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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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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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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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21-05-11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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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12-10-15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整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整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新建、扩建炼油、烯烃、硫酸、合成氨、MDI、PC、PTA等大型化工装置,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六)其他需要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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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12-10-15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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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12—10—15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全面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全面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证件概述1.1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进行一种行政许可的证件,用于证明其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合法地位和边界。

1.2许可证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并根据需求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A、B、C型许可证。

二、申请与审批2.1申请条件2.1.1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或单位,并经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1.2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1.3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备,满足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条件。

2.2审批程序2.2.1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2.2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出许可证。

2.2.3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不予批准和批准条件三种情况,监管部门应事先告知申请人。

三、许可证使用与管理3.1使用范围3.1.1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可以合法使用其许可证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3.1.2许可证的等级决定了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数量。

A型许可证为低风险危险化学品,B型许可证为中风险危险化学品,C型许可证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

3.2许可证管理3.2.1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应每年向监管部门报告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

3.2.2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

3.2.3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必须保持其资质的有效性,否则许可证将被注销。

3.3处罚与奖励3.3.1对于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吊销或撤销许可证。

3.3.2对于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监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4.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浙江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首次申请□换证申请□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中“企业名称”填写工商登记全称;企业类型填写工商登记的“公司类型”或“经济性质”。

2.本申请书中“注册地址”填写工商登记住所,“生产地址”填写详细的生产装置所在地;“占地面积”填写生产地址具体面积数量,一般以亩为单位。

3.本申请书中“机构人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4.本申请书中“企业成立时间”填写企业批准成立具体时间。

5.本申请书中“涉及危险工艺具体种类”、“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填写。

6.本申请书中“单位简介”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首次申请企业填写有关项目建设安全“三同时”情况,试生产期限及试生产运行情况,项目安全投入情况等。

到期换证企业填写上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涉及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况,前三年安全生产情况,前三年安全投入占销售收入情况等”。

7.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栏目中,首次申请企业仅需填写前半部分,到期换证申请企业还需填写“供到期换证企业填写”部分。

8.本申请书中“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填写原许可的具体许可品种和规模。

9.本申请书中“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填写最新的达标级别和达标时间。

10.本申请书中“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安装使用情况”具体描述自动化安全控制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及确认单位,采用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基本情况等。

11.本申请书中“试生产阶段或上一轮取证后,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需具体描述是否发生过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具体说明事故原因、经过、事故责任人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情况等。

12.本申请书中“安全评价情况”栏中,首次申请企业分别填写设立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情况,到期换证申请企业分别填写前一轮和本轮安全评价情况。

“评价报告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具体描述竣工验收评价或本轮安全评价时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内容,已确认完成整改情况和确认时间等。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 务、岗位相匹配。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 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 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4项制度附后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
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 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 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
• 1.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企业、
• 2.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3.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
•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 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的条件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 过5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企业员 工总数的2%。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2012-05-11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实施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 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 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 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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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全文
分七章
44条
附件:小规模低风险工 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对安全条件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 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技术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 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条件审查专家 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 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五条
• 对已经安全条件专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的装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 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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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 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 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 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 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 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 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 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第六条 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保证工作质量, 并对所出具的报告、 证明负责。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 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一级重大危险源以 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属的大型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建立、维护与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和省级重大危险源数 据库,定期分析、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信息,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办 法和监管措施。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 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一、 二级重大危险源以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 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 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着力优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委托审批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没有更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改内容: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删去第二款。

7.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8.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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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企业有关生产工艺、装置和总平面布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整改设计。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十)应急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现场。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3年。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备案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 ?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六)由供货单位提供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八)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九)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十一)新建企业需提供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十二)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地址、生产所在地地名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或上级单位文件原件;4.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生产所在地或注册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3.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安全使用许可范围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变更申请应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8.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9.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10.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不涉及建设项目,应在增加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数量确认意见;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8.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9.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10.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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