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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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兖矿集团安发〔2005〕181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强化各级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改善安全条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监督检查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安全监督检查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作用。公司职工对事故隐患或影响矿井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责及组织方式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是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对公司矿井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在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生产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等业务部门,按照业务保安职责范围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各自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以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七条矿业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适时组织安全大检查,矿业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安全监察科和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需要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需要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接受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
项检查等组织形式。以“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的动态检查方式为主。
安全检查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分析等科学规范的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质量。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与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以现场为主,全面检查井下采煤、掘进、各类机电硐室、炸药库等场所的安全状况;“一通三防”安全系统( 通风、防尘、防灭火、防瓦斯、安全监测等系统)运行情况;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行状况;防治水工程和顶板控制(包括冲击地压和矿震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设备完好状态及工况、各类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安全仪器仪表的完备状况和灵敏可靠性,严肃查处各类“三违”现象,及时消除各类作业现场和安全生产系统中的隐患。
安全监督检查在突出现场检查的前提下,认真检查各类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规程、措施的编审、贯彻情况;安全培训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各类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维修、校验管理情况;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排查、建档、治理、监控及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行业内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企业内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和新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指令和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监督检查人员要当场予以纠正或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直接危及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或设备,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挂红牌停产或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在生产过程或设备运行中进行整改的,挂黄牌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升级为红牌,并加大处罚力度。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监督检查人员针对事故隐患下达《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并由被检单位陪检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被检单位一份,安全
监察科存档一份。
被检单位要根据《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内容,按照“定标准、定负责人、定期限、定措施”的“四定”要求进行整改。经公司监督检查人员或委托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整改的给予通报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分析制度,凡被挂红牌、黄牌的单位,要写出分析报告,从思想认识、制度执行、责任落实、隐患排查、规程措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因人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立即整改或被挂红、黄牌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司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监察处罚通知书》,对达到红牌标准的,视隐患存在的原因和被检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对被检单位罚款0.5~5万元;对达到黄牌标准的,视隐患存在的原因和被检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对被检单位罚款0.2—3万元。
第十七条被检单位对事故隐患要认真分析,按照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拒绝、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50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