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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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30•【字号】清府办函〔2022〕168号•【施行日期】202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30日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清远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全市经济建设各环节深度融合,提升治理效能,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推动清远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信用机制打造良好信用环境(一)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出台《清远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

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市、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清城区、佛冈县企业投资项目执行《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企业投资项目执行《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四条市、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企业依法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活动。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内容第六条依托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等项目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在线共享管理。

第七条依托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对我市现有的相关审批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系统生成项目代码,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

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嘿,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要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个充满绿色理念的行动方案——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这可不是一般的方案哦,这是咱们为了让工业更环保、更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大动作。

下面,我就用我的意识流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个方案的具体内容。

咱们得明确一下这个方案的目标。

咱们要实现的,是让工业发展走上绿色、低碳、循环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好,下面就开始具体说说这个方案的内容。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绿色制造1.1发展绿色产业咱们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比如新能源、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

这些产业可是未来发展的重点,也是实现绿色工业的关键。

1.2改造传统产业对于一些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咱们要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让它们也能走上绿色发展的道路。

二、技术创新,推动绿色技术发展2.1推广绿色技术绿色技术是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

咱们要大力推广节能、减排、环保等方面的绿色技术,让更多的企业用上这些技术。

2.2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企业要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员工创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技术。

三、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绿色产业发展3.1制定绿色产业政策政府要制定一系列绿色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方向转型。

3.2加大绿色产业投资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投资力度,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强化监管,确保绿色工业发展落到实处4.1加强环境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实现绿色生产。

4.2建立绿色评价体系建立绿色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绿色生产水平进行评价,激励企业不断改进。

五、提高绿色意识,营造绿色发展氛围5.1加强绿色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绿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绿色意识。

5.2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营造绿色发展氛围。

我要说的是,绿色发展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清府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2〕7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合作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扶持对象条件第五章贷款金额、用途和分险模式第六章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第七章收支管理及费用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

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信担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对合作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业务或贷款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清府〔2023〕4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2023〕48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退出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运转性项目支出、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支出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清府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21〕34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等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所属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残联配合)(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参保职工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清府函〔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清府函〔2015〕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业经六届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清远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六届第113次常委(扩大)会议关于工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动员大会的精神,推进我市工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在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总体部署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调整存量与做优增量并举,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对照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三年行动目标重点任务,明确我市六大重点攻坚行动落实措施,确保按质按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力争工业转型升级工作走在粤东西北地区前列。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与广清帮扶相结合。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工业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充分利用广清帮扶契机,争取将广州的产业优惠政策,延伸到广清产业园,尤其是借助广州先进制造业的产业基础,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形成跨区域的产业链条合作,带动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快推动工业结构升级,发展动力向创新驱动转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清府办函〔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在七届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7日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58号)、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2017〕86号)、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清经信〔2018〕234号)和清远市财政局《关于配合落实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清财预〔2018〕4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技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第四条支持方向:(一)扩产增效。

扶持企业优化投资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

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和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

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

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资金。

高企培育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高〔2015〕24号)、申请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1.对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 1 -上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合格上传省科技厅,并打印纸质资料上报省科技厅受理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2.对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人民币;第五条申请高企培育专项资金补助程序:1.科技局负责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申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①《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认定或复审的相关申报材料;④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证书复印件;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科技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高企培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3.财政局负责审核高企培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相关计划,并按计划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清府〔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日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市税务局负责)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广东省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发展经验丰富,拥有众多制造业企业和产业园区。

然而,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传统工业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为了推动广东工业实现绿色发展,本方案将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政策建议,以指导广东省在绿色发展道路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目标设定和原则1. 目标设定本方案的目标是推动广东省工业实现绿色发展,包括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提高产业和企业环境性能、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的应用等方面。

2. 原则本方案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科技创新为驱动,推动工业绿色化转型;(2)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优化政策环境和市场机制;(3)以企业为主体,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4)以全民参与为基础,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和落地。

三、推动工业绿色化转型的具体措施1. 提升环境效能(1)制定和完善环境标准,加大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2)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减排;(3)推广和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质量。

2. 发展循环经济(1)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再生利用;(2)加强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鼓励企业集聚和共享资源;(3)加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废弃物处理和管理水平。

3. 推广清洁能源应用(1)加大对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2)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产业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和发展清洁能源产业;(3)提供清洁能源倾斜政策,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

4. 加强企业环境责任(1)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企业环境承诺和环境信息公开;(2)设立绿色信贷机制,鼓励银行对环境友好型企业和项目给予优惠贷款支持;(3)加强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检查和评估,对不达标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和限制措施。

五、突出开放合作和创新发展1. 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和示范(1)增加绿色技术研发投入,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示范项目;(2)鼓励企业参与绿色技术创新和示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3)加强绿色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国外先进的绿色技术和管理经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清府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1〕16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1日清远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数字技术为驱动,以新型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推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努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开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全面升级,公共领域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机制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体系基本建立,数字创新要素高度集聚,数字技术与产业发展实现深度融合,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蓬勃发展;培育引进一批数字产业项目,建成全省领先、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数据中心集聚区,形成3个以上产业集聚度高、规模效益显著的数字产业基地。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数字政府建设1.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

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融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业务流程协同再造,建设完善“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提供多元化云应用和云服务。

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数据开放目录及数据集,鼓励公众和企业运用数据进行创新和增值应用,释放政府数据红利。

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详细精确内容如下:
1. 制定绿色发展政策:制定并完善广东省的绿色发展政策,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明确绿色发展的目标和指导
原则。

2. 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广
东省内各工业企业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
和解决环境问题。

3. 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加大绿色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鼓
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节能技术和环保设备,提高资
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4. 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执
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
督和处罚。

5.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广东省的工业企业向循环经济
模式转型,鼓励企业进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
排放。

6. 建立绿色供应链:推动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
与环保型供应商合作,优先选择环保产品和材料。

7. 培育绿色产业集群:支持发展绿色产业,培育绿色产业
集群,推动工业结构向绿色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
展。

8. 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发展的认知和参与度,培养绿色生活方式。

9.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分享其他地区的绿色发展经验和技术。

10. 建立绿色发展考核机制:建立绿色发展考核机制,对工业企业的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企业积极推进绿色发展。

以上是广东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详细精确内容,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推动广东省的工业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附件: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58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清经信〔2018〕234号)和清远市财政局《关于配合落实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清财预〔2018〕4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第四条支持方向:(一)绿色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或园区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项目。

(二)重点节能项目。

重点支持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

第五条2018-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绿色体系建设项目、重点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工业企业或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开展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对我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1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1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8日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机制,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专户核算以及市属融资平台资金。

第二章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审批程序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内容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清府〔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2017〕86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七届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加大制造业扶持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加减并举,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主要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清远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企业。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清城区、英德市和“三连一阳”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直接降到1-8元/平方米,清新区和佛冈县分三年调整到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

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等,在2018年底前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

在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2)工业项目用地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同时列为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获得批准城乡建设用地。

清远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清远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清远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力量参与清远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积蓄发展动能,为我市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 〕45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及认定程序(一)奖励对象本细则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在项目落户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机构)。

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二)认定程序引荐机构应当向项目拟落户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登记报备,填写《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登记备案表》,由所在地商务(招商)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从接触项目开始,要为项目引荐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此外引荐项目还须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备案(包括清远市投资促进系统平台、清远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系统、清远市统计局入库统计系统)第二条奖励条件及标准(一)产业导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监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较强带动性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汽车制造、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旅游业及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项目,不包括金融、房地产行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资部分)等。

(二)奖励标准。

从2018年10月24日起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其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在奖励适用有效期内(2021年10月23日前)完成首期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对项目引荐机构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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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48号)和《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府办〔2014〕74号)
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实施重点节能项目及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资助2015-2017年实施(或完工)的重点节能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

三年资金总额为1200万元,由市财政列入分年度预算安排,一定三年,专款专用。

预算计划为:2015年预算550万元(包括重点节能项目5个共250万元,清洁生产项目60个共300万元);2016年预算325万元(包括重点节能项5个共250万元,清洁生产项目15个共75万元);2017年预算325万元(包括重点节能项5个共250万元,清洁生产项目15个共75万元)。

第五条 资金支持对象
(一)重点节能项目,主要包括企业采用国家公布的《工业领域煤
炭清洁高效利用参考技术》,在工业锅炉(窑炉)、焦化领域实施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项目;择优支持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示范项目。

(二)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已列入《清远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

择优支持其他已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

第六条 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规定,符合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

(3) 已享受过国家、省或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相同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4) 已纳入省、市节能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其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必须为基本完成等级以上。

(五)重点节能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

项目节能量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资金的资助方式、标准和分配:
(一)2015-2017年,由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事前备案、事中报告、事后奖补的原则,对重点节能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

清洁生产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支持方式。

(二)专项资金原则按预算安排额度使用,如年度额度未用完,可滚动到下一年度使用,截止到2017年年底。

原则上每年9月组织申报项目。

(三)资助标准和分配:
1.重点节能项目。

2015-2017年市财政安排750万用于鼓励重点节能项目。

对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按2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清洁生产项目。

2015-2017年市财政安排450万用于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

对当年度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择优支持,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材料一式五份,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 申报重点节能项目应提交: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复印件);
6.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复印件);
7.本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8.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附件4);
9.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 申报清洁生产项目应提交:
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及证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当地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填写资金汇总表(见附件5),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上报请示文件;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四)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择优录取。

录取项目经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报市政府;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市财政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门户公众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评审公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等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规范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验收、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监督及跟踪管理。

市级经信局、财政局对项目验收、技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获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节能项目,须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于下一年度10月底前完成项目绩效自我评价。

并将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报当地县(市、区)经信部门。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作出初步评价后分别报送市级经信和财政部门,由市级
经信局和财政局进行项目绩效后评价。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市的做法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
5.资金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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