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托管结算体系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第十六 条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机 构 应
当对债券登记、 托管 和 结算 活动 进 行 日常 监 测 。 现 异 常 情 况 、 大 业 务 风 险 和 技 术 风 发 重 险 以 及 重 大 违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当及 时 向 中 应 国 人 民银 行 报告 并进 行 相 应 处 理 , 时抄 送 同 交 易 商协 会 。 券 登 记 托管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与 债 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 借 中心 相 互 配 合 , 立债 建
债 券 中 央 登 记 、 级 托 管 及 结 算 职 能 ; 中 一 经
第 十三条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机 构 对
债 券 账 户 是 指 在 债 券 登 记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柜 台 交 易 承 办 银 行承 担
商业 银 行 柜 台记 账 式 国 债 的 二级 托 管 职 能 。
当 按 有 关规 定及 时 公 布 债 券 登 记 、 管 和 结 托
算 业 务 有 关统 计 信 息 , 不 得 泄 露 非 公 开信 但 息。
国人 民 银 行 指定 的债 券 登记 托 管 结 算 机 构 。
第 六条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机 构 承 担
第三章
第十九 条
债券账户
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 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对 关 键 岗 位 的 管理 。
见 的 基 础 上 制定 相 关服 务 协 议 的 文本 , 并将 征 求 意见 的情 况 向 中 国 人民 银 行 报 告 。
为 规 范债 券 登记 、 管 和 结 算 托
第九条
下 列 事 项 , 券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债
中国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系统的问题及改进途径分析
中国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系统的问题及改进途径分析内容提要:托管结算是现代债券市场完整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事关整个市场效率与风险总体控制力的关键中国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已严重受制于托管结算系统的滞后当前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结算系统处于明显分割之中成为两市场统一的最大障碍因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制度及相应的托管结算问题导致的金融欺诈行为已成为当前最主要的金融风险源这些问题反映了其中的法律界定是粗浅甚至空缺的因而投资者的权益缺乏有效保护解决交易所债券市场拖欠的存量问题改革债券交易制度加强托管结算系统与法律制度建设最终统一整个证券市场的后台系统是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当务之急关键词债券托管清算结算系统法律制度债券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但其发展的一个关键是托管清算结算系统的高效统一因为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和过去20多年中国探索债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都表明后台系统直接决定着债券市场的效率提高与总体风险水平的控制特别是在托管结算方面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更导致了一些市场主体行为缺乏应有约束制约着当前中国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成为当前影响广泛而严重的现实金融风险源之一因此加强和改进托管结算系统的制度建设成为债券市场发展的当务之急一、现行中国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系统设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分析(一)明显的分割性目前债券托管结算体制的明显特征是其分割性共有两类债券托管结算系统一类是起先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现由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共同监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后台支撑系统负责该市场上各类债券的托管与结算事宜;另一类是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其下又分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分公司分别负责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债券在内的所有场内证券的托管清算结算事宜这两大系统不仅尚未在技术与制度上联接而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由于中央国债公司的服务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一对一询价报价交易因而不承担对手方职能只是对债券的托管结算负有办理确认的责任不对合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也不实行净额结算制度而是提供券款对付(DVP)、见券付款、见款付券以及纯券过户等结算服务中国结算公司针对的是实行集中撮合竞价的交易所市场因而是对手方对交收负有担保职责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通过人民银行的清算支付系统与交易商指定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已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即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报价系统)和中央国债公司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接可以实现DVP结算而中国结算公司的系统债券过户T日完成资金交收在T+1日完成DVP因此未能实现资金清算支付基本是通过交易所与交易商指定的清算银行实施的从现行情况看中央国债公司逐步占据了中国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的主导地位运营着数个计算机系统债券簿记系统、债券发行系统、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系统、信息统计系统、柜台交易中心系统以及债券余额查询系统等尤其是债券余额实时直接查询系统更是中国结算公司系统所缺乏的正是这一点导致了两大系统对债券交易风险控制能力的巨大差距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央国债公司是财政部惟一授权的国债中央托管机构国债总托管账户也设在该系统而中国结算公司作为成员单位亦在中央国债公司开有国债托管账户但中央国债公司对这一账户和系统内的债券运营与流转完全没有控制力更不掌握这一系统的明细账即使财政部对每期国债的利息与本金予以兑付的资金也是直接拨给中国结算公司再由它对其成员机构代为分拨所以这两大系统无论从表面上还是实质内容上看都是分割的显然这是当前统一中国债券市场的最大问题(二)两类托管结算系统存在表现形式不一的竞争关系相互间没有形成很好的协调机制导致债券市场交易成本上升、交易效率下降两类系统的监管机构、规则制度、服务的前台不同特别是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因而致使两大后台也处于竞争之中基本是“谁都不服气谁”的状态更是因部门利益作怪有些原本很好解决协调的问题也一拖再拖这反映了两系统间基本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也反映了对其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之间尚未就此形成很好的协调机制由此就作为推动债券市场走向统一的关键措施之一的债券转托管问题市场成员已有多年的强烈呼吁但就是在两大后台系统间迟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即使财政部在2003年12月1日专门为此发布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中国结算公司也据此发布了《国债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但是人们发现真正将一笔国债完成全部的转托管手续到可以对转托管的债券卖出所花时间仍长达T+3这在债券市场行情每时都在变化的现在考虑到时间成本因素成本太高致使两市场间的套利难以进行这无疑加重了债券市场的分割与无效(三)两大系统的共性问题前后台的不协调无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还是交易所市场前后台的不协调是共同存在的前台的目标是如何扩大交易量交易如何活跃;而后台系统是如何控制风险与提高效率尤其是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所出现的诸多问题都反映了前后台之间没有就此进行很好的协调而且在一些技术性措施上也体现出不协调比如前后台的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升级都不同步导致交易商的交易结算价与合同成交价产生差异直接影响到交易效率与交易商的会计财务处理(四)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1.中国结算公司不掌握二级托管结算成员单位的明细账缺乏对债券余额的实时直接查询系统同样是实行二级托管制中央国债公司对所有客户的债券托管实行实名制掌握所有客户的明细账从而建立起所有客户实时直接债券余额查询系统也就避免了交易所市场中大肆挪用债券的问题2.系统本身统一与协调的有效程度亟须加强由于中国结算公司系统是在原属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础上由行政手段建立的无论就管理经验而言还是从技术系统与相应手段的建设方面都亟待加强如果不能尽快形成对上海与深圳两个分公司有效的统一与协调机制对降低市场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就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3.债券主席位制的清算模式已被证明是有害的所谓“主席位清算结算制度”一是要求交易所会员机构必须首先确认指定一个债券主席位方可进行交易其自营与代理客户债券现货与回购交易的托管清算结算也就统一通过该主席位实行一级托管清算结算二是要求会员机构只能通过主席位对自营与代理债券回购业务进行统一申报登记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公司也只对这一主席位上的债券总额负责正是这一制度造成了封闭式债券回购交易的以下问题(1)非交易所会员的客户对其托管债券的状态与去向无查询知情渠道从而如果受托人挪用客户债券甚至全部挪用也就根本没有任何力量予以制约(2)肆无忌惮地挪用他人债券融资导致以“国债委托理财”、“代购国债”、“国债存管”等名义进行的交易混乱不堪大肆进行金融欺诈的现象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之一4.债券回购交易的标准券制度及相应清算结算制度的问题与影响(1)标准券制度的问题所谓标准券制度即由交易所定期将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特定债券通过根据市价水平确定的“折算比率”将百元面值的该种债券折算成一定金额的标准券作为场内进行回购交易的标准值这种制度在使债券回购的债券交易特性丧失殆尽并成为一种价值不对等交易的抵押融资行为的同时更给交易所、结算公司以及交易商控制风险带来障碍尤其是对前两者而言在风险控制方面可能永远陷于被动因为比起市价的变动标准券折算比率的调整总是慢半拍而且有时市价变动的幅度远远偏离交易所当初确定折算比率时的预期致使结算公司冻结的债券价值相比折算比率调整前也发生较大偏离当遇到市价急速下滑时就会出现“国债欠库”现象由此增大市场整体风险水平(2)现行标准券与交易清算时间安排制度的结合助长了场内债券市场的投机和大量违规行为特别是产生了“债券回购与现货交易套做放大仓量”的问题在促使国债回购交易规模急剧膨胀的同时也不断放大着市场的整体风险水平由于国债买入当日即可进行卖出回购融资当天债券现货与回购之间可以多次反复交替操作形成“回购——买券——再回购——再买券”的滚动放大模式最大放大倍数有时高达60~80倍当发生国债市价狂跌的情况下场内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金链就不可能不断掉也就不可能不引发目前我们都看到的风险(3)担保交收制度及其问题当前令人担心与棘手的是当大量证券公司与相关机构因过往投机过度而导致资金链条断裂发生大量违约时按集中担保交收制度的规定只能先由中国结算公司替违约方垫付资金问题是由于违约太普遍、违约金额巨大便产生了大量的国债“欠库”这不仅耗尽了中国结算公司多少年来积累起来的“结算风险基金”而且在按事先规定拍卖违约方席位上的债券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阻碍如果“欠库”的问题解决不了无论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还是对整体金融体系毫不夸张地讲都将是一场灾难(五)现行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系统主要法律制度界定的评价性分析1.针对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系统缺乏统一的法律界定《证券法》尽管对证券托管结算有所涉及但这些界定不仅是粗浅的而且基本是针对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托管与结算而言的对场外债券市场的托管结算根本没有界定也就更没有对场内与场外债券市场的托管结算关系予以界定2.即便从《证券法》的内容看有关章节规定的也只是证券登记结算的原则性问题尽管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等市场自律组织规则解决了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但这些规则体现的权利义务界定并没有获得法律界的一致理解和接受尤其是以下几点最为突出(1)有关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账户管理中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供依据(2)有关交易结算体制、证券登记体制、证券托管体制的法律空白与缺陷是明显的这更增加了证券账户管理的问题(3)现行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如何托管客户资产未做出具体规定所有这些都反映了《证券法》上有关证券托管结算关系的规定是不清晰和不全面的3.迄今为止专门对债券市场托管事宜进行界定的最高法规是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属部门规章性质但这一规章也仅是对国债的托管予以界定对于近十年来发行与交易量越来越大的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的托管与结算事宜则缺乏较为权威的法律界定所有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后台系统建设的落后有些技术流程都没有清晰与建设起来因而必然使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在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量急速扩大、参与人大幅度增加的同时造成了上述问题的产生也使这一市场的各种风险急剧扩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对改进和加强我国债券市场托管清算结算系统及其法律制度建设的框架性建议(一)当前最为迫切的是有关部门应联合一致行动先解决目前严重困挠交易所债券市场后台系统甚至整个市场有序运行的存量问题当前最为迫切的存量问题是大量挪用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违规回购融资所引起的拖欠问题因为这严重制约着债券市场后台系统的再造对此建议吸取1996年国务院出面清理当时国债回购债务问题的经验还是应由国务院出面责成中国证监会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参与组成专门对场内国债回购债务拖欠进行清理的小组在问题解决过程中的指导原则应包括1.不应再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形式解决问题因为近两年来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形式解决类似问题反而给出了一种错误信号被某些人认为一旦发生类似问题通过申请央行再贷款即可蒙混过关认为只要做大了就会没事另外从道理上讲再贷款是央行的基础货币也是全体国民和纳税人的钱凭什么拿来填补那些由于个别人为了私利原因而造成的资金黑洞 2.对于大肆挪用他人国债违规回购套取资金而导致无法生存的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应以破产关闭拍卖资产为主要处理方式否则这些机构的“国债欠库”由谁来还3.从法律上确保中国结算公司针对那些违规回购套取资金而欠库机构席位上债券的拍卖处置权当前最重要的是各有关方面应统一认识从法规制度与措施上确保中国结算公司的这一权益保障对违规机构债券拍卖处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也使已生效的制度切实得以实施不能再人为设置障碍否则问题越拖越严重(二)下大力气改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托管清算结算系统结合交易所债券现货与回购交易制度的改进来推进托管清算结算制度的改进1.改革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制度这包括以下几项(1)逐步取消标准券设计制度突出债券回购交易的债券交易属性采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合同标的物的设计方式取消标准券式的设计改为按现实具体券种一一对应的方式即回购合同的标的物为各种上市流通的具体券种(2)封闭式制度可以保留但对融资比例实施控制封闭式债券回购交易主要是突出了这一债券交易方式的融资功能而对回购交易的其他功能则是忽略的对此可以保留但应在规模上有所压缩为此也应采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法由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对具体不同债券用于回购的融资比例在总量上有所限制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这一比例的确认与公布是由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的(3)缩短封闭式债券回购的期限结构取消182天与91天的债券回购最长不超过60天以便使封闭式这一融资特性突出的债券回购交易方式在真正发挥短期融资头寸调剂之需的同时避免被不法机构套取资金作长期运用并可起到压缩场内债券回购交易规模的作用(4)堵住债券现货与回购套做放大的交易途径为此应当规定正回购方起初卖出国债融进资金的当天或一定期间内不得再行买进债券另外交易所与托管结算后台还应当重点就场内证券公司的自营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2.下大力气改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托管清算结算系统与相应的制度这主要是指切实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与方向加强对两个交易所市场的托管清算结算系统建设就目前情况而言即使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框架内对交易所托管清算结算系统进行统一化建设也急需在人才与技术建设方面加强这一框架的力量并切实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协调两个交易所已在运行的托管结算系统而作为分支的两个交易所的托管清算结算系统在债券市场方面也需要从细处加强建设为此当前亟须采取的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点(1)在场内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框架内应借鉴股票托管制度旨在建立一个有效监管下交易商和结算会员相分离的一级托管模式除建立包括债券在内的全部证券一级托管、一级清算体制外要变行政监管为日常业务监管从根本上控制证券交易和结算风险;建立交收对手间可协商的抵押机制中国结算没有必要承担回购清算的结算交收风险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只要确定回购业务及抵押物品种抵押折算比率应由交易对手在公开市场确定即每笔回购交易由回购品种、抵押物和折算率确定在回购期间抵押物和折算率是恒定的回购业务的风险应该由交易对手(融资方、融券方)承担在有可能的条件下交易所应建立一级密码验证机制即证券账户和密码的一一对应机制在每笔交易发生时交易所验证投资者账户密码防止投资者证券被挪用的可能性(2)坚决取消债券主席位清算结算制度为此应结合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结算备付资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将证券公司自营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与客户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分别安排在自营、客户两个主席位上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真正实行债券账户结算制度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管理场内债券账户客户进行债券交易时中国结算公司对客户的债券账户进行监控负责提供债券托管和交割过户查询防止债券的超冒与挪用(3)中国结算公司系统应尽快健全该系统的债券托管体制尤其是二级托管系统借鉴中央国债公司系统和中国结算系统现行股票登记托管的做法实行债券托管实名制该系统成员单位(比如证券公司)所托管客户债券情况必须有明细账每天应于规定的时间将各自托管情况向中国结算公司报告后者也应尽快掌握这些明细账对此股票登记托管系统的经验已很成熟完全可供借鉴(4)中国结算公司应尽快建立起债券实时直接查询系统使广大客户能够便捷地就各自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债券余额与动态进行实时直接查询也以此对券商形成有效制约(5)应尽快提升该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水平做到一天取两次数据、两次清算提高清算结算效率并尽快与“中国国有现代化支付系统”联接以便实现场内交易的DVP清算结算(三)积极推进统一安全高效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系统与相应制度的建设1.就债券市场托管结算系统的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应充分吸收与遵循国际上有关证券市场托管结算制度法律基础的一般原则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律师协会(IBA)等国际权威机构的文献和一些国家与地区市场的规则和实践在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中为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法律基础应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上(1)明确界定证券交易、托管、登记、结算过程中各环节的证券、资金的权益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性质(2)确保托管机构(包括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一般托管机构)与客户的资产得以隔离(3)在银货对付、净额结算情形下明确界定证券交收的最终性及法律效力(4)保障证券质押的效力和质押权人的权益(5)符合国际标准在跨国交易中明确法律关系从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现状来看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有关法律规则急需以下几方面的改进(1)立法明确证券被集中托管以后托管账户是证券所有权的惟一证据托管关系的存在以直接的契约关系为依据证券公司因其客户的证券托管和资金交收而对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全部完整责任(2)立法明确按照登记结算规则产生的结算关系不受破产法律法规的约束(3)立法明确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的结算账户不转移所有权不属于商业银行的存款(4)立法明确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结算系统内处理的证券和资金具有第一优先权的担保权益(5)立法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净额交收的法律效力(6)结算规则明确中央结算实行银货对付原则(DVP)明确实行T+1交收2.在上述法律原则指导下进一步切实协调债券市场的前后台关系将两者的目标统一扭转到为市场服务特别是如何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与提高效率方面真正做到计算机技术系统、规则制度的协调一致为此中国证监会应负责对交易所债券市场前后台的协调;中国人民银行、。
债券市场托管结算体系整理
债券市场托管结算体系整理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第 1 讲——债券市场托管结算体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重要支付系统、中央托管机构、证券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交易数据库等多样类型的机构,实际中,可能是一个机构身兼数职,在市场运行中要相互合作互联互通。
(交易、托管、结算、CCP)债券发行与债券账户的分类分为公开招标发行(较透明)、协议定向发行、簿记建档(较灵活)三种形式。
帐户,分为一级和二级债券帐户,一级分为债券自营帐户和债券代理总帐户。
登记分为变更登记和受限登记、注销登记、债券初始登记一级账户:指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账户,分为债券自营账户和债券代理总账户。
债券自营账户(甲类,乙类,丙类)二级账户:指在二级托管机构或分托管机构开立的账户结算全额结算:逐笔结算,债券净额结算:差额结算,股票结算方式是券款对付,简单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券款对付(DVP)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直参 DVP(针对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和专户 DVP(针对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两种类型的资金结算账户。
中央结算公司简价2010 年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国进行金融稳定评估时,把中央结算公司列入“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名单中中央结算公司的作用 1、基本实现统一托管,奠定债市健康发展基础。
2、实现券款对付结算,降低金融风险。
3、建成一体化服务体系,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一体化指,发行、登记、托管、结处、兑付。
4、成为宏观政策操作的技术平台,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操作。
5、编制债券收益率曲线,提供价值基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组成的子系统1.中央债券薄记系统---核心系统 2.债券发行系统 3.公开市场业务支持系统---配合货币政策实施 4.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商业银行债券柜台业务 5.中央债券信息系统6.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直连、桌面、网上业务渠道托管结算机构的目标安全,高效,低成本。
中国有3 家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200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1996)、上海清算所(2010)。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考试题库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考试题库精⼼整理《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第1讲——债券市场托管结算体系》⼀、选择题(正确答案为⼀项或多项):1.⾦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哪些?A 重要⽀付系统B 中央托管机构C 证券结算机构D 中央对⼿⽅E 交易平台正确答案:ABCD2.3.在C 4.上海清算所D 5.20016.1.40%2.⽬前银⾏间债券市场采⽤的债券结算⽅式包括券款对付和纯券过户两种。
答案:错误3.国债的利息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答案:正确⼆、选择题1.《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有哪些?A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民币六千万元;B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C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付公司债券⼀年的利息;D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正确答案:ABCD2.下列哪些属于中国⼈民银⾏规定的市场准⼊中的法⼈机构投资者?A商业银⾏及其授权分⾏B⾮⾦融机构法⼈CD3.BCD4.5.保监会发⾏的《保险资⾦投资债券暂⾏办法》规定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哪些?A政府债券B准政府债券C⾦融企业(公司)债券D⾮⾦融企业(公司)债券正确答案:ABCD6.企业债券的发⾏由哪个机构负责审批?A发改委B交易商协会C⼈民银⾏D证监会正确答案:A7.发⾏⼈申请其发⾏的债券交易流通,单个投资⼈持有量不能超过该期债券发⾏量的()。
A30% B40% C33%D50%1.和符号数字电4.答案是5.1.A2.:A.3.4.正确答案是C6.下列关于多重价位中标正确的表述为_______。
A⼜被称作美国式中标B如果有效投标总量⼤于发⾏总量,有效投标量全部中标C承销商分别以各⾃出价中标,并计算相应缴款⾦额D所有中标价位的加权平均价格为该期债券的票⾯价格正确答案:ACD7.投标⼈已经通过应急⽅式投标,若需要修改标书,可以在发⾏系统⾥进⾏修改。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第5讲——债券登记托管业务》1.债券代码是证券在中央证券业务系统中的⼀个唯⼀识别码。
证券市场托管体系的基本概念
证券市场托管体系的基本概念证券市场托管体系是指由托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证券的存放、交割和清算等业务的一套体系。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平台买卖证券,而实际的股份和债券则由托管机构进行存储和管理。
在证券市场托管体系中,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存储并代表投资者持有证券。
托管机构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录证券的所有权和交易情况,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券市场托管体系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托管机构:托管机构是证券市场托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负责证券的存储、登记、结算和清算等业务。
托管机构通常是独立的金融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市场机构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
2. 证券账户:投资者在托管机构处开设的账户,用来存储和管理持有的证券。
证券账户记录了投资者的所有权和交易信息,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和查询证券的持有情况。
3. 登记系统:托管机构建立的一套证券登记系统,用来记录证券的所有权和交易情况。
登记系统是证券市场托管体系的核心基础设施,保证证券交易的安全和规范。
4. 结算和清算:托管机构负责证券交易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结算是指在交易完成后,将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证券划转到相应的账户中,确保交易的正常完成。
清算是指对交易进行一系列的核对和追踪,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风险管理:托管机构在证券市场托管体系中还负有风险管理的责任。
托管机构需要对证券账户和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上,证券市场托管体系是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公平,提供证券存储和管理等服务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托管机构充当了证券市场的监督者和服务者,起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应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防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风险,保障政府债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债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是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主管部门,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展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主持建立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均通过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办理。
第二章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六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获得财政部授权后,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政府债券提供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的法人。
财政部对其政府债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未经财政部授权,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
第七条财政部授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依本办法运营和维护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
第八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二)设立、维护政府债券账户(包括特定市场中用于记录政府债券的证券账户);(三)维护政府债券持有人名册(以下简称持有人名册);(四)统计政府债券数据,监测政府债券市场运行情况;(五)提供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以及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提前报财政部备案:(一)修改和升级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产生明显影响的;(二)开展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相关的新业务;(三)开展与境内外机构有关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四)制定和修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五)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事项;(六)财政部要求的其他事项。
债券中央登记托管体制及中央结算公司的实践
中央结算公司 周年专题徐良堆对于以现代远程计算机联网为物质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证券市场来说,中央登记托管体制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核心,是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和风险控制的关键,也是投资者选择进入市场时所要考虑的首要条件。
我国的债券中央登记托管体制虽然建立的时间不长,但起点高,发展较快,并初步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中央登记托管制度的内涵现代证券市场较传统市场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消除了证券的物质形态,以“电子簿记”形式集中托管于中央登记托管机构。
这一技术革新支撑起现代证券市场高如天文数字的交易量、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创新产品、纷繁复杂的交易后事务以及国内国际之间瞬息往返的跨市场交易。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证券无纸化和中央登记托管体制,就谈不上证券市场的现代化。
(一)中央登记托管制度的由来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发行的都为纸质证券,证券登记由发行人自行完成。
投资者可以选择证券经纪商等代为保管证券,也可以自行保管。
债券中央登记托管体制及中央结算公司的实践交易结算由证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办理,交收过户一般都通过实物证券的背书完成。
在分裂市场之间物理交易纸质证券的处理机制成本高、风险高、效率低。
首先,纸质证券处理环节繁多,包括保管、审计、证券证书维护、签章保证、保证券、微缩照片、遗失重办、文书处理等。
其次,纸质证券也面临着丢失、失窃和伪造的高风险。
最后,交易完成后的款、券处理都严重依赖于纸笔留下交易记录,靠人工传递单据。
纸质证券的缺点造成投资者和交易商证券资产分散,削弱了他们参与多个市场交易的能力和效率,跨地区交易成本尤其昂贵。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出现了空前的交易浪潮。
与此同时,各证券商的营运都几乎因超量的纸上作业而瘫痪。
纸质证券在交易所地面随意堆放,现金和证券交割延迟,证券丢失是家常便饭,交易失败的情况屡见不鲜。
纸处理危机不断升级使交易所不得不每周三休市停止交易,同时缩短其他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处理大量积压的交易订单。
中债登基本情况介绍
中债登基本情况介绍中债登发展概述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国债开始⾄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
⽬前,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银⾏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柜台市场三个基本⼦市场在内的统⼀分层的市场体系。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英⽂简称“CCDC”)实⾏集中统⼀托管,⼜根据参与主体层次性的不同,相应实⾏不同的托管结算安排。
其中,银⾏间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存量和交易量约占全市场90%。
这⼀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实⾏双边谈判成交,逐笔结算。
银⾏间市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直接开⽴在中央结算公司,实⾏⼀级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还为这⼀市场的交易结算提供服务。
交易所市场是另⼀重要部分,它由除银⾏以外的各类社会投资者,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实⾏净额结算。
交易所市场实⾏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级托管⼈,负责为交易所开⽴代理总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英⽂简称“Chinaclear”)为债券⼆级托管⼈,记录交易所投资者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与交易所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
交易所交易结算由中证登负责。
商业银⾏柜台市场是银⾏间市场的延伸,也属于零售市场。
柜台市场实⾏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级托管⼈,负责为承办银⾏开⽴债券⾃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承办银⾏为债券⼆级托管⼈,中央结算公司与柜台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
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是,承办银⾏⽇终需将余额变动数据传给中央结算公司,同时中央结算公司为柜台投资⼈提供余额查询服务,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市场框架(⼀)市场格局中国债券市场按照交易场所结构和托管结构分别形成以下状态:从交易场所看,中国债券市场可以分为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
其中,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指银⾏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柜台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指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经2008年12月16日第3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香港债券市场托管制度
香港债券市场托管制度1. 简介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发达的债券市场。
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和透明,香港设立了债券市场托管制度。
本文将对香港债券市场托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托管机构香港债券市场的托管机构是中央结算公司(CCASS)。
CCASS是一个中央结算系统,负责处理香港交易所上市债券的结算和交收事宜。
CCASS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债券交易的结算和交收;•确保买卖双方按时履行合约;•提供资金清算服务;•提供风险管理措施。
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CCASS能够提供高效、安全和透明的托管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3. 托管流程香港债券市场的托管流程如下:1.开户:投资者需要在CCASS开设账户,并与经纪商建立联系。
2.交易:投资者通过经纪商进行债券交易。
交易完成后,经纪商将交易信息提交给CCASS。
3.结算:CCASS根据交易信息进行结算和交收,包括确认债券所有权、清算资金等。
4.托管:CCASS将债券登记在投资者的账户下,并提供相应的托管服务,包括债券持有人权益管理、利息支付等。
5.资金清算:CCASS负责处理资金的清算,确保买卖双方按时履行合约。
通过上述流程,香港债券市场的托管制度能够实现债券交易的安全和高效。
4. 托管制度的优势香港债券市场托管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安全性:CCASS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提供高水平的安全保障,确保投资者的资产不受损失。
2.透明度:托管制度能够提供透明的交易信息和账户余额,让投资者随时了解自己的投资情况。
3.高效性:通过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制度能够实现快速、准确的结算和交收,提高了市场效率。
4.风险管理:CCASS提供多种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资金清算、风险监控等,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
5.便利性:投资者可以通过经纪商进行债券交易和托管,简化了操作流程。
5. 托管制度的发展和未来展望香港债券市场托管制度自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
随着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提升,债券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量也在不断增加。
香港债券市场托管制度
香港债券市场托管制度一、引言香港债券市场作为亚洲最具活力的债券市场之一,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
在香港债券市场中,托管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确保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结算过程的安全和透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香港债券市场的托管制度,包括托管机构、托管流程、交易确认、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二、托管机构在香港,债券市场的托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1.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作为香港主要的证券托管机构,CCASS负责保管并记录所有在港交所上市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持有情况。
2.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作为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SFC负责监管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许可和监管。
三、托管流程1.发行阶段:债券发行后,将通过CCASS系统进行初始登记。
2.交易阶段:投资者通过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债券买卖,CCASS系统将实时更新债券的持有情况。
3.结算阶段:债券到期或提前赎回时,CCASS系统将根据债券的持有情况进行结算。
四、交易确认在香港债券市场中,交易确认主要通过自动对盘系统(AMS)和中央对手方(CCP)进行。
1.自动对盘系统(AMS):投资者通过AMS系统提交买卖订单,系统将自动匹配买卖双方,并生成交易确认。
2.中央对手方(CCP):作为独立的第三方,CCP负责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五、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通过严格的信用评估和评级制度,降低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采用杠杆限制等措施,控制投资者的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通过严格的内部管理和监管制度,降低操作风险。
六、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发行人需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
2.临时公告:当发生重大事件或交易时,发行人需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3.监管机构检查:SFC等监管机构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1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经2008年12月16日第3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三章债券账户第四章债券登记第五章债券托管第六章债券结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托管和结算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四)制定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
债券 结算 托管 流程
债券结算托管流程
债券结算和托管流程是指在债券交易中的资金结算和债券持有人的交割、托管等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债券结算和托管流程:
1. 交易确认:买方和卖方经过协商达成交易,确认交易细节,包括债券的数量、价格、到期日等。
2. 资金支付:买方向卖方支付购买债券的资金。
通常是通过银行间支付系统或清算机构进行电子转账。
3. 债券交割:卖方将债券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通常是通过中央托管机构进行债券登记和交割。
4. 债券托管:买方将获得的债券交给托管机构进行保管。
托管机构会为买方提供债券持有人账户,并记录债券的所有权变更、利息支付等事项。
5. 利息支付:托管机构会根据债券发行人的要求,将债券的利息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6. 债券赎回:到期日到来时,债券发行人会向托管机构支付债券本金,并要求托管机构将债券赎回,并将本金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以上是一般的债券结算和托管流程,实际流程可能因具体的市场、交易所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债券结算和托管的流程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㊁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㊂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㊁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㊂第三条 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㊁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㊂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㊂第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㊁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㊂第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㊁查询㊁咨询㊁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㊂第八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㊁托管㊁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㊁托管和结算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四)制定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㊂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㊁合并㊁重组㊁分立等重大事项;(二)内部控制制度㊁风险管理制度㊁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三)开展新业务,变更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四)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㊂第十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㊂第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20年㊂第十二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编制并定期发布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信息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述信息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㊂第十三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有关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一)债券持有人查询本人的债券账务资料;(二)受托人持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查询有关债券账务资料;(三)人民法院㊁人民检察院㊁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查询和取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方便债券持有人及时获得其债券账户记录㊂第十四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与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㊁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㊂第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分别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协会㊁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服务协议的文本,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㊂第十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活动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㊁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控制度㊂第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债券发行㊁登记㊁托管㊁结算等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的年度工作报告㊂交易商协会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㊂第十八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债券登记㊁托管和结算业务有关统计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㊂第三章摇债券账户第十九条 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券的品种㊁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㊂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㊂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㊂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债券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㊂第二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分类设置㊁集中管理的原则制定债券账户管理制度㊂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㊂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㊁出借或转让㊂第二十三条 债券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㊂第二十四条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㊂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㊂第二十五条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可以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其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㊂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确认的托管债券总额应当与其代理总账户记载的债券余额相等,且代理总账户内的债券应当与其自营的债券严格分开㊂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㊂申请注销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㊁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时方可予以办理㊂第四章 债券登记第二十七条 债券登记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事实的行为㊂第二十八条 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债券发行审批㊁核准㊁注册等文件复印件㊁有关发行文件及相关资料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讫确认及时办理债券登记㊂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㊂第二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因债券发行人预先约定或债券持有人合法要求而派生的债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发行文件和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办理派生债券的登记㊂第三十条 债券因交易结算㊁非交易过户㊁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引起债券账户余额变化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㊂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办理变更登记㊂因分立㊁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导致债券发行人变更的,债务承继人应当及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㊂第三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登记服务,对相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债券进行冻结㊂债券被冻结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表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㊂第三十二条 因到期兑付㊁提前兑付㊁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办理债券注销登记;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及时办理托管债券余额注销㊂仍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到期兑付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提存其本息,待相关当事人出具有效法律文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㊂第五章 债券托管第三十三条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管,并对其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㊂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㊂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成立,至债券账户注销终止㊂第三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持有人托管的债券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其托管账务的真实㊁准确㊁完整和安全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产㊁解散㊁分立㊁合并及撤销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机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㊂第三十六条 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进行转托管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转托管服务㊂第三十七条 债券发行人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兑付本息或相关收益资金分配时,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㊁足额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相关款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及时办理;债券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有权推迟办理,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㊂第六章 债券结算第三十八条 债券结算是指在确认结算指令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过户㊂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㊂第四十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传递方式,并对其采取有效的识别措施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结算指令及时为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债券结算,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㊂第四十一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制包括全额和净额两种㊂净额业务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㊂第四十二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㊁见券付款㊁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㊂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㊂见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为资金支付条件的结算方式㊂见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额资金为债券过户条件的结算方式㊂纯券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债券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㊂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风险由结算双方自行承担㊂第四十三条 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㊂第四十四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者的债券借贷提供便利,以保证债券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㊂第四十五条 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债券办理转让过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㊁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㊂第四十六条 办理扣划㊁继承㊁抵债㊁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㊂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工作失职,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造成严重损失;(二)挪用债券持有人托管债券和资金;(三)篡改债券账户有关账务数据;(四)泄露债券持有人账户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第四十八条 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㊂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㊂。
证券托管与结算的流程与技术
证券托管与结算的流程与技术证券托管和结算是证券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们起到了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证券托管与结算的流程与技术,以及它们在保障证券市场正常运行中的作用。
一、证券托管流程与技术1. 证券托管的基本概念证券托管是指将证券所有权和交易权利与证券持有人的身份解耦,通过设立中央托管机构来管理和保管证券。
证券持有人不再直接持有证券,而是持有证券账户份额。
证券托管机构承担着证券保管、交收和结算等职责,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证券托管的流程证券托管的流程包括账户开立、证券保管、交易申报和结算等环节。
首先,投资者需要向证券托管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申请书等。
证券托管机构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核,核准后开立证券账户。
其次,投资者将自己的证券交由证券托管机构保管。
证券托管机构负责证券的登记、保管和调拨等工作,确保证券的安全性。
然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申报。
投资者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特定的证券,并向证券托管机构提交相应的交易指令。
最后,证券托管机构进行交易结算。
根据交易指令,证券托管机构将相应的证券划转给买方,并将资金划转给卖方,完成交易的结算。
3. 证券托管的技术支持证券托管依赖于先进的技术系统来支持其业务的开展。
主要的技术支持包括证券登记系统、交易撮合系统、金融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等。
证券登记系统用于记录证券所有权的变更情况,确保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交易撮合系统负责将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指令进行撮合,以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
金融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则用于确保交易数据的快速传递和可靠处理,提高交易效率。
二、证券结算流程与技术1. 证券结算的基本概念证券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证券所有权划转和资金支付的过程。
通过证券结算,确保买方获得证券所有权,卖方获得相应的交易款项。
2. 证券结算的流程证券结算的流程包括交易确认、交收和清算等环节。
下列关于我国债券市场托管方式
下列关于我国债券市场托管方式
1.我国债券市场托管方式多样,主要包括中央托管、商业银行托管和证券公司托管等形式。
2. 中央托管是指债券发行人将债券交由中国结算公司托管,由中国结算公司进行登记、结算、清算等业务。
3. 商业银行托管是指发行人将债券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托管账户中,由商业银行负责债券的存管、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4. 证券公司托管是指发行人将债券存放在证券公司的托管账户中,由证券公司负责债券的存管、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5. 不同的托管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托管费用和服务水平,发行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托管方式。
6. 以中央托管为例,由于其具有高效、安全、便捷等优点,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托管方式,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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