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监管期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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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监管期货行业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A芝加哥,当时芝加哥已经成为A 的谷物集散地。期货交易诞生初期,并没有完全从事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出于自身套保的需要,最初的期货业务主要由粮食加工、销售、运输等业务的粮运商等兼营,此后,随着金属、能源等商品期货推出,一部分从事金融能源现货加工和交易的公司也开始进入期货市场,例如,培根商品期货进入期货业务前,主要从事能源现货贸易。
期货交易初期,由于没有法律规范,A的期货市场早期呈现出投机过度和混乱无序的状态。尤其是在A内战之后,由于通货紧缩导致商品特别是农产品价格长期低迷,农民的经济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引起农民和社会的极大不满和关注,而后招致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法令禁止期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期货市场遭受重挫,长期低迷,期货公司发展也受到影响,此时的期货公司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也较弱。
A政府通过CFTC对期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全过程的行为监管,其主要监管点包括以下几点:
期货市场是管理风险的场所,坚决防止出现操纵市场而扭曲价格的行为发生,对于过度投机,实行限仓措施和交易限额,但这些并不影响那些套期保值者,同时也不会由此带来投资者从A的本土市场流失,这也是维护A作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全球中心地位而考虑的。
在A,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新产品,虽然不经审批,但需要经过CFTC的核准,即所有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交易的产品凡涉及到挂牌交易都要经过CFTC核准,当然CFTC核准期货合约挂牌上市有两种方式:一是交易所自愿将新产品提交CFTC审查和核准;二是CFTC将审批权下放到交易所,由交易所对产品及其规则“自我核查”。不过,两种上市方式的最后核准权都在CFTC。无论哪种方式,只要待上市新产品的核准材料符合CFTC规定的规则要求和规定的核准程序,CFTC 都在不超过一周内即可有核准结果。
场外衍生品划归在CFTC的监管之中。在A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规定了CFTC是A场外衍生品市场互换交易的监管承担者。另外,比较巧合的是,不仅“三农”问题是中国的重要问题,在A,农业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地位也受到了专门的法律保护,而且在CFTC中农产品期货的产品及市场是他们重点监管的市场,主要是在法律条款中体现了对农业的服务,凡是与上市农业有关的期货及衍生品,不仅要符合CFTC的有关规则才能上市交易,而且在之前还需经过公众的听证会。
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这个制度的实行,主要是杜绝了客户保证金不被期货公司挪用的风险,而行使监控的职能就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来执行,而且拿每日数据比对,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数据逐日核对,准确无误,从而保证客户的保证金在期货公司账户的绝对安全。
客观地讲,在实践中总结并应用于监管实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是对全球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规则的一个重大贡献,它解决了基于中国的市场发展阶段和特点以及由中国国情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别,有效解决了中国在后起发展中,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遇到的市场风险中的特异性矛盾,同时也得到全球期货监管界的认可,尤其是实行的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模式。
当前,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正朝着“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期货监管制度也有一个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为了发展在全球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方面,除了要坚持过去已经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外,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
期货监管应该将场外的衍生品市场监管纳入其中。的期货市场发展至今,场内与场外市场发展极不平衡,但这两者是统一协调发展的整体。知道,场外衍生品市场一旦发展起来,其创造力是十分巨大的,这就要求监管范围应该尽早将其纳入其中,这也是成熟的发达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给予的启示。
市场的监管规则要依据市场的变化适时地加以修订完善才是正确的选择。目前,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正一步步朝着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自然的监管法也应该适应这种变化的方向去发展。比如,鼓励期货市场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期货经营机构作为管理风险的重要中介,其监管要求中,期货公司是否可以改为按照净头寸来收取保证金,如果可以,也可以允许公司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对产品客户开展信用交易,这在场外成熟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有规则可以借鉴的。再比如,随着境外投资者不断进入,的“穿透式”监管规则如何既考虑到中国国情,同时又适应境外投资者的监管规则,具体来说,例如,对于境外的个人可以沿用“穿透到底”的监管理念,而对产业客户是否可以和机构投资者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实行的交易信用的一些规则,这将使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从而使投资者的结构和群体都得到极大改善。
市场监管要关注当今全球科技发展变化趋势,对一些涉及到期货及衍生品的科技金融机构和产品要尽早有所布局,因为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数字货币、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下的衍生品业务一定会应运而生。现实中,已经有了利用金融工程技术生产的债券衍生品,而且可以预料,在金融科技大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涉及期货及衍生品业务首先会在场外市场开始,而由于互联网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受到的行政监管不多,一旦与金融相连,结合了期货及衍生品产品,涉及到公众利益和实体产业,其风险若不可控,对市场的影响和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市场上曾风靡一时的“比特币”就是一例明证。
因此,提到科技金融监管,一方面要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对市场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另一方面要对科技金融影响期货及衍生品有预见性。同时,在监管的规则
上、在技术能力的提高上、在人类的监管配合上都要有所准备。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成为的国家优势之一,若在期货及衍生品的科技金融监管上也随之有所作为,它为全球的期货及衍生品的监管规则和实践也将贡献出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