警作了合同法专题讲座。

我们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整理,现刊载如下: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来东营中院跟大家共同探讨合同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结合自己1998年到最高院经济庭也就是现在的民二庭工作以来,在合同法方面的所学、所思、所获,我讲三个专题,即违约金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问题;表见代理构成和具体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了违约金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具体实务中如何适用,认识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违约金,实务中的认识与做法是不一样的。

第114条第2款所说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过高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衡量的方法是什么?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动依职权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一个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还能不能适用?这些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做法各异,学界对这些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为了把这个问题进一步细化,下面具体分解为五个小问题进行阐述。

(一)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形成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补偿说。

其依据是合同法144条第二款的前半句。

前半句说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低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14第二款的前半句是这样说的,说明违约金是事先对损害赔偿的预定,功能主要是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以说应当认定或者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这是第一种观点。

第二个观点是惩罚说。

这种学说主要有三个理由:一是依据144条第2款的后半句,后半句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条款中规定的是“过分高于”,在一般高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不予理会,高于的部分并不是起了补偿的作用,明确体现了惩罚的色彩。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1.卖方承担风险直到交付:根据合同法第43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风险的承担,则默认卖方承担风险直到商品交付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商品交付之前,不论商品是否发生损毁或者被盗等情况,卖方应承担相
应的风险和责任。

2.交付时风险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4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物
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将自动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再承担因交付延迟而导
致的损失。

3.交付时风险不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5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
物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不能接受交付或者无法履
行合同,卖方仍需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4.买方验收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6条,如果卖方在
买卖合同中存在质量承诺,并且买方在合理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了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商品在验收期限内
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根据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和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风险承担
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默认规则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充
分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因风险的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合同、涉外合同和其他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确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十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延续履行。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履行合同所付的财产。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第六十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一条: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即发生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事实确定。

...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44条,东方明确的规定,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的话,那么合同就是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了,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的一些合同也是无效的。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什么?目前我们国家《合同法》已经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当中规定的一些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历年合同法案例分析(2016-2002)【精选】

历年合同法案例分析(2016-2002)【精选】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2012年)三、(本题22分)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

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

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

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

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

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三、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民法总则第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断修订和完善的,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成为了指导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准则。

在民法总则中,特别用一个章节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第144条。

那么,民法总则第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给出的这篇文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断修订和完善的,2017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成为了指导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准则。

在民法总则中,特别用一个章节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第144条。

那么,民法总则第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民法总则第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

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题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题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题导语: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家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试题内容吧。

一、选择题1.甲欲购买乙的汽车。

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

”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

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乙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缔约过失行为,合同未成立,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要赔偿对方甲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至于所收订金,以主合同成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未成立,当然要退还;但订金并非定金,无双倍返还的道理。

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1套房屋,租期1年。

半年后何某出国。

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

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

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 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 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 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D 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租租赁【答案】:D【解析】:本题的考查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题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张某继续租赁房屋,出租人何某没有任何表示,所以该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选择D项。

合同法142条

合同法142条

合同法142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也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当事人在这方面行使合同自愿的权利,法律是没有理由干预的。

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中都是一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或者以其他办法来约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及条件。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十三条也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

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很多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约定以FOB、CFR或者CIF条件成交时,货物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

发达国家法律一般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者“所有权原则”,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

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

标的物风险转移

标的物风险转移

标的物风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其关键问题是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点:(1)《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一)一般情况《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这条规定具体分解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丧失对买受人的价金请求权。

2、标的物在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仍得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金。

3、标的物部分灭失时,其因风险负担之价金按比例减少,但残留的部分标的物对买受人无益的,风险负担之价金仍按全额计算。

4、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之。

此外,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还应注意,在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1)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2)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二)特种买卖的风险转移1、附条件买卖的风险转移民法上条件分为延缓性条件和解除性条件,合同附条件,风险转移亦附条件,以下分别讨论:附延缓条件的,条件成就前买卖不生效,如此时标的物灭失应如何处理?通说认为,只有合同生效才有风险负担之适用,因此停止条件成就,风险方为转移。

例如,试用买卖为典型附延缓条件的买卖合同,合同于买受人表示购买时条件成就而生效,因此试用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不是交付标的物,而是买受人表示购买时。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老师、同学们共同探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若干重要问题。

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法典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

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9章,通过46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第174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据此,很多学者将买卖合同章称为合同法的“小总则”。

合同法施行以来的审判实践不断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例如,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统计数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第一位;同时,司法实践也表明,《合同法》第九章规定的46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自《合同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份开始立项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从2000年立项到2012年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总共经历了12年,先后起草12稿。

严格而言,该司法解释的起草时间没有12年,其间,主要是等待《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避免与合同法总则的司法解释冲突。

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我们就加快了制定节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12年3月末讨论通过,5月30号公布,同年7月1号施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个条文,巧合的是,其条条文数量与《合同法》第9章的条文数量相同。

今天晚上,我主要向大家汇报和介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重要制度规则;同时,对于起草过程和该解释施行后存在的一些争议,略作一些解释和回应。

总体而言,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四个价值取向或者指导原则。

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

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

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编,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定。

民法总则共206条,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那么,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编,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定。

民法总则共206条,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那么,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所有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究其原因,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前提在于意思自治,而实现自治的重要前提就是有自治能力,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毫无自治能力,故其所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在比较法上并非一律无效处理。

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尤其是对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如果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利于他们融入社会。

为此德国民法典第105a条做了特别规定,即如果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交易中以价额不高的资金缔结并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给付与对待给付均已完成),而且并未对该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巨大威胁,应视为该法律行为有效。

▲二、民法总则的的编制是什么?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

没满18周岁签合同违约

没满18周岁签合同违约

没满18周岁签合同违约未成年合同违约问题解析1. 未成年人的合同签订资格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或者同意。

因此,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并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2. 未成年合同违约责任未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违反合同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未成年人因年龄、智力不足导致合同违约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具体责任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定。

3. 违约处理方式当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发生违约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1.沟通协商:首先,双方可以尝试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2.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方调解: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4.仲裁: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4. 预防未成年合同违约的措施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产生违约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审慎审查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双方意愿,避免因误解或不公平条款导致违约。

2.明确合同主体:确保合同中的当事人身份明确,避免因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导致合同无效。

3.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未成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意识,了解合同法相关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4.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产生纠纷。

5. 总结未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并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如果未成年人违反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在处理未成年合同违约问题时,可以选择沟通协商、法律途径、第三方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为了避免产生违约问题,应审慎审查合同内容,明确合同主体,加强法律意识,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44条

合同法第144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释义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本条是关于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

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按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

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

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

但实际问题是,以合同订立之时来划分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有时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难以搞清风险的发生到底是发生在运输途中一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

所以公约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这就把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到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时,也就是说从货物交付运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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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本条是关于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

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按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

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

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

但实际问题是,以合同订立之时来划分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有时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难以搞清风险的发生到底是发生在运输途中一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

所以公约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这就把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到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时,也就是说从货物交付运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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