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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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时间: 2004-01-12 13:23

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第八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 (试行)

水利电力部基建司

关于颁发《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83)水电基火字第137号

各大区电管局、电力局、电建局:

我部委托华北电管局按规范编制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送审稿经全国汇审后,已由我部最后审《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共十一篇,将陆续印刷发行。目录如下:

第一篇:建筑工程篇

第二篇:钢筋混凝土烟囱和双曲线型冷却塔篇

第三篇:锅炉篇

第四篇:汽机篇

第五篇:电气篇

第六篇: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第七篇:管道篇

第八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

第九篇:焊接工程篇

第十篇:加工配制篇

第十一篇:整套试运篇

参加各篇编制工作的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等各电建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所,山西电建修造厂处,河南电建二公司等单位。

在编写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做到完善、齐全。希各单位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若报送基建司。

水利电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总编说明

为适应火电施工企业在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中,加强火电施工质量检验要,我局受水利电力部基建司的委托,主持编制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共十《验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的编制工作,由我局主持,并进行统一部署、计划、组织和协调,编写的具体组电建工程局负责,参加编写工作的有北京电建公司、山西电建三公司等单位。在调查搜集资料和座谈征求意见各大区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和有关火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本《验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预算及劳动定额的规定过去的施工结验。同时,还参考了原材料、制成品和设备制造厂家的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但限于客观条错误在所难免,望各单位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水利电力部华北电业管理局一九八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统一火电工程水处理及制氢装置施工的质量检验及评定范围:内容、

标准和检测方法、器具,促提高,并为适应当前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工程活动的需要,特制定《火电施工质量(以下简称《验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

第2条本篇适应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及制氢装置安装(包括各系统的分部试运和水模拟试验)的质量检验及评第3条各火电工程的水处理及制氢装置安装,都应按本篇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并及时办理质证。对本篇中空缺的个别项目(设备)和不完善的检验指标,施工单位应制订补充规定,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检验及评定的依据,并报主管上级备案。

第4条本篇是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的。质量检验及评定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级进行。

第5条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该工程必须施工完毕,由施工操作人员自检合格,并提出自检记录。篇“质量验评范围”的规定,分别由施工班组、工地、质检科、建设单位代表,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第6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中检验指标的质量,均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或“优良”的标准:

一、检验指标

1. 合格:该指标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2. 优良:该指标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本篇规定“优良”标准(如该检验指标的“质量标准”一栏,未进行分级,即为“优良”)。

二、分项工程

1. 合格:

(1)主要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中,全部“检验指标”,均必须符合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2)一般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中,“主要”检验指标,必须符合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且“一般”检合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2. 优良:

(1)主要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中,“主要”检验指标必须符合本篇规定的“优良”标准,且应有80%及以上指标符合本篇规定的“优良”标准,其余的“一般”检验指标必须达到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2)一般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中,“主要”检验指标必须符合本篇规定的“优良”标准,且应有50%及以上指标,符合本篇规定的“优良”标准,其余的“一般”检验指标,必须达到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三、分部工程

1. 合格:在该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2. 优良:在该分部工程中,“主要”分项工程全部达到“优良”标准,且有50%及以上的“一般”分项工程达其余的“一般”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四、单位工程

1. 合格:在该单位工程中,所有分部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2. 优良:

(1)有分部试运的单位工程:在该单位工程中,分部试运的动态检验指标,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优良及以上的分部工程静态验评,达到“优良”标准;其余的分部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2)无分部试运的单位工程:在该单位工程中,有80%及以上的分部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其余的分部工标准。

第7条检验及评定工程质量,必须按本篇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器具,进行实际查对、测量,根据检量等级。

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操作人员和施工班组,必须进行全数检查;工地、质检部门和建设单位条8第

篇各有关章、节、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全数检查或随机抽查。

第9条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以本篇第二章“质量验评范围”中规定,该项目最高一级的验评意见为主,并但上一级检验人员有权进行抽查和复评。

第10条在安装前应对定型设备和装置性材料,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制造厂家的技术规定条件,认真进行外观检验,并确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对非标准设备的加工质量,应按设计和《验标》加工配制篇的有关规定检收合础、沟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验标》建筑工程篇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确认合格。在施工中对金属焊机械、起重机械等安装的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验标》焊接工程篇、管道工程篇,汽机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1条工程设计和设备制造质量有问题,且施工单位确实无能力进行修改,致使施工质量无法达到本标准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关方面共同确认后,该项目可不参加评定质量等级。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评范围

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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