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役制度演变规律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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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役制度演变规律及启示

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中国赋役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历经多次变化,不断向前发展。赋役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一个朝代的兴衰成败,因此,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能够给我们带来深入思考,使我们从中得到诸多启迪,本文简要谈谈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其启示。

先秦时期:负担繁重的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夏、商、西周三代的赋役制度分别实行贡、助、彻。贡主要为土贡,是一种定额课征制度,以数年收成平均常量的十分之一为定额,不分丰年或歉年,按此征收。助是一种力役形式的徭役地租,私田由每户各自耕种,不收税;公田由数家共同经营,收获全部归公。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国对财税制度进行了大改革,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行比例税率,但各国税率不尽相同;绝大多数国家开征以人口为课征对象的户口税,各国税率有所差别。这个时期的徭役主要包括力役、兵役和杂役,由于战争不断,徭役负担繁重。

秦汉时期:租赋制。秦始皇时,政府核实了地主、农户所占有的土地数额,并据此征收田租。在西汉时期,官府把各个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使其成为征发徭役兵役和征收租赋的依据。农民负担的义务主要有:田赋、口赋、徭役和更赋等。田赋,即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课的土地税,实行比例税制,按土地面积征收常年产量的一定比例;口赋,即人头税,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不分男女都要缴纳,税负轻重因成年与否而不同。至于徭役,秦汉实行兵力合一,成年男子需修建大型项目、服兵役两年、屯戍边境一年等。田亩、户口、身丁三者并重,给百姓带来沉重负担。

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力役制。在此时期,租调制指的是田租和户调。田租实行定额税制,规定每人占有一定田亩数,每一亩地征收固定量的粮食。户调则以户为单位,平均每户征收一定量的实物。由于战事频繁,人民负担了无休止的兵役、沉重的力役、频繁的杂役……赋役异常沉重。

隋至唐前期:均田制度下的租庸调制。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代役。隋唐沿袭了北齐的均田制并进行了调整,根据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分配相应亩数的土地,拥有土地的夫妇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同时以户为单位,每年交定量的棉或布。隋唐允许折庸代役,成年男子每年赋役一定时期,

不能或不愿服役者,可以纳绢代役。租庸调的实行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农业发展,同时保证了财政收入。

唐中后期:两税法。唐朝中期,土地兼并严重,土地向地主官僚手中集中,均田制瓦解,租用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户籍紊乱,人口失实,赋役制度遭到破坏,唐中央进行了税制改革,实施两税法。这里的“两税”指的是户税和地税。户税是唐代依据民户资产等级征收的货币税。中央将农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征收户税,不同等级缴纳不同数量货币。地税按田征收,每亩缴纳定量谷物或按户交纳,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两税法的实施,以资产为标准,不受身丁限制,征收面广,开创了货币计税先例,标志着征税标准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为主,是赋税制度的进步。

北宋: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北宋时期,官府按土质好坏将土地分为五等,根据土地的多少、好坏来平均分摊赋税总额,这就是所谓的方田均税法。北宋的徭役实行募役法,将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租,应役人可获得报酬。方田均税法使中国农业租税制度向更高级的摊丁入地阶段演进,募役法促进了徭役向税负的转化,促进雇佣制度的发展。

明朝中后期:一条鞭法。明朝中后期将以前的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总编为一条,折算成银两,一并统一到土地税中,按田亩征课,是赋税同义语田亩,并且折为银钱征收,而官府所需力役则出钱雇佣。一条鞭法可以概括为:赋役合一、化繁为简、按亩征税、以银纳税、官收官解。赋役合一,标志着赋役平行制度向近代租税制度转化;按亩征税、以银纳税,是我国的实物、劳役财政过过渡到货币财政。

清前期:摊丁入地。摊丁入地,即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基本做法是将应征银数与该省应征地赋银数相除,得出每地赋银两应摊丁银若干,随地赋银一并征收。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赋役制度演变的最终结果,将中国农业税发展成土地税,飞出了封建人头税,确立了固定税制,在中国财税史上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析各个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特点,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规律。

首先,从课征对象上看,赋役制度以人丁为主逐渐发展为以土地为主。以两

税法为标志,人头税在税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秦汉时期的租赋制以田亩、户口、身丁并重,然后到后来以身丁为本租调力役制度,再到均田制掩蔽下的以身丁课税的租庸调制,逐渐变成了以资产、田亩为本的两税法,最后的由赋役制转化为租税制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

第二,从征收内容上看,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和劳役。在封建社会初期,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加之货币形式不统一、币值不稳定等原因,适合作为课征对象的只有实物和劳役。随着经济发展,货币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加强,以一条鞭法为标志,货币逐渐取代实物和劳役,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使得整个赋役制度更加灵活。

第三,从征课形态上看,由原本的赋役分离逐渐演变为合二为一。合二为一的前提在于“庸”的出现,隋唐的租庸调前,农民必须服役,这与农民的生产时节有很大冲突。租庸调实施后,官府允许纳绢代役,扩大财政来源的同时也发展了雇佣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一条鞭法、摊丁入地越来越倾向于将二者合并直至最后役的消失。

第四,从征收时间上看,由不定时征收逐渐过渡到定时征收,两税法之前,赋的征收没有特定时间,两税法规定赋分夏秋两季征收,这一规定被以后朝代沿用或借鉴。

第五,从税收种类上来说,由繁杂多想逐步演变为简单划一。从早期田赋、口赋、兵役、力役、杂役等并存到两税法时仅有地税和户税再到一条鞭法时唯一的地税,不难看出税种的不断简化。

我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给我们一下启示:

1.税收以人身作为课税对象到以财产和收入作为课税对象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古代赋役制度的变迁正体现了这一点。前期的赋役以身丁作为基础,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的生活处于极端困苦的境地。唐朝实行两税法,以土地资产作为课税对象,这减轻了广大劳动人民的负担,使得税负变得合理。

2.税收制度的设计应与当时的经济发张水平相适应。一条鞭法之前的赋役制度主要缴纳的是实物,而不是货币,这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当时货币制度不发达、币值不稳定等原因,在当时采取缴纳实物反而更有利于满足财政需要,更便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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