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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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

(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它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

(二)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应坚持基本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结合产业结构布局、区域经济特色及发展水平,国家质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

(三)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四)规划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坚持基本条件。

1. 地方政府对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

2. 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关于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意见1.doc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 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4. 应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并已列入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

5. 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6、以股份制形式整合或联合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控股,并具备公正性地位。

三、严格筹建与审批的基本程序

(五)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质检中心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七)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八)加强对筹建工作的协调和领导。批准筹建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五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任务书,并在批准筹建后3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组织完成其他必须的筹建工作。

四、加强以能力评价为核心的筹建验收工作

(九)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价工作。承建单位按照国家质检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2)、《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收申请表。自评分数在80分以上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十)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总局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及筹建任务书进行验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相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承建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十一)严格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命名。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未经批准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容易与国家质检中心相混淆的名称。五、实行能力建设年度等级考核制度

(十二)等级管理以年度考核制为基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每年对所辖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填写《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见附件3),一并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提交。

(十三)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等级管理。国家质检中心取得授权后的能力建设水平,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度考核基础上,按A、B、C三个等级进行考核和管理。A级。总体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验收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总局在科研立项、装备投入、科技奖励、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B级。总体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经过努力,两年内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验收综合得分达到80~89分。

C级。检验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居于国内同类机构的一般水平,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后续投入保障需要加强。验收综合得分为65~79分。

国家质检中心等级评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施,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十四)鼓励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向高水平发展。B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综合实力有明显提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晋级。

1. 年度考核成绩为90分以上的;

2. 政府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如技术装备水平有大幅提升等);

3. 引进了本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4. 科研工作(科研成果、获奖、标准制修订等)取得重大成果;

5. 在国际、国内的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知名度和权威性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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