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9〕10号 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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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

2009年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

2009年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教育部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制订了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等七方面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教育部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成立了由部领导牵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召开了2009年全国高校就业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和全面部署,下发了应对当前形势的专门文件,充分挖掘教育系统自身的潜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基层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最大空间,是最需要人才的地方,也是毕业生锻炼成长、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既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也有利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后备人才,进一步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

(一)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特岗计划”中央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实施规模和服务地范围,同时积极推动各地实施地方项目;建立高校毕业生补充农村教师岗位的长效机制,今后,各地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特岗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湘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富民强省的宝贵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继续组织实施“选派大学生到村任职”、“选调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项目。

从2009年起,“三支一扶”期间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等项经费,由省财政解决。

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牵头每年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乡镇、村和部分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争取用3-5年时间,做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人事、卫生等部门牵头每年选派适量医卫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卫生院(室)就业。

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其他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凡毕业后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就业并服务满5年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其学费按规定代偿。

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府引导,市场调控,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继续实施和扩大“三支一扶”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会同市教育、财政、农业、卫生等部门及凤台县、各区,继续组织实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招募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计划。

从2009年起,将根据我市实际,逐步扩大“三支一扶”的数量及范围,每年选拔和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

通过选拔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间,按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标准,确定生活补助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苏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还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和就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

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对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

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3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促进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就业创业,力争实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各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有关材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有关材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有关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17•【文号】教学厅函[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有关材料的通知(教学厅函[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会议要求,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研究确定了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参军入伍、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等七方面重要措施,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已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

近期,各地积极行动,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办文件精神,以空前的力度出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如辽宁、上海、福建、重庆等省市已经下发文件,在基层就业、定向培训、就业见习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有力政策措施。

为便于各地参考、借鉴,现将《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等材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

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出台切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经验交流,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高校于2月27日下午5时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办文件的政策措施以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做法、经验报送我部,我们将以编发简报、组织媒体报道等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联系人:杨琨电子邮箱:***************.cn电话:************附件:1.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2.上海市实施六个专项计划,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3.重庆市2009年八大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近日,有关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促进2009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实现就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鄂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

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09年我校有普通本科毕业生6890人。

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我校200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21号)精神,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三全”思想,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加强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整合各类就业资源,拓宽就业渠道,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在稳步提高就业率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满意度和升学率”的就业工作目标。

二、管理办法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工作单位。

其中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包括国防定向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毕业生)原则上要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并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的规定单独办理派遣手续。

(一)就业信息的收集及发布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供生源资料;利用各种资源主动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力争把武汉大学建成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知名用人单位在武汉地区的大学生招聘基地,安全、有序地办好各类招聘活动。

1.学校统一组织人员参加有关部委或省市召开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会,主动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

2.各学院(系)要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使用方向,有针对性地向用人单位寄发专业、生源资料和需求信息征集函,推荐毕业生;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取得毕业生需求信息,即组织人员主动走出校门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不断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利用任课教师、校友、学生家长等就业资源,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对于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各学院(系)要积极主动与对口行业联系,并且优先满足其对毕业生的需求。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鄂教学[20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3.14
【实施日期】2013.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教学〔2013〕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预计达40余万人,比去年增长2万人。

总的来看,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最近,教育部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会,省政府召开了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分析研判了当前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部署工作。

为贯彻落实全国会议和省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更加深刻复杂的变化。

从国际形势看,全球就业形势更加严
峻,尤其是青年失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就业总量持续增加,结构性矛盾突出,制造、钢铁、机械、能源、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用工需求不同程度地减少,高校普遍感到需求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用人门槛提高,高校毕业就业工作面临更大压力。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就业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和深化“一把手”工程,确保我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人员达到规定 比 的 . 例 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 20 0 万元的小额担
保贷款扶持
三、 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 目单位积极吸纳和 稳定 高校毕 业生就业。鼓励 国有大 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 .
的人力资源。当前 .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 响. 国就业形势十分严 我
峻, 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 大。各地区 、 各有关部 门要把高校毕 业生就业摆在 当前 就业: 作的首位 .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 拓宽就
创 业 教 育 和 实 践 活 动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符 合 条 件
生. 符合公 益性 岗位就业条件并在 公益性 岗位 就业 的 . 按照 国 家现行促进就业政 策的 规定 . 给予社会保 险补贴 和公益性 岗位
补贴 . 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 支 : 到农村基层 和城市 社 所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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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教 、 支农 、 医和扶贫 ) “ 支 、大学生志愿 服务西 部计划 ” “ 、农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 岗位计划 ” 等项 目. 各地也要因地制
宜开展地方项 目. 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 参加 。鼓 励高校毕业生在项 目结束后 留在 当地就业 . 今后相对应 的 自然 减员 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对参加项 目的高校 毕业 生给予生活补贴 . 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 同时按规
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 的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 自筹资金不足的 . 申请不超过 可
5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 . 可按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鄂人社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现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精神,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湖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见习,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四)收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五)组织辖区内高校毕业生报名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六)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2009年5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减弱,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政府2009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2009年我区共有区内高校毕业生78700人,比2008年增加近3000人。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改革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建设人才流入区的客观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努力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省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湖北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省是科教大省,高校毕业生规模大,预计在“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继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尊重人才、维护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狠抓落实,不断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为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稳定基石。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岗位,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力争每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三)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内政办发[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02年5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应在认真做好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集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于一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根据国家“十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改变高等教育科类、专业比例不合理状况,提高教学质量,并加强高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它方面的联系,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有计划地扩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

强化对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通过多种形式就业。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9]3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9(000)001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 [J],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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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鄂州政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发[2006]1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一)今后五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主要任务是: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长效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制定涉及全市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6、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黔府办发[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9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各地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在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和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大力引进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以工业带动就业。

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知识、技术、信息等优势,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空间和领域,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参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鄂政发[2009]2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3【实施日期】200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全方位促进就业(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关键,是衡量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把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工作,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工作,全方位促进就业。

(二)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当前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

要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帮助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

2009-2010年,重点做好武汉、荆州、荆门等3个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在宜昌、黄石、襄樊等10个城市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三)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核准项目的重要指标,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制度,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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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

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对参加“选调生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省、市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于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县、乡两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可免收登记费用。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鼓励、支持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充分发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沌口开发区等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

武汉城市圈在“两型”社会建设中,要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合并计算。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高校要把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将高校毕业生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

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及鼓励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扶持政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

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不低于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各地要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给予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资金来源可采取财政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赞助等方式解决。

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人创业工程,为千名有创业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至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添置和更新必要的网络设备,开展在线咨询、远程面试、网上招聘、网上就业指导,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联通,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从今年起,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并将就业指导课纳入必修课或必选课,切实提高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建设,切实做到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要认真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就业指导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要保证就业所需经费,按不低于当年在校学生全部学费的1%列入学校预算予以落实,专款专用。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贫困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对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要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以上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

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时研究本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人员、经费、场地、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在政治、生活、工作条件等方面全面关心就业工作人员。

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长观,形成全社会关心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部署,建立起“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内部考核体系的重要指标。

学校党政领导和院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了解情况,关心和帮助每一位学生,及时解决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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