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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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智力劳动的高级化和科技创新的高层化,人类的新智力成果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推动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尤为突出:一系列新客体如基因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多媒体产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网络技术等都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冲击。特别是数字化技术、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给他们相应的保护,于是许多新权利也应运而生,如地理标记权、域名权、数据库权利、商品化权等等。
标签: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专利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从广义上说,知识产权泛指人类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权、版权、软件权等;第二类是识别性标记,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也与制止不正当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利(如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科技进步达到一定层次的产物。反过来,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发展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
(l)发明专利:发明是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听和改进发明(对已有产品、方法的改进万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实用新型首先必须是一种产品,在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其次是这科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立体形状、构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如液态产品、气态产品、糊状产品、粉末产品等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再次,这种技术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实用,对于一些不能在产业活动中生产使用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所作出的反映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首先必须是独立的产品。如果只是产品不可独立存在的某个一部分,就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专利法保护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之分。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发明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则是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专利权的所有或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互动关系
由于科技创新具有可传播性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就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给予相应的协调和保护。由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产生,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科技创新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制度得以不断的完善,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计算机软件极易被复制,也容易被模仿。生物本身具有繁殖能力,一旦被侵权,要有效控制也不易。数字技术及网络技术使作品的复制成本极低,传播速度更快。无论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商标制度都越来越受到无处不在的侵权行为蚕食。传统的个人实施权利的方式遇到了很大的阻碍。为了应付这一局面,出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动清算中心。以专利为例,权利人的专利申请和公告可以适当略去一些影响其重要性能指标的技术关键,起到加强专利保护的作用。
三、实施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科技创新
1、知识产权检索、检验制度:专利文献数量巨大、内容广博,世界上约有90个国家用约30种官方文字出版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每年出版100万件,其数量约占世界每年科技出版物的1/4。据统计,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可以时间约60%,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因此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制度是贯穿于单位的整个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科研项目构思、立项、实施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检验,以防盲目开发,重复研究,也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项目立项前,可通过专利文献系统,详细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最新技术情报,可以开阔设计人员的视野,提高研究与开发的效率;在项目研究的过程中,也要密切跟踪国内外专利动态,保持研究的先进性,二牛对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项目实施时利用专利文献对技术与经济进行预测,了解把握新技术的分布状态、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制定技术竞争对策和科研对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更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享社会给予的丰厚回报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研究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进行新一轮的创新。
2、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科技人员是单位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提高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2002年,最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详尽地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标准;一项发明质量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被授予质量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所
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参照上述比例发给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使用费纳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应得的报酬,一定程度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热情。但由于单位项目来源复杂,产权界定困难,且专利实施大多交给企业进行,能否产生效益及税后利润计算复杂,多数单位科技人员只是收取了一次性奖励,而税后报酬难以落实,该规定对科技人员激励作用不能很好体现。
参考文献
[1] 董世龙,薛惠. 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3(13)
[2] 毛牧然.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J]. 科技管理研究.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