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西欧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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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中的自由农民和农奴有一 定的区别。农奴依附于领主,没有 人身自由,可以随土地一起出售, 自由农民可以世袭占有的份地,所 负担的劳役相对较轻。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2、庄园居民:
(2)庄园居民之间的关系:
领主给佃户提供份地和 保护,佃户为领主提供劳役。 此外,领主还向佃户征收各 种捐税。佃户依附于领主, 大多数没有人身自由,但领 主不得伤害佃户的人身安全。
一[美]罗伯特·E勒纳等著,王觉非等译《西方文明史》
二、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是庄园具有司法权的重要体现
1、运行特点:
第一,庄园法庭既是司法审 判中心,又是行政管理中心。 庄园法庭不仅受理和裁决诉 讼,而且拥有立法权和司法 执行权。
二、庄园法庭 1、运行特点:
第二,庄园法庭在形式上很简单。
首先是开庭时间不固定,根据地方问题多 少和庄园主意愿决定是否开庭;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全部属于领主所有,
使用百度文库况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直领地”:
即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经营的土地。“直领 地”面积一般占庄园耕地的三分之一到二 分之一,多数较为肥沃。领主往往亲自或 者委托管家对“直领地”进行经营和管理, 由佃户无偿耕作。“直领地”的收获物全 部归领主,是领主一家的主要生活来源。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 的特点:封建主和 附庸之间,逐级保 护和负责。
帝王 大封建主 小封建主
农民
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 组织形式是庄园。庄园里 生活着领主和细户,他们 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庄 园是怎样管理的?农民的 生产和生活状况是怎样呢?
奎屯市一中李新亮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1、发展过程:
(1)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 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 开来,这就是庄园。
西欧庄园
庄园里劳动的佃户
中世纪西欧农民的日常生活:
即使中世纪农奴的命运确实比罗马的奴 隶要强得多……但它仍然是粗陋的、可怜的, 为现代人所难理解。住处一般是破陋的茅棚, 用糊上泥巴的枝条编成的篱笆搭成……据说, 一顿好饭经常只包括两道饭菜:非常像粥的 麦糊和非常像麦糊的粥,这不完全是玩笑。 水果几乎没听说过,蔬菜限于洋葱、韭菜、 萝卜和甘蓝之类,统统煮成一种稀汤。肉食 一年难得碰上几遭……
13世纪的庄园法庭曾留下这样的记录:佃 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田地,被罚款6 便士;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 6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 得到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被罚款20先令。
庄园法庭档案还记录这样一些事:无权享 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侵犯了 全体村民的权益,判令他们从牧场牵走他们 的牲畜,从此不得占用牧场,违者还要被罚 款;不按规定价格卖酒的人,也要被罚款。
(2)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 布欧洲各地。绝大多数人口居 住在庄园里。
庄园的面积有大有小,大多以村 庄为基础,有住房、作坊、耕地、草 地、林地、荒地、池塘。庄园以农业 为主,面粉、奶酪、火腿、蔬菜等食 物均可自给,鞋帽、衣服也自己制作, 很多庄园还有铁匠、金银匠等。大的 庄园往往成为地方经济的中心。小的 领主可能只有一个庄园,而大贵族可 以拥有十几个甚至更多庄园。
罗马发展时间线索
罗马城
罗马 共和国
罗马称霸 地中海
(前1000年) (前509年) (前2世纪)
西罗马 帝国灭
亡
帝国 分裂
欧亚非 帝国
罗马 帝国
(476年)(395年)(2世纪)(前27年)
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度:
这条常规流行于西欧封建社 会时期的某些国家和地区: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 的附庸”。意思是说:每个 领主只可以管辖自己的附庸, 但无权管辖自己附庸 的附庸。
二、庄园法庭 2、庄园法庭的作用:
一是维护领主的利益,如佃户在劳动中消 极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 额的租税,都会在法庭上受到起诉与处罚。
二是维护庄园公共秩序,如佃户之间关于 土地、借贷和婚姻问题的纠纷,违反庄园 公共规则的行为等,可以在庄园法庭上解 决。
三是一定程度上维护佃户的利益,如它对 领主的特权有一定的限制,佃户有权参与 案件的审理。
西欧庄园的图解: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2、庄园居民:
(1)庄园居民的构成:
第一部分是庄园的主人,也就是领 主,拥有庄园全部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是领主管家,就是对庄园 生产,生活秩序进行管理的人员。
第三部分是佃户,包括有人身自由 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 拥有生产工具、财产和份地的保有 权,土地权利受到法庭保护,领主 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其次是沒有专门的工作人兴,法庭由领主 或管家主持,但领主或管家不是法官,参 加庄园法庭是佃户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
再次是没有固定的开庭地点,有时在领主 厅堂开庭,有时在教堂开庭,有时在庄园 的一棵大树下开庭。
二、庄园法庭 1、运行特点:
第三,审判内容只涉及庄园 的内部事务,包括领主与佃 户、佃户之间的纠纷等大小 事务。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 二是“份地”:
即庄园佃户从领主那里取得的小块土地。佃 户只有“份地”的使用权,死后必须将“份 地”归还领主,子女也可以继承“份地”, 但必须缴纳相关费用。佃户取得“份地”的 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一般每 周三天,称为“周工”,是无偿的。此外, 佃户还要承担“献工”,即在农忙等特殊时 期向领主提供的劳役,它往往是有偿的。佃 户用“份地”上的收获物维持一家的生活。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
三是“共用地”:
即指庄园中非耕地的草地、 池塘,森林、牧场等土地, 一般佃户都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
为领主提供劳役是 佃户的基本义务。劳役量的多少主要依据佃户 份地的大小来确定,而且是按照惯例相对固定 的,领主不能随意增加。佃户为领主进行的劳 动和为自己进行的劳动是分开的。细户可以独 立耕作份地,维持生活。佃户使用领主的磨坊、 酿酒机、面包炉等,都必须缴纳使用费。每年 的复活节、圣诞节,佃户还要向领主送鸡蛋、 鸡一类的礼物。教会也向佃户征收“什一税”。 如果佃户是农奴,负担就更重了。农奴的女儿 嫁到庄园以外的人家,要缴纳一笔称为“婚姻 捐”的赔偿费。农奴死亡,子女继承份地,要 向领主墩纳数额不菲的“继承捐”。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2、庄园居民:
(2)庄园居民之间的关系:
领主给佃户提供份地和 保护,佃户为领主提供劳役。 此外,领主还向佃户征收各 种捐税。佃户依附于领主, 大多数没有人身自由,但领 主不得伤害佃户的人身安全。
一[美]罗伯特·E勒纳等著,王觉非等译《西方文明史》
二、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是庄园具有司法权的重要体现
1、运行特点:
第一,庄园法庭既是司法审 判中心,又是行政管理中心。 庄园法庭不仅受理和裁决诉 讼,而且拥有立法权和司法 执行权。
二、庄园法庭 1、运行特点:
第二,庄园法庭在形式上很简单。
首先是开庭时间不固定,根据地方问题多 少和庄园主意愿决定是否开庭;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全部属于领主所有,
使用百度文库况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直领地”:
即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经营的土地。“直领 地”面积一般占庄园耕地的三分之一到二 分之一,多数较为肥沃。领主往往亲自或 者委托管家对“直领地”进行经营和管理, 由佃户无偿耕作。“直领地”的收获物全 部归领主,是领主一家的主要生活来源。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 的特点:封建主和 附庸之间,逐级保 护和负责。
帝王 大封建主 小封建主
农民
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 组织形式是庄园。庄园里 生活着领主和细户,他们 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庄 园是怎样管理的?农民的 生产和生活状况是怎样呢?
奎屯市一中李新亮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1、发展过程:
(1)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 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 开来,这就是庄园。
西欧庄园
庄园里劳动的佃户
中世纪西欧农民的日常生活:
即使中世纪农奴的命运确实比罗马的奴 隶要强得多……但它仍然是粗陋的、可怜的, 为现代人所难理解。住处一般是破陋的茅棚, 用糊上泥巴的枝条编成的篱笆搭成……据说, 一顿好饭经常只包括两道饭菜:非常像粥的 麦糊和非常像麦糊的粥,这不完全是玩笑。 水果几乎没听说过,蔬菜限于洋葱、韭菜、 萝卜和甘蓝之类,统统煮成一种稀汤。肉食 一年难得碰上几遭……
13世纪的庄园法庭曾留下这样的记录:佃 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田地,被罚款6 便士;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 6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 得到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被罚款20先令。
庄园法庭档案还记录这样一些事:无权享 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侵犯了 全体村民的权益,判令他们从牧场牵走他们 的牲畜,从此不得占用牧场,违者还要被罚 款;不按规定价格卖酒的人,也要被罚款。
(2)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 布欧洲各地。绝大多数人口居 住在庄园里。
庄园的面积有大有小,大多以村 庄为基础,有住房、作坊、耕地、草 地、林地、荒地、池塘。庄园以农业 为主,面粉、奶酪、火腿、蔬菜等食 物均可自给,鞋帽、衣服也自己制作, 很多庄园还有铁匠、金银匠等。大的 庄园往往成为地方经济的中心。小的 领主可能只有一个庄园,而大贵族可 以拥有十几个甚至更多庄园。
罗马发展时间线索
罗马城
罗马 共和国
罗马称霸 地中海
(前1000年) (前509年) (前2世纪)
西罗马 帝国灭
亡
帝国 分裂
欧亚非 帝国
罗马 帝国
(476年)(395年)(2世纪)(前27年)
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度:
这条常规流行于西欧封建社 会时期的某些国家和地区: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 的附庸”。意思是说:每个 领主只可以管辖自己的附庸, 但无权管辖自己附庸 的附庸。
二、庄园法庭 2、庄园法庭的作用:
一是维护领主的利益,如佃户在劳动中消 极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 额的租税,都会在法庭上受到起诉与处罚。
二是维护庄园公共秩序,如佃户之间关于 土地、借贷和婚姻问题的纠纷,违反庄园 公共规则的行为等,可以在庄园法庭上解 决。
三是一定程度上维护佃户的利益,如它对 领主的特权有一定的限制,佃户有权参与 案件的审理。
西欧庄园的图解: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2、庄园居民:
(1)庄园居民的构成:
第一部分是庄园的主人,也就是领 主,拥有庄园全部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是领主管家,就是对庄园 生产,生活秩序进行管理的人员。
第三部分是佃户,包括有人身自由 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 拥有生产工具、财产和份地的保有 权,土地权利受到法庭保护,领主 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其次是沒有专门的工作人兴,法庭由领主 或管家主持,但领主或管家不是法官,参 加庄园法庭是佃户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
再次是没有固定的开庭地点,有时在领主 厅堂开庭,有时在教堂开庭,有时在庄园 的一棵大树下开庭。
二、庄园法庭 1、运行特点:
第三,审判内容只涉及庄园 的内部事务,包括领主与佃 户、佃户之间的纠纷等大小 事务。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 二是“份地”:
即庄园佃户从领主那里取得的小块土地。佃 户只有“份地”的使用权,死后必须将“份 地”归还领主,子女也可以继承“份地”, 但必须缴纳相关费用。佃户取得“份地”的 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一般每 周三天,称为“周工”,是无偿的。此外, 佃户还要承担“献工”,即在农忙等特殊时 期向领主提供的劳役,它往往是有偿的。佃 户用“份地”上的收获物维持一家的生活。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
三是“共用地”:
即指庄园中非耕地的草地、 池塘,森林、牧场等土地, 一般佃户都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
为领主提供劳役是 佃户的基本义务。劳役量的多少主要依据佃户 份地的大小来确定,而且是按照惯例相对固定 的,领主不能随意增加。佃户为领主进行的劳 动和为自己进行的劳动是分开的。细户可以独 立耕作份地,维持生活。佃户使用领主的磨坊、 酿酒机、面包炉等,都必须缴纳使用费。每年 的复活节、圣诞节,佃户还要向领主送鸡蛋、 鸡一类的礼物。教会也向佃户征收“什一税”。 如果佃户是农奴,负担就更重了。农奴的女儿 嫁到庄园以外的人家,要缴纳一笔称为“婚姻 捐”的赔偿费。农奴死亡,子女继承份地,要 向领主墩纳数额不菲的“继承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