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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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重要原则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重要原则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重要原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私法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及其中的重要原则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其中的重要原则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编纂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通常经历三个主要阶段:立法倡议阶段、草案起草阶段和审议通过阶段。

在立法倡议阶段,通常是由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或者专门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倡议,明确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议程。

在草案起草阶段,专门的立法委员会会组建专家组成员,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收集各方意见,起草编码并进行初步讨论。

在审议通过阶段,起草的草案将提交给立法机关进行讨论和审议。

在这一阶段,草案可能面临多次修订和修改,以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并确保合宪。

最终,民法典的草案将在立法机关的正式投票中获得通过,并成为国家的法律。

二、民法典的重要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础之一,它要求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保护并确保每个公民和法人的平等权利和地位。

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对待每个人平等,不因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歧视。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意味着个人在民法典中享有的自由和自主权利,包括自由意志、自由财产、自由合同等。

自由原则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并要求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

3. 功利原则功利原则体现了创造市场经济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它鼓励自由经济活动,并强调经济效益和效用的最大化。

民法典在制定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规则时,通常会采用功利原则,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保护并确保每个人的公平权益。

公平原则主张人们在民法关系中应当相互尊重、公平公正地对待彼此,以实现公平竞争和正义。

同时,法律应提供公平的救济机制,以补偿合法权益的损失和保障民众的正当诉讼权。

5.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基础,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指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的组成。

下面将从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两个方面来介绍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一、编纂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立法机关决定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它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

2. 立法机关组织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编纂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起草民法典各部分编纂委员会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起草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国情。

4. 审议、修改、定稿起草完成后,编纂委员会将起草稿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

立法机关根据审议结果,对起草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

5. 通过立法程序定稿后,民法典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最终成为法律。

二、编纂机构民法典的编纂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负责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组织编纂委员会,审议和通过民法典。

2. 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起草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社会各界社会各界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编纂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的编纂起到积极的作用。

4. 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立法机关和编纂委员会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编纂委员会、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协作。

只有通过科学的编纂体系,才能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革 开放 的逐 渐 深 入 , 人们 思 想 的 解 放 , 利 意 识 的加 强 , 求 对 自己 的 权 要
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 的利益相对 抗—— 显而 易见 , 这一斗 争下 自私法 , 上至公法和国际法 , 在法 的全部领域周而复 始。 民法典 。 海纳百川, 有人身权、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等 , 这些权利规定构成 了民 法典的权利脉络 。 而在这些权利里面 , 又包含着若干具 体的权 利。在
按照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 , 民法性质上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私法 自治 , 民事主体 有权在 起草便作为一项宏伟 的立法工程迅 即启动, 本文拟从制定民法 典中所 属于私法。 引申的一些 问题作初 步探究 。

法定的范围内根据 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 通过法律行为构建民事 法律关系。。 法律 行为是实现私 法 自治的工具, 它建立 了一种在法律 范围 内由当事人 自主调节其法律关系的模 式。 由于 民法主要是私法 , 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和人身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主体真正理解和遵 循民法, 也就意味着 每个人知道如何捍 卫和保护 自己的权利 , 如何尊 重和肯定别人 的权利 , 正是民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这 亦是法制社 会中遵 循的基 本原则 。为此,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 。民法作为 自 然人、 法人等保护 自身权利 的基本 法, 当然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明确
这 些 权 利 里 面 , 分 成 若 干 细 小 得 权 利 。这 些 脉 络 分 明 , 定详 细 的 又 划
人身和财产加以重点保护, 加快了民法的发展, 也促进了民法 典的出 台。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
地 位 。 国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道 路 上 建 设 和 完 善 社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 我 民法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与意义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与意义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与意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总纲”,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既是对长期以来的法治建设成果进行总结,也是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重大改革。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与其意义进行探讨。

一、编纂背景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需要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典来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关系。

传统上,中国的民法主要来自于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文书,这导致了法律的碎片化和不统一。

为了建立起统一、完善的民法体系,中国政府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计划。

自2014年以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国家不断推动着各项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民法典的全面研究,吸纳国内外学者的智慧与经验,深入调研社会实践,以确保编纂出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民法典。

经过多年的努力,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生效。

二、编纂意义1. 统一法律体系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将多个散乱的法律进行统一整合,确立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体系可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需求,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提供更稳定、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将大大提高。

2. 规范市场经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民法典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则。

这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经济纠纷,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 保障公民权利中国民法典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这对于加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4.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民法典有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

民法典是一部大众法律,它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大家好!老师加油就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跟大家汇报一下。

合同编占整个民法典篇幅1/3还多,内容多,涉及的问题多,可讨论的问题也非常多,下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1是否应设立债的一般规定或债法总则合同编编纂过程中,是设定债法总则还是以合同法总则代替债法总则,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不再设立债法总则,以合同法总则来代替债法总则的做法。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比较法依据。

问题在于采纳这一模式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只能放在合同法分则的后面,作为两章处理。

这样的体例安排确实明显存在问题,体系上非常乱,怎么在合同后出现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呢?它们为什么放在合同后面,和合同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解释清楚,也没有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如果不采纳债法总则模式,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准合同的概念,这也是借鉴英美法和法国法经验。

准合同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作为准合同,它与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与合同也存在区别,所以把它称为准合同。

我觉得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它本身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一种债务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

不当得利有两种体系,一种是因违约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放在总则中,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怎么安排呢?通常来说,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好说是准合同。

因此,我认为可以将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放在侵权责任法中,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按照准合同处理,这种体系比较合理。

当然,如果最后采纳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那就不需要准合同,完全可以在债的体系下规定不当得利。

2先期谈判中的承诺能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目前合同编第2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双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以上规定最初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主要调整以下类似情形:买房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地铁很快修到这个地方,或者周边有多少绿化带。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
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2. 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是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和应用民法规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解释上的分歧和争议,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4. 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的适用: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对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的法律制裁。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争议。

5. 民法的社会适应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民法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民法规则的修改、补充等方面的争议。

总之,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非常广泛和复杂,涉及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民法典编纂

民法典编纂

民法典编纂1. 编纂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民法是国家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法律工具。

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1949年,历经50多年才完成。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改进,原有民法规定已无法适应实际需要。

为此,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提出要制定民法典。

201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民法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2. 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民法典》共有七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这种编法体现了传统的罗马法编法思想,即从物权(res)到契约(contractus)再到人格权(persona)的顺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1)民法典总则: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对象、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物权编: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及其保护规定,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合同编: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权利义务等内容。

(4)人格权编:包括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的权利。

(5)婚姻家庭编: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效力、终止、财产约定、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

(6)继承编: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分割等内容。

(7)侵权责任编: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3. 民法典的特点和亮点《民法典》相比以往的民法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亮点:(1)修改民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民法典》对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2)立足于实践需要:《民法典》旨在保护权利,规范行为,公平公正地协调各种权利关系,满足人民对法治的需求。

(3)借鉴国外经验:《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借鉴了国外多个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对其自身特点进行了合理引用和整合。

(4)接轨国际标准:《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将会有利于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民法典》的编纂逻辑

《民法典》的编纂逻辑

《民法典》的编纂逻辑
《民法典》的编纂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循自愿原则: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强调个人自由意志的支配性。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这一原则被充分尊重并体现在各项法律条款中,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层次清晰、结构合理:民法典的编纂在恪守自愿的前提下,探索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一揽子”民事权利保障或救济方案。

通过公私法联动、多法并举的制度设计,实现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

3. 民事权利的核心地位:民法典紧紧围绕“民事权利”这一核心进行编纂,通过增设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应承担的必要义务,将国家权力的“有限+有为”追求转化为保障或救济民事权利的举措。

4. 与其他部门法的联动:民法典的编纂不仅关注民事权利本身,还注重与其他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等的联动。

例如,在刑法方面,《民法典》作为前置法,对刑法的定罪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体现在规定可以成为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

这种联动性使得民法典在保障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与其他法律制度形成有效衔接。

5. 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这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开展相关司法解释时恪守民法典的原则规定,以及行政法、刑法等通过修法或立法增加配套性制度。

同时,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内化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逻辑主要体现在遵循自愿原则、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制度设计、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与其他部门法的联动以及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等方面。

这些逻辑共同构成了民法典的完整框架和体系,为民事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

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

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近期,我国民法典经过长达数年的编纂工作,正式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然而,在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涌现出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

首先,编纂民法典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是法理理论与现实需求的平衡。

民法典的编纂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在与时俱进的同时,编纂者还需立足于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避免出现过于激进或偏离实际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编纂者兼顾法理理论和现实需求,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与专家意见征集,确保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科学、合理、符合国情。

其次,民法典的实施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套立法和改革。

实施一个完整的民法典不仅仅是纸上的规定,还需要各级政府、法院、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配套立法和制度改革,确保民法典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例如,在物权保护方面,相关法院需要建立健全的房屋登记制度和产权保护机制,以提高房屋产权登记便捷性和产权保护力度。

同时,还需要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民事赔偿体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可行、公正的救济途径。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治宣传教育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能够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当民众能够主动了解、遵守和维护法律,民法典的实施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规范。

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规定的含义和目的,以确保司法裁判统一、公正和合理。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以减少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法院应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有利于民法典统一应用和解释的司法共识。

最后,民法典的实施还应注重国际接轨和与国际社会的互动。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尊重个人利益,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的待遇。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编纂应当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在处理个人和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时,必须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编纂民法典应当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继承和发扬我国法律的优良传统和经验,确保法律条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四、合理解决矛盾和纠纷。

民法典编纂应当以解决矛盾和纠纷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五、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民法典编纂应当强调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防止法律的空转和失效,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总之,民法典编纂应当以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合理解决矛盾和纠纷,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为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方向和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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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指在编写民法典的过程中遵循的一套规定和指导原则。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

下面是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立法原则1. 法治原则:民法典的制定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实用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具有实用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 系统原则:民法典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各个部分之间应该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4. 科学原则:民法典的编写要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遵循现代法学的基本原理。

5. 文化传承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当体现国家的传统文化,保持民族特色和社会风貌。

二、编纂方法1. 学术化:民法典的编写要由专门的法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建立健全的学术研究机制。

2. 全面性:民法典的编写范围要涵盖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关注各个民众群体的权益保护。

3. 协同性:民法典的编写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重复和冲突。

4. 借鉴性:民法典的编写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和经验,加以创新和改进。

三、组织架构1. 编纂委员会: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来自于各个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负责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2. 研究小组:在编纂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若干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研究和起草一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条文,以确保编纂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3. 征求意见: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民众的意见和诉求。

四、编纂程序1. 立项: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立案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开始编写工作。

2. 研究起草:由研究小组按照编纂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进行法律条文的研究、撰写和审定。

3. 征求意见:起草阶段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一些重大争议问题可以组织专门的研讨会和听证会。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3、国民时期: 国民时期:
1929年 1930年 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 1929年——1930年,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是 1930 是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 1225条 五编:总则、债权、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条、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三是现实主义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民事 生活,政治生活。 生活,政治生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应以逻辑关系为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基本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特殊的关系规定在民法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面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 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意见 分歧
1、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一是松散式、 一是松散式、邦联式 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 在9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以开放的形式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法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60多件了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疑难问题剖析本⽂是《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法学专栏的两篇⽂章之⼀,本专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并撰写了主持⼈话语。

全⽂约两万⼋千字,阅读时长约40分钟为迎接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努⼒2019年12⽉,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次审议了包含总则编在内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明确将在2020年3⽉提交给全国⼈⼤审议,⼀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部分组成,其中⼈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是中国民法学为世界民法学理论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因为未来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这就促使合同法通则部分需要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定之债也将通过合同分编中的“准合同”来处理。

值此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之际,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纯粹⽴法论研究也将接近尾声解释学的全⾯“繁荣”指⽇可待。

本期的两篇⽂章均以⽴法论和解释论的交叉运⽤为特⾊,既关注现有草案规范的完善余地,更注重草案⽴场的释义,探讨未来的民法典适⽤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定程度上可谓彰显了这⼀特定历史时刻的民法学研究具有的特⾊。

具体⽽⾔,《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于⽴法的宏观叙事,注重于⽴法制度的宏观构建,较为全⾯地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需解决的若⼲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责任制度的⽴法解读》⼀⽂⽴⾜于具体制度研究,就个⼈⽤⼯责任制度的⽴法演变、未来适⽤以及完善空间加以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就⽂章本⾝的内容与话题重要性来看,它们都涉及未来民法典新规则的适⽤,具有⼀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集万众智慧,成伟⼤法典”!让我们以饱满的激情与精神⾯貌迎接⼀个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希望彼时也能有更多的年轻学者积极投⾝到民法典适⽤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当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作者:王利明,男,教授,博⼠⽣导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任务和挑战。

本文将就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意义编纂民法典的目的是通过制定一部集中、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实施,首先可以规范和明确民事关系,加强法律的约束力。

其次,编纂民法典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为各级法院的判决提供准确的依据。

此外,民法典的编纂也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的发展,增加中国在国际法律领域的话语权。

二、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是一个系统性的、繁琐而又严谨的过程。

首先,需要进行调研和立法检索,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

其次,编制草案,并开展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

通过多轮的讨论和修订,最终形成成文法,经过审议和批准后,最终成为法律。

三、中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中国民法典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物权编:涉及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等。

三、合同编: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等做出规范。

四、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人身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等。

五、婚姻家庭编: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的法律规定。

六、继承编:对遗产继承和赠与等做出法律规范。

四、中国民法典的实施中国民法典的实施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一方面,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各级法院认真学习和理解,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实施民法典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责。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还需要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五、中国民法典的影响与挑战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将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它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增强社会公正和公平。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20201.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A、全面依法治国(正确答案)B.治理体系(正确答案)C.法制建设D.治理能力(正确答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 7 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A.人格权(正确答案)B.婚姻家庭(正确答案)C.继承(正确答案)D.通则3.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 民事主体(正确答案)B. 民事关系(正确答案)C.社会经济秩序(正确答案)D.社会政治秩序4.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A.服务事项(正确答案)B.服务质量(正确答案)C.服务费用(正确答案)D.服务数量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单选题]A.2020 年 5 月 28 日B.2020 年 10 月 1 日C.2021 年 1 月 1 日(正确答案)D.2021 年 5 月 1 日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单选题]A、物业和业主B、物业C、业主(正确答案)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卖给别人,通知小明立刻搬走,小明依法()。

[单选题]A、影响,搬走B、不影响,拒绝(正确答案)C、不影响,搬走8.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民事责任 [单选题]A、不承担(正确答案)B、承担C、看情况而定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单选题]A. 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10.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建国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直到去年岁末(2002年12月23日)人大法工委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简称《民法典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各种新闻媒体追逐报导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讲道:"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这是我看到的对这次《民法典草案》最通俗、深透的正面的评价。

就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而言,它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文明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所能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

但是,民法典所涉理念深邃、内容庞杂,人们在具体编纂之中产生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这恰恰表明我国立法趋于民主、趋于科学,法律界的整体素质在提高。

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正值你们在法学院学习之时,这很幸运。

你们应该关注这次立法过程,学会分析和思考问题,从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这次民法典在编纂和审议过程中确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

在这里,我告诉同学们,在我参加关于民法典问题的一些讨论中,学者、专家和官员之间不仅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还能虚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整体气氛非常热烈、友好、舒心,没有发生传说的那种不愉快的场面,一些文章和网上的讨论曾出现过少数过激的言词,但大家也都没有在意。

下边,我主要是向同学们作些情况介绍,当然也会谈些自己的看法。

人在认识问题时难免有片面性,我也是如此,所以凡是涉及本人的观点,仅供你们学习时参考,这绝不是什么"标准答案",我甚至愿意听到你们不同的声音,并接受你们那些有说服力的批评和建议。

现在,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主张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重构法人的分类,明确国家是特殊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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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中国属于成文法,与英美法不同。

英美法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传统,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高素质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大陆法国家,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法典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法典找到同一个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

尤其中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均学历不超过大专,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不高,独立性不够,容易受法律外因素的影响。

一部不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所谓“松散式”、“汇编式”民法典,使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可以从中找到完全不同的规则,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这样的法典,不仅不利于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还会适得其反,使那些在法律外因素影响之下作出的不公正的判决“合法化”!这样的法典,不仅不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还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

有的学者不赞成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他们说,人家英美法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须知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方法。

中国属于成文法,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德国式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

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实则是法律的生命线。

英美法我们学不了,是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

我为什么不赞成人格权单独设编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的第一条理由是人格权的重要性。

人格权关系到人的尊重、人格尊严和人权保护,其重要性并无人否认。

但民法典的编排体例,绝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

人的尊重、人格尊严和人权保护,属于法典的进步性问题,应当体现在民法典的价值取向、规范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上。

一项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人格权和人权的保护,就具有进步性,至于该项制度在民法典上的安排和位置,是作为单独的一编,还是一章,是放在法典的前面还是后面,对其进步性不发生影响。

法典结构体例、编章设置、法律制度的编排顺序,应当符合一定的逻辑关系,并照顾到法官适用法律的方便。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应当以逻辑性为标准,使民法规则构成一个有严格逻辑关系的规则体系,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的第二条理由是所谓创新。

认为世界上迄今存在的民法典,人格权都是规定在自然人一章,还没有单独设编的,中国大陆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就有了自己的特色,有所创新。

我不反对创新,不反对中国民法典体现中国特色,但问题在于这种创新和特色,一定要符合公认的法理,至少在法理上说得通,有起码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否则,就是故意标新立异。

民法典是为民事生活制定准则,为市场经济和家庭生活设立行为规则,为法官裁判民事案件设立判断基准,绝不允许任意性和标新立异!世界上的民法典和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有三种模式:一是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之中,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1881年的瑞士旧债务法等;二是规定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如1955年的法国民法典草案;三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同时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后果,如1959年的德国民法典修正草案。

迄今没有将人格权单独设编的,其理论根据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本质,在于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差异。

我们有什么理由和必要偏要反其道而行之呢?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的第三个理由是所谓民法通则的成功经验。

必须指出,当年制定民法通则,专设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列举性规定,其中第四节规定人格权,并不是出于理性的决定,而是出于不得已,绝不意味着将来制定民法典就一定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民法通则之所以在国内外受到好评,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了比较充分的人格权,而绝不是因为将人格权单设一节。

人格权不应单独设编的基本理由,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本质。

首先是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

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是人格的载体。

因此,人格权与人格相终始,不可须臾分离,人格不消灭,人格权不消灭。

世界上的民法典,均将人格权规定在自然人一章,其法理根据正在于此。

其次,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还在于人格权是存在于主体自身的权利,不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的权利。

人格权就像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出生、死亡一样,属于主体自身的事项。

只在人格权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属于债权关系。

这是人格权不应单独设编而与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并立的法理根据。

再者,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还在于,其他民事权利均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处分。

而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发生与人的意思、行为无关,且人格权原则上不能处分,不能转让、赠与、抵销、抛弃。

因此,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间、期日等制度,不能适用于人格权。

人格权单独设编,混淆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

相对于总则编而言,其余各编均属于分则,总则编的内容理所当然地应适用于其余各编。

试问,总则编的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期日、期间等制度,将如何适用于人格权编?我为什么不赞成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中国大陆民法学界主张取消“债权”概念的意见,由来已久。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曾发生过争论。

已故著名学者佟柔教授在《新中国民法学四十年》一文中说,有人主张中国民法“应摒弃债的概念。

理由是:(1)中国人民所理解的债,与大陆法系国家自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债的概念大相径庭;(2)债本身是一个外来词,我们可以不用;(3)债的概念主要是概括合同制度,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放在其中,并无科学性;(4)不用债的概念不会影响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完整性、系统性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严肃性。

”佟柔教授指出,“大多数人认为,中国民法和民法学应当使用债的概念”。

根据大多数民法学者的意见,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且明文规定了“债权”定义。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已经十多年,应当说“债权”概念已经深入人心。

但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有的学者建议取消“债权”概念,建议民法典不设“债权编”,理由是“债权”概念不通俗。

在2002年9月16日至25日召开的讨论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专家讨论会上,就是否保留债权概念和设债权总则编发生激烈争论。

主张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的学者所持理由,主要有四个:一是认为“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民法的体系;三是认为债权总则实际是合同总则;四是认为侵权责任不是债或者主要不是债。

这四个理由都站不住。

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债权”、“法律行为”三个概念最难懂。

其实,民法上的概念,不通俗的岂止“法律行为”、“物权”和“债权”三者!我们制定民法典,绝不能够以所谓“通俗化”为目标。

民法是一个具有严格逻辑性的行为规则体系和裁判规则体系,每一个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概念相互之间有严格的逻辑关系。

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开办法学院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才需要职业化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才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制度。

再说,对中国人而言,“债”的概念是古已有之。

唐律、明律都有“钱债”。

老百姓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虽其文义有广狭,但其本质同一:是一方请求他方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权”。

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债权”概念并非不通俗。

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债权”概念已为广大人民所掌握并熟练运用,就是证明。

有学者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不必套用“物权”、“债权”概念,不必设“债权总则编”。

其实,“物权”、“债权”的明确区分,虽然是《德国民法典》首倡,但《法国民法典》就已经采用了“债权”概念。

特别应注意的是,“债权”、“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无论所谓大众化的法典如《魁北克民法典》,或者学者型的法典如新的《荷兰民法典》,都有“债权”概念,都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

可见,采用“债权”概念,规定“债权总则编”,是民法典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要求,与“迷信”不相干。

退一步说,即使是“迷信”,我们可以“迷信”“物权”、“法律行为”、“时效”、“法人”、“人格权”等德国民法的概念,为什么就不可以“迷信”“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有的学者认为,侵权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仅“损害赔偿”是“债”,特别提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是“债”。

但是,各校采用的民法教材,都说“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来没有限定所请求的“行为”必须具有金钱价值。

因此,侵权行为的后果,不仅请求加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不为一定行为)、赔礼道歉(为一定行为)也当然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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