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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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整理

1、主权:

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

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

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

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

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

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

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

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

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

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

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

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

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

17、毗连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8、领事关系:

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19、国际组织: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20、国际习惯:

各国在国际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1、互不侵犯原则:

也称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2、内政:

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是一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及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条件下所从事的、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对内和对外事项。

23、民族自决权:

各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追求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

24、不承认主义:

依主权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不承认”的义务。(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25、国家继承:

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之间转移。

26、同意:

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

27、双重犯罪原则:

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28、域外庇护:

又称外交庇护。指一国利用其驻外的使馆、领馆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军舰、停留于外国机场的本国飞机或军事基地给避难者以庇护。

29、国际地役:

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者为他国利益服务,包括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30、基线:

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31、领事:

指一国根据协议派往他国一定地区执行保护其国家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政府代表。

32、调查:

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实施,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33、斡旋:

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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