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法1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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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主体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主体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凡自然,不论其自然状况、财产状况、政治状况如何,均具有平等的民 事权利能力。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能力与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统一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能力。 每个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有享受权利的资格;又是义务主体,有承担义务的资 格。
(四)监护的更换、撤销和终止
监护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更换 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的撤销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 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是指因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恢复健 康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被监护人不再设监护人,即监护终止。
议时,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
3.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监护。
(三)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 职责。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 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 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 2. 法人 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有多种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已成为 重要的社会单位,因此法人也是重要的民事主体。 3.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组织。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非法人组织”单列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 体,但我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普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完整版)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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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范围完整内容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此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有强烈的人文属性的社会关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特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权利法3任意性规范大于强制性规范4.民法是实体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6.习惯和学理二、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支撑民法制度背后的一些基本理念,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制度背后的基本理念的综合反映,贯彻于整个民法体系,是所有民法制度应该遵循和体现的基本准则。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我负责,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身份平等:也可以表达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为“平等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公平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名词解释: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所认可的,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

民法第三章[1]

民法第三章[1]

外部事物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之间的相互关 系) •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 利。 • 2、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 • --
民事法律关系
赋予:权利、义务
“触发器”:法律事 实
产生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 对等性和对应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 意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 性和补偿性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
• 2008年单选 •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抵销权属抗辩权 •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
• 答案: D •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 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 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 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 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 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 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 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 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 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试析:甲与百 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 系?

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三章

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三章

⼀、⾃然⼈的概述 1.概念:⾃然⼈和公民既有联系⼜有区别。

公民:指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际的⾃然⼈。

⾃然⼈:指基于⾃然规律出⽣的⼈。

⾃然⼈的范围⽐公民⼴,它包括公民、外国⼈、⽆国籍⼈。

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然⼈。

2.住所:⾃然⼈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吴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然⼈民事权利能⼒ 1.概念:指⾃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然⼈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然⼈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才能以独⽴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2.特征: 1)平等性民事权利能⼒不因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有所区别,但民事权利不平等。

2)统⼀性⾃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

3)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不得放弃。

3.⾃然⼈民事权利能⼒的开始和终⽌ 1)时间:公民从出⽣时起到死亡时⽌, 2)死亡在法律上分为两种:⽣理死亡(呼吸和⼼跳均告停⽌)和宣告死亡(针对长期失踪) 三、⾃然⼈的民事⾏为能⼒ 1.民事⾏为能⼒:指⾃然⼈能够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然⼈要取得民事权利必须具备民事能⼒。

2.意思能⼒是民事⾏为能⼒的基础,意思能⼒与⾃然⼈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

3.特征: 1)⾃然⼈的民事⾏为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2)⾃然⼈的民事⾏为能⼒受到⾃然⼈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影响(不是⼈⼈平等) 4. 类型:以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然⼈的民事⾏为能⼒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为能⼒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1-3章

民法1-3章

思考:

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 取消了我国曾长期存在的婚姻政治审查 制度,结婚、离婚不再需要单位介绍信。 对此,你怎么看?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
2.
3. 4.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法规和规章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国家政策?法理?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域内 (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对人的适用范围:以属地主义为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 则》第8条)
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民法和其他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 关系

民法和商法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
民法和经济法

经济法是公法,是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 预,社会本位
第二节 民法简史
一、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 罗马法区分“市民法” (ius civile)和万民法 (ius gentium),“市民法” 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 法” 适用于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以及适用于外邦人之 间。近现代民法传承自古代罗马法上的“市民法”。 (一)时间: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
(二)法律漏洞的填补 填补方法: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反对解释;类推适用;比较法方法 (三)利益衡量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功能:
(1)指导立法 (2)法律解释的准据 (3)弥补法律漏洞

初级审计法律—第三章民法总论知识点

初级审计法律—第三章民法总论知识点

法律——第三章民法总论【考试要求】1.民法概述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4.代理5.诉讼时效和期间第一节民法概述知识点:民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法律渊源1.法律(1)民事基本法:《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2)民事单行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以及行政法律中包含的民法规范,如《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和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等。

2.行政法规如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3.有权解释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称为司法解释,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4.习惯法我国司法实务中有采纳习惯法作为制定法补充的做法。

例如,我国法院支持确定凶宅为标的物的瑕疵的习惯法,判定交易无效、可撤销或标的物评价减值。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判决中所形成的许多判例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6.法理和学说(1)法理是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法理通过解释或裁判获得了法律拘束力。

(2)学说也称“学理解释”。

其仅代表学者个人的观点,不能直接发生拘束力,但在最髙人民法院遇有疑难案件,也往往征求学者意见并采纳为判决依据。

知识点: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一知识点总结

民法一知识点总结

民法一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系统民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个人、家庭和私人实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种重要的私法分支。

民法从宏观上看是对私人利益制度化的专门法律规范,从微观上看是对私人之间的一切交往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

民法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其体系主要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内容。

二、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私法主体,具有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凡年满18岁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因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性质疑的人,应当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处理不涉及本人生活和不涉及本人基本利益的事务。

2.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能够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年满7周岁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因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性质疑的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意志的,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

三、法人及其设立和终止1. 法人是指依法由国家认可设立,在法律范围内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组织。

法人由自然人和法定组织设立,并运用其资产从事民事活动。

2. 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依法设立的法定组织;有特定的目的和特定的财产;有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特定的法定代表人。

3. 法人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程序终止、自然终止和违法终止。

其中,程序终止是指根据规定的程序依法终止法人,例如主管机关解散法人;自然终止是指法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终止法人,例如达到法定期限;违法终止是指法人在违法情况下导致法人终止。

四、民事权利1. 人身权是指个人享有自己的身体、生命、健康等人身利益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个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2. 财产权是指个人拥有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

1考点汇总(民法1---知识点

1考点汇总(民法1---知识点

民法共性知识点1.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承诺两个要件。

2.一般合同生效条件: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3.主张撤销合同:一般合同生效条件+“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撤销理由(4种)。

4.一般侵权四大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5.共同侵权:包括共同加害+共同危险行为。

6.善意取得四大构成要件: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价格合理、完成公示。

7.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留置权的三大成立条件: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债务到期。

10.企业之间的商事留置权:对留置物合法占有+双方均为企业且价金债权是商事营业债权+商事留置权成立不具有同一性的,但要求留置物需归属债务人为条件。

11.个人体质不属于被侵权人过错范畴,侵权人不能据此主张减轻责任。

个人体质状况,不是法规规定的过错,无需证明。

12.Δ主张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13.Δ不动产、特殊动产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4.非基于正常经营活动,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必须是正常经营的产品,非营业范围内的产品,不购成正常买受人)15.Δ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交付,构成正常买受人(合理对价=全款,获得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未支付全部价款,不构成正常买受人(如对方保留所有权买卖)。

16.订立买卖合同目的在于担保债务履行(购买商品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购买抵押人生产设备、买受人与抵押人存在控制关系),都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17.Δ(答题模版)抵押权人不能对抗正常买受人。

(1)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为正常经营活动,(2)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合理价格、支付全款),构成正常买受人;(3)因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因此抵押权消灭;(4)抵押权人可以就该动产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18.Δ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名义签字,不加盖公章(不考虑公章真假),不影响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效力,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笔记第三章1

民法笔记第三章1

民法笔记第三章(1)第三章 法人 1、一般规定: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具有法定性),具有如下特点: (一)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二)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

(四)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五)由单个个人或集体组成,单个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d.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特点如下:法定性,无行政正职时为常务付职,无常务付职时为主持行政工作的付职。

e.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f.终止: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BD。

本题考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BD当选。

公司法人机关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同时是这些机关的代表人。

A不选。

《民诉法意见》第38条第1款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民法1汇总

第三章民法1汇总

第三章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为什么说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整部法律的内容多为授权性法律法规,授权民事主体以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并鼓励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依法寻求保护。

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守法原则⑥公序良俗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书中没有,百度: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③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7.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具有独立意志②拥有自身可支配财产③非自然人主体能独立的承担责任。

8.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1)名义独立②意志独立③财产独立④责任独立。

9•民事主体的特点,⑴地位平等②意思自主③范围广泛。

第四章民事单行法I.物权法,广义上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或独立的物权单行法。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占有关系②物的归属关系③物的利用关系。

3•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性质:(1)私法性②强行性③固有法性④公共性。

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

②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

③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④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⑤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⑥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典》第一篇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民法典》第一篇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13. (单选题)《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设立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依法代行行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A. 居⺠民委员会
B. 村⺠民委员会
C. 支支部村委会
D. 村小小组委员会
参考答案: B 【解析】《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一百零一一条规定,未设立立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行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3. (单选题)甲作为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与丙签订了了一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后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人更更换为丁,现丙欲起诉追讨货物运输款,则被告为()。
A. 甲
B. 乙乙
C. 甲和乙乙
D. 甲和丁
参考答案: B 【解析】法人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利能力力力和⺠民事行行行为能力力力,依法独立立享有⺠民事权利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该题目目中乙乙公司是法人人,无无论是甲还是丁都只是法人人的法定代表人人。故本题答案 选B。
B. 法人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C. 法人人被宣告破产
D. 法人人的权力力力机构决议解散
参考答案: C 【解析】《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法人人解 散:
(一一)法人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民法典》第一一篇 总则 第三章 法人人 1. (单选题)在法定代表人人和法人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A. 法定代表人人既是法人人的代表人人,也是法人人机关的一一种
B. 法定代表人人履履行行行职务的行行行为是法人人的行行行为
C. 法定代表人人只能是法人人单位的行行行政正职负责人人
C. 其他企业法人人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民法第一编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第一编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第一编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篇:民法第一编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比较重要的包括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会出题,简答或论述。

掌握原则的含义、表现、意义即可。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1)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2)等价有偿:指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2、诚实信用原则。

一、总论1、定义:贯穿与民法的始终,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各种民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民事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2、作用:1)指导2)弥补法律不足——需要基本原则对无规定或者规定不足的地方加以调整规范。

*适用顺序:有法律依照法律,接下来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基本原则(学理通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商业机构、法人:实际意义上的强大——资金、知识。

但是在民事活动中是出于平等的地位。

)(2)等价有偿: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主体平等地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必然体现)实践中以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

A交换——等价交换(价格和价值背离——表现为有偿,如买卖获利的时候),是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表现,强调民事法律的交易性。

B对价性:具有商品关系,可被民法调整。

*两种法系的合同概念不同:大陆法系: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允诺+对价(主观标准制定:不完全等价但是有偿)大陆法中的赠与合同在英美法系中不是典型的合同(盖印合同、蜡封合同)如果真的想赠与,则只能是采取一美元、一英镑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

1)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应遵循原则的直观描述,从道德原则中发展而来。

2)诚实:在民事活动中每一个活动者都应该诚实;不欺骗;不能隐瞒;待人以诚与人为善信用:遵守信用和承诺(尊重对方利益)e.g.商品有瑕疵应该主动提醒。

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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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为什么说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整部法律的内容多为授权性法律法规,授权民事主体以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并鼓励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依法寻求保护。

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守法原则⑥公序良俗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书中没有,百度: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③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7.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具有独立意志②拥有自身可支配财产③非自然人主体能独立的承担责任。

8.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1)名义独立②意志独立③财产独立④责任独立。

9.民事主体的特点,(1)地位平等②意思自主③范围广泛。

第四章民事单行法1.物权法,广义上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或独立的物权单行法。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占有关系②物的归属关系③物的利用关系。

3.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性质:(1)私法性②强行性③固有法性④公共性。

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

②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

③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④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⑤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⑥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②物权法定原则③一物一权原则④公示、公信原则。

5.物权法的现实意义,直接意义:(1)界定财产归属②提高财富效益③保障交易安全。

间接意义:(1)有恒产者有恒心②无财产即无人格。

6.合同,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7.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时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

8.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9.合同的订立方式,(1)要约②承诺。

10.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11.合同解除须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的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协议解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12.合同变更,广义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更,狭义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13.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②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发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律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14.合同变更的特征,(1)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

③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当事人的约定。

④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15.《侵权责任法》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1)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②死者人格利益③胎儿人格利益④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⑤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16.侵权损失赔偿的规定?略很多17.结婚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18.如何确定婚姻关系,(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②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③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④结婚的必备条件。

19.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配偶,其次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

没有亲属或近亲属对自己抚养太少时愿意将财产留给共同生活的人。

20.什么是遗嘱继承,(百度答案)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21.如何进行遗产管理和遗产债务清偿,(1)尊重被继承人遗嘱,信任遗嘱执行人②遗产管理人选任上注重亲情③集体组织的顺位排在后面。

22.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3.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4.有限和股份公司特点?略第五章行政法1.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尚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

②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相当丰富。

③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③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④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⑤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⑥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⑦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⑧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⑨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3.行政行为的效力,(1)确定力②拘束力③公定力④执行力。

4.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②民主立法原则③实事求是原则④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5.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②审查与决定③期限④听证⑤变更与延续⑥特别规定。

6.行政许可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②排他许可和非排他许可③独立许可和附文件许可④权力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7.行政检查分类,(1)根据行政检查的对象是否确定和具体,可分为一般检查和特定行政检查。

②根据行政检查实施的时间区段不同,可以分为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③根据行政主体是否亲自到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为标准,可以分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8.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③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⑤一事不再罚原则⑥保障权利的原则。

9.行政程序法的变迁,第一时期,欧洲时期。

第二时期,美洲时期。

第三时期,亚洲时期。

10.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行政听证制度②行政回避制度③行政信息公开制度④行政证据制度⑤行政案卷制度。

11.行政层级监督,依据行政系统内的隶属关系、层级关系而生成的一种监督方式和途径。

12.行政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1)报告②检查③审批④备案⑤改变和撤销⑥惩戒。

13.审计监督的权限,(1)要求报送权②检察权③调查取证权④制止并采取措施权⑤处理权⑥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

14.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②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间接申请复议。

15.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

16.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7.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处理:(1)起诉②受理。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1)审理前的准备②庭审程序③审理期限④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⑤撤诉。

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程序:(1)上诉和上诉的受理②上诉案件的审理。

18.行政赔偿范围,应予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②侵犯财产权的范围。

不予赔偿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1)原因不同②范围不同③程度不同④程序不同⑤性质不同⑥依据不同。

20.行政补偿的方式,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

第六章经济法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②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③国加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④国家在社会保障调控方面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的适度干预原则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的原则⑤经济效益的原则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3.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②专业性③管理性④法定性⑤政策性。

4.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

②经济法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关键是看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③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

5.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6.怎样理解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7.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有哪些,(1)竞争法②《产品质量法》③银行业法④《证券法》⑤财税法⑥土地法⑦《环境保护法》。

8.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规定和确认的社会关系,属于思想意志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1)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经济法律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②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单方是特定的,还是双方是特定的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和相对法律关系。

10.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国家行政机关②企业③其他经济组织④自然人⑤社会经济服务机构⑥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

1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核准或直接登记而成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法有效的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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