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医疗险理赔的法律适用问题——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中“情况紧急”的判断
![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医疗险理赔的法律适用问题——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中“情况紧急”的判断](https://img.taocdn.com/s3/m/8361884c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d1.png)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了前方医护、防疫人员正面抗击疫情外,后方的物资供应、费用保障也十分重要。
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商业保险如何理赔,成为许多投保人关注的焦点。
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举措。
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承诺,例如“客户无论是否接受定点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承担保险责任”“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客户,可就近就诊,不受条款约定的医院级别限制,确保客户及时接受医疗服务”“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救治取消定点医院限制”等,是保险业支持抗击疫情的温馨举动,而其背后的法律动因为何,本文就此试做探讨。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费用保障2019年12月开始,湖北省武汉市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最初病例。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突发事件委员会经讨论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全民抗疫,在费用保障上,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医疗险理赔的法律适用问题——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中“情况紧急”的判断陈禹彦陈黎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APR除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各界人士的爱心捐赠,商业保险公司在本次的疫情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此次抗击疫情的费用保障,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1月22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确立了国家指导与支持疫情控制的基本方向。
之后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该通知要求,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保险受益人的思考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保险受益人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8621a57dcaaedd3383c4d3c3.png)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保险受益人的思考作者:李仙辉李丽鑫来源:《中国市场》2017年第02期[摘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事项,实现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但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存在不足,并对此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受益人[DOI]10.13939/ki.zgsc.2017.02.150我国的保险受益人制度随着保险法的颁布、修改日趋完善,这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也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事项,实现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但在此解释中,笔者对几点存在疑虑,与大家进行探讨。
1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享受保险金问题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界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这个概念,受益人只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虽然这点被业界人士广为诟病,认为财产保险也应存在“受益人”概念,但在此我们不讨论。
而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可以看出被保险人也享受保险金请求权,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这就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不是同一个人,保险合同又对此没有很好界定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谁优先享有请求权这点到目前为止,不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答复。
“受益人”概念的产生本身是在人身保险提供死亡保障时,被保险人无法享受死亡保险金而产生的概念,后来发展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金而指定受益人。
按照保险运行机制来说,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优先权。
这个在各国保险法中都有体现。
但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优先权这点仅仅是保险业界的共识,而没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这仍将为法律判决留下隐患。
2 对“法定”受益人的界定《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保险受益人的思考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保险受益人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ddae22883c4bb4cf7ecd195.png)
的。我国保险法不论是 任何版 本 ,包括 2 0 1 5年 的修正 版第 三十九条都规定 了:“ 受益人 是 由投保 人和 被保险人 指定产
这 个 身 份 如 何 界 定 呢 ? 有 两 种 说 法 :一 种 说 法 :意 图解 释 规
险法 中都 有体 现。但被保 险人对保 险金的优先权 这点仅 仅是 保 险业界的共识 ,而没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 ,这仍 将为法律
判决 留下隐患 。
2 对 “ 法定 ” 受益人的界定
《 保险法 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第一 款规定 : ( 一 ) 受益
3 . 1 文义解释
文义解 释是指 :合 同中的用词应按该词通 常的文字含义 并结合上下文来解 释。如果 以 “ 妻 子 ”这 个 身份 解 释 ,签
“ 受益人” 概念的产生本身是在人 身保 险提 供死亡保 障 时 ,被保 险人无法 享受死亡保 险金而产生的概 念 ,后来 发展 为被保 险人让 渡保 险金 而指定受 益人 。按 照保 险运 行机 制来
人约定为 “ 法定” 或者 “ 法定 继 承人 ” 的 ,以继 承法 规定 的法定继承人 为受 益人 。这 个 司法解 释个 人认 为是 有 问题
定是 “ 按照订约时 的真实意 图” ,那 么订约 时被保 险人 的前 妻是妻子 ,就应该是前妻 。另一种说法 :订约时 ,谁是被保 险人 的妻子是 明确 的,如果被保险人 的真实意 图是指定该人
权 的人 。投保人可 以为被保 险人 ” ,可 以看 出被保 险人也享 பைடு நூலகம்
司法考试:保险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司法考试:保险法重点法条精读(三)](https://img.taocdn.com/s3/m/0c6997273968011ca300916b.png)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36条第3款、第38条。
【意思分解】 1 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有通知义务,保险人有两个权利(第1款): (1)要求增加保费;(2)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免责(第2款)。
但免责范围限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3 投保人、被保险人负保障安全责任(第36条第3款)。
否则,保险人的权利与第37条第1款同。
4 与第37条相对应,危险程度或保险价值减少时,应降低保费(第38条)。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是司法考试传统的难点和重点。
1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关系:前者高于后者的部分无效;低于后者的,依比例确定赔偿额。
2 第41条第2款、第40条第2、3款规定同样适用于重复保险,以防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
3 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按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额的比例承担,但允许合同另有约定。
【不要混淆】 区别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第30条)。
真题考试:2020 保险法真题及答案(3)
![真题考试:2020 保险法真题及答案(3)](https://img.taocdn.com/s3/m/882791a0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1.png)
真题考试:2020 保险法真题及答案(3)1、甲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火灾保险,某日甲公司发生火灾损失1万多元。
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甲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电炉所致。
当地公安局曾多次通告:“公司的库房一律不准使用电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单选题)A. 因火灾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危险,故保险公司负有赔偿的责任B. 因火灾是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C.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D. 因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所致,保险公司可降低给付的保险金额试题答案:C2、下列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是 ( ) (单选题)A.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B. 被保险人的朋友C. 被保险机动车上的旅客D. 被保险机动车上的驾驶员试题答案:B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产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单选题)A.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示保证B. 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列明C.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D. 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试题答案:C4、德国全面建立保险法律制度是 ( ) (单选题)A. 1731年的《汉堡保险及海损条例》B. 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C. 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D.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试题答案:C5、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通常确定被保险人的方式主要有(多选题)A.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B.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C.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D. 由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E. 由受益人指定被保险人试题答案:A,B,C,D6、为了在人寿保险中控制风险,保险人通常不予承保的对象是【】(单选题)A. 怀孕前三个月的妇女B. 大型国食的矿井工人C. 退役的特种兵军人D. 恶性肿瘤患者试题答案:D7、保险合同属于【】(单选题)A. 典型双务合同B. 非典型双务合同C. 单务合同D. 非典型单务合同试题答案:B8、下列关于保险职能表述不正确的是 ( ) (单选题)A. 分担风险的职能B. 投资分红的职能C. 经济补偿的职能D. 防灾防损的职能试题答案:B9、关于保险人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多选题)A. 保险人承担的施救费用可以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B. 施救费用存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合计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可以不予承担C.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进行专业调查和评估,其中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D.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所支出的诉讼费,由保险人承担E.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所支出的仲裁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试题答案:C,D,E10、暂保单一般的有效期不超过(单选题)A. 30天B. 60天C. 90天D. 120天试题答案:A11、保险合同属于【】(单选题)A. 典型双务合同B. 非典型双务合同C. 单务合同D. 非典型单务合同试题答案:B12、被保险人(债务人、义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保险人申请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称为(单选题)A. 责任保险B. 信用保险C. 雇主责任保险D. 保证保险试题答案:D13、当前监管我国保险业的机构是 ( ) (单选题)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B. 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司C. 中国保监会D. 中国证监会试题答案:C14、罗某是某寿险公司重大疾病险的被保险人,在一次单位体检中几乎从不参加体检的罗某也在体检队伍中,体检中发现其患有肝癌而且已到晚期,保险人在核赔中发现罗某平时的活方式非常糟糕,结果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https://img.taocdn.com/s3/m/ed8e73e4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f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人身保险部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第一条【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认。
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一)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未明确表示不同意;(三)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四)其他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同意的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的效力】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后不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另一种意见】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如实告知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对保险人询问内容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六条【体检与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19e329b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e8.png)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赋予被保人协议解除权
保险法 《司法解释三》解读
2023年12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12月1日开始施行
解读:界定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释旳对象为人身保险部分旳法律合用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是处理新旧保险法衔接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对第二章保险协议一般要求旳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对人身保险部分旳解释,
财产保险部分将由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要求。
• 第五条 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 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人懂得被保险人旳体检成果,仍以投保人未就有关情况推行如实告知义 务为由要求解除协议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实务问题:参加体检后是否还需要推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务中产生诸多纠纷及诉讼。
受益人旳变更及生效要件
•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 益人,变更后旳受益人祈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旳,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解读: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旳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是否能够实现尚不拟定,故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随时变更受 益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旳受益权转化为保险金给 付祈求权,该权利不再是期待权,而是拟定性旳权利,故投保 人、被保险人不能再进行变更。
本条第二款是弃权规则旳体现,虽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但因为体检成果已将 真实情况客观反应出来,保险人明知而未表达异议旳情况下,构成弃权。
最高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附全文)
![最高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附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15244260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7a.png)
最高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附全文)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新闻发布会。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2014年8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要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我国保险业正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 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三次修订,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推动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但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轻,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未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审判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以及《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https://img.taocdn.com/s3/m/15b9477d7e21af45b207a811.png)
6
7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永昌隆汽车配件店 保单号:940001313883088 保单生效时间:2013.12.31 出险人陈仲泽为学生,出险地点:学校篮球场 因在理赔电话调查中发现异常,进而发现为挂 单的情况。 2014.1.19通过加人加到保单,其父亲为保险从业 人员。
8
从保险原理角度分析,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只要符合“团体并非是因购买 保险而组成的团体”,其投保成员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即可为其签 发团体保险单。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要购买团体保险只能适用于新《保 险法》第三十一条另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些团体要为其成员 购买团体保险,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购买的团体保险才有效,否则保险合 同不具法律有效性。这也就要求以上团体在购买团体保险的过程中及保险公 司在销售团体保险业务中要注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3
运作 收获
4
运作 收获
分包合同:
4
运作 收获
分包合同:
5
运作 收获
莆田-雅颂居赔付情况:
总赔付:53790.69(不含三件未决赔案)
≥10000案件5件
理赔审核遇到的问题: 1、三个案件的调查目前均已完成,因为该 运作工程为总承包工程,建筑面积35万余平方米, 而乙方承包面积暂定为160865平方米,在投 收获保时并未提供施工图纸,因此无法对事故是 否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进行判定。 2、如需补交资料(施工图纸),该以怎么的 方式提出??
Thank you
主讲人:贝当
专题分享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1
11月26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 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 下简称《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讲解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f45d0d3803d8ce2f0166230b.png)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单某在实施保险代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保 险公司的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本人签名,特别是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不但强调投保人的签名,更将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作为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 单某 郑某、王某代签名而未纠正,导致客户以签名非真实,保险合同无效为由 主张全额退保。因此,单某在涉案保险合同签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况 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单某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要求客户对于涉案保单予以事后 追认,或者如实告知客户真实情况,但单某未予操作,造成纠纷的发生,由此带来 的法律后果单某应当承担。
3.对体检结论已经明确的内容,保险相对方免予告知
4.告知义务限于询问范围
询问事项须具体,不得是概 括性的。如其他疾病(×)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如,何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最后判定单某赔偿保险公司实际损失的70%即93988.34元,扣除应支付单某 的佣金19716.88元,单某应赔偿保险公司74271.46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内容 时点
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单某的过错行为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单某应否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损失为退还客户的保费与 现金价值直接的差额134269.06。对于涉案保险合同的无效,虽然客户存在一定的过 错,但主要原因在于单某与客户签约时未按规定和流程操作,未能亲自确认客户的 签名,致使存在代签名的情况,单某的过错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存在直接的因果 关系。由于单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为有偿委托合同,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 偿。同时,保险公司对于代签名等类似情况也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后 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此外,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亦应考虑用人的成本和风险, 由于用人不当造成的后果企业同样应予承担。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c3271ec5964bcf84b8d57b4d.png)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接管的叙述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到危及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B.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相应的变化C.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D.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正确答案:A,D解析:《保险法》第145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故A项正确,B项不正确。
第147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据此,本题C项不正确。
第149条规定,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据此,本题D项正确。
知识模块:保险法2.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李某为其母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后故意造成车祸的假象致其母死亡的B.刘某为其母投保了人寿保险合同,但其母在投保后一年半内自杀身亡的C.刘某为其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其母在投保四年后自杀身亡的D.林某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后半年时一次盗窃活动中为了躲避警察的追捕翻墙逃跑时摔折右腿的正确答案:A,B,D解析:《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https://img.taocdn.com/s3/m/e1bba97a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e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案例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3d8b472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61.png)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案例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畴,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在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相关问题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下面根据案例来深入探讨该条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案例涉及到了保险责任的范畴、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通过深入了解该条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相关内容,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
同时应该强调的是,理解保险法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在不断积累实践经验的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开展分析和思考。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https://img.taocdn.com/s3/m/348df47c25c52cc58ad6be03.png)
书面、口 头、行为、 默示
书面留字
数据电文
口头留声
视频留影
(一)被保险 人明知他人代 其签名同意而 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 人同意投保人 指定的受益人 的;
(三)有证据 足以认定被保 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投保的 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三第2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
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 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 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 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 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 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 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单某在实施保险代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保 险公司的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本人签名,特别是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不但强调投保人的签名,更将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作为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 单某 郑某、王某代签名而未纠正,导致客户以签名非真实,保险合同无效为由 主张全额退保。因此,单某在涉案保险合同签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况 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单某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要求客户对于涉案保单予以事后 追认,或者如实告知客户真实情况,但单某未予操作,造成纠纷的发生,由此带来 的法律后果单某应当承担。 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单某的过错行为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单某应否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损失为退还客户的保费与 现金价值直接的差额134269.06。对于涉案保险合同的无效,虽然客户存在一定的过 错,但主要原因在于单某与客户签约时未按规定和流程操作,未能亲自确认客户的 签名,致使存在代签名的情况,单某的过错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存在直接的因果 关系。由于单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为有偿委托合同,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 偿。同时,保险公司对于代签名等类似情况也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后 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此外,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亦应考虑用人的成本和风险, 由于用人不当造成的后果企业同样应予承担。 法院最后判定单某赔偿保险公司实际损失的70%即93988.34元,扣除应支付单某 的佣金19716.88元,单某应赔偿保险公司74271.46元。
律师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律师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https://img.taocdn.com/s3/m/afe2bb23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f2.png)
律师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律师解读: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作了扩大解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有是其他形式的。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同意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从举证角度来讲,书证是大于口头证据,即使采用口头形式,也应当找两人以上的证人,其他形式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形式,被保险人同意的证据可以收集一种,也可以收集多种,多种证据的证明效力更大,总之书面形式是首先,证人和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辅证。
被保险人作出同意的时间可以是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追偿。
在合同订立时未取得书面同意的,应当有合同成立后及时补充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以免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证据导致拒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在合同订立时并没给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一定要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拒赔。
如果投保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算不算被保险人已经同意了?如果被保险人知道投保人代其签名而未表示反对的,可以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也可以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问题在于如何证明呢?所以,对于投保人代签名的情形,事后还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的同意确认书。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https://img.taocdn.com/s3/m/3bc1752d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e.png)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中有关保险法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出台于2009年7月1日。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下称“保险合同法”)组成,旨在为保险行业提供立法依据,以确保该行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涵盖了保险的定义、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的设立、营运、收费、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形式、转让、终止、解释、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细则》则是对前述两部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包括:
(1)关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实施细则提出了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监管、定价、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
(2)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细则对保险合同的形成、转让、保险费的收取、赔偿的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关于保险赔偿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的赔偿标准和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制等;
(4)关于保险促销的规定,实施细则指出保险公司的促销活动应该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消费者;
(5)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实施细则提出了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等。
以上就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对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法进行详细的司法解释,以确保保险行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适用的商榷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适用的商榷](https://img.taocdn.com/s3/m/88025227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f0.png)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适用的商榷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适用的商榷0 引言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出台旨在解决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发生的原因既包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又存在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及免责事由这种复杂情形下,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保险金计算方式的问题,使司法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没有明确条文依据的情况得到缓解。
具体条文如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1 对条文的分析如对《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条文进行细致的文意解释:(1)“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说明的是在既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又存在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及免责事由这种多因并存的复杂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可以”不同于“应当”,因此是否给付不是绝对的,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案情裁量是否给付。
“相应比例”指的是保险金不是全额给付,而是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在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所占的原因力或作用比例进行给付。
严格理解这个比例应当是完全确定或相对确定的。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判中无法确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各因素的作用比例的情况下,即按照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的简单比例进行计算。
这种判决方式,严格意义上来说已经超出了条文本身的含义,是对条文的扩大解释适用,但是法院找到了一个安抚被保人或受益人情绪的相对有效的办法,同时也相对公平。
《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间接体现了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指的是,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对保险事故发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完全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https://img.taocdn.com/s3/m/d55d9d88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6c.png)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编者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与第三人的意思表达及合同的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
当争议双方对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时,如何判断及有效处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的张璐法官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在本文中作出了分析及指引。
【基本案情】某保洁公司是一家提供保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系该公司长期雇佣的保洁员。
保洁公司以保洁员为被保险人,定期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6年的某天,张某某在去服务对象单位上班的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家属通知了保洁公司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告知了家属所需提供的理赔材料,并告知家属:张某某系团体险客户,“理赔申请书”需由投保单位即保洁公司签章,方可领取保险金。
此后,死者张某某的受益人与保洁公司签订了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委托转账授权书,该授权书约定:“现其受益人因本次保险事故向XXX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鉴于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已全部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即投保人垫付,受益人同意将XXX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由投保单位代为领取,请将保险金转入投保单位账户中。
如今后发生任何保险纠纷,由受益人和投保单位自行解决,与XXX保险公司无关。
”其后,受益人与保洁公司、保险公司因保险金的受领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立法背景】本条是对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的规定。
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合同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
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
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
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
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
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
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
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
特别规定。
实践中,以上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
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
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
规定进行细化。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
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
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针对该问题,
《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
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
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
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为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确立了复效制度,
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
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
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
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
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
为防止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
保险人的答复时限。
(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
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
由
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
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
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
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
这种观点不符合变更行为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
鉴于此,《解释三》第10条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
同时,
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六)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
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类型。
实践中,对医疗保险格式条款关于商业医疗与社会医疗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鉴于此,根据保险人承保风险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应当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释三》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保险人要求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相应部分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此外,《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