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早期内时间意识分析的基本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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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早期内时间意识分析的基本进路

来源:作者:倪梁康时间:2009-07-17 点击:48

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639(2008)01-0102-10 从所有迹象看,液态的东西都要比固态的东西更古老些。

——伊曼努尔•康德

一、引论:现象学的时间意识分析

考察时间的角度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今人们首先听闻和熟悉的大都是现代自然科学的时间观。这个观察时间的角度和方式是在我们的时间观中最有影响力的,例如爱因斯坦的或者霍金的时间观。

另一种考察时间的角度和方式体现在哲学家的时间观中。哲学家的时间观不仅是自然科学时间观的先祖——例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的时间观,而且也仍然是与自然科学时间观并存的一种重要观察角度和方式——例如胡塞尔、柏格森、海德格尔的时间观①。

胡塞尔的时间意识分析自称为、也被称为内时间意识的现象学分析。他把时间分析看作是“所有现象学问题中最困难的问题”②。在笔者看来,这也可以说是现象学研究中最纯粹的部分。在胡塞尔完成了各种还原之后所面对的是不含任何有效实在经验和存在设定的现象:纯粹意识及其流动。即便是海德格尔作为形而上学和一般存在论问题的存在与时间,在胡塞尔这里也只是一个被意识到的存在(Seinsbewu tsein)和被意识到的时间(Zeitbewu tsein)的纯粹现象学问题。

海德格尔本人的时间研究是否对时间问题的哲学研究产生了决定性的推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目前在现象学研究界还未能达成一致③。但他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编者的前说明”中对胡塞尔的时间意识分析的“前说明”,至今看来还是极为内行的概括:“贯穿在此项研究之始终的课题,是纯粹感觉素材的时间构造和作为此构造之基础的‘现象学时间’的自身构造。这里的关节点是对时间意识的意向特征的析出和对意向性一般的不断增强的根本澄清。仅这一点——撇开个别分析的特殊内容不论——就已经使得下列研究成为对在《逻辑研究》中首次进行的意向性之基本昭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补充。即使在今日,意向性这个表述也仍然不是一个口令,而是一个中心问题的称号。”④

海德格尔在这里谈到的“纯粹感觉素材”、“现象学时间”以及“意向性一般”、《逻辑研究》与《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的内在关联等,事实上都言有所指,而且意寓颇深,并非当时一般人所能领会。

笔者在此对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描述分析的三个层次的阐释,主要得自于自己在翻译《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过程中的体会与品味。在完成翻译之后,再读海德格尔的前说明,并对照自己的结论,才发现此中确有许多共通与相合之处,而且基本了解了海德格尔究竟想要说什么,感悟之余亦不禁感慨:海德格尔对胡塞尔思想的领悟力,实在是令许多后胡塞尔的思想家们望尘莫及的。

二、内时间意识:另一种意向性

海德格尔在上述“前说明”中谈及“意向性”,并且借助于这个问题而将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与《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在胡塞尔本人的文字中也可以找到佐证。他在几年后的讲座中曾对自己的《逻辑研究》回顾说:“甚至整个回忆领域,因此还有本原的时间直观现象学的全部问题,在这部著作中都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死寂的状态。”⑤之所以在《逻辑研究》中没有去触及(严格地说,只是泛泛地触及)回忆问题,乃是因为胡塞尔在那里所涉及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意向性,即意向活动及其意向相关项的关系问题,易言之,意识行为对意识对象的朝向。这个意义上的意向性,无非是指“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它的基本特征是横向指向的意向性。我们随后就会说明它的含义。

回忆与时间意识之间的特殊联系,使得胡塞尔在没有深入讨论时间意识、时间直观的现象学之前便不敢作为作者来贸然触动回忆现象,而只是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作为教师而与学生一起半公开地在时间意识的内在联系中展开对回忆和想像等的讨论。因为,如胡塞尔所说:“回忆具有其作为内意识进

程的统一,并且在内在时间的统一中具有其位置和延续。”(Hua X,[447-448])在没有解释内时间意识和内在时间问题之前,要想讨论回忆行为的意向性是徒劳无益的。

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意向性与时间意识处在何种密切的关系之中,以至于在时间意识没有得到充分讨论之前,某些种类的意向性就无法得到深入的研究?还可以更具体些,意向性是处在时间意识之中的?或是时间意识具有自己特有的意向性?

在撰写《胡塞尔思想阐释》一书时,贝耐特、马尔巴赫、耿宁把“现象学意义上的普遍意识结构”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意向性;其二,时间意识⑥。这是因为,无论意识的种类有多么千差万别,无论它们具有哪些相应的构造成就,它们在以下两点上是共同的:“一方面,它们是意向的意指,而另一方面,它们都是在内在时间性的河流中进行的。”⑦这可以说是对上述问题的一种回答。

另一种回答是由海德格尔提供的,它离胡塞尔本人的立场似乎更近一些:所谓意识的两个普遍结构,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意向性的两个构成部分。海德格尔在“前说明”中之所以能够说“这里的关节点是对时间意识的意向特征的析出和对意向性一般的不断增强的根本澄清”,也正是因为他在胡塞尔的时间意识讲座中找到了将时间意识纳入意向性范畴的理由:胡塞尔本人在其研究文稿中(后来作为《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的第39节)把时间意识的意向性称作“纵意向性”(L ngsintentionalit t),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横意向性”(Querintentionalit t)。即是说,意识的最普遍结构是意向性,而意向性本身还有纵-横之分。

与“横意向性”相关的是意识活动在每个瞬间中完成客体化的过程,并构造出意识的相关项:意向的统一(单位)。这个意向的相关项只是在一个瞬间中的相关项,它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不断地下坠。这时便涉及“纵意向性”。它关系到在一个瞬间与另一个瞬间之间的联系,关系到从一个显现到另一个显现的连续过渡。

这两种意向性可以通过“A-B”这样一个模式来展示。这里有对“A”的“横指向”,也有对“B”的横指向;而对A、B以及它们之间的“-”的指向则可以说是“纵指向”。它就是这里正在讨论的时间意识。

与“横意向性”相比,对“纵意向性”的分析要困难得多。这是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后于《逻辑研究》发表的原因之一。而且,从发生的顺序上说,虽然在前面的抽象模式中的A要先于-和B,但在A之前必定有一个“-”,才会使A得以显现出来。流动变化总是静止固持的前提。我们之所以能够确定静止和固持,是因为我们能够意识到流动和变化。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从研究的顺序上说,必须首先从对固定对象及其构成的把握入手,这与巴门尼德斯和柏拉图主张存在、真理、理念的固持不变是一致的⑧。也正因为此,胡塞尔早期在《逻辑研究》中放弃对时间问题的探讨,在几年之后才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进行相关的处理。整个早期的,即从《逻辑研究》到《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的工作,都只能算是对意识的静态构造分析,到中后期才开始转向对意识做发生解释的现象学研究维度⑨。这个维度与胡塞尔在时间意识现象学中对纵意向性的关注是一脉相承的。对此问题笔者还将在“时间•发生•历史”的专文中另作讨论。这里仅仅关注于胡塞尔早期的内时间意识分析,重现他当时的总体思路,并试图从中获得一些启示性的东西。

三、内时间意识分析的第一个层次:现象学时间

胡塞尔在早期的内时间意识分析中实际上严格地遵守了现象学的还原,即要求排除客观时间,即便他此时在其论述中尚未明确地表达出这方面的方法要求。也就是说,他对现象学还原方法的实际使用,事实上要早于他在1906-1907年期间对此方法的公开表达⑩。因此,胡塞尔在1928年出版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一开始就要求排斥客观时间,不把它当作有效的前设,这样才有可能回溯到原初的内时间意识之上。这与笛卡尔通过普遍怀疑而发现我思(ego)的做法是一致的。他说:“诚然,如果我们谈的是对时间意识的分析,谈的是感知、回忆、期望的对象的时间特征,那么现在看上去就好像我们已经接受了客观的时间过程,而后基本上只去研究时间直观和本真时间认识的可能性的主观条件一样。但我们所接受的不是世界时间的实存,不是一个事物延续的实存,以及如此等等,而是显现的时间、显现的延续本身。但这却是绝对的被给予性,对它们的怀疑是完全无意义的。当然,我们以后还会接受一个存在着的时间,但这不是经验世界的时间,而是意识进程的内在时间。对一个声音过程的意识、对我刚听到的一个旋律的意识指明了一种相互跟随(Nacheinander),对此我们拥有明见性,而这种明见性使得任何一种怀疑和任何一种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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