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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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范化设置及其管理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范化设置及其管理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X化设置及其管理使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有效地应用于临床,更好地为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效劳,保证检验质量,特制定本规X。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X化设置及其管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X化设置详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方法?(卫医发[2002]10号文附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根本设置标准?。

为防止污染,必须严格遵循?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标准?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四个隔开的工作区域中每一区域都须有专用的仪器设备。

各区域都必须有明确的标记,以防止设备物品如加样器或试剂等从其各自的区域内移出从而造成不同的工作区域间设备物品发生混淆。

进入各个工作区域必须严格遵循单一方向顺序,即只能从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反响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简称扩增区至产物分析区,防止发生穿插污染。

在不同的工作区域应使用不同颜色或有明显区别标志的工作服,以便于鉴别。

此外,当工作者离开工作区时,不得将各区特定的工作服带出。

清洁方法不当也是污染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实验室的清洁应按试剂贮存和准备区至扩增产物分析区的方向进展。

不同的实验区域应有其各自的清洁用具以防止穿插污染。

(一)<试剂贮存和准备区下述操作在该区进展:贮存试剂的制备、试剂的分装和主反响混合液的制备。

贮存试剂和用于标本制备的材料应直接运送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不能经过产物分析区。

在翻开含有反响混合液的离心管或试管前,应将其快速离心数秒。

试剂原材料必须贮存在本区内,并在本区内制备成所需的贮存试剂。

当贮存试剂溶液经检查可用后,应将其分装贮存备用,防止由于经常翻开反响管吸液而造成污染。

含反响混合液的离心管或试管在冰冻前都应快速离心数秒。

大多数用于扩增的试剂都应冰冻贮存。

为防止因单次反响取液而频繁的冻融主贮存试剂,应分装冰冻贮存试剂溶液。

贮存试剂的分装体积根据通常在实验室内一次测定所需的扩增反响数来决定。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一、实验室安全1.实验室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例如防火、防爆、防尘和环境污染控制。

2.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熟悉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

3.实验室设备和试剂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且不存在安全隐患。

二、样本接收与标本处理1.所有样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方法和时间接收,并尽快进行处理。

2.接收样本时必须进行必要的标识和记录,并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唯一性。

3.样本处理必须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包括离心、分装、保存和运输。

三、实验室质量控制1.实验室必须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每次实验必须进行内部质控和外部质控样品的检测,并记录结果。

3.实验室必须参加相关质控活动,比如参加外部质量评估和互认活动。

4.实验室必须建立相关的质控指标和标准,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实验室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文件和记录,方便质量评审和内外审计。

四、实验操作规范1.实验室必须建立标准的实验操作规范,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2.每个实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实验操作流程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

3.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数据的记录和存档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实验室必须定期对实验操作进行评估和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规程的遵守性。

五、实验室设备和试剂管理1.实验室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且符合质量要求。

2.实验室试剂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采购和存储。

3.实验室必须定期对试剂进行检查和过期处理,确保试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实验室必须定期对试剂进行库存管理,确保试剂的供应和使用的连续性。

六、实验室环境和废物处理1.实验室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和无杂乱物品的工作环境。

2.实验室必须建立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理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3.实验室必须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

七、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1.实验室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实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简介
本手册旨在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流程,以提高检验质量并确保患者安全。

质量管理流程
1. 检验前准备
- 确认患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根据检验要求准备样本
- 校正和确认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检验过程控制
- 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验
- 确认样品正确匹配
- 记录检验数据,并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3. 质量控制
- 确认质控方法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 测试质对质控样本
- 分析质控结果,及时纠正异常结果
4. 检验结果的分析和审核
- 检查正常和特殊值
- 对异常结果进行处理和检讨
- 最终结论的审核和确认
5. 数据保存和传输
- 建立合适的数据保存和传输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 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保证数据安全和可及性
6. 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与评价
- 借鉴ISO9000等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和更新质量管理手册
- 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束语
以上是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手册,请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检验,加强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个检验结果科学可靠、安全可靠、可追溯、可重复,最终造福患者。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发[2002]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各直属单位、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为加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行为,防止滥用,保证临床诊断、治疗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省、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此文件传达至部管医院(即原卫生部直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其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医疗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情况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测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第七条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

验收完成后,在20日内将验收报告寄送至申请机构。

第八条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报告送至省级行政部备案。

在将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意见,方可开展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第七条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

验收完成后,在20日内将验收报告寄送至申请机构。

第八条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报告送至省级行政部备案。

在将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意见,方可开展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工作导则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工作导则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工作导则一、导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是一种常见的分子生物学技术,通过扩增特定基因的DNA片段,以检测或确认一些疾病或遗传变异的存在。

为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质量和准确性,制定本工作导则,规范试验室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试验室管理1.试验室应具备适当的面积和设施,保证样本处理和试验过程的分隔。

2.试验室应具备稳定的温度和湿度,确保试剂和样本的正常保存。

3.试验室应设有适当的通风和消毒设施,保持环境清洁和无菌。

4.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确保试验的进行。

三、试剂和材料1.所使用的试剂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其纯度和质量。

2.所使用的试剂和材料应存放于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下,防止变质和污染。

3.经过开封的试剂和材料应在指定时限内使用,过期试剂和材料严禁使用。

四、操作流程1.样本接收和登记:接收样本后,应按规定标识和登记,确保样本信息的准确性。

2.样本处理:根据实验要求和操作规程,对样本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和处理。

3.DNA提取:按照标准的DNA提取方法,提取样本中的DNA。

4.扩增反应:根据实验设计,配置扩增反应体系,进行PCR反应。

5.凝胶电泳:将扩增产物经过凝胶电泳,分析扩增结果。

6.数据分析和解读:根据扩增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解读,并写出相应的报告。

7.数据保存和管理:将样本信息、实验数据和报告记录在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五、质控要求1.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包括内部质控和外部质控。

2.内部质控:每天进行实质性试验前,应进行质控试验,对设备、试剂和试验操作进行验证和检查。

3.外部质控:定期参加外部质控活动,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比对,检验实验室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5.建立合理的记录和文档管理系统,保证实验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六、安全和环境保护1.全体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措施。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3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3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或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资料,被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对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2(二)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三)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的;(四)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的;(五)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六)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患者收取费用的;(七)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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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管理办法》 (2010)
• 第一章 总 则 第1-5条
• 第二章 实验室审核和设臵 第6-11条
• 第三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12-15条
• 第四章 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16-20条
• 第四章 附则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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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二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 或RNA,进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 者其他指定机构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证明 文件。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资料, 被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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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对室间质量评价 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提出警告。对 于连续2次或者3次中有2次发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结果不 合格的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有关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限期整 改。整改结束后,经指定机构组织的再次技术审核合格后, 方可重新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所有操作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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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各区域工作注意事项
(一)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二)标本制备区 (三)扩增区 (四)扩增产物分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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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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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北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技术审核程序
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可向卫生部或省临 床检验中心申请技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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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R临床应用管理回顾
• 2002.1.14 卫生部颁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管理暂行办法》--检验医学第一个技术准入法规
• 2005.8.8-13 河北省首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操作上岗培训班
• 2010.12.6 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 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物理空间上必须是完全相互独立的,各区域无 论是在空间上还是在使用中,应当始终处于完全 的分隔状态,不能有空气的直接相通
• 使用实时荧光PCR仪,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可 合并;采用样本处理、核酸提取及扩增检测为一 体的自动化分析仪,则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 增产物分析区可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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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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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医学的三大创造性进步
• 抗生素的发现 • 器官移植的成功 • PCR技术--分子生物学技术的
发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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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基因扩增技术
• PCR(聚合酶链反应) 技术发明是生物医学领 域的一项革命性创举
• PCR的临床应用(2008 年规范前):缺乏技术、 设备以及规范化管理的 中国?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 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 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 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 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11.5.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基因芯片诊断技术 管理类别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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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应用管理的回顾 •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 如何申请技术审核 • 技术审核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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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 • 卫生部于1988年4月下发了[1998]9号文件,宣布PCR技术

用于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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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R临床应用管理回顾
1999.8.17-8.24,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举办第一期全国临床基 因扩增技术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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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全国临床基因扩增技术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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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管理暂行办法》
(2002)
• 第一章 总 则 1-5条
• 第二章 实验室设臵和验收
6-9条
• 第三章 实验室监督管理
10-18条
• 第四章 附 则
19-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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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管理暂行办法》(2002)
附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臵标准
•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 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 第七条 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
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
技术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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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验室审核和设臵
第八条 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 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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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工作导则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计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计原则 (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空气流向 (三)工作区域仪器设备配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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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计 原则
• 原则: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 扩增产物分析区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 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技术培 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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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 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 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臵应符合国 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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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 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 检验工作。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 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
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
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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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验室审核和设臵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 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 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 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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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 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臵, 统一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 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 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管理
赵建宏 Ph.D.
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 河北医大二院,河北医大检验系
Zhaojh_2002@
Tel/Fax:0311-660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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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 to j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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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应用管理的回顾 •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 如何申请技术审核 • 技术审核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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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R临床应用管理回顾
•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 PCR技术临床应用泛滥/ 混乱
• 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 一系列道德伦理、家庭
纠纷以及社会和法律问 题
• 新技术必须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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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 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 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 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 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 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 人们正在直下地狱。
目的: 为省级中心培训师资,进一步加强管理 不是开放、推广、扩大PCR,而是加强管理 寻求解决方法 试剂---鉴定、审批 要求:必须有防污染措施(加UNG酶),杂交,
定量 操作---持证上岗,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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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R技术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 规范的PCR实验室 • 建立适合本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 • 经PCR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PCR上岗证) • 使用有生产批文的PCR试剂
第十九条 对于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检验项目的医疗机构,由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处罚,并予以 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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