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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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施工、维护、修复和改造的工程活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则是指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从制定目的、管理机构、工作内容、实施程序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二、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是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设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三、工作内容1. 养护工程需求评估在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前,必须进行养护工程需求评估,包括对公路路面状况、交通流量等进行调查和分析,确立养护工程的优先级和规模。

2. 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根据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包括养护工程项目的选择、实施时间和预算等。

3.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对养护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监督和质量验收等。

4. 养护工程验收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达到计划要求。

5. 养护工程资料管理对养护工程的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记录等。

四、实施程序1. 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程序(1)调查和分析公路路面状况、交通流量等相关数据;(2)编制养护工程需求评估报告,确定养护工程的优先级和规模。

2. 养护工程计划制定程序(1)根据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养护工程计划;(2)提交计划书,并获得相关审批。

3.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程序(1)根据养护工程计划,进行招投标程序,选定合适的施工单位;(2)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约定施工期限和质量要求;(3)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4. 养护工程验收程序(1)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管理机构申请验收;(2)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人员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

五、监督措施1. 管理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养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 对养护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3. 对违反养护工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模版(2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模版(2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和监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包括新建、改建、修缮和维护公路。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循项目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分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养护工程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八条养护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体系,包括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养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工程的具体施工工作,包括开挖、填土、铺设路面等。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养护工程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合理进行。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养护工程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的工作,包括环境、安全、交通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和监理质量。

第三章养护工程管理的流程第十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应当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工程流程,并确保流程的连贯和高效。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管理的流程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七条项目策划阶段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八条设计阶段应当进行综合设计,包括路线规划、材料选择和工程量计算等。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应当加强施工组织,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9.10【实施日期】1982.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努力提高现有公路和通行能力,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并参照部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

养护工程计划,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管理部门在全年养路费总收入中进行统一安排,工程费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安排工程计划应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运输繁忙路线后一般路线,先小修保养后大、中修工程以及预留抢修费等原则,量力而行地安排改建工程。

第三条小修保养是养护的基本任务,应由养路工人常年不懈地进行,经费应予保证。

安排计划前,要依据交通量大小,结合路面结构和路线的技术状况,取料难易、机构设备及气候自然条件等确定人工定员,并按道班工资、材料、机械、构造物维修和管理等费用综合计算,定出年公里养护成本标准。

地区公路总段(分局)据以编制所养路段的小修保养经费年度计划,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下达。

地区总段要编制年、季度计划,县公路段(站)要编制季、月度计划。

道班要编制月、旬作业计划,在计划中并要突出年、季、月的好路率计划指标。

保证完成,县段和道班要实行经济责任制,把路养好管好。

第四条大、中修和改建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修工程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地区总段先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议项目,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下达执行。

地区总段或县段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组织测设、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经批准后据以指导施工。

竣工后办理决算。

二、改建工程或技术性复杂工程一般实行概、预、决算管理,可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直接提出设计任务,组织测设,报请上级批准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施工。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养护工程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排承担全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与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参见附录)。

第十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交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局属各单位、高速集团,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1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养护、巡查检修、应急抢修以及常规养护等工作的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全过程、全要素、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养护单位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养护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养护技术和设备的进步和应用。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程管理中心和养护工程监督单位等。

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中心是指负责本地区或者单位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由养护管理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监督单位是指负责对养护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督检查的机构。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保障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养护工程管理流程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养护计划制定、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养护计划制定应当根据公路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工作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实施应当按照养护计划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养护工程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养护工程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预算拨付、财政补助和社会资金等途径进行管理和分配。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舒适,提高公路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施工。

第二章工程分类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五条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排水清理、设施维护等;小修保养主要针对局部损坏进行及时修复;中修工程涉及部分结构的加固和完善;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则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或大规模的改造和升级。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应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规模、标准和预算。

第九条工程实施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工程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工程档案应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一、概述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的重要工作。

本文档内容旨在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确保公路设施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二、管理组织1. 养护管理部门1.1 职责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养护工程的规划、设计、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1.2 组织结构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管理有效性和高效运转。

2. 监督机构2.1 职责监督机构负责对养护工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 协作关系监督机构与养护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性。

三、养护工程执行1. 巡查养护1.1 定期巡查对公路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路面、桥梁等设施的问题。

1.2 巡查记录建立巡查记录,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为制定下一步养护计划提供依据。

2. 技术养护2.1 养护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包括养护内容、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

2.2 养护执行按照养护计划执行养护工作,确保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预算管理1. 经费预算1.1 预算编制养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养护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

1.2 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养护工作,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五、验收评估1. 养护评估1.1 监测评估对养护工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 绩效评估对养护工程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结语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公路设施的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过程、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保障交通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文档旨在明确公路养护工程的目标、原则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供指导与支持。

二、目标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目标是保持公路良好的路面状况,提高道路的使用寿命,确保道路安全和通行的畅顺。

通过科学合理的养护方案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促进公路运输的发展,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原则1. 科学性原则: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质、气候、交通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养护方案和施工计划。

2. 安全性原则:公路养护工程应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交通的正常通行,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3. 经济性原则:公路养护工程应以经济合理为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养护效益,有效控制养护成本。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公路养护工程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四、责任与义务1. 养护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开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养护方案和施工计划。

- 组织实施公路养护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性,及时修复损坏的路面和交通标志等设施。

- 定期进行养护工程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养护措施。

2. 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按照养护单位的养护方案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 保证施工质量,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交通的正常通行。

- 配合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工程的检查和评估,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3. 监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监督和检查养护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确保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工程管理和施工。

- 及时处理养护工程中的纠纷和问题,保障公路养护工程的顺利进行。

- 加强对公路养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出养护工程管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2023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2023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2023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公路运行状况,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道路的养护工程,包括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科学的规划,合理的设计,严格的实施,细致的管理和高效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推动绿色、低碳、可循环的发展模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合作,共同推进养护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养护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根据交通需求和地理环境等因素进行规划,确定合理的养护范围和养护措施。

第七条养护工程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便捷、经济、环保等要求,合理设计养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确保交通流畅和行车安全。

第八条养护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寿命,并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第九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和台账,记录工程的各项信息,便于后期的维修和管理。

第四章资金和技术支持第十四条养护工程的资金应由政府出资和社会资金共同承担,保障养护工程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的资金应优先保障重点路段和重点工程,合理分配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应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养护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监督和问责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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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1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2第十一条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

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

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峻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小修保养第十六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3第十七条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

对已实施,,,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中修工程第二十二条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中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4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

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五章大修工程第二十七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九条大修工程项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维持正5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大修工程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改建工程第三十四条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

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八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6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

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下面红色部分是赠送的总结计划,不需要的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计划(精选) XX年,我工区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活动,一年来,在工区全员的共同努力下,工区安全生产局面良好,总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并更加牢固可靠。

7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安全整治力度。

在今年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工区始终认真开展月度安全检查和日常性安全巡视检查记录,同时顺利完成公司组织的XX年春、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国家电网公司组织的专项隐患排查工作。

截止日前,工区先后共开展各类安全检查71次,查出事故隐患点22处,均进行了闭环处理。

通过检查活动,进一步夯实了工区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顺利完成保电专项工作。

本年度工区共进行专项保电工作10次,累计保电天数达到90余天,通过工区全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春节保电、国庆保电、七一保电、特高压投送电保电、500kv沁博线保电等一批重要节假日的保电工作。

(四)工作票统计及其他工作情况。

截止11月15日,我工区连续实现安全生产1780天;全年共办理工作票50张,其中第一种工作票 24张,含基建单位8张;第二种工作票26张。

工作票合格率100%,执行情况较好。

全年工区所辖线路跳闸次数共计0次,线路跳闸率为0次/(百公里?年)。

(四)安环体系标准化建设本年度在公司统一的部署下,工区积极参与安环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先后派员参加安环体系标准化培训2次,迎接公司开展安环体系内审工作三次,先后审查出问题共计20余处,先后进行了闭环整改。

截止日前,工区已初步建立起了标准化安环工作体系,在今后工作中,工区将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努力确保体系工作符合外审相关要求。

(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工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目标,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工区各级人员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强化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一级一级,层层抓落实。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管理,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

努力实现工区安全工作规范化管理。

(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着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我们先后制定并顺利实施了《XX年工区安全技能培训计划与方案》、《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主题、活动时间、活动组织形式和要求。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培训,突出抓好一线青工和安全责任人培训教育,着力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身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工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

工区组织培训一线员工百余人次,先后组织工区所有生产人员参加《安规》培训以及登高架设取证以及复审培训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不合格者要求重新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后方能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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