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字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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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但在理解时要补充出省略的内容,“所询问”是 “询问的(事情)”。这样理解,我们就能知道例(1) 中的“所字结构”充当的是句子的宾语。
(2) 生生所资。(陶渊明《归去来兮辞•序》) (3) 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王羲之《兰亭集•序》) (4) 顾计不知所出耳!(《战国策•荆轲刺秦王》)
“所资”即生活必需品,“所托”即爱好的的事物,“所 出”即从……想出。 在这一结构中,动词之前还可以插入副词,即以“所+副+动” 的结构形式出现。如: (5) 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 罕至焉。(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6) 非臣陨首所能上报。(李密《陈情表》)
值得说明的是,很多人都把该句误认为“所”字结 构(所+动),看见的事实,其实不然,根据语义逻辑, 应为被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看见的事实。
三、(助词)“所”和动词结合,后面再有名 词性结构,则所字结构起定语的作用。
作为虚词时的“所”字,它不能单独充当句 子成分,可以把“所”字看作使动词等词体词 化的标志,它的作用就是改变其后的词语的性 质而是它具有其他功能。具体地说,当它用在 动词、介词或短语之前时,它主要起着结构作 用,不再具有实在的词汇意义,应该把它看作 “结构助词”, 通过这个结构来充当句子的主 语、宾语或定语。而不把它看作代词。
抚军不忘所自,无何,宰以卓异闻。(蒲松龄 《促织》) 例句中的“所自”是“所自(来)”的省略式, 在理解时,应注意在补充出中心语(来)才能使 语义完整。
其中的动宾词组的宾语是由代词“之”来充当的, 译为“使用它们的地方”
如果宾语是由一个名词来充当,就要看动 词和名词之间能否加入连词“之”,能够加入 “之”而意思不改变的,属于“所+动+名”形 式;意思发生改变的则属于“所+动宾词组” 形式。我们比较以下两个例句。
(4)、所得表众,亦极七八万耳。(《赤 壁之战》)
1、“所”与“为”一起作为形式被动句的结构标志。 “为……所” 如:
最先为昌黎韩愈所知。(李商隐《李贺小传》) “昌黎韩愈”为介词“为”所引进的动作行为的主
动者。有时“动作行为的主动者”也可以省略。构成 “……为所……”式,如:
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 鸿门宴》)
2、为……所见…… “所见”的作用相当于“所”。教 材中仅出现1例特殊的“为……所见……”式,即省略介 词“为”构成“……所见……” 如: 臣之辛苦,非独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所见明事,皇天后 土,实所共鉴。(李密《陈情表》)
所+动词短语:这种类型的“所字结构”经常会和“所+动 +名”相混淆。虽然两者形似,但实质却有所不同,在 “所+动宾词组”中,大多数动词所修饰的宾语是由代 词充当的。例如: “所+动宾”式。如:
(7)和氏璧,天下所共传宝也。(司马迁《史记•廉 颇蔺相如列传》)
“所+动补”式。如: (8)太夫人使婢受囊出之,见所书多。(李商隐 《李贺小传》) “所+动”结构是名词性短语具有名词的性质。因此, 可以在句子中充任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成 分。但教材中仅充任主语、谓语、宾语和定语四种成分, 其中充任宾语成分最多。如下:
例句中,“所得表众”可以加入“之”变 为“所得之表众”,意思没有发生变化,仍然 是“获得的刘表的部队”,所以应属于“所+ 动+名”式。
3、作宾语,略举如下: (1)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王羲之《兰亭 集•序》) (2) 尤有所待者也。(《庄子•逍遥游》) (3) 秦王方还柱走,卒惶急不知所为。 (《战国策•荆轲刺秦王》)
(1)、凡所应有,无所不有。(《口技》) (2)、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逍遥 游》)
上述例句中充当状语的 “应”“不”“可”,它们和动词“有” 和“用”结合组成了动词性的偏正词组 “应有”“不有”“可用”,之后与 “所”结合,强调指代的是“有”和 “用”修饰的那个中心词。“所应有” 指的是“应该有的(声音)”,“所可
如:获秦王所乘云母车。
1、所+动+名 :这是“所+动”结构中的最基本类型, 在这种类型中,“所”将其后的动宾词组转换为了
一个名词性的偏正词组,并强调指示了中心词。例如: (1)、举所佩玉玦以示者三。(《史记·项羽本纪》)
句中的“所佩玉玦”即“所+动+名”的形式的 “所字结构”,动宾词组“佩玉玦”与“所”结合后 变为了名词性的偏正词组“佩戴的玉玦”。这里的偏 正词组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名词性偏正词组,因为“所” 在其中起了强调指示的作用,强调并指示了中心词, 引起大家的注意。
这种结构类型可以看作是第一种类型的省略式,动词 所修饰的中心词没有出现,“所”直接加在动词的前 面,形成了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主语或宾语,用来 指代人、事、物等,相当于“所……的(人、事、 物),我们在翻译时应补充出所指代的内容。
例如: (1)、皇上有所询问。(梁启超《谭嗣同》) 例中的 “所询问”后面没有出现动词所修饰的中心
而一般的偏正词组没有这样的作用。有时候为了 使这种偏正关系更加明确,还可以在动词和名词之间 加上连词“之”,在译为现代汉语时就相当于加入了 一个助词“的”。例如:
(2)衡不慕当世,所居之官,辄积年不徙。 (《后汉书·张衡传》)
“所居之官”就是在“所居官”的基础上加 入“之”使关系更为明确,其实质与“所居官” 是一样的,在翻译时我们可以译为“担任的官 职 2、”所。+动
用”指的是“可用的(地方)”。
(二)、“所+介”结构 “所字结构”的第二种类别可以称之为“所+
介”式。“所+介”式的类型变化虽然没有“所 +动”式那么多,但它的意义表述却更为复杂, 这主要是由介词本身的语法功能决定的。介词本 身就是一种用法灵活的虚词,它既可以表示处所 和时间,又可以表示动作涉及的对象,动作行为 相关的工具、方法或行为发生的原因。介词在与 “所”字结合的同时也保留了它的语法特征,所 以我们在分析“所+介”结构时,要更为细致。 具体来说,“所+介”结构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 “所+动(包括活用的名词或形容词)” 结构
“所+动”结构是“所字结构”中最为常见, 也是最基本的结构类型,它的基本形式是“所” 字加在动词(多为及物动词)、动词词组或活 用作动词的形容词和名词前面。其中的“所” 字是指示代词,指代后面动词所涉及的对象或 宾语。具体来说,这种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变 化:
置人所罾鱼腹中(《史记·陈涉世家》) 例句中的“罾”本身是名词,但与“所”结合 后在这里是“用渔网捕捉”之意,“所罾”指 代“用渔网捕捉的(鱼)”。
6、所+动+者 这种类型中的“所”起的作用与“所+动”类 型中的“所”是相同的,只是中心词由名词换 成了不必明言或不便明言的代词“者”,“者” 在这里起了指代的作用,“所”只起强调的作 用,组合之后形成的“所……者”结构仍然作 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 例如:刑法行于国,所诛者乱人也。(《礼 记·聘义》) 在这个例句中,“所字结构”指代的是人,而 这个指代的作用是由“者”来承担的,“所诛 者”意思就是“诛杀的人”之意。它们在句中 充当的是句子的主语。
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左传·曹刿论战》) 例中的形容词“安”在与“所”结合后活用为 动词,意思是“安身”。在这个句子中指代物, 我们在翻译时要将其补出。整个“所字结构” 在在句中充当了主语。
5、所+名词 “所”置于名词之前,使名词具有了及物动
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可以理解成活用 为动词)它的用法和“名+形容词”来自百度文库相同的, 他们都不是“所+动”结构常见的类型变化,特 别是“所+名”我们接触的机会要更少一些。例 如:
所 的用法
一、名词,处所,地方。 ①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司马迁《陈涉世家》) ②成反复自念,得无教我猎虫所耶?(蒲松龄《促织》) ③某所,而母立于兹。(归有光《项脊轩志》) 二、助词 (一)【所谓】所说的。“所谓”表示所说的……,有 两种用法: 1、[所谓……者]作主语,谓语对它作出解释或说明,
7、“所+动”结构之前的修饰成分 教材中“所+动”结构之前的修饰成分主要有名词、
代词。修饰语与中心语之间还可以插入结构助词“之”。 列举如下: (1)名词+“所动”
例如: 故沈子明家所余四卷而已。(李商隐《李 贺小传》) (2)名词+之+“所动”
例如: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韩愈《师说》) (3) 代词+“所动”
例如:所谓华山洞者,以其乃华山之阳名之也。(王 安石《游褒禅山记》) 2、 [所谓……也]作谓语,作为对所述内容的概括,表示 “这就是所说的……”一类意思,如:
例如:授之书而习其句读者,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 者也。(韩愈《师说》)
此所谓战胜于朝廷。(《邹忌讽齐王纳谏》)
(三)【所在】 1.到处。 ①石之铿然有声音者,所在皆是也。(苏轼《石钟山 记》) 2.所在之处,处所。 ①原来有这等一个所在,且回衙去。(汤显祖《闺塾》) ②急趋之,折过墙隅,迷其所在。(蒲松龄《促织》) (四)【为……所】“为”和“所”呼应,组成" 为……所……"的格式,表示被动。形式被动句标志的 助词“所” ①嬴闻如姬父为人所杀。(司马迁《信陵君窃符救赵》) ②仆以口语遇遭此祸,重为乡党所笑,以污辱先人(司 马迁《报任安书》)
“[所+介]+动”结构。所+介 这种形式可以看 作是“所+介+动”结构的省略式,它的用法和 “所+介+动”相同,我们在理解时,应注意在 补充出中心语的同时不要忘记加入相应的动词使 语义完整。“所”先与介词组合,再与动词或动 词短语结合构成“[所+介]+动”结构,表示动作 行为的凭借、方法、原因或所涉及的对象。教材 中共有“以”、“与”、“从”3个介词存在于 该结构之中例如:
例如: 浩浩乎如冯虚御风,而不知其所如。(苏 轼《赤壁赋》) (4)代词+之+“所动”
例如:此余之所得也。(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从以上诸例可以看出“名词”、“代词”是“所动” 支配者。
7、所+状+动 这里的“状”指的是能够充当状语的能愿动
词、形容词、副词等,在使用时这几类词先和动 词组合成一个动词性的偏正词组,整个词组再和 “所”结合形成“所字结构”,充当句子的主语 或宾语。在这种类型中,“所”字要强调指代的 是偏正词组所修饰的那个中心词(一般不出现), 理解起来要稍微复杂一些,但在文言作品中却经 常使用。例如:
例(1)“所述”为“录”的间接宾语。 “所 +动”作动词“有”或“无”的宾语,表示虚指。 如下: (1)行李之往来,供其乏困,君亦无所害。 (《左传•烛之武退秦师》) (2)岂敢盘桓,有所希冀?(李密《陈情表》)
4、 作定语,例如:常所居窗中,煿煿有烟 气,闻行车管嘒之声。(李商隐《李贺小传》)
4、所+形容词 当一个形容词与“所”字结合之后。这个形容 词就临时活用为一个及物动词,整个结构仍然 作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出现,充当主语、谓语或 宾语,指代的是人、事、物等。例如:
“所字结构”充当句子成分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出 现的,不能将其拆分,它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 可以承担名词所承担的一切语法功能。“所字结 构”根据与“所”字结合的核心词的词类不同, 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别:“所+动”结构和“所+ 介”结构。每一种类别中又有着不同的类型变化, 每一种类型中“所”的作用和体现的意义又是各 不相同的,它们在一起共同组成了“所字结构” 的语法功能。可见,“所字结构”的用法和意义 十分灵活。 所”字通常位于谓词性成分前,用来 指代行为动作的对象,一般把“所”字后它后面 的谓词性成分称为“所字结构”。“所”字的语 法作用是使谓词性成分名词化。
1、作主语 如: 实所见如此。(李商隐《李贺小传》) 2、 作名词谓语,如: (1) 单于益骄,非汉所望也。(班固《汉书•李广苏 建传•苏武传》) (2) 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之所共适。 (苏轼《赤壁赋》) 例(1)名词谓语之前受否定副词“非”的修饰。例 (2)名词谓语之前插入结构助词“之”取消句子独立 性使之成为短语。再如:此余之所得也。(王安石 《游褒禅山记》) (3)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 无所用之。(《左传·僖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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