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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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造价方面的招标文件模板(3篇)

造价方面的招标文件模板(3篇)

第1篇一、项目名称:XX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二、招标单位:XX单位三、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工程建设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3. 项目规模:XX平方米4. 项目类型:XX类型5. 项目总投资:XX万元6. 项目建设周期:XX个月四、招标范围:1. 编制工程量清单2. 计算工程量3. 编制工程预算4. 编制工程结算5.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XX万元。

2.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无不良记录。

4. 具有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

5. 具有稳定的业务团队,能够满足本项目需求。

六、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类似项目成功案例证明材料(6)项目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7)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简历(8)投标报价文件3.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4.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5.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七、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专家等组成。

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投标文件完整性(2)投标报价合理性(3)项目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4)类似项目成功案例(5)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能力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八、合同签订:1.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与中标人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2.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九、其他事项:1. 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向招标人咨询。

2. 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泄露、延误等责任。

3. 招标人保留对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修改权利。

4.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权拒绝。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J—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6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6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6篇第1篇示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委托方名称)地址:(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委托方联系人)鉴于甲方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将根据甲方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详细测算、分析和评估,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1.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合同的审查等。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2 双方对相关技术资料、商业机密等信息的保密责任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其不再属于保密信息为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或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内容或提供错误的咨询意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甲方要求下重新进行核算或提供正确的意见。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事项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商确定的服务期限。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5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5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乙方(咨询方):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对一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的目的甲方就其拟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委托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工程变更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咨询服务:1、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测算和预算编制;2、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提出合理合法的意见和建议;3、协助甲方进行成本控制,防止造价超支;4、提供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服务费用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为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不可退款。

第五条服务质量及责任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保证质量,并确保相关报告和意见的准确性和可行性;2、若因乙方的过失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在服务期间,如存在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进行仲裁。

第六条保密条款1、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2、除非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向外界公开。

第七条其他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咨询方)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示范文本,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并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愿双方合作愉快,共同达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成功!篇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委托方)乙方:(承接方)鉴于甲方拟就其拟实施的项目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为明晰各自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变更审核、结算审核、工程决算审核等服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word整理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word整理版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因[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帮助甲方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咨询服务内容1.对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造价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2.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3.对甲方选定的施工方案进行造价评估,并提供造价优化建议;4.对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造价问题提供专业意见;5.参与工程验收,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6.提供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咨询服务期限本合同项下的造价咨询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限结束日期]止。

第四条咨询服务费用1.甲方应支付乙方的造价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大写]元整)。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时间]内,将咨询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保密条款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如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建设部和XXX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旨在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该文本作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应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

以下是该文本的具体内容:一、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文本订立合同,并推广使用。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为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本文本的合同条件分为“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其中,“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本文本的解释权属于建设部和XXX。

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XXX。

五、本文本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旨在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本合同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九条规定委托人需在约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咨询人的咨询事宜,并负责转达和转送有关资料给第三方。

第十条规定委托人需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与咨询人联系。

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需授予咨询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的权利,包括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核对或查问第三方问题以及在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也有权更换咨询专业人员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下载可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下载可用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及示范文本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及示范文本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及(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建标[2002]19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文本》的组成《示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文本》的性质和适用围《示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文本》的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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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6年8月30日总说明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行为,规避招标文件设计缺陷和风险,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效率,编制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简称《招标范本》)。

《招标范本》结构体系科学、完整,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评标组织与评标办法、合同文本与主要条款、投标文件与附表格式等五大部分,并附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范本》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可以参照采用。

《招标范本》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参编单位: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齐宝库任主编,李明义、梁祥玲任副主编。

参加编制的有:齐宝库、李明义、梁祥玲、李丽红、王珏、高鸿利、白庶、朱娅、马博、刘帅、张铎、王丹、靳林超、王慧玲、张美琪、冷宜轩、李林轩。

《招标范本》主审单位: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王向学、孙幼平任主审。

参加审稿的还有:孟祥珍、姜坤山、韩吉连、李义、朱玉华、奚澄。

《招标范本》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年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1.招标公告 (1)2.投标邀请书 (3)2.1邀请招标类 (3)2.2公开招标类 (4)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5)投标须知前附表 (5)1.总则 (7)1.1项目概况 (7)1.2招标范围 (7)1.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7)1.4投标费用 (7)1.5服务要求 (8)2.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与修改 (9)2.1招标文件的组成 (9)2.2招标文件的澄清 (9)2.3招标文件的修改 (9)3.投标文件的编制 (11)3.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3.2投标文件的组成 (11)3.3投标文件格式 (11)3.4投标报价 (11)3.5投标有效期 (12)3.6投标保证金 (12)3.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4.投标文件的递交 (14)4.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4)4.2投标文件的提交 (14)4.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4)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5)5.开标 (16)5.1开标 (16)5.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6)6.评标 (17)6.1评标委员会 (17)6.2评标过程的保密 (17)6.3资格审查 (17)6.4投标文件的澄清 (17)6.5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8)6.6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8)6.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19)7.定标及签订合同 (20)7.1合同授予标准 (20)7.2招标人拒绝授标的权力 (20)7.3中标通知书 (20)7.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0)第三部分评标组织与评标办法 (21)1.总则 (21)2.组建评标委员会 (2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4)4.评标准备 (25)5.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5.1资格审查 (26)5.2初步评审 (26)6.详细评审 (28)第四部分合同文本与主要条款 (32)第一节协议书 (35)一、工程概况 (35)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35)三、服务期限 (35)四、质量标准 (35)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35)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36)七、词语定义 (36)八、合同订立 (36)九、合同生效 (36)十、合同份数 (36)第二节通用合同条件 (38)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38)(一)词语定义 (38)(二)语言 (39)(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39)(四)适用法律 (39)二、委托人的义务 (40)(一)提供资料 (40)(二)提供工作条件 (40)(三)合理工作时限 (40)(四)委托人代表 (40)(五)答复 (40)(六)支付 (40)三、咨询人的义务 (41)(一)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41)(二)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41)(三)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42)(四)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2)四、违约责任 (43)(一)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3)(二)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3)五、支付 (43)(一)支付货币 (43)(二)支付申请 (43)(三)支付酬金 (44)(四)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44)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44)(一)合同变更 (44)(二)合同解除 (44)(三)合同终止 (45)七、争议解决 (45)(一)协商 (45)(二)调解 (45)(三)仲裁或诉讼 (45)八、其他 (46)(一)考察及相关费用 (46)(二)奖励 (46)(三)保密 (46)(四)联络 (46)(五)知识产权 (46)第三节专用合同条件 (48)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48)(二)语言 (48)(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8)(四)适用法律 (48)二、委托人的义务 (48)(一)提供资料 (48)(二)提供工作条件 (48)(四)委托人代表 (48)(五)答复 (48)三、咨询人的义务 (49)(一)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49)(二)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49)(三)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49)(四)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9)四、违约责任 (50)(一)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50)(二)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50)五、支付 (50)(一)支付货币 (50)(二)支付申请 (50)(三)支付酬金 (50)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51)(一)合同变更 (51)(二)合同解除 (51)七、争议解决 (51)(二)调解 (51)(三)仲裁或诉讼 (51)八、其他 (51)(一)考察及相关费用 (51)(二)奖励 (52)(三)保密 (52)(四)联络 (52)(五)知识产权 (52)九、补充条款 (52)第五部分投标文件与附表格式 (58)1.投标文件格式 (58)1.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须知 (58)1.2投标文件封袋、封口格式封袋格式 (59)1.3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60)1.4评审打分对照表格式 (61)1.5开标一览表 (63)1.6投标函 (64)1.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6)1.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7)1.9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68)1.10本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69)1.11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 (70)1.12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简历表 (71)1.1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2)1.14投标人人员情况 (74)1.15企业近年来工程造价咨询类似业绩明细表 (74)1.16企业近年来工程造价咨询非类似业绩明细表 (74)1.17企业近年来资信状况一览表 (76)1.18服务方案 (78)2.附表格式 (79)2.1保密承诺书 (79)2.2近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80)2.3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81)2.4服务承诺 (82)2.5本地化服务情况一览表 (85)2.6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86)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开招标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告编号:1.招标范围及资质要求:招标范围:工程造价咨询,详情见招标文件。

资质要求:(1)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2)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2.领取招标文件:(1)满足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可于年月日:- :—年月日:- :(北京时间)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

(2)满足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可登录(网站)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为每套元,售后不退。

注:以上两种方式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取,领取文件并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上述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

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年月日:至:(北京时间);在(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4.开标时间及地点:年月日:至:(北京时间)在(地点)召开开标会,届时请投标人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5.招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招标人:邮编:联系地址:传真:联系人:电话:6.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邮编:联系地址:传真:联系人:电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年月日2.投标邀请书2.1邀请招标类投标邀请书(被邀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邀请招标,特邀请贵公司参与此次投标。

有关事宜如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1.领取招标文件:(1)满足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可于年月日:- :—年月日:- :(北京时间)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

(2)满足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可登录(网站)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为每套元,售后不退。

注:以上两种方式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取。

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年月日:至:(北京时间);在(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3.开标时间及地点:年月日:至:(北京时间)在(地点)召开开标会,届时请投标人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4.招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招标人: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年月日2.2公开招标类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项目名称)项目的资格预审工作已结束。

依据本工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条件及要求,已对贵方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贵方现已通过资格预审,邀请贵方参加投标。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为年月日:- :—年月日:- :(北京时间)领取地址为。

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及地点:见招标文件。

请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之前予以书面确认。

若未收到贵方书面确认,将视为自动放弃本工程投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1.总则本次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来择优选定造价咨询服务中标人。

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1.1.2主要建设内容:1.1.3项目投资规模:1.1.4项目建设地点:1.1.5项目建设期:1.2招标范围(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结算/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全过程造价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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