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西欧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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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中的自由农民和农奴有一 定的区别。农奴依附于领主,没有 人身自由,可以随土地一起出售, 自由农民可以世袭占有的份地,所 负担的劳役相对较轻。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2、庄园居民:
(2)庄园居民之间的关系:
领主给佃户提供份地和 保护,佃户为领主提供劳役。 此外,领主还向佃户征收各 种捐税。佃户依附于领主, 大多数没有人身自由,但领 主不得伤害佃户的人身安全。
一[美]罗伯特·E勒纳等著,王觉非等译《西方文明史》
二、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是庄园具有司法权的重要体现
1、运行特点:
第一,庄园法庭既是司法审 判中心,又是行政管理中心。 庄园法庭不仅受理和裁决诉 讼,而且拥有立法权和司法 执行权。
二、庄园法庭 1、运行特点:
第二,庄园法庭在形式上很简单。
首先是开庭时间不固定,根据地方问题多 少和庄园主意愿决定是否开庭;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全部属于领主所有,
使用百度文库况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直领地”:
即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经营的土地。“直领 地”面积一般占庄园耕地的三分之一到二 分之一,多数较为肥沃。领主往往亲自或 者委托管家对“直领地”进行经营和管理, 由佃户无偿耕作。“直领地”的收获物全 部归领主,是领主一家的主要生活来源。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 的特点:封建主和 附庸之间,逐级保 护和负责。
帝王 大封建主 小封建主
农民
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 组织形式是庄园。庄园里 生活着领主和细户,他们 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庄 园是怎样管理的?农民的 生产和生活状况是怎样呢?
奎屯市一中李新亮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1、发展过程:
(1)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 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 开来,这就是庄园。
西欧庄园
庄园里劳动的佃户
中世纪西欧农民的日常生活:
即使中世纪农奴的命运确实比罗马的奴 隶要强得多……但它仍然是粗陋的、可怜的, 为现代人所难理解。住处一般是破陋的茅棚, 用糊上泥巴的枝条编成的篱笆搭成……据说, 一顿好饭经常只包括两道饭菜:非常像粥的 麦糊和非常像麦糊的粥,这不完全是玩笑。 水果几乎没听说过,蔬菜限于洋葱、韭菜、 萝卜和甘蓝之类,统统煮成一种稀汤。肉食 一年难得碰上几遭……
13世纪的庄园法庭曾留下这样的记录:佃 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田地,被罚款6 便士;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 6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 得到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被罚款20先令。
庄园法庭档案还记录这样一些事:无权享 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侵犯了 全体村民的权益,判令他们从牧场牵走他们 的牲畜,从此不得占用牧场,违者还要被罚 款;不按规定价格卖酒的人,也要被罚款。
(2)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 布欧洲各地。绝大多数人口居 住在庄园里。
庄园的面积有大有小,大多以村 庄为基础,有住房、作坊、耕地、草 地、林地、荒地、池塘。庄园以农业 为主,面粉、奶酪、火腿、蔬菜等食 物均可自给,鞋帽、衣服也自己制作, 很多庄园还有铁匠、金银匠等。大的 庄园往往成为地方经济的中心。小的 领主可能只有一个庄园,而大贵族可 以拥有十几个甚至更多庄园。
罗马发展时间线索
罗马城
罗马 共和国
罗马称霸 地中海
(前1000年) (前509年) (前2世纪)
西罗马 帝国灭

帝国 分裂
欧亚非 帝国
罗马 帝国
(476年)(395年)(2世纪)(前27年)
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度:
这条常规流行于西欧封建社 会时期的某些国家和地区: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 的附庸”。意思是说:每个 领主只可以管辖自己的附庸, 但无权管辖自己附庸 的附庸。
二、庄园法庭 2、庄园法庭的作用:
一是维护领主的利益,如佃户在劳动中消 极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 额的租税,都会在法庭上受到起诉与处罚。
二是维护庄园公共秩序,如佃户之间关于 土地、借贷和婚姻问题的纠纷,违反庄园 公共规则的行为等,可以在庄园法庭上解 决。
三是一定程度上维护佃户的利益,如它对 领主的特权有一定的限制,佃户有权参与 案件的审理。
西欧庄园的图解: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2、庄园居民:
(1)庄园居民的构成:
第一部分是庄园的主人,也就是领 主,拥有庄园全部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是领主管家,就是对庄园 生产,生活秩序进行管理的人员。
第三部分是佃户,包括有人身自由 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 拥有生产工具、财产和份地的保有 权,土地权利受到法庭保护,领主 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其次是沒有专门的工作人兴,法庭由领主 或管家主持,但领主或管家不是法官,参 加庄园法庭是佃户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
再次是没有固定的开庭地点,有时在领主 厅堂开庭,有时在教堂开庭,有时在庄园 的一棵大树下开庭。
二、庄园法庭 1、运行特点:
第三,审判内容只涉及庄园 的内部事务,包括领主与佃 户、佃户之间的纠纷等大小 事务。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 二是“份地”:
即庄园佃户从领主那里取得的小块土地。佃 户只有“份地”的使用权,死后必须将“份 地”归还领主,子女也可以继承“份地”, 但必须缴纳相关费用。佃户取得“份地”的 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一般每 周三天,称为“周工”,是无偿的。此外, 佃户还要承担“献工”,即在农忙等特殊时 期向领主提供的劳役,它往往是有偿的。佃 户用“份地”上的收获物维持一家的生活。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土地:
三是“共用地”:
即指庄园中非耕地的草地、 池塘,森林、牧场等土地, 一般佃户都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
为领主提供劳役是 佃户的基本义务。劳役量的多少主要依据佃户 份地的大小来确定,而且是按照惯例相对固定 的,领主不能随意增加。佃户为领主进行的劳 动和为自己进行的劳动是分开的。细户可以独 立耕作份地,维持生活。佃户使用领主的磨坊、 酿酒机、面包炉等,都必须缴纳使用费。每年 的复活节、圣诞节,佃户还要向领主送鸡蛋、 鸡一类的礼物。教会也向佃户征收“什一税”。 如果佃户是农奴,负担就更重了。农奴的女儿 嫁到庄园以外的人家,要缴纳一笔称为“婚姻 捐”的赔偿费。农奴死亡,子女继承份地,要 向领主墩纳数额不菲的“继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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