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民发展研究综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农民发展研究综述
摘要: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人的发展被置于发展的核心立场。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农村起步,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到关注农民发展,构成了农民改革和发展的一条主线。近年来,学术界对农民发展问题的讨论持续升温,研究涉及农民发展的概念、农民发展的主体、农民发展的现状以及农民发展权问题。通过梳理研究文献,总结农民发展研究取得了成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农民发展研究。
关键词:农民发展;发展现状;农民发展权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发(即三农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并形成了一个新的学术研究领域。农民进城和学者下乡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社会景观。农民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近年来,农民问题研究引入了一个新的学术术语,即农民发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人既是发展的主体、动力,也是发展的目标。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就是实现全体中国人民的发展。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农民的发展,农民发展既是中国发展的面临的艰巨任务和有待于破解的最大难题。没有农民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国家富强、
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农民发展概念的提出,把农民作为发展主体进行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从而产生了一批较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学者们围绕农民发展的概念定义与内涵、农民发展的主体分类、农民发展的现状、农民发展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既有共识,也存在分歧。梳理近十年来有关农民发展的研究成果,总结农民发展研究的成果,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可以进一步拓展农民发展研究的创新空间。
一、农民发展的概念
农民发展,作为一个新近的学术概念,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界定。叶敬忠(2000)将农民发展定义为农民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来实现农户及农村社区的变迁的过程。这种变迁表现在很多方面,如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机制与立法、人力与性别、知识与技术及环境等方面。[1]李克强(2007)认为农民发展的内涵就是农民本质力量和本质关系的发展,即农民意识的发展,根本就是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2]赵宇霞等(2012)将农民发展概括为农民生存发展、本质发展和个性发展三个方面。[3]周明海(2008)综合现有发展学的有关理论,认为农民发展至少应有以下四层含义:农民发展的前提是获取平等的发展机会,农民发展的条件是政府均等化的资源投资,农民发展的态势在于可持续发展,农民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消除贫困、实现实质自由。[4]
徐统仁(2008)归纳将中国农民发展简单概括为两次飞跃、三个阶段。第一次飞跃的标志是新中国的诞生,农民以工人阶级同盟军的身份进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行列,进入第一阶段――政治农民阶段。第二次飞跃的标志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由此进入第二个阶段――追求富裕的经济农民阶段和第三个阶段――追求公正的法制农民阶段。[5]
关于农民发展的动力,叶敬忠(2004)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发展创新的动力主要包括:充足的社会资本,如广泛建立起的社会网络,大量且不断更新的信息、与社会网络里的成员及整个社会间活跃的、不断的互动、拥有广泛的信任及信用程度。[6]曾艳华(2006)从农民发展能力角度总结出农民发展的动力包括三部分,一是内力,即农民自身所具有的能力,包含体力、脑力、心智等;二是外力,即外部条件赋予农民的能力,包含了农民所处的自然资源环境、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法律环境、竞争程度等;三是综合能力,即由农民内在素质与外部条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能力,包含了劳动技能、经营方式、业务力量、赚钱能力、对社会的贡献能力等。[7]
综观学术界相关农民发展的研究文献,相关农民发展的研究文献主要探讨农民如何去发展、如何保障农民发展等问题,而对农民发展概念的界定比较少。
二、农民发展主体及分类
农民既是一个职业或身份群体,也是一个自然个体。因此,农民发展的主体既包括作为一个职业或身份群体或亚群体农民,也包括作为个体存在的农民。农民发展的主体定位应定位于作为一个职业或身份群体或亚群体的农民。朱建堂(2007)认为当前我国农民正处于大规模的变迁之中,农民群体中出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农村干部、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工等新阶层。[8]朱颖原(2012)归纳了许多三农问题专家的观点认为,农民在我国现代社会里已经由传统意义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演变为“一切农业户口者”,农民已经从一种职业转化为一种身份。[9]汪习根(2012)在《发展人权与法治研究――发展困境与社会管理创新》一书中从主体的双重性提出农民与其他主体不同的特征,即在个体与集体权利之间,还存在一个十分明显的中间地带,而这一领域又分化为若干利益群体,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即务农者、进城务工的农民即农民工、农民工子女(又分为与农民工一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10]根据目前中国农民的职业和生活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农民分为进城农民工、留守农民两个亚群体。
1.农民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只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
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11]学界大多数学者也持这种说法。刘传江(2004)对农民工的定义更为详细,认为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或经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而不具有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产业从业人员。他同时从几个不同方面对农民工进行了界定:从职业上看,农民工是工人;从社会阶层上看,农民工是位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过渡型群体;从户籍(社会身份)看,农民工是农村人口(农民)。这一阶层的形成是一系列对外来人口带抗拒性质的行政管
理制度因素如身份制度,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等作用的结果,也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12] 2.留守农民
根据包演华、时力华(2013)的观点,留守农民是农村的主要活动者,他们占有或部分占有生产资料,靠从事农业劳动为生的农民。[13]提到留守农民,就不得不提到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发展就是未来农民的发展。根据全国妇联课题组(2008)的定义,留守儿童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14]陶中扁(2012)对留守儿童的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并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