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真实金融案例分析
真实金融案例分析担保法案例1200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
200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
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
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案例2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到200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
某银行遂于200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案例3A公司向Y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提出以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X中的股份为质押。
经查,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享有20%的股份,A公司已缴清出资。
你作为Y银行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Y银行接受A公司以其在X公司的股份为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怎样才能保证质押合同生效?案例4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案例一:民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民事担保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一笔借款担保。
然而,乙方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甲方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问题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问题。
一、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担保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书面担保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该担保合同存在合法效力。
二、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甲方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作为担保人,可以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及其他实际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案中甲方作为担保人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行政担保案例案情描述:某市政府决定对某企业提供行政担保,担保企业的贷款申请。
然而,担保企业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陷入债务危机,导致担保责任转嫁给政府。
政府被迫承担了巨额债务,面临财政压力。
问题分析:本案中存在行政担保不当使用、风险转移等问题,需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分析。
一、行政担保的合法性行政担保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本案中,政府出于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提供了行政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属于合法行为。
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移问题然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嫁问题也引起了争议。
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后,担保责任仅仅转嫁给了政府,而担保企业并未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制度。
对于借贷合同和金融机构的运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利用多个案例来解析担保法。
案例一: XX担保有限公司与YY银行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XX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能力和资金来承担担保责任。
该公司在做出担保承诺之前已经存在大量的亏损和负债,然而该公司仍然坚持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法院判决认定,XX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对担保种类、范围和期限等明确的担保事宜,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做出决策。
如果该公司的担保责任超出其能力范围,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案例二: ZZ银行与AA企业该案涉及到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完全担保原则”。
在该案件中,AA企业和ZZ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包括两个担保责任的条款。
第一项担保责任是该企业的所有财产用于担保,第二项担保责任则是该企业的融资方出具的担保函。
该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条款的适用性被争论,ZZ银行认为这是一种不完全担保的情况,因为第二条担保条款并非该企业直接提供的担保,而该企业则认为这种解释违背了完全担保原则。
在最终的解决方案中,法院支持了AA企业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担保的合同,因为第二项担保责任已经得到了担保方的明确同意。
案例三: BB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该案例涉及的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有关。
在该案例中,BB银行和CC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一家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函。
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导致贷款逾期。
BB银行因此向担保公司索赔,后者要求借款人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主张,认为担保人有义务在借款人违约时向银行提供担保,但是只有在借款人承担责任之后,担保公司才能先行进行赔偿。
结论通过以上的三份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担保法对于担保责任和制约机制的规定颇为严格,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法律案例借款担保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借款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信用担保方式,担保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自愿提供担保。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人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借款担保人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甲向某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到期能按时偿还,某甲找到朋友某丙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某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某丙有义务代为偿还。
借款到期后,某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某乙遂要求某丙承担担保责任。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某丙是否应当承担借款担保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某甲与某丙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某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某乙有权要求某丙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责任的免除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的;(二)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三)保证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的内容违法而予以保证的;(四)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五)其他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的。
”本案中,某丙作为担保人,并未违反上述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因此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丙与某乙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某丙作为担保人,应承担借款担保责任。
判决某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为偿还某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案例启示1. 担保人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2. 借款人应按时偿还借款,避免因违约行为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
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3. 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
三、法律解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三)关于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抗辩:1. 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2.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保证保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债务人丙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保证保险,保证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由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
不久,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遂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3. 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
三、法院审理1. 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符合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3. 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法院认为,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损失;(2)因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3)因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其效力受《保险法》的调整。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第一篇:担保案例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1,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
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
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以房产提供抵押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抵押权并未成立,债权人乙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2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的担保活动是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生效,丙是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根据担保法对于房产抵押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乙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乙可以依法请求丙履行其担保责任。
第二篇:担保纠纷案例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
保险案例分析-投保单的效用
保险案例说明二:投保单的效用2001年4月张某与建设银行某支行签订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随后张某又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由张某朋友小王从中担保。
同年11月起张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还款困难。
2002年11月18日建设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该保险公司审核与银行签订的保险协议后,于2002年12月6日向建设银行支付了9.3万元赔款。
2003年2月保险公司将张某及担保人小王告上法庭,追讨已赔付给银行的9.3万元,履行代位求偿职责。
可是庭审时,张某辩称与建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是存在的,但从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过,也未交过保险费,更没有签订过任何保险合同。
小王也称,未与保险公司签订过担保合同。
保险公司举证的“担保人资格调查表”、“收入证明”、“居委会证明”、“配偶证明”、“户籍证明”等,只能表示他曾有过为张某担保的意向,后因其妻子反对而最终未担保。
小王还证明张某从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过,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是伪造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既无张某签字,也无张某的保险费缴费凭据,所以无法认定双方曾有过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虽然有向建设银行支付赔款的凭证,但也不能说明就此能取得向张某求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向法院出示的“担保人资格调查表”、“收入证明”、“居委会证明”、“配偶证明”、“户籍证明”等,也同样不能证明担保合同的存在。
最终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提出的诉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保险法》、《担保法》有关条款规定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败诉缘由及教训值得总结,保险公司通常都十分重视保险单,以此作为正式合同凭证,而普遍不关注投保单,甚至投保单上无投保人亲笔签名也不细究。
有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时将投保单与保险单分离,而投保人并不在保险单上签字确认,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在行使追偿权或者清理应收保险费时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这家保险公司能提供的保险证据,竟然仅是业务员单方面签发的投保单,没有购车人与担保人的签字,没有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收据,现在投保人不予认可,保险公司提供不了相应的佐证材料。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
2023年个人的借条通用15篇个人的借条1出借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1、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2、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______%。
4、借款和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
5、保证条款: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出借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借款方(签章):年月日保证人(签章):年月日个人的借条2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1欠条借条范本欠条借条范本借条今借到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还清。
借款人(签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欠条今因(写明具体欠款的原因)欠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已付X万元,尚欠X万元于__年X月X日前付清。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保证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装修的公司。
2012年,甲公司决定开发一栋写字楼,乙公司承包了该写字楼的装修工程。
为确保乙公司按期完成装修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保险合同》,由丙保险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保险。
二、案件事实1. 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的写字楼装修工程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丙保险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 2013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遂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丙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乙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但拒绝赔付,理由是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保险条款中的保证义务。
3. 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丙保险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 乙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违反了《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3. 丙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保险人,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4. 甲公司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保证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违反了《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3. 丙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保险人,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4. 甲公司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通过对一宗涉及合同担保和保全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担保和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然而,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拒绝退货和赔偿,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的担保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这表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乙公司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甲公司提供担保。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二)合同的保全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乙公司因履行不能而给其造成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一)请求对方提供担保;(二)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典型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案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典型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案例借款人(甲方):_______保证人(乙方):_______贷款人(丙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从丙方处取得的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1.1甲方同意向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1.2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还款方式2.1甲方按照丙方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2.2还款计划如下:(1)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2)如甲方逾期还款,丙方有权依法追讨逾期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第三条保证方式3.1乙方为甲方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日止。
3.3乙方同意在甲方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按照丙方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条权利义务4.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4.2甲方应当按时还款,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4.3乙方应当履行保证责任,确保甲方按时还款。
4.4丙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贷款,并依法享有到期债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本金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5.2乙方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应当按照丙方损失的赔偿额承担违约责任。
5.3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赔偿额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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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贾汪支行(以下简称贾汪农行)。
被告王世猛。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以下简称贾汪保险公司)。
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
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
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
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
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
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
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此后,王世猛分别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偿还贷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
从2002年2月起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贾汪保险公司亦未履行保险责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
另查明,新城分理处系贾汪农行的分支机构。
2003年3月24日,原告贾汪农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
[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汪农行与王世猛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贾汪农行与王世猛和贾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故本案可以合并审理。
《保险协议书》,《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示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贾汪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empirenews.page--] 贾汪保险公司与贾汪农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贾汪保险公司负责向贾汪农行赔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世猛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贾汪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双方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贾汪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贾汪保险公司对王世猛所欠贷款本息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辨称理由,应予支持。
贾汪保险公司辨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及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贾汪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该辨称理由,不予支持。
王世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2003)贾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汪农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
二、被告贾汪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宣判后,两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保证保险合同首先出现于约18世纪末或19世纪初,它是随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
目前,我国开办的保证保险业务范围小,涉及的险种也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
由于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起步较晚,在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研究没有跟上,立法相对滞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出现,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
本文主要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证保险的性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1、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保险之一种,还是担保之一种;2、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还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该案中贾汪农行与王世猛、贾汪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王世猛为投保人,贾汪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贾汪农行为被保险人。
贾汪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责任。
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被保险人的赔付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仅限于保险金额。
保证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既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也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认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1〕;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复函认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2〕。
笔者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为带有保证性质的保险合同,即典型的保证保险合同。
[!--empirenews.page--] 确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质,不仅能够解决民商法研究领域的理论之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为,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方面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填补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属于一种债权保障方法。
因而保证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其虽然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动因,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3〕。
虽然《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标的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改变两者之间的独立关系和关联性,故该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二者不具有主从性质。
而处理该案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法律规范,而不是担保法〔4〕,这一观点,也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确认,如2003年3月14日(2000)经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认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它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它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5〕。
二、关于案由确定。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案由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立案庭根据原告起诉所提供的买卖或借款合同,将案由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有的定为担保合同纠纷;也有的按照保证保险合同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上述案由的确定均不准确,此类案件应根据原告请求权的性质结合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确定案由,该案中贾汪农行起诉借款人王世猛及贾汪保险公司涉及借款法律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又具有关联性,且合同中也分别约定了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两个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故案由应定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在目前《保险法》尚未增加保证保险的规定情况下,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既是合同的一种,也是财产保险合同之一,因此,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解除、违约责任等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保险事故的索赔、理赔以及保险责任等方面应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和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和保险法均无明确规定的,如保险人的追偿权问题,在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该案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适用《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四、责任承担方式该案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将债务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付款作为认定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条件。
事实上,王世猛已连续一年以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认定保险事故已发生,贾汪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关于贾汪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应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其应对王世猛所欠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90%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在《保险协议书》和《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该赔付责任为连带责任。
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由贾汪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mpirenews.page--] 注:〔1〕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保监法(1999)16号)。
〔2〕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3〕褚红军:《保证保险合同三议》,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4〕贾林青:《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