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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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洛政办〔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保障待遇第五章保障范围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基金管理第八章信息系统第九章附则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缴费组织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高中及高中以下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一、政策宣传与教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基本医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首先需要加强政策宣传与教育。

多渠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社交平台等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内容、意义和作用,提高群众参保意识。

定向教育:针对城乡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例如,对于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村级会议、农民夜校等方式进行;对于城市居民,可以通过社区活动、学校讲座等形式进行。

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内容,解答疑惑,消除误解,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参保登记与缴费参保登记与缴费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

我们将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每一位城乡居民都能顺利参保。

简化流程:优化参保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推广电子化管理,方便群众在线办理参保手续。

明确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标准,确保缴费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缴费便利化: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银行代扣、网上支付等,方便群众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同时,设立缴费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医疗服务与管理优质的医疗服务和管理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完善医疗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同时,优化医疗资源布局,确保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制定严格的医疗服务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强化医疗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

四、基金筹集与使用基金筹集与使用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方案(最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方案(最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方案根椐《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X 人社发〔X〕1号)和《X区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防区政办函〔X〕5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X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小额人身保险承保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参保任务确保X年全镇参保覆盖率占城乡总人口的98%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达到100%,(各村、社区参保任务详见附表)。

(二)筹资标准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筹资,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220元。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的领导,此次收缴工作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镇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各村(社区)干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参保人数每周星期四下午4点前报送镇社保中心汇总缴费进度情况并上报区人社局。

三、工作要求(一)参保范围1.区域内除应当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X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3.符合劳动保障部《X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但未就业的X人员。

4.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5.新生儿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止,连续参保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长政办〔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2018〕8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两险”)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社会影响深远。

为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工作,根据省市城乡居民“两险”有关政策,制定如下方案:一、征收范围(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主要包括本地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本专科生、中专学生,以及长期在长垣居住的居民。

二、征收政策(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8年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

缴费人自行选择任意一个档次缴纳,鼓励选择较高档次进行缴费,多缴多补。

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160元,缴费1500元补贴190元,缴费2000元补贴220元,缴费2500元补贴250元,缴费3000元补贴280元,缴费4000元补贴310元,缴费5000元补贴34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范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范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范文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根据某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某人社发〔某〕33号文件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某人社发〔某〕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总体要求是确保应保尽保,参保率力争100%,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外来常住人员、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学生、新生儿、未落户籍的人员随家长一起参保;外出务工、上学、经商及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我县长期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的外地人员可自愿在居住地参保。

三、缴费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在进行资金测算的基础上,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确定某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精准扶贫对象、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70周岁以上老人(1948年1月1日前出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卫计局、老龄办等部门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四、缴费时限某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时间为某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

五、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镇街人社所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社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参保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设置的参保登记点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一)参保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地城乡居民参保时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增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地户籍人员:除提供暂住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某某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某某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某某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知》(钦市税发)(2022) 27号)和《关于做好钦北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平稳有序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进一步提高征缴服务工作质效,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镇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规范征缴行为,降低征缴成本,节约缴费人时间,减轻缴费人负担,推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在衔接机制、部门配合、措施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创新征缴手段和方式,理顺管理职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缴质效和水平,力争在参保覆盖面、基金征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2023年度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达到2. 94万人以上。

二、参保登记(一)初次参保L本辖区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户籍不在钦州,但属于钦州户籍家庭成员的事实居民,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后,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户籍不在钦州,但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员,凭《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连续参保城乡居民续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经办服务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确保参保信息真实、完整。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让广大市民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24日上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温富才就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并现场解答了记者的提问。

欢迎阅读下文!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细解读居民医保统筹的模式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办法坚持的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保障对象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

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集中办理2017年度参保登记和缴费。

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了有效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____年将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

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有助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总体目标通过集中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更加规范、高效,保障覆盖更广泛,资金征缴更加公平。

三、实施步骤与措施(一)明确责任主体1. 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的责任。

2.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集中征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加强与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3.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统一征缴标准1. 根据参保人口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个人缴费额度,保证参保群体支付合理、承受能力可接受。

2. 加强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参保人手机号码、居住地址和税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建立信息系统1.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互,提高征缴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数据的安全保护和隐私保密,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1. 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政策和相关知识,提高参保人对征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征缴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加强监督和评估1. 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进行征缴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雅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缴费之日,是指费款所属期首日。

第三条《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参保、基金筹集和征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基金征缴、信息变更、政策宣传工作。

第五条城乡居民(除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保,由个人到户籍地(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参保缴费。

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并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第六条新增户籍(含取得居住证,不含新生儿)人员应在取得户籍(居住证)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

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转业退伍、市外医保关系转入(医保关系无间断)等人员,按医保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个人缴费金额自上述情形当月起按月计算,并自费款所属期首日起享受参保待遇。

第七条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属地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待遇。

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自费款所属期首日起90日后享受参保待遇。

第八条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未按规定参保的或者未按规定续保的可办理中途参保,个人缴费金额自缴费当月起按月计算,并自费款所属期首日起90日后享受参保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预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或经查实统筹区外重复缴费需本地退费的,预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可予以退还。

第十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待遇是指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享受住院、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大病医疗保险或其他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待遇。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红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8日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适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残联、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州、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滁政[2019]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保障基本、提升质量"的原则。

@@ 第三条医保部门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大学生统一参保缴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农村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建立贫困人口信息库。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税务部门牵头做好基金征缴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

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审核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X人社函〔20XX〕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X民规〔20XX〕7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规〔20XX〕20号)及《关于印发<XX市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缴费的目的和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是关系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事关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对于群众看得起病、看好病,逐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参保原则(一)县级统筹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资助相结合的缴费机制。

(二)应保尽保原则。

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家庭成员全员参保。

(三)不得重复参保原则。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缴费时间、对象与目标(一)参保缴费时间: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其余时间为非缴费期,年度内只收缴一次,参保期内不允许退保。

12月底前必须将集中缴费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0XX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能及时就医报销。

20XX 年1月1日以后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按有关规定延迟,即从缴费之日起30日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对象:1、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在我县常住,取得居住证并且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方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方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方案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其目的在于保障全民健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

然而在医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征缴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关键和重要的环节,也是提高医保质量、保障参保者权益的关键保障。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现状2016年起,全国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这项制度将城乡居民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并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医保覆盖人口超过13亿,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的主要特点是采取“中央和地方共同筹资,城乡居民共同参保”的方式,由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负责相应的资金投入。

同时,个人也需要缴纳一定的医保费用,以便享受医保制度带来的健康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由居民自付和政府代付共同组成,其中居民自付的费用标准比较低,与人均财产状况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有关。

二、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案的制订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案是指政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式、费率标准和缴费责任等相关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它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案一般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制订。

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医保政策的整体制订和指导性工作。

最近几年,国家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案,逐步将个人缴费标准降低、政府投入增加的政策落地。

地方层面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医保缴费策略、具体费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住房、就业和基础设施等因素差异较大,因此征缴方案的制订需要体现差异性和灵活性。

同时,征缴方案也要考虑保障参保者利益、保证医保基金安全和合理利用等诸多问题。

三、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案的执行情况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案的执行情况是衡量医保制度有效性、改进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

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案的执行情况是比较良好的,市场监管机构、执法部门等也加大了对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和资金管理方面的监督力度。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一)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二)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三)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五)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编办、药监、计生、残联、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五)其它收入。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按照分级经办管理的模式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工作。

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关于浙江平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平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平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级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参保对象(一)本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在本市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三)嘉兴学院平湖校区在校大学生。

(四)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处于中断状态或考验期的人员。

二、筹资渠道(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采取城乡居民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方式。

由中央、省、市、镇街道、城乡居民五级筹资,市集中统一管理。

(二)参保对象每人筹资1100元。

1. 本地户籍参保对象个人出资350元,各级政府补助750元(除中央、省补助外,市、镇街道各补助50%。

低保及低保边缘人员、60岁以上孤寡老人,个人出资部分由市、镇街道各承担50%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列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扶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政府承担。

2. 非本地户籍参保对象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户籍参保对象相同,其余部分(750元)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出资,其中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地就学的中小学生,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补助。

3. 嘉兴学院平湖校区在校大学生个人出资350元,其余部分由省、嘉兴市二级政府补助。

三、参保办法(一)本地户籍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整户参保,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

城镇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落实参保并做好统计工作。

(二)非本地户籍参保对象以户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三)嘉兴学院平湖校区在校大学生参保对象,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5•【字号】吕政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5日吕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吕政发〔2016〕36号)以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小康社会建设。

第三条坚持保障水平与吕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吕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经办,基层工作机构代办。

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疗保险目录、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定点管理。

第五条建立市、县(市、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应用平台和数据资源中心。

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朔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2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4日朔州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覆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解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地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大中专院校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

(二)统一参保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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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施方案
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180号)和《X 市医疗保障管理局X市财政局关于做好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X医保[X]99号)精神,制定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统一覆盖范围。

即覆盖我区除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驻地武警等。

对于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及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未稳定就业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种,不得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1.筹资标准
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含未成年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

2.缴费时限
X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X年度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

全户外出家庭和12月31日前未及时上户口的新出生人员可放宽至次年2月28日。

其他时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缴费时限内确认的精准扶贫对象,可在次年的2月28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统一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户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和个人参保缴纳费用收取等工作,村(居委会)级经办人员协助办理,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负责审核。

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驻地武警官兵、宗教教职人员由所在的学校、单位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个人参保缴费等工作,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负责审核。

1.缴费方式
(1)X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代收代缴。

新增参保人员可通过社区及村委会进行缴费,续保可通过微信、银行代扣、现金缴存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

(2)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武警官兵由单位代收代缴。

(3)宗教教职人员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按原缴费渠道缴纳。

2.减免缴费
以下人员参保的当年度个人缴纳费用由当地财政支付。

(1)农业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4)卫计部门确认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夫妻及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等计生优抚对象;
(5)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新生儿缴费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区政府分管医改工作的领导负总责,由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安排部署和全面指导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10月15前完成动员和宣传发动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卫计、民政、扶贫、残联、教育、民宗等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

2.10月15日-25日完成业务培训和前期准备工作。

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负责业务指导、上机操作和政策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3.10月25日前完成宣传动员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如:设立宣传栏、悬挂醒目宣传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单等,宣传到每家每户,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基金征缴宣传工作。

4.12月20前完成应缴基金入库,参保信息登记、造册工作。

(二)明确职能。

1.各职能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截止9月30日前认定的符合减免缴费人员名单以邮箱的形式发至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X 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负责将人员名单导入医保系统进行比对。

2.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将比对后的人员名单返回各职能部门再进行核对确认,各职能部门核对后的减免人员名单(附纸质盖章一份及刻录光盘一份)提供给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X市医保中心X 管理部负责标识建账。

3.集中征缴期内减免对象由各职能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增减名单(附纸质盖章一份及刻录光盘一份)报送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负责导入医保系统进行标识建账。

4.集中征缴期后增减认定的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对象,各职能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名单(附纸质盖章一份及刻录光盘一份)报送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未参保的由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予以登记参保,同时做好相关待遇的标识。

(三)工作通报制度。

X年11月1日起,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进度表》上报X市医保中心X管理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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