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概要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第⼀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较有⼀下⼀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上的强制执⾏机关,以国家⾃⾝⾏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和⾏为能⼒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参加国际关系的能⼒(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3)独⽴进⾏国际求偿的能⼒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权和对外的独⽴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决原则,⽽不是对领⼟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为(多种表现形式);⼼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法律确信)3.⼀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XKX版)第一章国家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
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
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
②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国际公法要点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2.联合国:是一个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非常广泛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
3.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国家豁免管辖: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
5.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的事实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6.民族自决原则: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所有国家均承担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破坏或剥夺此项权利。
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有关行为国应承担国际责任。
7.难民: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于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8.罪行特定原则: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被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非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审判其他犯罪行为的原则。
9.引渡: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0.内水: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11.先占: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2.时效: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一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13.添附: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为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领土增加。
14.毗连区: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并由沿海国家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
15.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然⼈和法⼈)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法机构统⼀制定,具有⼀体遵⾏的效⼒)4、效⼒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的权⼒。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多数或者绝⼤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两⼤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协议。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实用版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1、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2、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立法机关,主要通过协议,权力分散化。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执法机关,主要靠国家自身的行动(“弱法”)4、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形式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以形成的程序和方式,是表明国际法规则的法定形式。
(实质渊源:指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产生、发展和存在的证据。
)国际法的各种渊源1、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法律确念(信),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条约与习惯相互影响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
联系:(1)国际法规则的发展演变受到国内法的影响(2)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要有国内法依据(3)制定国内法时不能违背其国际义务(4)为了实施国际法,可以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1、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
国家可以规定,当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规定国际法为优先。
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转化;并入(直接适用)*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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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人王某,多次在公海上对乙国商船从事海 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王某曾在丙国 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后王某逃匿 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 引渡或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 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 A.丁国有义务将王某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王某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拿捕王某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王某归案
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 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 南极的领土要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3)责任制度
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甲国曾多次出 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翔飞号 ”是承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 注册。一日,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 途中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都 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 的航空或航线协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翔飞号”是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 以自行飞入乙国领空 B.乙国有权要求“翔飞号”立即离开乙国领空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翔飞号”在其指定 安全地点降落 D.在“翔飞号”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 使用武器,将其击落
国际法上的人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 庇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 ,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 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 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 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国家的外交保护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 B.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侵害的同时具有乙国的国 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C.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 直接对其行使外交保护 D.甲国国民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无须在乙国国 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 起外交保护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直接并优先适用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 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 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 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 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 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 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 予引渡 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 先顺序 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 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 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 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 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 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 )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 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 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 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国际公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 自由同意 不违法国际强行法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冲突
甲 乙 丙
乙 丙 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设定义务 设定权利 权利、义务的取消
条约的解释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 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 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 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 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 公海海域埋伏。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 埋伏的海域。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 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 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 C.为了紧追成功,B 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 施紧追 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 非条约继承 无约定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承认的对象 承认的方式 承认的性质
国际法律责任
行为归因于国家 排除行为不当性
国际法上的空间
领土 领土构成 领土取得方式
海洋法 海洋水域的划分 各部分制度
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缔约国。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 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 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 ( ) 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D.公海自由制度
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贾某为 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 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 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 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 ,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 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 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 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 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