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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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权利与义务为什么是法的核心问题;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理解和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形成正确、系统的权利义务观念。
本章的重要性(其他章节的关系)
法的特征之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 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无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权利、违背义务 法律责任:对侵犯权利、违背义务行为给予的不利后果 法的制定:确定权利、设定义务 法的实施: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落实
②与“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利(norights)。如一个人享有蓄胡须的自由权利,其他人 就无权干涉他蓄胡须。 ③与“权力”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责 任”(liability)。如证人作为公民有“责任”回答警 察的提问。如果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就否认 了“权力”的权利。 ④与“豁免”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 能”(disability),如国家军事机构无权迫使某类宗 教人士服兵役;司法机关无权追究议员在议会里的 发言。
话说,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这样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
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近代以来英语中的right的含义及常用的表达: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天赋人权(right-in-born)、人权(human right) 总之,权利被理解为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并相继写进宪法性文件。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正反 要求权----无权利 权力权----无权能 自由权----职责 豁免权----责任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P136注释)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 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 难”。
权利和义务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文化和法
律制度演进的凝结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处没有直接议论权利的词句,
但他们谈及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 内涵
“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 专门词汇”(奥斯汀)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17-18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与“天赋人权”
(rights-in-born) ,“权利”、“人权”(human rights)作为上帝或者 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传播。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
霍氏归纳的以上四类Hale Waihona Puke Baidu系可表示如下:
权利
霍菲尔德在描述享有权利的四种情形即要求、权力、 自由及豁免时,还描述了与这四种情形“相反”的 四种情形。 与“要求”权利相反的是“无权利”(no-rights), 如退休老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发放老年抚恤 金,但如果一个人不是退休老人,他就不具备这样 的权利资格,算作“无权利”。 与“权力”、“权利”相反的是“无权 能”(disability),如你不是警察,就没有权利迫使 证人回答提问。
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若无相应的义务,
便谈不上享有权利。霍菲尔德还找出了同以 上四类享有权利的情形相对应的承担义务的 四种情形。 ①与“要求”相对应的义务是“职 责”(duty)。如发放养老金的机构担负回应 “要求”养老金的职责;司法机构担负受理 “要求”的职责。如果无人担负这类职责, 提出“要求”的权利就不存在。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美国分析法学家 霍菲尔德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最 小公分母”。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
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换句
在罗马法中,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
“jus”有四种意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
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 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人有出卖自
己所有物的权力;
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即使它触
犯了别人的审美感;
与“自由”权利相反的是“职责”(duty)。如一个 公民可能有蓄胡须的自由,但一个士兵就不享有这 样的自由权利,因为按照军规,他作为士兵负有每 天刮脸的义务,这是“职责”的要求。 与“豁免”权利相反的是“责任”,也就是说,如 果你负有的某种责任或义务是不可推脱的,你就不 享有免除它们的权利。如议员在议会内发言可以不 承担不得诽谤的责分(特权),这是作为公民的 “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权利与义务为什么是法的核心问题;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理解和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形成正确、系统的权利义务观念。
本章的重要性(其他章节的关系)
法的特征之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 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无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权利、违背义务 法律责任:对侵犯权利、违背义务行为给予的不利后果 法的制定:确定权利、设定义务 法的实施: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落实
②与“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利(norights)。如一个人享有蓄胡须的自由权利,其他人 就无权干涉他蓄胡须。 ③与“权力”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责 任”(liability)。如证人作为公民有“责任”回答警 察的提问。如果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就否认 了“权力”的权利。 ④与“豁免”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 能”(disability),如国家军事机构无权迫使某类宗 教人士服兵役;司法机关无权追究议员在议会里的 发言。
话说,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这样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
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近代以来英语中的right的含义及常用的表达: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天赋人权(right-in-born)、人权(human right) 总之,权利被理解为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并相继写进宪法性文件。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正反 要求权----无权利 权力权----无权能 自由权----职责 豁免权----责任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P136注释)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 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 难”。
权利和义务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文化和法
律制度演进的凝结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处没有直接议论权利的词句,
但他们谈及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 内涵
“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 专门词汇”(奥斯汀)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17-18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与“天赋人权”
(rights-in-born) ,“权利”、“人权”(human rights)作为上帝或者 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传播。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
霍氏归纳的以上四类Hale Waihona Puke Baidu系可表示如下:
权利
霍菲尔德在描述享有权利的四种情形即要求、权力、 自由及豁免时,还描述了与这四种情形“相反”的 四种情形。 与“要求”权利相反的是“无权利”(no-rights), 如退休老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发放老年抚恤 金,但如果一个人不是退休老人,他就不具备这样 的权利资格,算作“无权利”。 与“权力”、“权利”相反的是“无权 能”(disability),如你不是警察,就没有权利迫使 证人回答提问。
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若无相应的义务,
便谈不上享有权利。霍菲尔德还找出了同以 上四类享有权利的情形相对应的承担义务的 四种情形。 ①与“要求”相对应的义务是“职 责”(duty)。如发放养老金的机构担负回应 “要求”养老金的职责;司法机构担负受理 “要求”的职责。如果无人担负这类职责, 提出“要求”的权利就不存在。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美国分析法学家 霍菲尔德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最 小公分母”。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
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换句
在罗马法中,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
“jus”有四种意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
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 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人有出卖自
己所有物的权力;
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即使它触
犯了别人的审美感;
与“自由”权利相反的是“职责”(duty)。如一个 公民可能有蓄胡须的自由,但一个士兵就不享有这 样的自由权利,因为按照军规,他作为士兵负有每 天刮脸的义务,这是“职责”的要求。 与“豁免”权利相反的是“责任”,也就是说,如 果你负有的某种责任或义务是不可推脱的,你就不 享有免除它们的权利。如议员在议会内发言可以不 承担不得诽谤的责分(特权),这是作为公民的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