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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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

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

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

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

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建设单位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③、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⑤、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三)以上材料为A4规格,图纸为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交处室负责人审核;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察时间).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

(2)、召集本处室的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书面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及主办处室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项目承办人员,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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