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检测部门建议及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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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部门建议及改善方案一、检测部门建议检测部门是一个组织中至关重要的部门,它的工作涉及到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
因此,检测部门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的形象和竞争力。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检测部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
以下是针对检测部门的建议及改善方案:1. 提高员工素质检测部门的员工素质对于工作质量的保障至关重要。
建议检测部门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此外,检测部门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促使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意识。
2. 强化设备和技术支持检测部门需要借助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来完成检测任务。
因此,建议检测部门不断更新检测设备,引进国际先进的检测技术,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度。
另外,检测部门还需要加强内部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议检测部门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可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4. 加强与第三方合作检测部门可以通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提高检测水平。
另外,还可以通过与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提升行业整体的竞争力。
5. 着力推进数字化转型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建议检测部门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互联网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客户服务水平。
另外,检测部门可以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检测效率和准确度。
二、改善方案1. 建议检测部门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可以通过学习班、外派培训、专业培训等方式,提升员工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 针对设备和技术支持方面,建议检测部门积极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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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6•【文号】国质检科[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2〕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2012年9月12日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管理,全面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科技质检的总体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作为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统一的国家质检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统一实施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在推动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贸易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结合当前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级设立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对应的申报筹建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验收标准。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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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 年12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和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保障“沿海发达地区国家质检中心在 3 至 5 年内波术设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其他国家质检中心在本行业或专业达到国内领先”的目标,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与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五条基本原则:发挥技术优势、服务主导产业、争取地方支持、避免重复建设、建设一流中心。
第三条本《指南》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和评估作出了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年度考核、评估定级、升降级和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绩效考评。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已批准成立和批准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技术能力、科研水平、科技人才团队、运行业绩以及建设发展情况等。
具有必备的实验场地和环境条件,并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配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精、尖仪器,配套设备、确证或验证手段齐全,仪器设备配置的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二)能够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最新动态和信息,能够承担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专业领域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发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权威性。
(三)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前瞻性、深层次研究的科研攻关力量,并形成一批较高水平和具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从事科研工作的整体人员水平较高。
(四)重视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人员结构层次合理、稳定,后备力量充足,拥有相关专一业领域内具有知名度的权威专家或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和准则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比例达到65%以上。
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的建设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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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质量2020年第12期(总第405期)作者简介院傅诺毅(1967-),男,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为电子电器产品质量检测技术与仪器。
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的建设思路The Construction Proposal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傅诺毅(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福建厦门361004)Fu Nuo-yi (Xiamen Institute of Product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Fujian Xiamen 361004)摘要:在中国奋力迈向质量强国之际,国家质检中心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担负着支撑国内制造业高质量走向世界的职责。
该文在论述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历届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能力的要求,为正在筹建中的国家质检中心理清验收要点,并提出如何实现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的思路。
关键词: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思路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107(2020)12-0069-05Abstract:When China strives to become the leading country of high level product quantity,as the national quality infrastructure,the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is carry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porting the domestic manufacturing industry globalised with high quality.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n signific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quirements from previous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capacity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clarifies the key time points for the under-constructed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and carry out methods and thinkings on how to achiev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Key words: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Internationalization;Construction method and thinking CLC number:F203Document code:AArticle ID :1003-0107(2020)12-0069-050引言2018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市监科财[2018]260号),充分肯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或中心)的作用,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是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有效举措,是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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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操作手册(试行)二○○八年八月目录概述 1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2 设评价指标一、技术能力 5二、团队建设8三、科研能力12四、运行状况15五、影响力和权威性19六、地方政府支持22 附录:记录表概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的通知》(国质检科[2005]360号)的要求,总局对系统内国家质检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调查评估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
为使国家质检中心全面领会总局关于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和衡量尺度,明确努力方向,加快建设步伐,总局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历经两年时间,系统总结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所取得的经验、面临的形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了国际著名检测机构的先进做法,形成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标准》,经试点、论证不断完善,成为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体系的核心标准。
本《操作手册》针对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从技术能力、团队建设、科研能力、运行机制、影响力和权威性、地方政府支持等事关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的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并对能力建设的水平进行了量化,是具体指导中心能力建设发展、衡量能力建设水平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标准①“指标体系”分为“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和“具体内容”;②明确“一级要素”和“二级要素”的各单项权重要求;③“具体内容”中的各项根据评分要求,充分考虑到申请成立(筹建验收)和已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的不同状态,明确“单项否决项”、“定性区间评估”、“定量公式计算”等评分方式,按满分100分进行评分;其中:“定量公式计算”累加超过100分的按满分计,乘法运算时应对各乘数分别按标准核定限值后(如:有累加统计的基分、因子、比例系数等)再进行乘积;“定性区间评估”应严格遵循“靠档”原则,在区间中值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评估;④各单项分值=各单项百分制得分×权重,计算过程中不得修约;⑤“综合得分”为所有单项得分的总和,满分为100分,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⑥提供的所有材料要求,必须是与国家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专业领域相关的、近三年的工作或活动成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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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现就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必要性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已覆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能源、生态环境等20多个行业领域,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和要求发生了变化。
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检验检测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我省申报筹建国检中心工作开展情况汇报100531
![我省申报筹建国检中心工作开展情况汇报100531](https://img.taocdn.com/s3/m/3e75531e10a6f524ccbf85a0.png)
关于我省“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建设情况的汇报一、目前我省国检中心建设情况及周边省份国检中心的状况截至2010年,我省拥有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个,其中开展工作的3个,分别是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国家竹木产品质检中心、国家陶瓷产品质检中心;经总局批准同意筹建的2个,分别是国家钨与稀土产品质检中心、国家塔架产品质检中心。
2008年,根据总局《关于报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方案通知》的要求,我们又提出了在我省建立7个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的建设规划方案,其中将国家羽绒产品质检中心(德安)、国家铜及铜材产品质检中心(鹰潭)、国家光伏产品质检中心(新余)、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检中心(高安)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力争总局尽快批准同意并在三年内完成筹建任务正式开展工作。
据我们对周边省份国检中心建设情况的了解,安徽省现有和已批准筹建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共9个,其中国家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依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筹建的,安徽省财政投入了1000万元予以支持,国家气体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依托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筹建的,该项目建设已列入安徽省“861”行动计划,省财政下拨了74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福建省投入运行的国家级质检中心有7个,已获批准正处在筹建阶段的有8个;浙江省截止2009年底拥有国家级中心22个。
我省与周边几个相邻省份比较,在国检中心建设发展的速度上、数量上、各级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上,都有较大的差距。
二、我省申报筹建新国检中心工作开展情况2009年,我局先后正式行文报告国家质检总局,请求在我省共青城建立国家羽绒及服装产品质检中心,在鹰潭市建立国家铜及铜材产品质检中心、在新余市建立国家光伏产品质检中心、在高安市建立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检中心,各筹建国检中心所在地人民政府都较为重视申报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先后出台了各类支持承诺性文件,并及时将国检中心建设列入了地方政府的年度发展规划,在国检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投入等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投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https://img.taocdn.com/s3/m/e21c2903b4daa58da0114a6e.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授权的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构建适应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检测技术机构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由自治区局授权承担全区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
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测机构、自治区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质监系统外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第二条第款规定的均可承建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
满足在当地行政区划内能够完成单一产业集中度较高的某一行业产品的全项目检测,同时在地、州、市乃至全区范围内处于领先的县(市、园区、口岸)质监局(分局)下属检验检测机构,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承建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
第三条自治区局统一负责管理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等工作。
由自治区局计划财务科技处牵头,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州、市局、自治区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提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发展计划,负责协调、落实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局按照“全区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注重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全区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进行规划。
第六条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原则是“区内领先,国内争创一流”。
重点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节能降耗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建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b803c5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82.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质检办科[2013]943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2013年11月15日质检办科[2013]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质检总局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保证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科学规范、名副其实、合理准确,制定本命名规范。
一.命名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结构统一,格式规范,产品名称来源有依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名副其实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建成后具有的检验检测能力覆盖产品范围相一致。
(三)名称唯一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保证唯一性。
二、命名依据(一)质检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命名应符合《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中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应与GB/ 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其行业协会使用的名称相一致。
浅谈加快市县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浅谈加快市县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b8259820cfc789eb172dc82a.png)
施 开 展 监 测 。特 别 是 要 配 合 “ 教 兴 农 ” 科 、农 、 综 合 开 发 和 l 农 综 合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作 ,广 泛 开展 监 测 和 技 术 监 督 服 务 。
残 留 的 监 测 ; 第 二 步 , 健 全 并 完 善 农 业 生态 环 境 监 测 体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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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平台作用,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步伐(国家质检中心调研论文)
![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平台作用,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步伐(国家质检中心调研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cbde2cf6524de518964b7d1d.png)
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平台作用,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步伐摘要:为进一步发挥检验检测平台作用,服务衢州产业发展。
本文根据衢州市空压机及钻凿机械产业集群特征,对照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条件,分析了国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和挑战,提出一些探索与实践方法,为建设国家质检中心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空压机,钻凿机械,国家质检中心,产业集群1 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浙江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浙江经济的纵深发展,这种集聚式的经济发展特点占据了浙江制造业的半壁江山[1]。
浙江省的市(地)质检机构基层实验室围绕浙江产业和区域经济特色,着力构建诸如国家质检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撑质监履职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显著增强。
检验检测作为现代制造业的必备环节,是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
国家中低压空压机及钻凿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就在这个环境中应运而生,并在衢州市实现了零的突破。
2 建设机构及省内外国家质检中心概况国家中低压空压机及钻凿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由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承建,是衢州基层实验室建设国家质检中心的首次尝试。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是衢州市质检系统的产品质量公正检验机构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
实验室下设机械力学室、仪器仪表室、理化检验室、质量检验室、建材检验室、输变电设备检测室等六个专业检测室和一个省级中心(浙江省空压机及风动工具质量检验中心)。
截止2014年2月,中心取得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授权的标准有65项,经计量认证授权的产品1302项。
中心在岗工作人员67名,其中工程技术员56名。
现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1000余万元。
目前有5000平方米的综合检测大楼一座,附楼实验室面积1500平方米。
据国家质检总局及浙江省质监局的统计资料,截至2014年8月,全国已建和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455家[2],浙江省达39家(8月增加1家)(见图1)[3],位居国内第4。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68e5cbeaeaad1f346933fa8.png)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统一管理,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承建单位在准备国家质检中心的筹建材料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及能力水平,按监督检验(包括A、B两个级别)和检验(C级)两个类别进行申报,所报级别须满足表1中对相应级别的要求。
表1 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二、分级与验收要求总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和附件1“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分级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组织分级与验收,80分以上合格。
1、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根据总局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按相应的文件进行分级。
2、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批筹的国家质检中心,应根据附件1进行自评估,确定按照B级或C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按照相应级别批准正式成立;本细则发布之后批筹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筹建任务书确定的级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按照相应级别批准正式成立。
现场按申请级别验收未通过的,承建单位可在6个月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直接取消筹建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三、升级管理按照附件1中的分级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与评定,原则上连续2年年度考核与评定均超过85分的国家质检中心才允许申请升级评定。
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升级评定。
对于成立1年以上,发展情况特别好、成果特别显著的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与评定达到90分以上),可允许其提前提出升级评定申请。
B级国家质检中心可以申请晋升A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只能申请晋升B 级,不允许直接申请晋升A级。
(一)升级基本条件1.正式成立满2年;2.工作覆盖面发生明显增长;3.技术能力和科研水平大幅度提升;4.科技人才团队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运行业绩逐年增长,建设发展情况稳步提升。
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水平
![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水平](https://img.taocdn.com/s3/m/5b556128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68.png)
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水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尤其是一些食品和药品等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质量的安全性更加需要受到高度关注。
而检测是保障产品质量的有力手段之一。
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度和可靠性,不断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尤为重要。
一、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是提高检测质量和信誉度的重要基础。
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可有效地降低检测实验的误差和风险。
常见的质量管理体系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
在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运行效率以及维修保养和技术升级的能力。
二、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营管理检测仪器设备作为检测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其维护和更新至关重要。
现代化的仪器设备具有很高的检测性能,但是其使用和维护也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管理。
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维修保养制度,提高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等工作。
三、培养高素质的检测人才检测人才是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检测质量的重要保障。
建立一套完备的人才管理制度,通过人才培训、职称评聘和资格认证等方式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在检测过程中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结果的科学性。
四、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营管理检测实验室的质量体系需要结合大量的实际检测实验,通过严格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来保障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实验室要加强样品的管理,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把控标准和质量保证,保障每一个流程的实验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可比性。
总之,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对于提高实验室的检测水平非常必要,不仅能够更好的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的健康,也是提升实验室的能力和能力的根本保证。
只有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才能在制约实验检测质量的各种因素中始终走在前列,为全面提升我国的品质品牌成为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先进国家奠定基础。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d16123c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18.png)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以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为标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建立健全的质检系统、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质检系统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首先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明确的质检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以及健全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二、人员队伍建设一个优秀的质检系统需要具备专业的人员队伍。
因此,建设质检系统和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注重人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这包括招聘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体系、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设备设施条件质检系统和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设备设施条件。
这包括建设适应不同检测需求的实验室、采购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确保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和管理制度,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检系统和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信息化建设质检系统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需要注重信息化建设。
这包括建设信息化平台、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质检系统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需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包括参与国际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与国际知名检测机构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同时,还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质量认证和检测互认体系,提升自身的检测能力和竞争力。
质检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829c2e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a3.png)
质检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6•【文号】国质检认〔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质检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认〔2018〕4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推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新时期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了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认证认可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要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质量工作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作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质检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有力手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6cf0c9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53.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8•【文号】国质检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国质检科[2008] 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总局制定了《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号)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两个指导文件,共同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有机整体,基本形成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管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f40eae7964bcf84b8d57b09.png)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 (6)第三章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 (8)第四章专业技术人员 (9)第五章科研能力 (10)第六章附则 (10)附件1.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14)2.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配置要求 (112)3. 质检系统口岸检验检疫查验能力建设要求 (130)4.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178)5.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科研能力要求 (190)4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履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本基本要求适用于食品(饲料)检验、机电检验、化工矿产品金属材料检验(以下简称化矿金检验)、轻工检验、纤维纺织检验、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卫生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查验、计量检定、特种设备安全等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第三条本基本要求中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质检系统内承担法定检验、检测、检疫业务的技术机构,包括直属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省、市、县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纤维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检验检疫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实用文档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检验检疫常规实验室(以下简称常规实验室)以及口岸检验检疫查验现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cfe3a87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e6.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国质检质[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国质检质〔2010〕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成果,根据总局今年在全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坚持并不断完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大质量工作机制和大质检文化建设,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解决履行质检职能和服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质检工作水平,夯实质量基础,确保安全底线,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努力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增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性;努力提升科学监管的水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提升基础保障和基层建设的水平,提高全系统履行职能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促进广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部门、行业组织加强支持、指导和服务的力度,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把我国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
深入开展质量振兴活动。
大力推进质量兴省、兴市活动,加强工作指导,丰富活动内容,探索绩效考核办法,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3d952de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6b.p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优做强,实现集约化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
坚定不移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
坚持把创新作为驱动检验检测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检验检测创新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坚持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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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
(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它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
(二)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应坚持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结合产业结构布局、区域经济特色及发展水平,国家质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
(三)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
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四)规划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坚持基本条件。
1. 地方政府对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
2. 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关于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意见1.doc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 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4. 应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并已列入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
5. 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6、以股份制形式整合或联合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控股,并具备公正性地位。
三、严格筹建与审批的基本程序
(五)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质检中心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
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
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七)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八)加强对筹建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批准筹建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五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
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任务书,并在批准筹建后3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组织完成其他必须的筹建工作。
四、加强以能力评价为核心的筹建验收工作
(九)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价工作。
承建单位按照国家质检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2)、《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收申请表。
自评分数在80分以上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十)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
总局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及筹建任务书进行验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相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
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承建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
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十一)严格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命名。
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未经批准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容易与国家质检中心相混淆的名称。
五、实行能力建设年度等级考核制度
(十二)等级管理以年度考核制为基础。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每年对所辖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填写《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见附件3),一并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提交。
(十三)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等级管理。
国家质检中心取得授权后的能力建设水平,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度考核基础上,按A、B、C三个等级进行考核和管理。
A级。
总体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验收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
总局在科研立项、装备投入、科技奖励、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B级。
总体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经过努力,两年内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验收综合得分达到80~89分。
C级。
检验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居于国内同类机构的一般水平,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后续投入保障需要加强。
验收综合得分为65~79分。
国家质检中心等级评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施,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十四)鼓励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向高水平发展。
B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综合实力有明显提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晋级。
1. 年度考核成绩为90分以上的;
2. 政府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如技术装备水平有大幅提升等);
3. 引进了本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4. 科研工作(科研成果、获奖、标准制修订等)取得重大成果;
5. 在国际、国内的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知名度和权威性显著提高。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晋级申请进行审查,列入评估计划,经专家组评估达到上一等级要求的,批准换发等级证书及牌匾。
达不到本级要求的予以降级。
经专家组评估应降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公告,换发等级证书及牌匾。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降级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六、严格变更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十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机构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质检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及更名申请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国家质检中心予以规划布局调整、更名或撤销。
国家质检中心提出需要更名的,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申请。
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已经成立且正常运行,能力建设发展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 拟变更名称科学、合理、规范,现有检验能力覆盖拟变更名称对应专业领域85%以上的产品(参数),关键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齐全;
3. 拟更名的专业领域为原授权范围的相关专业领域;
4. 拟变更名称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
与更名相关的审批、筹建和验收分别按前述意见执行。
批准更名后,原名称、印章、证书等同时废止。
(十六)实行撤销机制,形成提升水平的压力。
国家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 年度考核65分以下的;
2. 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
3. 存在不公正行为,且查证属实,经警告仍不及时改正的;
4. 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直属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质检中心负责人进行学习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着力解决在能力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
附件:1. 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2.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