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申请对象界定)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夫妻(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与子女;(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上海廉租房实物配租房租标准
上海廉租房实物配租房租标准〔一〕租金标准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确保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确保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另行制订。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自付租金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
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当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当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当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
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的30%承当自付租金。
〔三〕租金补贴规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房源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四〕自付租金减免规定对承当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确保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上述申请条件和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原执行的有关标准继续有效。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确保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廉租房源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
依据供应的房源状况,同意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房源。
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
5倍,但该面积不是必必须达到的选房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选择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确保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廉租房源,可以按照本市共有产权确保住房供应标准,租赁成套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目前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
例如:有一家困难户3口人,实物配租到一套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的廉租房,按人均配租标准8平方米、公房租金每平方米1.80元计算,则每月需付租金为:0.60×3×8+1.80×6=25.20元。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金额为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目前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
例如,有一家困难户4口人,则政府每月发放给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4×8×(20-0.60)=620.8元。
2、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
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租金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以上是廉租房的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沪府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上海市不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退 出清 算机 制 。三 是配 租 家 庭 按 家 庭 收 入 的一
定 比例 承 担 自 负 租 金 , 其 标 准 参 考 国 际 通 于保 证公 有住 房使 用和 维修 养 护 的 良性 循环 。四是 公有住 房 的权 属 关系 和性 质保 持 不变 ,直接 将 符合 条件 的公 有住 房租 金减 免 家庭纳 入 实物配 租 保障 范 围,易 于操 作实
离 ,房 管 所 已改制 成为 物业 公 司,按 照市场 机制 运 作 ,再承 担租 金减 免 的责任 已不妥 当 ;同时 由 于 物业 管 理公 司从业 人 员业 务素质 各 异且流 动性 较 大 ,管理 中存 在某 些不 确 定性和 随 意性 ,在 实 施 租金 减 免政策 方 面 已不稳 定 。二是 直管 公有住
护 、缺 管 理 的老 路 出发 ,实 物 配 租 住 房租 金 按 照 准 市 场 租 金 收 取 ;并 鉴 于 政府 筹 措 实物 配 租 住 房 可 以享 受 土 地 、税 收等 方 面 的优 惠政 策 , 实 际 的 租 金 水 平 应 略低 于市 场 租 金 。二 是 实物
配 租 住 房 租 金 在 支 付 时 , 大 部 分 由政 府 补 贴 ,
租金 的8 收取 租金 ,实物 配租家 庭按 其月 总收入 的5 0 %承担 自负租 金 ,其余租 金 由政府 补贴 ,并 直接 支付 给 出租人 。在配 租方 法上 ,采取 增租 和套 租两 种 形式 ,增 租住 房主 要 适用家 庭人 口多 、代际关 系复 杂 、住 房缺 额面积 ( 住房保 障面 积标 准一 指 原住 房面 积 ,下 同 )较 大 的家庭 ,配租 家庭 原住 房仍 保 留 自住 使 用 , 同时承租 住 房保 障机 构新 提供 的 实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 租金标准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租金标准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租赁市场非常活跃。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上海市政府设立了居住公房并制定了相应的租金标准。
首先,居住公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统一管理的,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的住房。
这些公房在户型、装修和设施方面与市场上的商品房相比较而言可能有所不同,但其位置大多在市区或靠近交通枢纽,便于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出行。
租金标准因户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居住公房的户型主要分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三室一厅和四室一厅等多种类型。
以2021年为例,一室一厅的居住公房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两室一厅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三室一厅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室一厅为每月每平方米11元。
这些租金标准适用于市区和郊区的居住公房,而具体的租金价格还受到政府的调整和政策的影响。
居住公房的租赁周期也有所规定。
一般而言,租户可以选择每年续租或者解除合同。
续租的租金标准按照每个单位(一室一厅、两室一厅等)的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解除合同后,住户需要搬离公房,同时政府也会对这些公房进行维修和整理,以便后续的低收入家庭入住。
除了租金标准以外,居住公房的配套设施也十分重要。
上海市政府鼓励居住公房小区建设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学校、医院、商店等,以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
这些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负责,并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居住公房的租金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公房的申请条件是比较严格的。
通常来说,家庭的收入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家庭成员需要在上海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学习,并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所有的申请都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核才能入住居住公房。
总的来说,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的租金标准是根据户型来确定的,市区和郊区的租金可能有所不同。
除了租金以外,政府还鼓励建设配套设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措与管理第三条(房源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
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三)政府调配的住房;(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房源种类)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上海保障房租金标准
上海保障房租金标准
上海保障房租金标准主要针对上海市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这些标准在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指导下制定,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发布的中标公告,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价格评估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安大华永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50万元。
具体租金标准会根据房屋所在地、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通常由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
租金标准会根据房屋所在地、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具体租金标准可参考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发布的相关通知。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租金标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折,并且每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具体租金标准由开发商在项目销售时提出,并经过政府部门审批。
四、其他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除了上述几种保障性住房外,上海市还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这些住房的租金标准也由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具体标准会根据房屋所在地、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
总结起来,上海市保障房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制定,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
具体租金标准会根据房屋所在地、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沪府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住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住房保障(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
搞好住房保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它对切实改善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坚持建立健全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坚持从城市家庭住房消费能力的实际出发,实施多渠道的住房保障,努力使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今后5年,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继续完善和实施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政策、推进旧区和旧住房综合改造、研究实施“租房贴费”政策,多渠道地改善广大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条件。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一、租金标准1.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并在市场租金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减免。
2.市政府每年组织进行市场租金调研,确定当年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二、租金支付方式1.廉租住房租金以月付为基本方式,可以根据入住户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为季付或半年付,但不得超过半年。
2.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入住户的要求确定,但需要提前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保持一致。
三、租金调整原则1.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政府决定,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2.租金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租金水平的增长率,同时需考虑到廉租住房的特殊性,保持适度减免的原则。
四、租金减免1.对居住在廉租住房中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免租金。
2.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3.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居住地社区的评估,并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最终决定是否减免租金。
五、租金配租原则1.廉租住房的租金配租原则上按照申请人的收入、人口情况进行顺序配租。
2.具体的租金配租顺序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3.租金配租时应保证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非常时期特殊安置。
六、租金调查核实1.对于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需要进行租金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
2.应设立租金调查核实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
3.租金调查核实结果作为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依据,并保存在相关部门档案中备查。
七、租金收取与监督1.廉租住房租金应由入住户按时缴纳,并应设立相应的收费窗口进行收取。
2.各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取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局规范性文件128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局规范性文件52件(见附件2)。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4)第48号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0)467号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补充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587号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296号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104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677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8)241号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78号1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811号1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209号1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130号1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房装修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沪房地权(1998)891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218号1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沪房地权(1999)0640号1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1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590号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91)拆字发第397号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92)拆字发第612号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舍改建纳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围的通知沪房(93)拆字发第1396号2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2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执行关于发XXX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434号2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购买平价房、安居房的通知沪住科(1998)103号2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2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2000)70号2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15号2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价工程房屋拆迁试行市场补偿价安置的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330号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2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3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3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264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46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58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00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15号沪财农(1990)112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细则(试行)沪房(92)商字发第365号3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3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沪房地交(1996)648号4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4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1017号4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新建外销品房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79号4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本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 9964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及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21号4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38号4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277号4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433号4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74号4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26号5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75号5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8)87号5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业主代码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房地物(1995) 703号5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 433号5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宗教代经房产维修费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299号5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54号5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68号57 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8) 16号5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4号5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筹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378号6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99号6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限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584号6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关于《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值勤证》加盖公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032号6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6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5号6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633号6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99号6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维修基金拆分操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127号6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21号6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5号7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7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使用《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以及组建业主大会公告示范样张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90号7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74号7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472号7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386号7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认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95号7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住(1996)11号7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沪住(1996)026号7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工(1997)215号79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规(1999)065号8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工(1999)127号8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工(2000)222号8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住产(2000)228号8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管理的补充通知沪住规(2001)32号84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沪住质(2002)004号8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规(2002)086号8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产(2003)26号8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法(2003)61号8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129号8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6)29号9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建(2007)266号9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财(2000)113号9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管房屋修理范围标准(试用) 1979年4月9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沪房(88)私字发第326号9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沪房地计(1996)56号9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旧住房成套改造成本租金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870号9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技(1999)0588号9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整顿管理工人使用公管房屋或公房基地计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4)沪房管字发第1907号9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广告装璜公司关于收取广告地位租赁费的联合通知沪房(79)第537号沪广(79)第78号9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住房使用交换成交手续费的通知沪房(79)第552号10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试行住房使用交换工作的程序和掌握口径的通知沪房(80)第200号10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代办测估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214号10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80)沪房革333号10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大楼、公寓电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340号10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请备案沪房(80)管字第400号105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沪房(80)管字第457号106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81)管字第175号10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送请备案的报告沪房(86)公字发第288号10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的补充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331号10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54号11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管绿化审批权限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234号沪园(88)字第84号11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公房承租户全家出境空房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掌握口径沪房(88)公字发第484号11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在房屋交换中收取悔约金问题的批复沪房(88)公字发第551号11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88)公字发第646号11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资产经营及所得资金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652号11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沪房(89)公字发第100号11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换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91)公字发第412号11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号1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84号1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补充解释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转租问题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165号1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8号12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联华超市租用非居住用房租金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958号12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有偿委托交换住房费用收入中劳务费分配意见沪房(92)公字发第1114号12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229号12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469号1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加层申请手续和审批原则的通知沪房(94)公字发第800号12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置换中动迁安置居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521号12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市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租金减免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887号1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1)436号附件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发送关于解决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困难的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革(79)第468号沪民(79)优第89号2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1)第12号3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实施房改方案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改办(91)第16号4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对落实私房政策中执行上海市公房提租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改办发(92)7号5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沪解办发(1994)第6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454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095号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渡房水、电、煤气表具等投资问题的批复沪房(84)管字发第199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459号1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建住宅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住产(2001)172号1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本市全面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的通知沪住质(2002)11号1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2)168号1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3)25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64号1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实际操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住工(1998)270号1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配套项目安排部分前期费用的试行办法沪住计(2001)200号17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房屋完好率指标试行办法的通知(79)沪房革第182号1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46号1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革(77)第261号2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房租汇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革(79)第3号2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执行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有关结婚要房等工作的统计口径范围的通知沪房革(79)第388号2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止公房住户乱装水表的通知沪房革(79)第451号2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系统单位住房分配使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沪房(82)使字第89号2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市区里弄房屋改善居住或厨房条件的煤气配合申请业务手续与投资划分的补充规定沪房(83)管字发第389号沪用计(83)第1154号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局保留的业务用房看管费支付问题的通知沪房(86)公字发第142号2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度房租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426号2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103号2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沪房(87)公字发第149号2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00号30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37号3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财贸系统单位租金减免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7)公字发第655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人为损坏房屋修理项目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180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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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监督措施 定的赡养 .扶养或者 抚养关系等 。现 杜 绝廉租 补贴的随意滥用 ,补助不直 《 办法》规定 , 受益人所得的补助 行廉租对象界定政策, 斥了城市打工 接 发给受益人 ,而是给房东 。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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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住房政策 上 海 唐 地
文/钱晶露
最新调查与改策建议
廉租房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说. 是政 区和 闸北区试行 在长宁区和 闸北 区 配租 标准为 :长宁 .闸北 .徐 汇.卢
府提供给低 收入人群 的社会福利 ,一 试点成功后 .0 1 , 20 年 上海市房屋土地 湾 .普陀.虹 口.杨浦 . 浦 .静安 . 黄
量更高一点 . 因此 . 主要针对孤老 . 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学发展观为核心 .解决城市 中低收入 12 上海市廉租房 政策的主要 内容 .
人群的居住 问题
疾等特殊家庭 。不过 .这些特殊 对象
根据 沪房地资廉[ 0 12 号 ( 2 35 1 0 关 可 以放弃实物配租 .选择租金配租方
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 的实施 式 。目前上海市 的实物配租总量大约
中, 其中第七条提出: 对不同收入家 1 . 上海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 2
庭实行不 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
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人均分摊不足
申请 人首先要有上海市 常住户 口 7 平方米的 ,补贴不足的部分 。但是 .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实物配租的住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住房情况1. 甲方提供给乙方实物配租的住房位于上海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2. 乙方承租的住房仅限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租。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承租的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支付方式,每月____日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押金1. 乙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元。
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住房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或经乙方赔偿后,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房屋维修与保养1. 甲方负责住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与保养,确保住房安全、舒适、便利。
2. 乙方应合理使用住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
2.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一个月租金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符合政府廉租住房政策的出租人,乙方为符合政府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上海市的廉租实物配租住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合同条款:一、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该房屋的具体面积、户型、设施等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鉴于乙方符合政府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甲方同意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2. 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如:每______月/季/年支付一次等)。
3. 如乙方承租期间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扣除相应租金作为违约金。
四、租赁房屋的交付与返还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房屋清洁干净后返还甲方。
五、房屋使用及维修责任1.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3. 甲方负责租赁房屋的维修工作,但由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如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6篇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6篇篇1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鉴于甲方是上海市XX区(具体地址)的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出租人,愿意将位于(具体地址)的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给乙方居住,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房屋:甲方同意将位于(具体地址)、房屋内部装修及设施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附件二,网栅网位于动态监控以前合同完工后可以补办合同,新增:房屋租赁期限俗称:租赁期限为______年月日(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最短为1年)。
二、房租价格及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房租,并按月支付,在租期满前每月__号__日前将房租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房租为______元/月。
三、房租调整:租赁期内,若国家政策调整房屋租金,双方应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并签订调整补充协议。
四、使用权:乙方承租的该房屋只能供乙方或与乙方共同居住的亲属居住,不得转租、借用或以其它方式处置。
五、房屋装修及维护:甲方应保持房屋的基本结构和安全,并定期对房屋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乙方不得无甲方允许擅自改动、拆卸房屋内的任何结构或设施。
附件一:房屋内部装修及设施清单1. 客厅:墙面刷漆、灯具齐全、瓷砖、空调……2. 卧室:地板、壁柜、床头柜、空调、卫生间3. 厨房:灶台、油烟机……附件二:房屋内设备设施检查表序号设备设施名称设备设施状况(√表示完好,X表示损坏)1 灯具○ X2 空调○ X3 热水器○ X四、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协议中规定,造成另一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争议解决:因该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甲方为出租人,乙方为承租人,双方在友好协商下达成以上协议。
上海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办法
上海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价格管理方式)本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审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审核工作。
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
第四条(租金标准计算方式)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基准租金标准×(1+上下浮动幅度)基准租金标准参照房源所在区域市场租金的80%确定。
房源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应按照周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相似房源的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确定。
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
上下浮动幅度由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筹考虑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具体确定,最多不超过±20%。
第五条(定价程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提出市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基准租金建议方案,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作出定价决定。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提出区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基准租金建议方案,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定价方案,报区政府审议作出定价决定。
定价文件需抄送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六条(基准租金建议方案)基准租金建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定价依据(如市场租金评估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基准租金标准建议、执行时间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租金标准公布方式)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前,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租金标准。
第八条(租金标准有效期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审定。
最新上海廉租住房政策标准9月15日起实施(全文)
最新上海廉租住房政策标准9月15日起实施(全文)调整申请家庭收入财产限额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额从2100元调整为2500元,人均财产限额从8万元调整为9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提高租金配租家庭保障标准每户家庭最低配租面积从居住面积10㎡调整为居住面积12㎡,同时规定,每户家庭的最高配租面积不超过居住面积30㎡。
9月15日开始,上海将实施新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新民晚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新标准放宽了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的申请条件,完善了租金配租家庭的差额补贴方案,提高了租金配租家庭的保障标准,增加了配租面积标准。
9月15日上午,记者从黄浦区、浦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获悉,咨询廉租房新政的人员、热线电话明显增多。
“和往年不同的是,咨询者不仅有低收入、无固定工作人员,还有一些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大学毕业生。
”黄浦区住房保障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道,符合条件的市民只要提供户籍房产证明、工资及银行存款清单即可申请。
浦东新区住房保障中心的廉租房科的工作人员介绍道,今天开始,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去户口所在街道的事务中心办理。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解决部分家庭暂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同时又买不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问题,做好廉租住房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的有效衔接,上海今年进一步放宽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将3人及以上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额从2100元调整为2500元、人均财产限额从8万元调整为9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的申请条件还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新标准还提高租金配租家庭的保障标准。
为提高配租面积较小家庭的保障标准,使广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本市调整了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的配租面积标准,将每户家庭最低配租面积从居住面积10㎡调整为居住面积12㎡,同时规定,每户家庭的最高配租面积不超过居住面积30㎡。
此外,为更好地平衡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上海市今年将进一步优化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自付租金政策。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出租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租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租人):[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租人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本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出租给乙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房屋基本情况1. 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具体地址],房屋结构为[结构类型],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1.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租赁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承租的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执行,为每月人民币[租金金额]元整。
2. 乙方应于每月的[支付日]前将本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房屋使用及管理1.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如需装修、改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3. 甲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
五、房屋交付及返还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将房屋清洁干净后返还给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办理退租手续。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逾期超过[逾期天数]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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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价格管理方式)
本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审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审核工作。
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
第四条(租金标准计算方式)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基准租金标准×(1+上下浮动幅度)
基准租金标准参照房源所在区域市场租金的80%确定。
房源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应按照周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相似房源的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确定。
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
上下浮动幅度由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筹考虑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具体确定,最多不超过±20%。
第五条(定价程序).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提出市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基准租金建议方案,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作出定价决定。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提出区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基准租金建议方案,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定价方案,报区政府审议作出定价决定。
定价文件需抄送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六条(基准租金建议方案)
基准租金建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定价依据(如市场租金评估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基准租金标准建议、执行时间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租金标准公布方式)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前,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租金标准。
第八条(租金标准有效期限)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审定。
租赁合同期内,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租赁合同期满后,按届时有效的租金标准重新调整。
第九条(跨区项目租金标准平衡)
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在制定跨区项目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相关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征求其他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并向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
若意见不一致,可提请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条(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区市场监管、价格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