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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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又称揭开面纱原则。

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相继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

我国的新《》也引进了这一制度,在新《公司法》第20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制度的引进并不代表制度的完善。

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法律适用环境是英美普通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个案经验,依赖法官良心,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则体现的是抽象的一般性,依靠的是成文立法。

这种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相当的困难,在我国更是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条件和适用情形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鲜有人进行探讨,也没有形成权威的理论。

尽管如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还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这一制度。

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仅仅是一个框架和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却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只有准确地把握其理论基础,才能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民法上的代理是能够解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种理论,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按照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得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人时,则说明公司已经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工具或是股东的“外壳”,股东实际上是“未经披露的本人”,完全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法院可以根据代理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从以下两点可以进一步说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意义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

公司法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

公司法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

公司法典型案例:⼀⼈公司的⼈格否认案件来源⼀审: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2015)沪⼆中民四(商)初字第S2号民事判决书⼆审:上海市⾼级⼈民法院(2017)沪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1.澳雷朗公司系2007年2⽉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伟明;2014年12⽉,澳雷朗公司股东变更为黄伟明(股权⽐例99%)、杜家敏(股权⽐例1%);2015年4⽉,黄伟明将其所持99%股权全部转让给黄国明。

2.2014年1⽉,飞利浦公司与天玺泰普公司、光通亮公司、澳雷朗公司、仁某⾹港公司共同签订了《⾮独家经销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鉴于飞利浦公司和该四家经销商签署了2014年年度《⾮独家经销协议》(“主合同”),因此,四家经销商特别承诺,其相互间就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限连带责任。

3.2014年10⽉,天玺泰普公司、光通亮公司及澳雷朗公司共同在《还款承诺书》上盖章,载明其对飞利浦公司的应付账款数和超期账款数。

审理过程1.飞利浦公司向⼀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玺泰普公司、光通亮公司、澳雷朗公司等三公司共同向飞利浦公司清偿债务119,678,879.89元;(2)判令黄伟明对前述第⼀项诉讼请求项下澳雷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法院⽀持了飞利浦公司的第⼀项诉请,但驳回了其第⼆项诉请。

2.原被告双⽅均不服⼀审判决,向上海市⾼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审法院改判黄伟明对澳雷朗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公司法》第6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个争议焦点为,黄伟明是本案系争债务发⽣时澳雷朗公司的唯⼀股东,其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飞利浦公司认为,澳雷朗公司2007年⾄2014年的审计报告并⾮针对股东财产独⽴性进⾏的审计,缺乏必要的中⽴性、客观性和权威性,⽆法证明股东财产的独⽴性。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一)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制度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是一类经济组织,根据资本的实力,正式成立的企业承担着社会职责,因此,建立制度保护公司的权利,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则是企业人格否定,即公司虽然为一类法人,但它与个人无法完全同等对待,也不能归入私人物权。

本文就特定企业法人权,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以及其现行制度、利弊与评价。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相对于个人权利而言的,指的是企业法人不享有某些个人权利,因此不能拥有一般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受的义务。

以法律形式将企业法人及其行为与个人进行区分,确立企业法人所需要依从的法规与权利,以保护企业法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行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总体原则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人行使、受益或者承担的民事权利义务,均以公司的名义行使、受益或者承担。

即,公司是一家经济组织,其中的法人权利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而不能以股东或者董事等个人的名义行使,神仙也难给予个人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措施(1)投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除了满足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外,不得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投资或者买卖行为。

(2)担保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负有担保责任时,其担保人的责任也属于企业法人,而不能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担保责任。

3、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完善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法人权利,维护企业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我国政府在发展法律实务中更加加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加得力地保护企业当事人。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与评价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利于企业发展,如担保责任,买卖行为等;二是不利于股东的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评价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保护企业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现代企业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实践制度,对于鼓励企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怎样理解新公司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

怎样理解新公司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

怎样理解新公司法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它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是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规定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人格,直接对股东或背后的操纵人追责。

这一制度穿透了公司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的保护外壳,因此又被形象的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般可分为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则是股东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债务的连带责任。

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仅规定了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通过下表对新旧《公司法》条款的对比可以看出,《公司法(2023年修订)》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对现行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打了补丁。

二、《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人格否认制度(一)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类型1、纵向人格否认《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有两种情形:(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2)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当出现以上任一情形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否认《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nì xiànɡ)否定的适用(shìyòng)问题股东(gǔdōng)滥用公司法人(fǎrén)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tōngcháng)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此时是否可以责令被操纵的公司法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概念界定“公司人格否认”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并借助“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时,可以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索有关股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所谓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在英美法中也被称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只是在方向和着力点上与其相反。

在后者情况下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前者则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该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易言之,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当“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的条件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互相分离,将法律责任追溯到公司成员个人身上的制度。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公司滥用法人身份:如果一家公司以法人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虚假交易,用法人身份隐蔽违法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2. 公司资金混同使用: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个人将公司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使用,无法清晰区分和核算,导致公司资金的流失、挪用或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 公司设立或实质性违反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虚假登记、伪造文件、隐瞒事实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或者在运营过程中长期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备案义务,导致公司法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法院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4. 公司利益与成员个人利益混淆: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非法协议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的权益混淆不清,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特殊且严格的法
律制度,只有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案由的适用会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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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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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法人格被视为一种法律实体,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强制否认公司的法人格,以保护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两个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探讨。

案例一:违规操作导致法人格否认某公司经营一家制造业企业,由创始人兼CEO掌控一切决策权。

然而,这位创始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包括私自挪用公司资金、虚假报告财务数据、非法购买资产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导致供应商和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选择向法院申请否认该公司的法人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创始人的违规行为是有意为之且造成了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

因此,法院决定否认该公司的法人格,并追溯到事实上让创始人个人承担债务。

这将使创始人个人财产成为债权人的追偿对象,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这个案例说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惩罚违规行为、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性。

法院能够通过否认公司法人格,追究创始人个人的责任,防止违规行为对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二: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债务的被否认某公司为避免清偿巨额债务,创始人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一个全新成立的公司,同时将原公司留下的债务全部拖欠。

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透过原公司追回应有的债务,整个操作看似符合法律程序,但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

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并寻求追究创始人个人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创始人将公司资产转移的目的明确是为了规避债务,在行为上显然是滥用了公司法人格这一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裁定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并追溯到事实上让创始人个人承担原公司的债务。

这个案例显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防止滥用和操纵法人格的重要性。

法院能够通过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限制创始人的违规行为,并追究其个人责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使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可以相互替代。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本文将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人格否认,以及具体如何进行人格否认。

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2. 利益冲突问题较为突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

一方面,自然人可能会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来逃避个人责任;公司法人否认自身独立身份可能会损害其它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冲突问题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矛盾。

3. 程序不够规范在理论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定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较为模糊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往往较为随意和混乱,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二、改进的建议2. 强化利益保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应当重视对不同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在制定具体案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避免由于利益冲突问题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官小组来处理相关案件,以确保相关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利益的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化利益保护,规范程序流程,来提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可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更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指公司法法中规定的一种排除公司责任的机制。

也就是说,公司
法人否认制度允许公司法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要求承担少量的责任。

它是公司法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种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公司法人只对公司以自己名义所进行的行为负责,
无需承担公司以其他形式所进行的行为的责任。

而其他形式的行为,包括公司的股东行为、其经理人的交易和行为等。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公司法术语“责任分隔”问题,即把责任分散到
公司法人及其他相关人士身上,使每个人在处理问题时都有自己的责任,保护公司法人的
利益。

另外,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原则,即一旦法人签署了合同,则它不
能仅以个人名义声明该合同无效,必须由法人作出最终决定,并且其他相关方也有权对该
决定进行抗争。

最后,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转移机制,即当公司受损时,法人
可以承担相关的责任,而一般股东则不必承担责任,确保公司法人本人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可以让公司法人能够更负责任地处理问题,并且更充分地实施其核
心职责,使其更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但是,这种制度也是有局限性的,不能排除公司
法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卷入涉嫌侵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仍然需要负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一个公司的治理是需要各种制度来实现,我们都知道公司是治理公司的主要依据法律。

这么看来熟悉掌握公司法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了,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

那么我就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突破口,对公司法进行了解吧。

一起往下看。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美国经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

根据上述表述我们可以对公司人格否认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极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公司股东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格独立制度在很多公司都有着重要应用。

实际应用中,针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主要载体,从而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而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这些制度却成为了股东逃避个人债务的工具。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司采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手段,来杜绝一些人格独立制度的负面使用,这有着一定的应用意义。

一、《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念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体来讲,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内部反向否认和外部反向否认两种制度体系。

其中内部反向否认制度的有关主体是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成为自然人的形式,让公司能够享受一种自然人的权利,从而不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外部反向否认制度,公司的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提倡通过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的方式,用股东财产来偿还整体债务,从而降低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两种制度形式,目前司法实践对此仍然有着一定的争议,所以就更需要对《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完善,能够让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是广大学者和专家需要深层次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股权执行程序首先为了保证股权执行程序的合理性,建立起反向人格否认制度非常有必要。

一般来讲公司在为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利用股权作为抵押。

这种制度在法律中虽然也有着明文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整个程序是没有不足的。

比如公司股东出现了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转让的财产会高于在公司所持有的具体股票。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股权程序执行以后,债权人仍然会有着竞技出入,出现较大的效益亏空。

而且有关股权执行程序标准也不够统一,缺乏一种规范性程序执行,往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债权人的效益难以保证。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免受公司的法律责任的影响。

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赋予公司可以像个人一样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详细讨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该法律,公司可以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但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公司对相关责任的承担。

即,公司可以选择否定其对责任的承担,这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首先应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

例如,若某公司进行企业结构改革,新设立的子公司对原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则原公司也可以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其对新子公司的债务负担。

此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

例如,若公司投资或者拥有的财产遭受了外部损害,原财产所有人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法律责任转移至公司,以减轻其自身的损失。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未来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在未来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实践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且也可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企业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逐步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并可以用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还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未来有望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应当谨慎地选择是否采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免发生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_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_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一、什么是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大陆法系里面如德国、法国则称为直索制度,直索指“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的清除,假定其独立人品不存在情况”其法律观点为: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躲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经过揭开公司法人这层面纱,直孛公司法人面纱背后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在《公司法》第 20 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是新公司法的立法亮点之一,和老公司法对比,新公司法还有以下亮点确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规定了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门路,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增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确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撤消对外投资的限制,严禁关系交易。

等等,今日着重介绍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二、这一制度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和掌握( 一) 、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法律依照1、《公司法》第 20 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股东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章程,依法履行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益伤害公司或其余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躲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肩负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现了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地位并伤害债权人利益时,依法能够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益。

这里的股东应包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2、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创办的其余公司被撤除或停业后民事责任肩负问题的批复》 ( 法复 [1994]4 号——下称批复 ) 第 2 条规定:“公司创办其余公司已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其实质投入的自有资本鲺注册资本不符,该公司被撤除或停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账债务的,创办公司应在投入自有资本鲺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肩负民事责任”。

第 3 条规定,公司创办的其余公司固然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但实质没有投入自有资本或许投入的自有资本达不到有关规定的数额,应该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创办的公司法人承担,这一解说打破了《民法公则》公司法人依法应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论公司法中法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公司法中法人格否认制度

制 度的 法律 条文入 手 , 分 析法人 格否认 制度在 我 国的发展 。 【 关键 词】 法人 独立 ; 股 东; 有限 责任 ; 连带责任
法人格否认制度 , 在 英美 法 系 被称 为“ 揭 开公 司 面纱 ” , 在德 国 法 中又被称为直 索责任理论 , 这 体 现 了英 美 法 系 与 大 陆 法 系对 于 这一项 商事法律 制度的不 同认识 , 但是此项 法律制度 的核心 内涵 是 可 以探 识 的 , 也 是 被 大 多 数 法 律 人 士 所 达 成 共 识 的 。公 司 的 产 生 是人类商业发 展上的一个重要 里程碑 , 这是 由于公 司给商业 世 界带来 了法人格 独立和股东有 限责任 , 这 一变革在很大程度上 减 少了商人投 资的风险 , 极大 地提高 了人们商事 活动的积极 性。但 是, 在 长 久 充 分 的商 业 实 践 发 展 中有 部 分 股 东 利 用 公 司这 一个 独 立 的法人 主体躲避债务 , 或者直接进行欺诈式 的商事交易 , 损 害 了 交 易相对人 的合法利益 , 因此法人格 否认制度在这种情况 下应 运 而生 , 通 过商事法律 中的…个特别规 定的方式来保护交 易人 的合 法利益 , 追究不法股东的责任。 2 0 0 5 年 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公 司股 东滥 用 公 司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任 , 逃避债 务, 严 重损 害公 司债权 人利益 的, 应 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 任。 ” 此 条款被公认 为是法人格否认 制度在我 国民商法法律规 范中确定 的 标 志 。 通过 分析 可 以得 知 , 我 国 法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需 要 以 下 这 几 项 必 要要 件 。 第 一为主体要件 , 在理论 界对于此项 主体要件是存 在一定 争 议的 , 比如 有 学 者 认 为 , 股 份 制 公 司 中 的董 事 、 经 理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等利用 其对于本公 司经 营业务 以及管理 过程 中的权力 , 恶意 进 行业务经 营为谋取利益 、 逃 避 债 务 而 侵 害 与 其 交 易 的相 对 人 的 利益 , 损 害债权人 利益的行 为也应 当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条第三款 对 其行为进 行处 理。但 是从公 司法的规定 来看 , 依 照严格 的文义 解释, 笔 者 认 为 不 具 有 股 份 制 公 司 股 东 身份 的董 事 、 经 理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即使 是行 使 了损 害 公 司债 权 人 利 益 或 者 其他 交易 相 对 人 利 益的行为 也不能适用法人 格否认制度 , 因为一旦没有 了股东身 份那 么就不 可能滥用股东有 限责任 , 而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是 法 人 格 否 认 制度 可 以 适 用 的两 个 必 要 条 件 , 缺 一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所谓法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1」公司的法律人格独立,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内容,严格遵循和确保该制度的执行,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积极开拓高、精、尖、新领域中的高风险投资,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当前经济活动领域中,随着现代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跳跃发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在我国随机而生,不少人利用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特性,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

为此,在法律上必须采取措施来加以制止,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这就涉及到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以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

本文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一分析。

[关键词]:法人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一、对我国当前存在的法人格滥用的现状分析在当前经济领域中,作为破坏公司法人制度形式之一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企业开办单位抽逃原有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够发现一些集体企业的原始投资,早已被原出资开办单位抽回。

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而成为空壳法人,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影响到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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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法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

意思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
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法律意义上,人格又称为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
发挥的。

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这种能保障投资者安全但又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有限责任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
也对公司制给予了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
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1](p688)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
活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
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在经济人的理念指
导下,公司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经常对债权人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并酿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这其中与公司滥用人格有一定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人格独立制也成为欺诈和舞弊者的护身符。

于是,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就作为人格补充而产生,其目的在于防范滥
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以便保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

“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
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2](p327)法
人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

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
的客观存在,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
予以相对的否定,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几个特征。

其一,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
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
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
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其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
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
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
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
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其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
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
利益,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
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则必然有悖于设计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时没有必要承认其人格。

其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
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

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

这种法律关系如果
没有法律规定的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浅析
一、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与规制
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其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两大基石。

这体现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条。

趋利避害是经济人的本能,利润的最大化,风险的最小化,是在选择经营形式时每一个投资者
首先考量的。

我国修订前后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在我国可依据公司
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包括一般的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修订后增加的一人公司,和一般的
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

无论选择何种公司形式,一旦在股东投
资的财产上成立公司法人,在商场里冲锋陷阵的就是公司这个实体了,而股东则隐入其后。

形象地说,当公司有盈利时,公司就象根
管子,将利润源源不断地输入到股东的手里,而当公司需要对外承
担责任时,公司就成了股东的保护墙,如果用英美法里的说法就是
股东的面纱,庇护着股东不会承担进一步的损失。

利润可以期望最
大化,而损失的预期永远只限于自己的投资额,这就是股东的最基
本权利---股东的有限责任。

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

在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个权利上走得太远,就有可能成为其躲避债务、欺诈甚至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践中,公司法人格被滥用主要有空壳公司、脱壳经营、虚假出资及
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4等几种表现形式。

二、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
法人格否认论自19世纪后期开始,依据美国的判例产生并发展
起来。

美国法官Sanborn在
waukeeRefrigeratorsTransitCo.142F.2d247,25
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
作为一种法律实体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相反情况;但是,法律实体
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
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后来这一理论也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得到了发展,如德国的透视理论和日本的形骸理论,韩国1988年出现了适用法人格否认论的判例(大法院19881122判决)。

三、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之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直接对此作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如果能证明是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所致,则债权人可以选择1、向公司求偿;2、向公司的股东求偿;或者3、同时向公司和公司股东求偿。

而依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求偿。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为单个股东所有,如其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则其法人的独立地位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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