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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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一: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三家馆中心完小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XX-XX学年
为使学校教育工作有序开展,保证学校各项重大事项顺利落实,
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从而实现学校稳定和安全。根据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学校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突发事件:
(1)教师、学生出走事件,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
(2)与学校或本校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
(4)教职员工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事件;
(5)突发天气或地质灾害;
(6)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突发事件。
2、安全事故:
(1)、校内食物中毒事故;
(2)、师生交通安全事故;
(3)、校园伤害事故;
(4)、其它影响师生健康、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的事
故。
二、报告程序:
1、上述范围内的各类事故,一旦发生,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
人或活动主要(或相关)组织者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校长报告。
2、校长在接到报告后,认为有必要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的,
由校长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要求
1、对重大事项的报告,报告人(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活动主
要组织者,下同)必须书面报告,必须坚持先报告后处理或实施。
2、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
在一天内将报告内容写成书面材料上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或事故,下同)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或部门。
XX.9
篇二:学校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德惠市二十五中学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
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
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篇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